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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平台构建现状分析

2021-11-24刘海燕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类案文书裁判

刘海燕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类案检索之必要性分析

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开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审监庭先制定了落实文件,要求各级法院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就同类案件的审理,均要制作检索报告。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四类情形需要类案检索,对检索范围和顺序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且针对检索中发现类案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虽然此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但是已有部分法院紧随其脚步作出了响应,例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2020年7月相继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作出了响应。

其实类案检索制度并非是近几年才提出的新概念,早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过《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6月又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着手并逐步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可以看出我国在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上从未停止过探索。

类案检索机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不一致,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偏差的问题。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众对法院判决的确定性抱有很高的预期,且刑事判决结果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自由权,一旦量刑不精准,将会导致法院权威和公信力受到威胁。而类案检索机制,可以让法官通过检索类似案件,综合对比犯罪情节、动机、手段、结果在内的各项因素,结合实际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决,在司法责任制的大背景下,可以让法官预判自己的裁判结果与之前判决的差距,降低自身风险。

二、类案检索平台的构建现状

我国现有的类案检索平台较为多元,既有官方的如裁判文书公开网、智审、法信等,非官方的有无讼、北大法宝、Alpha案例库等平台,除此之外还有各省的专门信息检索平台。

官方检索平台,诸如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开通于2013年,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每日的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可供世界各地的用户访问、搜索,截至2020年底,收录的裁判文书也已超过一亿余篇。是目前各级法院法官最常用的类案检索平台。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涌现出了很多问题:其一,裁判文书网的访问主体除了法官之外还允许社会大众甚至海外用户访问,每天的访问承载量巨大,在高峰时段,经常会出现反应迟缓,系统瘫痪,不能访问的情况。其二,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文书也不尽全面,有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参考效果较好的文书并未收录在裁判文书官网中。其三,裁判文书的智能化水平还有待提高。能够定位类似案件的高级检索选项并不全面,通过案由、关键词检索出来的案例范围十分庞大,还需要法官耗费大量的时间做筛选工作判断是否为类案。相互关联案例的检索设置也并不合理,没有形成一个案件链条,大部分案件还需要再次输入关键字进行高级检索搜索关联裁判文书,有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也并不全面,只有终审或其中某一段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

非官方的检索平台,有无讼、北大法宝、Alpha案例库等平台。无讼平台主要针对律师用户,检索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款上,对于案例检索较为缺乏。北大法宝数据资源较为充沛,但是需要付费检索,需要法院或者法官购买会员账户。Alpha案例库的使用群体也多为律师,主要为律师群体提供法律大数据检索、文档管理、客户拓展等业务。

各省法院在进行类案检索时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智能化、信息化的探索。例如2012年3月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宣布启用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该系统利用法院局域网,构建了法律条文、裁判文书、同类案件在内的九大数据库,法官在办案的时候,可以登录数据库,检索相关案例。[1]2017年伊始,随着人工智能在各专业领域的蓬勃发展,上海高院又全面启动了“206”工程,以上海高院牵头与科大讯飞公司合作开发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试点单位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2]“206”系统主要汇集了从系统构建近5年的刑事案件大数据,包括案例、裁判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有各类规范性文书,以及证据资料。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发展上传、检索相应材料,公、检、法在使用过程中也可以进行类案检索。除上海外,还有湖北智审类案推送系统、重庆的类案智能专审平台、天津法院的案例指导信息平台、甘肃的案情智能研判分析系统等平台。

三、类案检索平台构建中出现的问题

(一)类案标准难以界定

类似案件,是指与需要裁决的案件具有相同的事实情节、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结果都类似的案件。类案检索的目的,是期望通过已决相似案例的指引,带给主审法官可供参考的思路、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的方法通常是借助检索平台,对相似案件进行挖掘、搜索、比对,这个过程通常由主审法官进行,针对相似案件的确定,也由主审法官根据自身经验进行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种情况下,类案检索就变成了个人理性思考的过程,反映出的是法官个人的价值取向,而不同阅历、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法官在对案件做定性分析的时候,必然会产生差异。

目前,绝大部分法官进行类案检索所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关键字进行搜索,搜索出来的往往并非是单个案例,而是数量较为庞大的案例集群,这个时候,法官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阅读相关案例,再进行比对、推理,从而判断出搜索结果是否为类似案件,这在一定程度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

(二)现有类案检索平台与司法实践需求并不匹配

如前文中所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能够使用的类案检索平台并不匮乏,法官在类案检索的时候,可以进行多重选择,但是也在另一方面反映出司法数据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共享效用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渠道过于多元,反而导致法官精力的分散。有些非官方平台还存在案例数据不准确的情形。

真正的智能化是解放使用者的双手,提高使用的效率,而并非沦为某一现代化工具的奴隶。由于缺乏一个统一有效智能的检索平台,现有平台的检索成本过高且效果并不理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能够通过自身经验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情形下,很少主动检索类案作为参考。

(三)各地法院在智慧司法建设进程中的不平衡

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进程中,经过几年的探索,我国法院智能平台技术和系统已经较为成熟,全国3525个法院和10759个派出法庭实现了法院专网全覆盖。[3]但是在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源配置上仍然存在东强西弱的现状。除此之外,高级别法院相较于低级别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也拉开了一段距离。

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法院依托其区位优势以及经济实力和产业优势,在引入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方面走在全国其他法院的前列,在建立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这一动态的智慧司法过程中给其他法院提供了样本。但是目前我国还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西部地区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上较东部地区处于劣势,且经济发展也较为落后,缺乏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因此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投入和基础建设与东部地区的法院不能比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种状况将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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