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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交叉竞合的司法认定关键要素探究

2021-11-24李博壹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商标权竞合外观设计

李博壹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在社会生产活动不断增加的全新背景下,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交叉竞合问题日益突出,为有效地提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司法认定,有必要在实践过程中,精准全面地把握好它们的交叉竞合问题,以便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能够切实有效地予以分析以及辨析,真正保障社会生产活动的井然有序,全方位推动社会生产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可以说,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交叉竞合的司法认定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在实践过程中,只有深入全面地把握其中的关键要素,才能够从整体上明确它们的具体特征,也才能够真正优化司法认定工作的实效与质量。

一、商标权与著作权的竞合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对于很多创作者而言,他们依托于自身的聪明才智,依赖于自身的才华,推陈而出的作品,一经问世便具有了著作权。比如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书籍作品等等。著作权是属于创作者的权利,具有专属性。在著作权的出让过程中,使用者需要同创作者达成一致,并支付给创作者一定的报酬,否则,违规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可能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在实践过程中,因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最终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如道琼斯公司将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字作为商业标识来使用,继而引发了相关的诉讼。可以说,一系列的发展实践均证明,商标权和著作权存在着明显的竞合与交叉保护的问题。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为例,在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竞合过程中,如何进行评定,应该依托于科学的司法标准。如率先明确关东升是否对“道”享受在先权利,此外,还应该研判道琼斯公司将“道”注册为商标是否侵害了关先生的合法在先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司法解释方面可以看出,商标权的保护,注重他人的在先权。合法的在先权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事实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对“在先权”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在先权的内涵是较为丰富的,它重点体现了“在先”二字,在先的商标权、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等。从司法解释层面来看,版权和商标权都属于私权,二者并没有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的区别,也没有所谓的大小之分。按照法理要求来看,无论是在先权,还是商标权,只要率先产生,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在实践过程中,若商标权和著作权产生了交叉竞合的问题,那么在进行司法审定的过程中,后出现的权利则需要让位于先出现的权利,后者自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也没有存在的合法基础。回归到道琼斯侵权一案中,关东升先生的书法作品“道”显然具备在先权,道琼斯公司在未经关先生同意的基础上,随意使用“道”来进行商标注册,显然是不合法的[1]。

再比如著作名称权与商标权的交叉竞合问题也是较为明显的,中国汉字博大精深,虽然同样的汉字可以表达不同的意义,而且很多汉字都属于多音字,即便是相同的词语,可能代表不同的含义。但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并不是从字音字义方面来予以解释,更多是从字形结构方面来予以认定。以电视剧《刘老根》为例,赵本山先生导演并主演的电视连续剧《刘老根》一经播出,便引发了万人空巷的观看热潮。正因为电视剧较为火爆,所以很多人将“刘老根”抢注为商标。那么从司法认定方面,这一特殊形式的著作权与商标权,到底如何进行解释呢?关键在于判定“刘老根”这一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那么就可以判定它的权利。相反,若不具备独创性,则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路遥先生的《人生》,同样被翻拍成为具备影响力的影视作品,那么“人生”二字是否具备独创性呢?显然,从司法认定角度来分析,并未将“人生”二字定性为独创性的汉字。再比如赵本山先生的另外一部作品《乡村爱情》系列,其作品名称同样具有独创性,那么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应该保护它的独创性权利。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也在不断地增长。为此,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在先权,科学全面地保护好合法版权,以此来真正推动社会生产活动有序科学的开展。

二、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

在社会经济活动高效全面发展的过程中,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竞合问题是较为突出的,同时,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竞合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科学且精细化地处理二者的交叉竞合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或者方法,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交叉竞合类似,都需要把握好独创性、在先权等等。但在具体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可能在名称定义方面存在着些许的不足。按照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法理,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明确几个重要的标准:第一,是否基于同一权利客体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权利;第二,该两种不同的权利是否发生了冲突;第三,如果发生了冲突就得坚持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当然,在著作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的处理实践中,标准是相对固定的,在具体的处理实践中,可能需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原则,以此来真正提升处理实效[2]。

比如小明和小红都热衷于美术创作,小明和小红分别独立完成了各自的美术作品,但从美术作品的立意、结构、美感等方面来进行分析以及研判,可以发现,二人的美术作品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但按照著作权的保护原则,小明和小红分别对自身的作品拥有版权。在实践过程中,若小红将自己的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相应的授权,之后小明也将自己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那么就容易引发冲突和矛盾。在遇到这种类型的冲突和矛盾时,应该如何有效地解决呢,这就需要研判谁的权利在先,谁具备了在先合法权。从这则案例中可以看出,小红在小明之前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而且获得了相应的授权,那么较之于小明,小红已然获得了作品的在先合法权。那么小明将自己作品注册为商标,则显得较为滞后,他的商标便不具备法律效应,没有合法的保护基础,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在社会经济活动不断丰富的情况下,因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的交叉竞合问题屡屡出现,为行之有效地保护好人们的合法利益,也为了卓有成效地降低可能出现的矛盾纷争,有必要引导广大的作者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以形成对其权利产生的初步证据。事实上,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或者无从举证,出现“哑巴吃黄连”的问题比比皆是。因此,对于很多作者而言,为真正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利,应该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在版权登记的基础上,若需要从事商业活动,则应该第一时间进行商标注册或者外观专利设计的注册等,以此来真正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竞合

在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发展的过程中,因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由此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竞合问题也较为严重。为科学且高效地处理这一方面的问题,同样应该遵循科学的司法认定标准,积极把握其中的关键要素,真正提升司法认定的实效,真正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在实践过程中,当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交叉竞合问题时,应该采用高效且科学的判断方法。第一,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与在先商标所应用的商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第二,判断外观设计专利对应部分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还需要判断是否易于造成相关公众认为该专利权的产品与商标应用的商品来源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的联系。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科学且精准地研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竞合关系,积极有效地把握二者的联系以及区别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司法纠纷或者相关矛盾问题。

四、结论

在社会经济活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可能存在着较大的交叉竞合问题,这就容易引发相关的问题或者法律纷争,为卓有成效地解决其中存在的交叉竞合问题,应该注重采用科学且统一的原则以及方法,行之有效地提升司法认定的成效,真正保护好人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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