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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共享财务公司模式创新研究

2021-08-09伍中信邓月伍会之

会计之友 2021年15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伍中信 邓月 伍会之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共享财务; 金融扶贫模式

【中图分类号】 F303;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5-0011-06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1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0年精准扶贫工作已圆满收官,我国扶贫重心从反绝对贫困转移到反相对贫困,扶贫难度加大,如何巩固和拓展现有扶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成为目前亟待研究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与金融的发展,各种正式与非正式金融机构被运用到农村减贫的进程中。基于目前金融机构在缓解农村金融限制中的不足,本文借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中小企业集群财务公司模式,拟构建致力于实现共享财务的农村扶贫长效机制,以达成扶贫工作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的目标。

一、共享财务与共享金融理论问题研究

(一)从共享经济到共享金融

共享金融是共享经济的助推器。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兴经济业态,共享经济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在不同主体间实现社会闲置资源共享的经济模式[ 2 ]。通过对社会闲置资源的再次调配、增进社会福利,共享经济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效率,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路径[ 3 ],被列为国家发展战略。而金融作为经济的支撑,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要求金融领域及时配合,共享金融应运而生。在“大智物移云”现代技术的支持下,共享金融突破传统金融模式封闭式发展限制,通过去中介化过程减少金融信息的不对称性,实现金融资源的供求匹配,有效缓解现有金融体系“借短放长”导致的脆弱性,满足共享经济下日益复杂的金融需求[ 4 ]。共享金融成为共享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基于其对社会公众的普惠性,共享金融有助于增加贫困人群的金融可获得程度,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和贫困人群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而推动减贫进程[ 5 ]。

(二)从财务共享到共享财务

1.企业集团管理下的财务共享

财务共享特指在企业集团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集團内部进行信息汇聚、集中账务处理和财务流程再造的财务转型及组织创新。通过将集团内部分散的财务业务集中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能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统一化和标准化的财务服务,有助于加大管控力度,控制运行成本,满足财务管理趋于集约化的需求,同时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对集团内部产权主体的经营管理效率与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6-8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为更实时、便捷地集中管理成员公司的资金,促成改善资金配置、加强风险调控等目的而创建的集团“内部银行”[ 9 ]。作为外部资本市场的有效替代和补充,集团财务公司可视为一个内部资本市场,通过互通成员公司的资金盈余,完成成员公司资金供需的高效匹配,从而增加集团内部有效资金的供给,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最终促进集团的快速发展[ 10 ]。

可以发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侧重于账务处理和财务服务功能,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则侧重于资金融通功能。可以将两项功能进一步融合,形成财务共享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方面,集团财务公司被赋予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职能,统一财务管理;另一方面,作为内部金融平台,集团财务公司可进行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将外部融资内部化,降低交易费用,使成员公司能获得较低利率的关系型贷款,进而缓解其融资约束。

2.企业集群管理下的共享财务

借用财务共享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增加共享的产权主体,从一个集团内部的共享扩大至不同集团、不同企业之间的共享;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共享的范围,涵盖产权共享、信息共享和业务共享,可将其称为“共享财务”。“共享财务”这一创新概念与“共享经济”一脉相承,是共享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与共享金融相互补充和促进,有利于共享经济体系的完整推进。

企业集群融资是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持途径,实践中已萌生各种融资形式,理论上学者也对其从融资优势、融资模式、融资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高连和[ 11 ]从中小企业集群特征切入,提出化解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两大矛盾”的有效办法是构建不同类型的、多元化的、有效适用的和完善的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新模式(其中包括集群财务公司融资模式),是研究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代表性理论。该集群财务公司可进行集群内外部的债权和股权投融资,具有共享财务的基本特征。通过不同产权主体资源的流动与互补,构建不同企业实体或经济组织共同参与的集群融资平台,使之成为集群内部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而创新融资机会的转化机制。

有鉴于此,可以构建一个共享财务下的企业集群融资平台,使得不同主体利益共享。与前述集团内财务公司不同,该融资平台是服务各产权主体的财务公司,也就是比企业集团更大范围上的集群内部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这种共享财务融资模式可以运用到农村中,农户、村集体和企业凭借供应链整体信用,增加外部融资可得性,同时集群内部资金互动,降低融资成本,借助共享财务带动各主体经济的发展,赋予共享财务服务扶贫工作的现实意义。

3.财务共享与共享财务的关系

财务共享聚焦企业集团内部财务资源的共享,产权主体为企业集团;而共享财务则是一个更大的共享服务平台,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共享、信息共享和业务共享,能有效地促进资源的流动及互补,实现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的整体更优,最终达到不同经济实体间协同利益共享的目的。如图1所示,共享财务通过产权归属建立起不同企业主体的联结纽带,形成新型产权范式,这也是与共享经济、共享金融的主体范畴相匹配的概念。

(三)共享金融与共享财务的交叉融合

共享金融包括三个层次:居民、企业等金融资源供求个体间的金融共享;居民、企业等金融资源供求个体与金融机构间的金融共享;金融机构间的金融共享[ 12 ]。当共享金融指代供求个体间的金融资源共享而共享财务体现为集群内部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时,两者存在交叉融合区域。作为集群内的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财务公司可为集群内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是典型意义上的共享金融;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又具有共享财务的所有功能,实现了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共享、信息共享和业务共享。在此,共享财务与共享金融存在交叉融合,称财务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均可。

当然,二者还有各自相异的其他功能。因业务性质等特性,共享金融所开展的大多业务具有纯金融、非财务的特性;相应地,共享财务下的财务公司,一方面具有共享资金融通的金融共享职能,另一方面提供集群内不同企业的账务处理和其他理财服务,充当集群内财务共享中心的功能。为便于研究,本文仅对上述共享金融与共享财务的交叉融合领域展开探讨。

二、现有金融扶贫模式分析

(一)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全球范围内广泛运用的一种金融扶贫模式,对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发挥着重要支持作用[ 13 ]。适用性方面,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覆盖面相对较广,面向全社会所有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个人和企业,为他们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业务方面,普惠金融提供综合性服务,包括存款、汇款、保险、股权和债权融资等金融服务,惠及面广;业务提供者方面,普惠金融的业务提供者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 14 ]。普惠金融扩大了原有金融体系嫌贫爱富的金融边界,惠及贫困人群,改善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它强调服务对象能力的培训和提升,帮助服务对象完成从被动接受“输血”到主动“造血”的转变。近年来,普惠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进一步增加了发展的潜力[ 15 ]。

但實践中,受限于贫困户的经济机会和禀赋差异,普惠金融简单提高其金融可获得性并不能显著发挥减贫作用,且金融知识的匮乏也使得贫困人群无法有效利用金融服务[ 16 ]。同时在市场主导下,部分金融机构选择服务对象时向中高收入者倾斜,偏离了扶贫目标。

(二)扶贫小额信贷与农户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信贷是一项专门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并为其提供免息贷款资金,有助于帮助贫困农户创收增收、实现精准扶贫的政策。20世纪90年代,扶贫小额信贷开始在我国应用,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目前众多省市已经出台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对部分省市发布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分析,可以发现扶贫小额信贷具有如下要点: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实践证明,扶贫小额信贷引导各地方政府有效缓解了贫困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等棘手问题,对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起着重要支持作用[ 17 ]。表1是扶贫小额信贷的基本特征。

农户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为扶农支农并基于农户个人信用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个体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小额生活消费的需求,是目前农村地区一种重要的金融扶贫模式。

如表2所示,从两种金融扶贫模式的联系来看,扶贫小额信贷和农户小额贷款的扶贫目标使得它们没有遵循金融运行规律,即非市场导向,机构主体的财务可持续性不够,全靠政府源源不断的财政支持。从两者的区别来看,农户小额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自主经营,风险承担主体单一,配套机制建设也不甚完善;相比而言,扶贫小额信贷经过更长时间的探索,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参与主体包括政府、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等,受重视程度和社会参与度更高,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的宣传、引导、风险控制与防范等机制更加健全,满足农民贷款需求。从受益对象角度来说,扶贫小额信贷专门针对建档立卡户,精准瞄准性更强,且普遍有3年的全额贴息优惠,借款成本更低,对贫困户更为有益。从贷款用途来说,扶贫小额信贷限定仅能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和创收增收项目,为农户发展可持续性收入提供了坚实后盾;而农户小额贷款则主要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由于农业产品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农户收益和还款的风险也相应较大。

实践中,这两种金融扶贫模式的落实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扶贫小额信贷方面:首先,扶贫政策安排与农村实际存在不匹配之处。目前驻留农村的多为老人和留守儿童,既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条件又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并不多,而扶贫政策指定了授信率和扶贫金额发放指标,使得贷款实际发放工作面临一定的障碍。其次,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农户仍抱有坐等救济金的错误观念,对扶贫小额信贷定位不准,扶贫资金发放信用环境还需改善。最后,部分农户限于自身的知识储备与判断能力,其投入产业的资金投资回报率并不高,甚至失败的风险比普通投资者更大,难以偿还贷款本金,有悖于扶贫资金的初衷。

农户小额贷款方面,部分农村地区对农户小额信贷的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从源头上制约了其对贫困农户的金融扶持作用,反映出承贷机构宣传意识的淡薄和支农工作的不到位。此外,貸款资金多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并未形成可持续性的收入,一旦扶贫资金断源,农户也就再次陷入贫困,完全属于直接输血式金融扶贫。这种扶贫模式并未真正松动农户贫困的土壤,同时也使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扶贫的内生动力。

(三)社区发展基金

作为服务农村居民的一种新型金融扶贫模式,社区发展基金在全国各地的试点中效果显著。在社区自组织基础上,由社区农户自筹或借助政府、非政府组织帮扶形成社区发展基金,向有资金需求和贷款意愿的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帮助农户提升能力,同时结合社区综合发展项目以促进农户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18 ]。借款人仅需获得其所在的5—7户农户组成的联保小组的担保,不需其他抵押物和担保人。社区发展基金是社区农户所共有的,其运行管理也由农户负责。在这种赋权和参与式扶贫模式下,参与主体逐渐从单一的政府主导向多主体转变,农户的权利意识和发展意识得以激发,从而增加内生脱贫动力,达成从思想观念上改变和方法上教导农户的目的。

但由于这种模式下启动资金多来自非政府组织,政府资助资金占比小,社区自身积累不足,资本量的不足导致社区发展基金的规模较小,能提供的贷款额度也就较小,难以完全满足农户贷款需求。此外,村民能自主运行管理社区发展基金,但涉及生计发展的综合项目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推动,一旦非政府组织撤出,社区发展基金的可持续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青壮劳动力多外出务工,从剩余农村居民中选出的管理小组成员大多受教育程度低,组织管理能力不强,对其的培训成本较大。

(四)内置金融合作社

在实践中,早已有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对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抵押贷款的较为成熟的经验,但没有银行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学者李昌平创造性地提出村社内置金融模式,即受政府资助、专业机构引导,在村社内部由村两委、乡贤和长者建立的资金互助平台——内置金融合作社,允许农民将承包地、林地等资源作为抵押品,获得抵押贷款或变现。2009年河南信阳郝堂村首次试点实验,此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取得了诸多可喜成绩。在政策支持方面,2014年文件正式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完善土地三权分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落实土地三权分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更是进一步确保了村社内置金融模式的推进。

村社内置金融模式是目前解决农村金融限制问题较为理想的模式。作为政府农村工作的主要抓手,获得了政策性银行的引导资金。利用农村已有的村社组织,如村两委和供销社,村社内置合作金融模式赋予它们再组织农民的新职能,使其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作用,增加了村社组织的主体性。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所有权可作为有效抵押物实现了产权金融市场化,解决了农户的贷款融资问题。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把资源资产资金集约经营起来、把产权交易起来”,农村基层组织得以更好地服务农民,农户土地承包权、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等资源被成功放活,有效解决了农村地区金融供给无效和组织供给无效的两大问题[ 19 ]。

与社区发展基金相比,社区发展基金仅涉及农户间的信用合作,而村社内置金融模式充分利用了产权的流转,融资来源更广。尽管村社内置金融模式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但在现实探索中仍存在两个显著问题:一是内置金融合作社易被某些单位当作非法集资而受到抵制,从而限制了村社内置合作金融模式的发展;二是村民的互助金超过了贷款需求量时,多的互助金只有返还给村民[ 20 ]。不解决这两个问题,资源资产资金的利用效率难以提升,村社内置金融模式的扶贫减贫效果难以扩大。

三、农村共享财务公司的创新研究

基于以上论述,虽然金融扶贫模式在理论上能缓解农村金融限制问题,但是从实践来看,现有金融扶贫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各贫困地区的扶贫金融机构尚未统一,扶贫优惠散存不同银行,出现如扶贫小额信贷由不同银行机构分片包干,不同区域贷款人向不同银行贷款现象。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具有扶贫性质和优惠政策的新型金融机构——共享财务公司来统一解决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贷款需求,形成扶贫过程中“输血”和“造血”的稳定性、持续性。

(一)基本框架与内涵

充分借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企业集群财务公司,结合扶贫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特定研究内容,构建共享财务公司模式,具体如图2。

一是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或农商行在政府授权示意下合资形成一笔“种子资金”,作为控股股东引导县域内创建共享财务公司。二是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共享财务公司模式。一种方式是将自有资金以债权或股权方式投入共享财务公司,获得利息或股息;另一种方式是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共享财务公司贷款,或作为资本入股共享财务公司。三是共享财务公司将筹集的资金汇聚为一个资金池,贷给或入股当地带动力强、在产业链中处于优势地位或具有强劲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也可将盈余资金反向借款或入股共享财务公司,促进资金融通。四是可将扶贫小额信贷和农户小额信贷整合为扶贫小额信贷,并统一由共享财务公司放贷给有需要的农户。五是随着共享财务公司的发展壮大,可引入其他社会资金。

共享财务公司并非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而是专业正规的、有政府力量参与的区域金融创新形式。较强的政策性使得共享财务公司不会受到商业利益的驱使而出现“精英捕获”现象,始终以扶贫为目标。作为一个内部金融市场,共享财务公司汇聚了政策性银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农户、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的资金,广泛的资金来源渠道保证了共享财务公司充足的资本量。在村社内置模式的成功经验下,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房屋纳入共享财务公司模式也是没有政策障碍的。

农户可将资金投入共享财务公司,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避免个人对资金的有偏和低效利用。从产业股权化视角来看,贫困农民与共享财务公司建立起长期产权关系,保证“精确帮扶”的可持续性,增强了贫困农户的信心,有助于緩解内生脱贫动力不足问题。同时,鉴于贫困地区企业的现金少、资产少、风险大等天然劣势,银行金融机构对其的规模限制和所有制歧视等其他因素,企业信贷门槛很高,通过银行信贷等外源融资途径很难满足内部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共享财务公司可作为一个有效的组织载体,发挥内部融资机构职能,便捷、高效匹配各集群成员的资金供需,提高资金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增加整体资金的边际收益,从而增创区域性收入。

鉴于2020年精准扶贫已经结束,农户不应再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分,可将两项小额信贷合并为扶贫小额信贷,所有农户均可享受,同时把扶贫信贷政策优惠从农信社、农商行、农行等银行机构中剥离出来,由共享财务公司执行,继续支持农民整体可持续发展。农户获得贷款后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也可转化为自有资金进行价值型投资,促进农户创收增收的可持续性。

随着共享财务公司的发展壮大,可以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引入其他社会资金。参与方式按市场模式而非强制要求社会资本扶贫,完全与政策性扶贫分隔开,财政贴息等政策优惠完全由政府承担,即共享财务公司内部资金调度可以整合,但财务处理是区分扶贫资金和商业资金的。如此,在保持扶贫目标的同时,共享财务公司可兼具商业盈利性。

(二)营运目标与经营模式

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企业集群财务公司,共享财务公司的营运目标具有多元化性质。一方面,从构建初衷出发,共享财务公司是为扶贫目标所服务的,希望借此平台引导贫困农户投资共享财务公司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同时实现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的资金融通,满足资金需求;另一方面,现代金融的核心是商业性,共享财务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部分,也应关注自身收益目标。

共享财务公司的经营模式兼具扶贫资金与商业资金的运作,同时两条资金链间有“隔火墙”。将政策扶贫功能与商业盈利功能分开,在涉及政策优惠时仅由政策性资金链负担,执行扶贫功能,包括的资金运作在图2中用①标注;而涉及农户、农业企业、农业大户和外部资本债权或股权投资时,以盈利为目标,执行商业盈利功能,包括的资金运作在图2中用②标注。两条资金链可进行资金融通,但需进行财务划分。只有保持组织的商业可持续发展,找到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平衡点,而不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才能实现整个共享财务公司的安全平稳运行与可持续发展,达到主动“造血”的目的。

(三)对现有金融扶贫模式的创新

相比于现有金融扶贫模式,本文拟构建的共享财务公司模式有以下创新。

第一,整合了扶贫小额信贷和农户小额贷款。由共享财务公司接替原承贷银行的扶贫工作,对扶贫贷款政策提出了创新性建议。随着2020年精准扶贫、减贫摘帽的结束,贫困户和非贫困户难以区分,因此可将扶贫小额信贷和农户小额贷款整合为一项小额信贷,并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的功能。通过这种整合,信用贷款可由同一家金融机构负责,统一了放贷标准,有利于信贷发放工作的执行和效率的提高,避免了扶贫贷款发放工作机制的不畅通,如某些地区扶贫小额信贷由一家银行发放,但贴息却由两家银行负责。

第二,超越了社区发展基金和村社内置金融模式。首先,政策性和权威性更强。村社内置金融模式易被当作非法集资,而共享财务公司模式的政府色彩更加强烈,直接由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控股,同时结合了扶贫惠民政策,被误认为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小。其次,主体范围更大,可抵押物更多。共享财务公司模式的主体融合了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社会参与度更高,且是全方面的共享,可抵押范围更大,包括所处供应链的增级信用。再次,资金调动更广。社区发展基金规模小,村社内置金融模式资金进出的途径也较少,当筹集互助金超过贷款规模时,多出部分只能返还村民,而共享财务公司可全方位调动资金,资金来源更广,服务对象更多,是一个提供更综合金融服务的平台。最后,共享财务公司兼具扶贫和盈利目标,又分隔开,解决了完全市场导向型企业被迫参与扶贫之忧,商业可持续性更强,有利于人才引进。

第三,融入了产业集群融资优势和资源资产资金的股权化利用。产业集群财务公司通过集群内部企业互通资金盈余、减少交易费用而提高融资效率,但并未与扶贫相结合,共享财务公司则兼具扶贫意义和投融资效率。投融资效率的提高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农户入股共享财务公司获得的收益也就更多,即农民通过对其资源资产资金的股权化利用实现了减贫。

因此,与现有金融扶贫模式相比,共享财务公司模式不仅整合了扶贫小额信贷和农户小额信贷,而且融入了前述金融扶贫模式的优势,有助于推进扶贫工作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实现金融扶贫模式的创新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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