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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2021-10-11秦北平吴朝阳

三晋基层治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振兴

秦北平 吴朝阳

〔摘要〕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辐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经营服务范围不断延伸、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实践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要素集聚效应低、经营管理不规范、利益联结不健全、经营者素质不高及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要从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推进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夯实人才支撑等方面,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乡村振兴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注入强劲动能。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机制;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4-0086-0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农村部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对指导各地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了重要依据。随着国家一系列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和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力量。

与传统小农户相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大特征。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数量快速增长,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引领作用持续发挥。具体表现在:一是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增强,在引领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实行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等方面显示出强劲活力。二是合作形式多样化,出现了合作社加社员、合作社加种养大户等多种合作组织模式。三是生产经营范围逐步拓宽,生产经营逐步向种植、加工一体化发展,服务范围逐步向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耕种施肥等田间管理;销售向产前、中、后服务延伸。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

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短板,主要表现在要素集聚效应低、经营管理不规范、利益联结不健全、经营者素质不高及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而且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问题:在家庭农场方面,家庭农场整体上数量少、规模小,产业分布较不平衡,农场主年龄偏大,生产经营记录不健全,家庭农场的社会服务意识和社会服务能力比较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指导扶持服务保障体系弱,基础设施投资不足,懂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的新型职业农民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有联结农户的组织优势并未充分得到发挥。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整体上规模大的龙头企业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共享机制不健全。

事实证明,哪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好,哪里的农业就有活力,农村就有魅力,农民的钱袋子也更鼓。新时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就要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从土地流转、财政投入、金融信贷、人才支撑等方面,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把现代生产要素、经营模式、发展理念引入农业的重要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初步破解了产业分散农产品商品率不高的难题,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存在土地流转服务跟不上发展需求、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保障机制不健全、土地“非农化”建设等问题,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因此,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制定土地流转激励政策,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民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因地制宜发展规模经营。一要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充分利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平台,实现农村承包地确权数据在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融资、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互联互通和转化应用。建立“平台统一、资源共享、覆盖全县域”的农村集体产权信息系统,对农村集体产权实行集约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二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建立土地流转日常监管制度,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及时发现、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开展集约化生产经营,节约用好每一寸耕地,充分挖掘土地的生产潜力;要严禁个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跑马圈地”而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坚决防止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保护粮食生产安全。三要完善并实施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机制,推广生物有机肥、农药使用,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

二、加大政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形成了政策集聚效应,不断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但总体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扶持政策还存在系统性协同性不强、配套政策不完善、部分政策落地难等问题,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财政支持要充分释放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不断激发农业农村内生活力。一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积极帮助农业经营主体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其发展的同时,地方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事项;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以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质量为目标,通过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投入,放大财政资金扶持效果;积极探索支农资金整合有效形式,优化资金投向,提升发展效益。二要加大项目支撑力度。加强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整合,如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整治、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使项目资金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环节中的一些困难。三要加大对农技资金研发力度。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技术的研发、专业人才的培训等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强化农业应用技术的普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五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多渠道解读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内容,及时宣传各地好的做法和模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提升自身发展能力,提高辐射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

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在地方层面,近几年有不少地方,或是政府主动作为,或是市场自发合作,通过信贷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政、银、企通力合作,多管齐下,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模式、做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这个“成长的烦恼”正在不断破题。但同时还要看到,由于农业本身投入大、见效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普遍存在惜贷现象,一些政策性担保融资公司业务选择标准较高,规模小实力弱的经营主体很难获得融资机会。同时信贷产品创新滞后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信贷需求多样化不匹配,农业风险补偿机制落后、防范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也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为此,要打破乡村振兴金融瓶颈,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让金融服务更多地进入农村经济领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在国家层面,央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对激活现有金融资源,做好金融产品创新,解决好风险防控短板,进一步为乡村产业发展多渠道提供可靠充足的金融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建设“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二要构建市县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融资平台,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产业融合项目。三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有效提高对适度规模经营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地方建立针对经营主体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探索创新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经营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四要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为基础,以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服务为平台,以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为手段,解决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政府涉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难题,促进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诚信意识和提高信用水平,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保障乡村金融健康发展,助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成为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的重要保障。

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具有的优势各不相同,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过程实际也是农业产业链有机重组和优化配置并实现专业化的过程。但从目前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发展谋共赢的能力还比较弱,在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作共赢等方面的合作还不够强。

为此,要以农业新型经营联合体培育为重点,按照“龙头引领、资源共享,联合经营、抱团发展”的工作思路,通过具有创新性、可持续性的组织经营形式,寻求主体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在整体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促进各经营主体的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一是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着力培育一批综合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错位发展、资源互补的发展格局。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实现优势互补,提质增效,增强带农增收能力。不断完善并提高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壮大县域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队伍;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势头好的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其向“专、精、特、深”以及外向型发展,扩大规模,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发展。要提升龙头企业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自之间和相互之间加强联合合作,这是未来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的重要方向。鼓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企业+农户”“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产业经营模式发展,加大对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民,对上游可以倒逼种养基地扩大规模提升标准,对中游可以促进生产适销对路的高品质农副加工产品,对下游可以促进流通业和服务业发展,加快了一二三产的融合发展。三是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并预先提留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奖励基金,对自主扩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正向激励,推动联合体持续壮大,确保参与农户稳定增收。四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合理利用政府财政奖补、贷款贴息等政策,由联合会出面,与金融部门对接,探索信贷新路子。由联合会牵头,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追加担保,撬动信贷资本;由联合会进行资质审查,提供“信誉担保”,盘活新型经营主体的沉睡资产。联合会通过发挥平台、桥梁和保障作用,达到连船出海、抱团集聚的发展之效。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形成的由一家龙头企业牵头、多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服务和收益联成一体的联合体形态,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作用凸显。这为新形势下创新完善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户参与并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五、完善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共享机制

稳定和完善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共享机制,构建企农双赢的命运共同体,不仅是新时代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核心动力,更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政府对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共享机制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实践中紧密型利益联结形式越来越多,但总体进展情况仍存在利益联结方式比较松散、利益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

为此,要着力构建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小农户紧密聚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周围,发挥后者辐射带动作用。一要优化利益分配方案。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延伸加工、流通环节产业链,通过利润返还、股利分红等多种分配方式,使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红利。二要加强利益联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以经营绩效和成本补偿为基础,构建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小农户紧密聚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周围,发挥后者辐射带动作用。创新产业链,围绕股份合作、订单合同的利益联结模式,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与农户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升农业产业价值链,完善互利合作、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果,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例如,2020年,山西十大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带动全省农户超过了200万户,带动农民户均增收超过4000元。同时,促进了农村的繁荣。初步统计,农产品加工大概集中了10万多名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解决了农村空心化的問题。三要尊重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何种联结方式要由各种主体自主选择。一方面,对农户来说,在选择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模式时,要关注当地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风向;要保护自身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经验的积累、信息的获取能力等恰当地选择经营模式和规模;要注重利益共享和较强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对农业经营主体来说,要承担带动引领农民致富的社会责任,在带领广大农户抱团发展中,不断聚集产业要素,构建起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分工明确的体系,形成培育一个企业、壮大一个产业、致富一方农民的格局。与此同时,政府要做好中间服务,规范龙头企业在社会责任、经营期限、对农户的服务以及与农户之间的股权和红利分配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以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实现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共享,是农业经营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六、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各地通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相关培育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体系,逐步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目前来看,仍存在着部分职业农民素质不高、掌握的知识和实用新技术不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型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

因此,加强职业农民培训,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要完善培训体系。积极探索构建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民职教中心为主体、其他各类涉农教育培训资源为补充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要明确培训对象重点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二要优化培训内容。重点培训政策法规、创业理念、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结合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突出培训从事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或社会化服务应具备的基本知识。特别要强化电商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合作社管理者的电商意识,把越来越多的农产品放到电子商务平台,丰富销售种类,提升销售实力。三要创新培训形式。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特点和生产需求,实行培训与农时农事相结合的“分阶段、重实训、参与式”教育培训模式,采取理论教学、现场示范、考察交流、跟踪服务等灵活高效形式,提高教育培训效果。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定期定点技术培训、建立专业咨询平台,构建产业人才发展长效机制。四要进一步做好培训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策和培训成效,特别是培训中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美好乡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的成效,努力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良好氛围。五要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对返乡下乡从事农业创业创新人员,从人才专项、货币补贴、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只有培养造就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才能把农民职业有前景、农业发展有奔头、农村生活更美好的愿景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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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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