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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域社会组织与农户融资可得性
——基于微观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

2021-09-26王剑锋周子彦

南开经济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约束农户贷款

王剑锋 周子彦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融资可得性是推动农业生产的重要条件,但从现实情况看,这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显示,2015 年有81.2%的农户在农业生产时面临正规信贷约束①此处的融资约束指有融资需求但没有获得贷款或者有贷款但贷款金额未完全满足融资需求的情况。,50.8%的农户面临非正规信贷约束,2017 年这一数字变为76.4%以及54.1%。上述情况表明,尽管近年来在发展普惠金融以及完善两权抵押体系等措施的推动下,农户正规信贷约束的状况有所改善,但在农户正规信贷可得性方面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且农户面临的非正规信贷条件还有所恶化,农户融资难问题仍然未能在全国层面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措施必须多管齐下,充分调动和运用农村场景下的各类资源禀赋。我们注意到,在推进农村治理多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村域社会组织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蓬勃发展,成为参与村庄治理的重要主体。从一些地方涌现出的实践案例看,村域社会组织对农户融资可得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大力缓解农户融资难的背景下,深化对村域社会组织融资效应及其异质性的分析,不仅有利于在理论上廓清社会组织在提高农户融资可得性中的潜在作用,实现农村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多元治理以及农村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有助于因地制宜地创新农村金融模式以及制定和完善“以需求侧改革释放供给能力”的开发性金融扶农政策。

与“村支两委”及传统宗族组织不同,本文所研究的村域社会组织是指由村民有计划组合起来并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的追求特定社会目标的次级社会群体,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专业性、服务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虽然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村域社会组织在提高农户融资可得性方面的作用机制,但大多集中在个案的分析上,相关研究可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合作金融类社会组织的案例分析,包括资金互助组织(王玮和何广文,2008;马九杰和周向阳,2013)、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王建英和陈东平,2011;王成琛和陈东平,2017)。第二类是社会组织充当乡村中介的金融联结案例分析,形成了各类“银行(信用社)+社会组织+农户”模式(滕昊和何广文,2009;汪险生和郭忠兴,2016;陈东平和高名姿,2018)。上述研究以案例为基础,论证了社会组织在解决农户融资难题方面的功能以及作用机制,但仍然存在下述不足:第一,其虽然指出了社会组织可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实施惩罚以及提供有效抵押品来实现信用风险控制,但其未能将上述作用的分析置于一个能够同时涵盖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的统一分析框架之下。第二,其主要关注的是经济合作类社会组织在解决农户融资难题方面的作用,但未能对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影响途径给予足够重视。第三,缺乏全面细致的实证结果来支撑社会组织在提高农户融资可得性中的作用。虽然米运生等(2013)、董晓林等(2016)为相关结论提供了实证支撑,但其研究局限于小部分样本且未对农业各类融资渠道进行区分。

基于上述研究不足,本文首先运用合约理论以及发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理论上廓清村域社会组织影响农业融资可得性的如下逻辑:一是“发展”功能,即村域社会组织能够实现农户自身禀赋的改善,既能影响农户的农业融资需求,又可增强农户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二是“监督”功能,指的是村域社会组织通过发挥信息优势、抵押品处置优势,作为融资交易的第三方来改善农户信贷约束状况。其次,基于具有全国范围内代表性的微观调查数据,将农户农业融资渠道进一步细分为商业信用融资、正规贷款和非正规贷款三种途径,选取并设计了“融资需求、融资约束及融资可得性”这样一组完整反映供求格局的指标,同时还考虑了收入水平、社会组织营利性特征等因素,以一种更加立体的方式考察了村域社会组织的融资效应。

相较已有文献,本文边际贡献体现在:第一,基于合约理论与发展经济学相关方法,尝试建立涵盖不同融资渠道的统一框架,强调村域社会组织能够通过“发展”和“监督”两种途径影响农户农业融资,对相关文献的理论分析做了补充。第二,相较于已有的使用局部样本的实证分析,本文利用全国性的微观调查数据,在细分三类融资渠道并设计完整反映供求格局的指标体系基础上,实证检验了村域社会组织对农户农业各类融资可得性的影响。第三,本文进一步区分了村域社会组织中兼具营利性的专业合作社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融资效应,前者主要通过发挥“监督”功能对农户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产生影响,而后者则主要借由“发展”功能对非正规融资产生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假说

(一)乡村多元治理中的村域社会组织

不同于正式制度安排下的“村支两委”以及传统的宗族组织,村域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型民间组织,能够发挥Ostrom(2010)所论的自组织功能,可以较好地反映民众多元化利益诉求、维护民众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优化了公共服务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村域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农村社区多元化治理,对于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之后,村域社会组织得到了繁荣发展,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其类型也日趋丰富,依据其是否兼具营利性特征,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完全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专业技术协会、兴趣爱好类、维权类等社会组织;二是兼具营利、互助特征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村域社会组织不同,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双重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徐旭初,2012),不仅具备自愿互助、民主管理等特征,同时还兼具商业组织的营利性特征。

村域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主要表现出自愿互助和民主管理的特征,对农户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秉承“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以农业科技为纽带,将农户组织起来,业务范围主要涉及推广普及现代农业科技和实用技术并提供市场信息,成为农户获取专业技术的重要媒介,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收入水平(贾俊雪和秦聪,2019)。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乡村老人协会在江浙地区较为活跃,由本村老年村民自愿组成,主要负责老年娱乐活动、协助村庄治理工作、组织公益活动以及其他老人服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村庄的公共空间范围,维持并增强了原本日渐式微的村落共同体,促进了乡村的社会整合,规范了乡村秩序(陈勋,2012;蔺雪春,2012)。下文将着重分析村域社会组织与农户融资可得性之间的关系,以进一步明晰村域社会组织对农户生产活动的影响机制。

(二)村域社会组织影响农户融资可得性的理论逻辑

在实践中,农户融资可得性较低的原因包括农户融资需求较低以及农户融资约束两方面。前者指的是,作为融资需求方的农户由于其人力资本匮乏、金融知识欠缺以及小农生产收益率低下等原因,导致融资需求程度较低。后者则强调的是农户需要融资但无法从供给方获得或者即使获得了融资但其数额并不能满足其需求。这既可能源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合约不完全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可能是受到农户较差的还款能力以及缺乏还款意愿的制约。

1. 村域社会组织与农户融资可得性

从国际微型金融的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组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农户融资可得性(贝琪兹·阿芒达利兹和乔纳森·默多克,2013)。在参与我国村庄多元化治理的进程中,村域社会组织能够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功能)影响农户融资可得性。

一是“发展”渠道,即实现农户自身禀赋要素的发展。首先,村域社会组织通过促进农户之间的交流互动,有利于培育农户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金融知识(Larance,2001;Brown 等,2016)。其次,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具有提高农户农业技术水平、市场地位以及实现农业规模化、组织化生产的功能(国鲁来,2003;黄季焜 等,2010)。再次,村域社会组织作为农户与基层政府、外部主体之间沟通的平台和桥梁,有助于提高转移支付效率以及开发农户可利用的外部资源,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罗家德(2012)、胡那苏图和苏月琴(2020)在相关案例研究中也指出了这一作用。最后,农户参与村域社会组织能够强化其民主认知,提升其对村庄事务的民主参与水平。有学者发现,合作社还具有民主意识增进的作用( 翀赵昶和董 ,2019)。民主参与水平的提高会进一步影响农村的公共投资以及农户收入分配(张晓波等,2003;沈艳和姚洋,2006)。综上所述,村域社会组织通过加强农户社会网络、实现农业组织化生产、引入外部资源以及提高农户民主意识,培育了农户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金融知识,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以及更高的生产收益率,实现了农户自身禀赋的发展,整体上强化了农户的融资需求、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对此,我们称之为村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功能。

二是“监督”渠道,即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抵押品无效问题。第一,社会网络有助于解决融资合约中的监督、逆向选择以及违约问题(Karlan,2007;Ghatak,1999;Karlan和 Morduch,2010)。村域社会组织是社会网络建设的重要承载者,有利于促进农户互动、进一步降低融资交易双方尤其是非正规融资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融资信用风险。第二,村域社会组织同样可作为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中介,辅助金融机构实现信息筛选、事后监督,并承担部分贷后的违约惩罚功能,降低农户道德风险概率,在现实中表现为涵盖商业金融机构、农户和社会组织的多种金融联结模式。第三,利用村庄内部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优势,村域社会组织通过土地流转以及作为反担保平台,有效提高了土地等农村资源的可抵押性,例如各地成立的土地合作社、担保合作社等。总的来说,村域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网络在提供监督、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以及实施集体惩罚中的作用,且社会组织通过充当正规融资或非正规融资交易中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利用其信息优势、抵押品处置优势,解决了农村融资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抵押品无效问题,改善了农户融资约束状况。对此,我们称之为“监督”功能。

不难发现,农户融资需求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村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功能得到改善,即村域社会组织在培育人力资本、社会资本、金融知识以及提供创业机会等方面的正向作用,提高了农户生产投资的边际收益,进而扩大了其融资需求。村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监督”功能则共同改善了农业融资约束状况,前者是通过实现农户自身禀赋的发展而增强了作为农户自身禀赋因素的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后者则是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供有效抵押品来控制信用风险,将借款人潜在的融资条件转化为金融机构认可的现实融资条件。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村域社会组织通过扩大融资需求和改善农业融资约束状况,提高了农户融资可得性。

2. 农户收入水平的调节效应

村域社会组织对农户融资可得性的影响会随着农户收入水平的上升而发生变化,具体方向取决于以下两种效果的比较:一是农户收入水平的上升,意味着农户自身禀赋得到了改善,还款能力增强,更接近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更可能成为金融机构潜在的“合格”客户,此时制约农户获得融资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抵押品匮乏的问题,故而村域社会组织的功能,会在高收入农户的融资交易中发挥更大作用,即农户收入水平的上升能够增强村域社会组织在农户融资可得性中的作用。二是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农户参与社会互动的机会增加,农户社会网络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中的作用减弱,而且随着农户自身禀赋的提高,社会组织在提高其人力资本、社会资本、金融知识方面的边际作用减弱,也即社会组织的“发展”功能弱化,村域社会组织对农户融资可得性的影响会随着农户收入水平的上升而降低。农户收入的调节效应取决于上述两种效果的比较,由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2:村域社会组织对农户融资可得性的影响存在收入调节效应,但该调节效应的方向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

3. 村域社会组织营利性特征的异质性影响

与专业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具备民主互助性以及营利性特征。专业合作社的营利性特征,使得合作社理事长大都由具备企业家才能的乡村能人担任(马太超和邓宏图,2019),相较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更容易出现发起人控制现象(朱乾宇等,2015),使得专业合作社在增强农户民主意识中的作用弱于其他社会组织。在资本下乡的背景下,加之营利性特征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部分专业合作社出现了“精英俘获”以及异化的现象,侵害了普通农户的利益,未能成为沟通普通农户与外部资源的有效桥梁。同时,专业合作社的营利性特征使其着眼于收益率更高的项目,其社会发展功能弱化;国际微型金融组织发展的经验也验证了这一点,相较于营利性的金融机构,由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组织会更加注重服务女性客户、实现社会发展(Bauchet 等,2010;Cull 等,2009)。因此,相较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功能更弱,在扩大农户融资需求中的作用较小。尽管如此,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更加正规的组织架构和明晰的运营模式,对外部补贴的依赖度更低,更可能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综合其在土地流转、抵押品处置中的天然优势,我们认为相较于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专业合作社更容易被金融机构选择作为融资交易的第三方中介,实践中也多呈现为专业合作社充当第三方中介的情况。因此,专业合作社更容易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功能,其改善农户融资约束状况的作用更为显著。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3:社会组织的营利特征会对农户融资可得性产生异质性影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扩大农户融资需求中的作用更大,而具有营利特征的专业合作社在改善农户融资约束状况中的作用更大。

三、实证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一)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本文实证中所使用的数据来自浙江大学“中国家庭大数据库”、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和“中国社区治理调查”。样本时间为2015 年,涉及29 个省份、560 余个村庄、11600 余户家庭的相关调查数据,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我国农村的整体情况。为了分析农业生产情况,我们只保留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样本。

为了验证本文的假说,我们设计了如下计量模型:

模型(1)中的access 代表农户融资可得性,模型(2)中的need 表示农户融资需求,模型(3)中的cons 则用来衡量农户融资约束①由于数据库中并未涉及农业商业信用融资需求以及约束的相关问题,故在实证中主要分析农业正规、非正规贷款的需求以及约束问题。。三个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x 表示村域社会组织数量,CV 为一系列控制变量,region 为地区固定效应,回归方法为Probit。各变量的具体含义如下。

(1)农户融资可得性。本文所涉及的农户融资可得性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融资可得性。融资可得性为二值变量,当农户在农业生产中获得融资时,取值为1,否则为0。农业融资又包括商业信用融资、非正规贷款以及正规贷款三种渠道,其中商业信用融资可得性表示在农业生产中是否有赊销款,非正规贷款可得性表示农户是否存在亲友等非正规渠道贷款,正规贷款可得性代表农户是否从银行、农信社中获得贷款。

(2)农户融资需求。农户融资需求为衡量农户是否产生农业贷款需求的二值变量,包括正规贷款需求以及非正规贷款需求两类。农户贷款需求取值为1 的情况包括:农户拥有农业正规贷款或非正规贷款,以及农户未获得贷款但问卷调查显示其存在正规贷款需求或非正规贷款需求。当农户不存在贷款需求且未获得贷款时,贷款需求取值为0。

(3)农户融资约束。农户融资约束表示农户拥有农业贷款需求但未得到满足的情况,包括农业正规贷款以及非正规贷款约束。该变量为二值变量,当农户存在农业贷款需求且所获贷款金额完全满足需求时,意味着农户不存在贷款约束,此时该变量取值为0。当农户存在农业贷款需求,但未能获得贷款或贷款额度未能满足全部需求时,说明农户面临贷款约束,此时取值为1。

(4)村域社会组织数量。村域社会组织数量表示农户所在村庄的社会组织数量。数量越多,社会组织的“发展”“监督”功能越强,对农户融资可得性影响越大。村域社会组织数量由村庄内专业合作社数量以及公益服务类、经济合作类、兴趣爱好类社会组织的数量构成。

(5)控制变量。控制变量集(CV )包括村庄以及家庭两个层面。村庄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年人均可支配收入(income)、是否有大姓(lname)、自然村个数(zrc)、村户籍家庭数(popu)、村庄耕地亩数(gdms)、村庄内金融营业网点数量(jrwd)、村庄上一年在乡镇考核中排名(khpm)。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农业经营类型(type)、农地规模(land)、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月数(agr_month)、是否转入耕地(zrgd)、是否转出耕地(zcgd)、每月日常支出对数(lnexp)、每月交通支出(jtzc)、每月通讯支出(txzc)、户主性别(male)、户主年龄(age)、户主文化程度(edu)、转移支付金额(transfer)。

(二)描述性统计

为了获悉农户农业融资的分布状况,我们对核心因变量进行了统计性分析,统计结果如表1 所示。从关于农业融资可得性变量的统计结果可知,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中,大约有21.8%的家庭获得融资,其中有16.1%的农户在购买农资过程中存在赊销行为,有5.3%的农户拥有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11.5%左右的农户拥有亲友等非正规农业贷款。上述数据表明,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赊销行为较为普遍,且从非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比例远高于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比例,农村非正规渠道仍然是农户的主要融资来源。对农业贷款需求相关变量的统计结果表明,大约有16.2%的农户拥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需求,有14.7%的农户产生了非正规贷款需求,说明农户在贷款渠道选择上不存在明显偏好。关于农户农业贷款约束的统计结果表明,大约有81.2%的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时面临正规贷款约束,有50.8%的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非正规贷款约束。总体上,我国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面临着较高的贷款约束比率,其中正规贷款约束高于非正规贷款约束比率。

表1 农户农业融资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为节约篇幅,我们并未列出核心自变量以及其他控制变量的统计结果。其中核心自变量的统计结果显示平均每个村庄大约拥有1.5 个社会组织,且社会组织数量在不同村庄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一)村域社会组织与农业融资可得性

表2 报告了村域社会组织数量与农户农业融资可得性之间的回归结果①篇幅所限,只报告了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完整结果可向作者索取。。第(1)列为农业整体融资可得性的回归结果,x 前的系数不显著,无法支撑村域社会组织对农业融资可得性产生正向影响。在对各类融资渠道可得性的进一步回归结果中,其第(3)列中x 前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村域社会组织数量能够对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产生正向影响。在其第(2)列和第(4)列中,x 前的系数并不显著,说明村域社会组织对农业商业信用可得性以及非正规贷款可得性的影响并不显著。其原因可能在于,商业信用主要来源于长期的生产合作关系中,并不会受到村域社会组织的显著影响,而农户非正规贷款主要依赖的是宗族、血缘等强社会网络(林建浩等,2016),村域社会组织更多的是扩展了农户社会网络的广度,增加了农户的弱社会网络,而弱社会网络难以对非正规贷款可得性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村域社会组织能够显著影响农户正规贷款可得性。

表2 村域社会组织与农户农业融资可得性

为了进一步验证村域社会组织能够通过“发展”和“监督”两种渠道影响农户农业融资可得性,我们根据问卷中“目前,您家偿还生产经营项目欠款的经济能力如何?”以及“如果您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难以偿还欠款,您会采取何种形式进行补救?”的两个问题,构建农户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变量。农户还款能力是指农户偿还生产经营项目欠款的经济能力,当农户回答完全没有问题或基本没有问题时,取值为1,当农户回答很难偿还或完全没有能力偿还时,取值为0。如果村域社会组织能够提高农户的还款能力,则验证了村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渠道。本文所指的农户还款意愿由农户难以偿还欠款时的补救形式构建,当农户回答从其他渠道借款偿还、采取民间手段催收旧账用来周转或采取变卖资产、打工偿还欠款等方法时,取值为1,农户还款意愿较强;当农户回答暂时不还、逾期拖着时,取值为0,农户还款意愿较弱。如果村域社会组织能够增强农户的还款意愿,则验证了村域社会组织的“监督”渠道。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作为因变量的probit 回归结果,如表2 第(5)列和第(6)列所示。其中x 前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村域社会组织能够提高村庄中农户的还款能力以及增强其还款意愿,验证了村域社会组织在影响农户融资可得性中具有“发展”和“监督”渠道功能。

表3 报告了村域社会组织对农户农业贷款需求以及贷款约束的影响。前2 列为农业贷款需求的回归结果,其中x 前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村域社会组织能够显著增加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正规以及非正规贷款需求,且对正规贷款需求的影响更加显著。第(3)列中核心解释变量前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实证结果不能说明村域社会组织具有改善农户农业正规贷款约束状况的功能,原因可能在于大部分村域社会组织仍未能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达到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第(4)列中核心解释变量前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说明村域社会组织可能会增加农业生产中的非正规贷款约束,原因可能在于随着村域社会组织的增加,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贷款需求增加,但受限于非正规部门的资金约束,会表现出更强的贷款约束。表3 的回归结果说明,村域社会组织在提高农户农业贷款需求中的作用更为明显,但其改善农业贷款约束状况的作用有限,这意味着村域社会组织主要通过提高农户的贷款需求来增加农业贷款可得性,在目前阶段,我国村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功能占主导地位①我们也根据融资需求满足程度生成了融资约束有序变量,并进行了probit 回归,结果同样显示村域社会组织并未在解决农户融资约束问题中发挥作用。。

表3 村域社会组织、农户农业贷款需求与贷款约束

该部分的整体回归结果表明,村域社会组织会对农户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产生显著影响,但对其他渠道的影响并不显著,对农业正规、非正规贷款需求能够同时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但并不会显著影响其贷款约束。假说1 得到检验。

(二)农户收入水平的调节作用

为了分析农户收入水平在村域社会组织影响农户融资可得性中的调节作用,我们根据农户家庭每月日常支出情况,将其分为了高、中、低收入水平三组(表中分别以高、中、低显示)。依据农户家庭每月日常支出进行分组的原因在于,依据永久性收入理论,相较于农户收入,农户家庭日常支出较为稳定且波动较小,能够较好地反映农户之间长期收入水平的差距。

表4 和表5 为不同收入组别下,村域社会组织对农业融资可得性的回归结果。表4 第(1)列中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在低收入组别中,村域社会组织能够显著提高农户整体融资可得性,而其他列中的核心解释变量系数不显著,说明村域社会组织对高、中组别的农业整体融资可得性以及全部组别的商业信用融资可得性的影响并不显著。表5 的回归结果说明,在村域社会组织影响农户农业正规、非正规贷款可得性中,存在收入水平调节作用。村域社会组织对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的正向影响,在高收入水平组中更为明显,而对农业非正规贷款可得性的正向影响,在低收入水平组中更为明显。这一结果也验证了理论分析部分的逻辑,即高收入水平的农户更接近正规金融的融资门槛,村域社会组织在降低正规融资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更大,但这一作用对非正规融资交易的影响不明显。对低收入水平农户来说,村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功能更为重要,能够显著提高其非正规融资可得性,但由于低收入水平农户距离正规金融融资门槛较远,故而村域社会组织并不会对其正规金融融资可得性产生显著影响。

表4 农业整体融资与商业信用融资可得性的收入水平调节效应

表5 农户正规、非正规贷款可得性中的收入水平调节效应

整体上看,村域社会组织对低收入农户的农业整体融资可得性产生显著影响;村域社会组织会对高收入农户的正规贷款可得性产生显著正向影响;村域社会组织对低收入农户的非正规贷款可得性产生显著正向影响。据此,假说2 得到验证。

(三)社会组织营利性特征的异质性影响

为分析具有营利特征的专业合作社与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农户农业融资可得性中的差异化影响,我们设置如下两个核心解释变量:一是村庄是否只存在专业合作社(dzyhzs),该变量为二值变量。当村庄只存在专业合作社这一类社会组织时,取值为1;当村庄不存在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时,取值为0。二是村庄是否只存在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dshzz),该变量为二值变量。当村庄只存在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时,取值为1;当村庄不存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时,取值为0。

表6 报告了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社会组织对农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第(1)列和第(2)列的回归结果说明,专业合作社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能够对农业整体融资可得性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且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影响更为显著。第(3)列和第(4)列的回归结果表明,专业合作社未能对商业信用融资可得性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影响显著为正。在第(5)列和第(6)列中,dzyhzs 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专业合作社能够显著提高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而dshzz 的系数并不显著,无法支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的正向影响。第(7)列和(8)列的回归结果表明,只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农户农业非正规贷款可得性的影响显著为正。表6 的回归结果说明,社会组织的营利性特征会对农业融资可得性产生异质性影响,营利性的专业合作社对农户正规贷款可得性的影响较为显著,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对农户商业信用融资、非正规贷款可得性产生正向显著影响,整体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农户农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更为明显。

表6 社会组织营利性特征对农户农业融资可得性的异质性影响

为进一步考察营利性特征产生异质性影响的机制,我们分析了专业合作社、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农业贷款需求以及贷款约束的影响,表7 为相应回归结果。从其第(1)列至第(4)列的回归结果中可以发现,专业合作社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均能够显著提高农户农业正规贷款需求,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影响更为明显,并且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能够显著增加农户农业非正规贷款需求,故而相较于营利性的专业合作社,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更强的“发展”功能。第(5)列的回归结果表明,专业合作社能够改善农业正规贷款约束状况,但效果并不显著。其第(6)列中dshzz 前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显著增加了农户农业生产中面临的正规贷款约束,原因可能在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增加了农户贷款需求,但由于其“监督”作用较弱,难以被金融机构选择为融资交易第三方,导致更多的农户面临正规贷款约束。其第(7)列和第(8)列的回归结果表明,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不会对非正规贷款约束产生显著影响。

表7 社会组织营利性特征对农户贷款需求、贷款约束的异质性影响

整体上,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农业融资可得性的影响更大,且主要体现为对商业信用融资以及非正规贷款交易的正向影响,而营利性的专业合作社的影响较小且主要影响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在贷款需求中,两种社会组织都能对正规贷款需求产生正向显著影响,但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影响更大,且其能够对非正规贷款需求产生正向显著影响。在贷款约束中,专业合作社能改善正规贷款约束状况,但并不显著,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显著增加农业正规贷款约束。总的来说,专业合作社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农户农业正规融资可得性;而具有非营利性特征的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发展”功能,在提高农业商业信用融资、非正规贷款可得性以及农业贷款需求中的作用更大。据此,假说3 得到了验证。

(四)内生性问题与稳健性检验

为解决村域社会组织与农业融资可得性之间的内生性问题,我们选择了任期半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数量作为工具变量。是否向村庄派遣大学生村官,由县镇政府决定,与村庄内农户决策无关,满足工具变量的外生性条件。而且,大学生村官拥有独特的社会资源,往往能够在发展村域社会组织中贡献力量,故而与村域社会组织数量密切相关,满足工具变量的相关性条件。加入此工具变量后,我们使用ivprobit 回归方法进行回归,结果如表8 所示。其第(3)列的结果表明,村域社会组织与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之间存在内生性问题,而其他列的结果均无法说明村域社会组织这一核心解释变量存在内生性问题。这一结果也符合现实逻辑,实践中,部分村庄成立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社)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土地流转来获得农业生产中的正规贷款,故而两者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但并未发现村民成立社会组织的目的在于获得商业信用融资以及其他非正规贷款,而且村域社会组织大都由村庄能人利用自身社会资源发起成立,与农户借贷行为之间的双向因果关系较弱。第(3)列的结果说明,在控制村域社会组织与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之间的内生性后,村域社会组织仍然能够对农业正规贷款可得性产生显著影响,与前文回归结论一致。

表8 工具变量的ivprobit回归结果

为使得回归结果更为可信,我们加入了以下稳健性检验:第一,使用农户各类农业融资金额代替农户是否获得农业融资来衡量农户农业融资可得性,并使用tobit 方法进行回归。第二,将村域社会组织数量替换为村庄是否存在社会组织。其回归结果与前文结论一致。为节约篇幅,在此不再展示稳健性回归结果。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理论与实证上验证了村域社会组织对农户融资可得性的影响,丰富了村庄治理影响农户融资行为领域的文献。从理论上看,村域社会组织的“发展”“监督”功能能够通过提高农户融资需求和改善农户融资约束状况来提高农户农业融资可得性;而实证结果表明,村域社会组织能够显著提高农业贷款需求,但并不能显著改善农户贷款约束状况。这一结果说明,在现阶段,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发展”功能影响农户融资可得性,其“监督”功能尚需强化与完善,从而发挥其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第三方中介的比较优势。农户收入水平能够产生调节作用,村域社会组织能够帮助高收入农户获得农业正规贷款,帮助低收入农户获得农业非正规贷款。同时,村域社会组织的营利性特征同样会对农业融资可得性产生异质性影响。具有营利性特征的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户正规贷款可得性中的作用明显,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提高农户商业信用融资以及非正规贷款可得性中的作用显著。

根据上述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完善涵盖村域社会组织、农村金融、农业适度规模化的开发性金融扶农政策,建立金融扶持资金与村域社会组织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例如,在信用村建设中,同时发挥村域社会组织在信用户评定、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并针对信用村出台相应的村域社会组织发展支持政策;在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建设发展中,同样要利用村域社会组织“监督”“发展”功能控制信用风险,并为村域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相应金融支持。第二,因地制宜创新农村金融模式,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积极探索商业金融主导、村域社会组织为第三方中介的金融联结模式,发挥村域社会组织的“监督”职能;而对于低收入农村地区,农户禀赋较差,商业金融介入成本较高,此时需要强调社会组织的“发展”作用,并着重发展以社会组织为组织基础的合作金融模式。第三,进一步提升村域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并规范其运转方式,强调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并加强其扶贫属性,发挥专业合作社在实现农户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积极培育、支持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创建与运行,营造村域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积极探索其充当金融交易第三方中介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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