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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的活态传承与法律保护研究

2021-08-09祖启俊

艺术科技 2021年10期
关键词:活态传承法律保护

摘要:彝族古戏撮泰吉是分布在贵州省威宁县板底乡裸嘎院子的一种表达彝族人民生活的戏曲。撮泰吉的表演主要有四个部分,分别是祭祀、耕作、喜庆、扫寨,其中耕作是全戏的核心,戏曲包含了彝族人民迁徙、农耕、繁衍的历史。撮泰吉虽然在2005年入选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受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民族文化相互渗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它的传承与保护面临新的冲击和挑战。本文基于对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传承现状的分析,结合当下非遗文化保护的趋势,深入理解撮泰吉的活态传承和法律保护等环节面临的困境,以期探索出一条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能够实现长远发展的最佳法律路径。

关键词:彝族古戏;撮泰吉;活态传承;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0-00-02

1 选题背景: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的活态传承与法律保护困境

1.1 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的活态传承

贵州省威宁县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历史悠久且丰富多彩,彝族撮泰吉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民族文化。威宁县地处云贵高原,地势起伏较大,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该地区的居民主要以耕种为生,人民祈祷丰收,维持生计,而撮泰吉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耕作。撮泰吉都是在夜间山野朦胧、神秘幽深、惊险恐怖的气氛下进行演出,火把和灯笼闪亮发光、交相辉映,戴着面具的演员威武雄壮,模拟人们劳动生活的情形,通过演出驱除鬼邪、远离灾害,祈祷来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1]。正是有了彝族人民的世代相传,才有了如今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撮泰吉戏曲。当前撮泰吉文化的传承方式主要有两种。

1.1.1 当地彝族人民的自发传承

彝族古戏撮泰吉作为威宁县彝族传统民族文化的一大瑰宝[2],它深深植根于彝族人民的农业生产、生活及文化历史中,具有凝聚民族信仰和祖先祭祀的功能,深受当地彝族人民的喜爱,这是使得威宁县彝族撮泰吉文化得以传承至今的内在因素。同时,近年来传承和保护民族文化的政策不断出台,各族人民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1.1.2 当地政府的大力倡導

2005年,威宁县支持当地有关单位把撮泰吉申请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板底乡政府为保护民族文化,成立了一个宣传彝族文化的阿西里西艺术团,这足以看出当地政府的足够重视。近几年,威宁县板底乡开发了旅游产业,通过宣传彝族文化吸引游客。

以上两种传承方式都促进了威宁县彝族撮泰吉的传承与发展,但这在形式上来说只是静态传承,与非物质文化的活态传承相比,它的要求和标准还具有较大差距。静态传承对传承和保护撮泰吉并没有多大的实质作用,只是停留在表面。撮泰吉的影响力仅辐射了毕节市各县区的彝族聚居地区,同时只在威宁县板底乡保留了它作为民俗文化的艺术形式和历史印记,并没有在传承过程中注重生命力和持久性的培育。

1.2 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法律保护困境

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的法律保护困境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与救济三个层面。

1.2.1 立法层面的问题

第一,地方立法缺少针对性。国家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在201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但这部法律只是笼统地对非遗文化的种类、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制定了规定,大多是一些宣示性条款[3]。贵州省也于2012年通过施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贵州非遗保护条例》),虽然贵州积极出台了《贵州非遗保护条例》,但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目众多,各具特色,这对威宁县彝族撮泰吉文化的保护只起到了宣示性的作用,并没有较强的针对性。

第二,民族自治县立法缺失。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县可以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地方情况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但威宁县目前还没有针对传承和保护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制定完善的条例。

1.2.2 执法的问题

第一,普法宣传侧重于形式。目前威宁县对非遗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较少,一是宣传方式没有创新,一成不变,二是威宁县除了彝族人民对撮泰吉文化有所了解外,本地的其他民族对其知之甚少,更没有要将撮泰吉作为非遗进行保护的意识。

第二,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国家法律和省级条例都规定了有关机构的非遗文化保护职责,但大部分地方直接由地方文化馆承担非遗保护职能,没有单设非遗保护中心,没有专门的非遗文化保护工作人员,或者有专门负责非遗文化保护的工作人员,但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意识都较差。

第三,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非遗保护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但部门间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这对于彝族撮泰吉民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极为不利。

1.2.3 法律监督与救济问题

第一,权利主体难以认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宣传非遗文化,人们对非遗文化的认识越来越深入,非遗文化被侵权的风险增大,相关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多。撮泰吉是彝族特有的文化遗产,在赫章县珠市彝族乡等彝族聚居区亦有遗存。赫章县珠市彝族乡虽有自己的撮泰吉文化特性,但与威宁县板底乡颇为相似,这就可能存在被侵权的风险,不可忽视。被侵权后如何分配诉讼利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第二,缺乏系统规划和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没有对彝族撮泰吉文化进行系统的规划开发,盲目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容易导致撮泰吉这一非遗文化被侵蚀和损害,从而丧失民族文化的特质。对此,需要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明确责任督促权力的谨慎行使。

2 保护价值: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价值是一个事物存在的意义。撮泰吉古戏的存在具有其特殊价值,从民俗学意义上来说,它是彝族人民对本民族自我精神文化发展的集中体现。撮泰吉作为一种戏曲,是传承彝族文化的“活化石”[4],人们可以根据撮泰吉研究彝族文化;同时,表演撮泰吉时演员穿着的彝族服饰具有一定的美学艺术价值,在当地开发旅游资源的背景下,能吸引一定的观众,增加当地的收入,具有经济价值。下面就撮泰吉的文化价值、学术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进行详细论述。

2.1 文化价值

文化的产生源于人类需要,当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就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内心感受,于是便产生了各种形式的文化,如诗歌、戏曲等。综合对比各种文化表达方式,会发现戏曲综合了一个民族的各个文化事项,包括语言、习俗、社会、历史、民族艺术、民族观念等。撮泰吉作为一种戏曲,同样承载这些文化事项。撮泰吉是一个系统的文化表达方式,可以作为研究该地区民族文化的重心。从撮泰吉戏曲入手,结合民族学的相关理论,对彝族文化进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以前彝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更好地挖掘威宁县彝族文明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

2.2 学术研究价值

撮泰吉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正因如此它才能够为不同学科提供研究素材,从不同学科视角出发,撮泰吉具有不同的学术研究价值。在艺术领域,撮泰吉被称为“世界上唯一的傩戏活化石”,近年来,有学者从威宁县彝族撮泰吉的创意设计研究探讨彝族文化创意设计[5]。而在民族学、历史学等领域,撮泰吉也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

2.3 经济价值

威宁县彝族撮泰吉的经济价值主要是指其通过旅游开发价值转化的经济效益。板底乡坐落在“贵州屋脊”——韭菜坪的半山腰,海拔2500多米,离县城仅有20多千米。周边有国家4A级旅游景区——高原明珠草海,这个草海是世界十大观鸟基地之一,有着贵州省最大的高原天然淡水湖泊。近年来,韭菜坪景区也在着力打造“阿西里西”民族文化。在全国各地都在打造文旅融合旅游模式的背景下,威宁县板底乡可以借助文旅结合的东风,将彝族撮泰吉作为重要的民族旅游资源,吸引大批外来游客。这样既能有效传承、传播民俗文化,加强各民族交往,融合民族情感,又可以助力当地经济发展。

3 保护路径: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法律保护的路径

3.1 威宁县彝族古戏撮泰吉法律保护的原则

第一,整体性保护原则。撮泰吉文化是彝族人民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文化高点,离不开彝族人民的农业生产、日常生活及历史文化的背景。撮泰吉作为非遗文化,当地政府对其进行保护时,不能离开民族谈文化保护,也不能光强调民族而撇开文化保护。

第二,长远性保护原则。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三联互动,建立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机制,使法律保障长足有效、协调配合[6]。

第三,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分级分类保护原则主要是指对组成非遗文化的不同部分进行统筹而有区别的保护,分类分级保护能够使各种资源得到优化整合,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能更好地保护撮泰吉这一非遗文化。

3.2 制定相关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

威宁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县,其人大常委会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所以威宁县可以制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条例制定后,能弥补地方立法的不足。

对非遗的保护不在于一朝一夕,但也刻不容缓,它是一件复杂的事务,需要社会、国家、人民等多方面力量共同发力,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保护非遗文化。由于《非遗法》的相关规定是全国性的,是原则性的,只能为相关保护提供指导,不能提供具体的施行规则,这将会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带来困难。威宁县是少数民族自治县,其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威宁县非遗文化保护的特点,制定属于本地区的保护条例。对应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地方立法需要进一步增强指向性和针对性[7]。

3.3 构建非遗文化传承人保护机制

代表性传承人是得到国家法律和省级条例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具有法定地位和资格的传承主体。威宁县积极贯彻《非遗法》和《貴州非遗保护条例》的规定,为促进撮泰吉的发展确定了2名传承人。传承人能够实现非遗文化的传承,所以对于传承人的保护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该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是否有效。

第一,要对传承人的合法正当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尤其是涉及该项非遗文化传承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尽量避免传承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将损害降到最低。第二,为传承人提供物质保障。必须为传承人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不能让传承人在传承文化的同时还要担忧生存和生计问题[8]。

3.4 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

有权必有责,公权力的行使需要制约,同时,要对公权力行使越界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首先,建立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公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公权力具有刚性特征,它是传承和保护威宁县彝族撮泰吉非遗文化的重要手段,能极大地促进各方对非遗的活态传承;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侵略性,容易对传承保护工作造成威胁和阻碍。因此,必须以法律的方式对公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公权力的不当扩张,过度干预非遗文化传承工作,严格界定权力边界和责任承担问题。其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公权力超越边界、过度干预文化传承事业并造成损害时,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应承担起止损或赔偿的法律责任。

4 结语

贵州省威宁县彝族撮泰吉不仅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还具有极高的旅游开发价值,对其进行传承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提供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方案是非遗文化传承发展的理想途径。在制定完整配套的静态法律文本的同时,还应该加强与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相关的动态立法、执法、权利救济与责任追究等,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从法治的角度为非遗的传承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陆燕.疾病和彝族的傩艺术[D].昆明:云南大学,2013.

[2] 刘国华.彝族“撮泰吉”的文化生态与现代传承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4(08):162-165.

[3] 杨小飞.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知与行[J].人民论坛,2021(Z1):105-107.

[4] 黄瑾.彝族古戏撮泰吉的价值、传承和保护[J].毕节学院学报,2012,30(06):27-31,65.

[5] 胡昂.贵州威宁彝族“撮泰吉”的文化创意设计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20.

[6] 王丽娜.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手段[J].人民论坛,2019(24):36-37.

[7] 崔璨.文化遗产权视角下我国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研究[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11(04):106-112.

[8] 张璐.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9,40(06):59-62.

作者简介:祖启俊(1993—),男,贵州威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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