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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证券法》下某债券欺诈发行案分析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代表人证券法中介机构

李 果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020年3月1日我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施行,与原《证券法》相比,新修订《证券法》亮点之一是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2020年底,某债券欺诈发行案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各大中介机构都要承担天价连带赔偿责任。这宗中国债券史上第一次以自然人投资者推选诉讼代表人集体诉讼方式处理的索赔案件,引发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

一、某债券欺诈发行案回顾

(一)案件概况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公司。2015年因业务扩展缺乏流动资金,决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债券发行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第一,资本金不能太低,净资产必须五个亿以上;第二,为确保返本付息的能力,净利润必须高于银行利息的1.5倍;第三,信用评估等级必须2个A以上,同时要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核和评估。该公司在债券发行前请证券承销商进行了评估、研究、尽调;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律师事务所审核了其潜在负债和法律纠纷;信用评估机构进行了信用评估;独立第三方一致认为其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2015年8月公司发行了第一期公司债券8亿元,同年9月,发行了第二期5.6亿元,共计产生利息1亿多元。债券发行后,2016年公司财务报表显示销售收入150亿元,净利润4亿多元,但到2018年该公司却因不能清偿200万元的到期债务,被列为失信企业。区区200万元的到期债务都不能按期清偿,如何偿还后续13亿元的债券和1亿多元的债券利息,上海证券交易所随即对该债券停牌,中国证监会以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并立案调查。

(二)财务造假

为骗取中国证监会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某公司在明知公司净利润不满足债券公开发行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基本准则,将工程款、房地产开发出售项目中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全部从账上抹掉,为确保资产负债表借贷平衡,将应收账款对应的应付账款两边同时“对冲”,达到少提坏账准备、虚增利润的目的[1]。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连续三年虚构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6000万元和1.5亿元。2015年公开发行的13.6亿元公司债券,其中的3亿元还了公司的银行贷款,其余款项,先以往来款项打入外面的一家公司,然后再转入大股东自己的私人企业,帮助大股东个人公司还债十亿元,导致广大债民血本无归。

(三)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中,发行主体财务造假,虚假陈述、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证券承销商、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对涉案债券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从中介机构“看门人”视角审视某债券欺诈发行案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看门人,新修订《证券法》落实了中介机构的法律职责,对于沦为“放风人”的中介机构,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是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

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中,发行主体财务造假,参与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各相关专业机构,在独立审核评估过程中,没有勤勉尽责,没有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认真核查和验证,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文件[2]。根据新修订《证券法》相关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都难逃责罚。

针对某券商的判决意见,法院认为,该券商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没有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针对应收账款回款风险,没有充分履行核查程序,在发现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中占比较高,要求项目组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时,仅以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代替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其入账依据,对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调查、复核程序排除合理怀疑。在知悉控股子公司将其投资性房地产以大幅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可能会对该公司发行条件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未将此风险作为重大事项写入核查意见。上述行为均表明券商作为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没有勤勉尽责,对债券的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发行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某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认可了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冲”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出具了连续三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企业发债项目时,未修正风险评估级别,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某律师事务所、某信用评估机构,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在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已经提示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事项时,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不到位,没有对重大合同所涉及的重大资产减少对企业带来的偿债风险关注核查。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各承担5%和10%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进一步的思考

相比国外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我国原《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60万元的行政顶格处罚,对于动辄上亿元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是没有威慑作用的。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作为新修订《证券法》施行后资本市场的一重大案件,体现了新修订《证券法》两大亮点:一是“集体诉讼”;二是“连带责任”。

集体诉讼即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投资者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原则参与诉讼,50名以上投资者可依法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是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一次新的突破。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台,依法维权已不再是中小投资者遥不可及和劳民伤财的事情。某欺诈发行案作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次落地尝试,极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虚假陈述诉讼典型案例,成为其他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的参照标准。

对于发行主体、中介机构,某欺诈发行案敲响了一个及时的警钟。对于那些明明不够资格,想通过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不管是发行主体,还是中介机构“看门人”都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前提条件是上市公司对投资人披露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且信息和资料是经专业机构认证审核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是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法定业务,法定的规定确保其法定的收入,法定的收入、法定的支持,一定要有法定的质量。证券发行环节,“看门人”应当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

随着新修订《证券法》的施行、注册制的推广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的提出,2021年中国的债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更加强监管严问责时代。诚信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切实严肃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是投资者充分了解真实情况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只有参与者把守各自的行为底线,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才会不断净化,并形成健康的良性循环机制,资本市场才能成为一个理性的价值投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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