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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检察司法保护和能力建设研究
——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保护为视角

2021-10-16张志利张春玲

社科纵横 2021年4期
关键词:报案强奸犯罪案件

张志利 张春玲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 庆阳 745000)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高发①,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也使许多家庭坠入深渊,因此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治理难点。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更是努力的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何破解这一焦点、痛点、难点问题,值得每一位检察人认真思考,努力作为。为此,笔者试以Q 市检察机关2018 年以来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就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做好被害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及自身专业能力建设做些许探索。

一、Q 市检察机关2018—2020 年办案情况分析

(一)办理案件概况(见下表1—表3)

表1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情况

表3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情况

(二)实证分析

1.受理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连续上升。2018—2020 年,受理案件数量为22 件、34 件、52 件,呈连续上升趋势。

(2)涉嫌强奸和猥亵儿童犯罪占比大。涉嫌强奸犯罪77 件、猥亵儿童犯罪11 件,共计88 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1.49%。这两类犯罪是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伤害最大的,也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相类似②。

表2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情况

(3)案发地点多集中于家和宾馆,个别案件发生于学校。案发地点在家中的50 件、宾馆(旅馆)的37 件、学校的6 件,共计93 件,占比86.11%。

(4)被害人报案数量逐年上升,但占比相对较小。三年中被害人报案数量依次是6 件、16 件、19件,共计41 件,占比37.96%,相对较小。

(5) 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报案数量少。只有5件,均是学生受到侵害,教师报案。现实是共有116名学生遭性侵,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报案占比只有4.31%。

(6)监护侵害问题不容忽视,且情节恶劣。共有监护人性侵案件11 件11 人(生父强奸女儿8件,继父强奸继女3 件),被害人均为幼女,最小的1 名被害人被强奸时仅6 岁;1 名幼女从7 岁开始被其父强奸,后持续7 年之久;1 名不满12 岁的幼女被其父强奸导致怀孕6 个月,后被同村村民匿名报案才得以住院引产。

(7)教师性侵学生案件时有发生,后果严重,但判处从业禁止的只有1 人。有教师性侵学生案3件3 人,法院判处从业禁止的只有1 人。

2.犯罪嫌疑人特点

(1)涉罪未成年人逐年上升。共有涉罪未成年人72 人,占比33.33%。

(2)有前科人员占有一定比例。有前科人员共计69 人,占比31.94%,其中有性侵前科的14 人、其他犯罪前科的55 人。

(3)熟人作案居多。共计180 人,占比83.33%。其中有近亲属11 人、教师3 人、其他熟人166 人。

3.被害人特点

(1)幼女、在校学生是主要受害群体。共有不满14 周岁幼女90 人,占比60.40%。有学生116人,占比77.85%。

(2)未成年被害人监护情况不容乐观。其中单亲监护14 人、隔代监护7 人、其他监护9 人,共计30 人,占比20.13%。有些被害人虽有父母监护,但监护不当、监护缺位问题普遍存在。

(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少。共有3 名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支持2 名。

(4)获得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救助少。获得法律援助的1 人,获得司法救助的7人,获得心理疏导等救助更少。

二、存在问题

(一)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未全面落实

2013 年10 月24 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③。现实是,“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理念具备、权益保护到位、效果较好,但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理念和履职均有欠缺,未能全面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难

一是发现难。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在遭受性侵后因为认知、恐惧、羞辱等诸多原因,不知是否应该求助、如何求助,甚至不敢求助,使得此类案件发现难。如李某强奸二继女案:李某强奸大继女后,威胁被害人不能将此事告诉其母,否则就不跟其母继续生活。被害人为此忍受李某性侵长达6年,后离家外出打工后才得以摆脱“恶魔”。后李某又强奸小继女达4 年之久,直至被其母发现后才报案。二是报案难。有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虽及时告诉了家人、老师或相关部门,但还是会遭遇报案困难。如某中学教师性侵学生案发生后,被害人之姐举报至当地教育局后遇到阻碍,后又举报至省扫黑办,此案才得以立案侦查。Q 市三年来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报案只有5 件,也是一个间接的印证。三是立案难。因为性侵犯具有隐蔽性,而未成年人年龄小,说不清楚被害经过,故很难在报案时即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的条件,导致立案难。

(三)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专业化建设不到位

2016 年3 月,高检院印发《关于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对未检专业化建设提出具体指导意见。2018 年12 月,经中央批准,高检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中成立专门负责未检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标志着未检作为独立的检察业务最终确立,未检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承担80%办案任务的基层检察院未检专业化建设现状却不容乐观:全国共有基层检察院3180 个,设独立未检机构的只有390 个,占比12.26%[1]。Q 市下辖的8 个基层院均未设独立未检机构,未检工作由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第一检察部承担,加之案多人少、轮案制等,实际上是将未检案件混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办理。未检专业化办案机构的缺失,影响到未检专业化人才的培养,也影响到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质量及实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进程。

(四)普法宣传及参与未成年人综合社会治理较为薄弱

一是普法宣传方面。每一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都暴露出其背后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暴露出监护侵害、教师侵害及熟人作案占比大、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报案少等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多方位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二是综合社会治理方面。受未检办案机构、人力、能力等多因素制约,实践中结合办案发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还较薄弱。

(五)多元保护救助尚有欠缺

一是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少。目前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已实现全覆盖④,而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则是寥寥无几。Q 市检察机关2018—2020 年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有未成年被害人149 人,实际获得法律援助的仅1 人,获得司法救助的仅7 人。二是信息保护有欠缺。对外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书中存在对被害人信息未做技术处理的情况,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经笔者梳理Q 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学生被性侵案件的起诉书发现:只有1份起诉书完全隐去了被害人的真实信息;有3 份起诉书未隐去被害人的任何信息;其他起诉书隐去了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但均未隐去被害人所在的学校及班级信息。三是“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不到位。截至2020 年10 月底,全国建成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场所1011 个(全国共有市级及基层检察院3578 个,占比28.26%);甘肃省建成21 处(有市级及基层检察院101 个,占比20.79%),Q 市建成2 处(共有市级及基层检察院9 个,占比22.22%)[2],造成因询问、样本提取方式不当等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或者因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时有发生,也使得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后期心理疏导等工作滞后,影响到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2020 年10 月17 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其中一个显著亮点是在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未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理念指引。同时《民法典》也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检察机关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穿未检工作始终,加大保护力度,拓展保护范围,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实现“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3]。”

(二)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坚持“报案即立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立案难问题,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十多年来一直呼吁:“改革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立案制度,坚持‘报案即立案’。因为在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问题上,搜集、提供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应该在受到伤害的孩子。”[4]二是站在未成年人的视角审查判断证据。2019 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及的第十一批检察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 号】)明确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标准”⑤,其核心是“站在未成年人的视角审查判断证据”。三是准确认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以上“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案例明确:“该案被告人齐某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奸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Q 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李某强奸二继女案,即是参照适用此观点获得抗诉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前文中提及的李某强奸二继女案,一审法院以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Q 市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李某具备继父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奸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应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判处。”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5]。四是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2020 年12 月26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修改奸淫幼女罪及猥亵儿童罪,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2020 年12 月27 日,高法常务副院长贺荣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 讲话中表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认真细致审查,特别是对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奸淫幼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在依法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禁止有关人员再次进入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职业领域,从源头上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

一是完善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打造专业未检队伍。建议没有条件专设未检机构的基层检察院,要设立专门未检办案组或者独立承办未检业务的检察官,并根据实际办案需要加强对未检检察官的配备,保证有专业的未检团队承办未检业务。二是加强未检业务学习交流,培养专业未检人才。正确学习理解法律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2020 年,涉及未检业务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法新规可谓硕果累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等,对未检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挑战。未检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要全面加强学习交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价值考量和本质所在,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要求,更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国家责任体系中的检察责任。三是积极推进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2020 年12 月19日,高检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1 年起,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基层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加快推进,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拓宽法治宣传范围。加强检校合作,探索将法治教育纳入教师入职培训[6];针对目前学龄前儿童受性侵害在性侵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的情况,建议将法治教育从“入校”提前至“入园”,帮助未成年人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鼓励、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入法治宣传队伍,推进法治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紧密衔接,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二是更新法治宣传内容。与时俱进,密切关注未检工作新动态、悉心学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法律法规,将新的动态、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融入法治宣传内容,将适时的法治宣传与及时的法治教育融为一体。三是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办理未检案件的专业优势,用鲜活的案例让孩子们明白什么是性侵害、遇到性侵害后正确的应对方法,切实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广泛利用微电影、微视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保护救助

一是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落到实处。2020 年5 月7日,高检院、国家监察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 年8 月20 日,高检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检察机关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两《意见》精神,及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宣传,让“旁观者”成为主动保护的“参与者”,共同破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这一现实难题。二是推动“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推行“一站式”办案机制。截至2020 年10 月底,全国市级及基层检察机关建成“一站式”办案场所不足30%,且存在“各地区建设进度不平衡、场所功能有待健全、办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7]等问题。今后在加快建设进度的同时,要注意借鉴学习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完善办案场所功能,提升办案场所质量。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合作,用足用好 “一站式”办案场所,完善“一站式”取证机制,实现在诉讼过程中同步完成被害人身体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有效降低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三是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2020 年9 月16 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规定“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首要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全面告知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建议特别告知提醒“未成年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因身体伤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帮助其获得法律援助。四是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多元综合救助。2018 年2 月27 日,高检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理念。特别是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心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检察机关要联合民政、妇联、医疗等部门,与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联动,引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联系转学等多元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早日渡过难关、走出困境。五是结合办案,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立足检察办案,注重从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问题,依法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努力做到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共同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注释:

①本文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 号)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高检院2020年6 月1 日发布:2019 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22%。

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高检院2020年6 月1 日发布:自2018 年7 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成年人检察子系统上线后,截至2019 年12 月,检察机关共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法律援助37823 人次。

⑤【检例第42 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明确:“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标准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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