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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 现实必要性及实现策略研究

2021-06-22蔡雅萱孟雯娉

教育实践与研究·理论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实现策略

蔡雅萱 孟雯娉

摘   要:2019年11 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以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为原则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违规违纪学生予以纠正,使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的行为,惩戒权是教师基于特定职位所拥有的法定职权。惩戒权入法有助于树立教师权威,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重塑规范行为,让教师更好地审视自身的惩处行为。惩戒权的顺利落实,需要以政策为依托,合理把握实施“度”,搭建家校互联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双向申诉渠道,完善师生救济机制,发挥媒体的监督引导功能,营造良好的尊师重教风气和政策的宣传推广。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现实必要性;实现策略

我国的教育立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訂)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订)第七条指出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评定指范围没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很难照章行使权利,很难切实将惩戒权落到实处,也无法把握“惩戒”和“管教”“体罚”的区别。

2019 年 6 月23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十四条中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中央首次发文“明确教师惩戒权”。同年 11 月 22 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教师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对于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教师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惩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可见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一度十分缺失却又迫切需要的权利,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的《规则》,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惩戒权如何在实施过程中保障师生双方的权利实现育人目的,正是本文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规则》正式发布前一个月,山东某中学“老师课本抽打学生”事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学校随即给出当事教师停职一个月、赔礼道歉、取消评优资格、师德考核不及格、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两个月后县教体局下发文件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印发处罚文件。处分一出各界哗然,对于该教师的处分未免太过严厉,面对家长的一系列“校闹”组合拳,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快速果断地做出了最严厉的处罚,几乎要让这位曾多次获得“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青年前途尽毁。

诸如此类事件近些年频繁发生,当教师行使了惩戒权被学生和家长质疑时,作为学校和教育局,对于事实经过不做全面调查,对于事态严重程度不做区分,为了息事宁人对于教师简单粗暴处理,试问今后的课堂中教师的管理权何在?教师惩戒权的式微,是当代社会捍卫教师管理权利和保护学生维权意识两者失衡后的产物。教师地位低下,学生和家长肆无忌惮,学校无所作为,是教育中急需反思和改进的议题。

二、重塑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

国内学者对惩戒有过如下定义,劳凯声(2003)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琴梦群(2004)定义“惩戒是学校为矫正学生的偏差行为,排除学生干扰或妨碍教学活动的各种不当行为,以建立起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在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的惩戒行为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国家将惩戒权入法,完善细则制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一)惩戒权回归是树立教师权威的助力器

教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自古都是一种受人尊重的职业,教师学富五车是智者的代表,能给学生传递知识和做人做事的道理;这也决定了传统的师生关系是传授和接受、管理和服从的关系,学生要想从教师身上学到本领和技能就必须听从教师的教导,对不服从管教的学生,教师自然而然拥有和行使训诫的权利。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知识的传递不单单是通过教师经验的传授,学习途径的拓展和现代学生个性与维权意识的发展,致使传统的师生观与现代教育实际产生了冲突;后现代主义强调去中心化、挑战权威、注重多元和个性的发展,学生不再被动接受知识和管理,尤其是千禧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更是一个家庭的中心,在流行“赏识教育”“快乐教育”理念下,且不论教师惩戒行为的目的是什么,但凡孩子受到伤害必定要讨个说法,教师管理学生变成了“有风险”的行为。因此,部分教师为了规避风险会选择对学生违纪行为放任不管,因为管则一方面面临人身伤害,另一方面得不到校方的支持和保护,甚至还有失业危机。

《规则》的第三条明确表明,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此法规为教师的惩戒权正名,让每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合法实施惩戒权,不仅保障了教师的正常权利,让他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再顾忌重重,能够真正做到传道授业,为塑造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端正学生行为,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尽到应有的责任。惩戒权的回归把教师该有的权利还给教师是符合教育规律的,有助于教师权威的塑造,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惩戒权回归是修正学生品行的戒尺

古语有云,教不严,师之惰;严师出高徒等。在传统的学校教育中教学和管理是一体的,“尊师重教”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教师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惩戒权。家长往往也很支持教师的惩戒行为,经常表达出希望老师多管教淘气孩子的想法,还有很多家长想尽办法要把孩子送到以严格著称的班主任所教班级,以期纠正孩子身上的劣性,放更多的心思在学习上。跨入新世纪后国家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稳步提高,物质极大满足,无论是独生子女家庭还是二孩家庭,都在双亲和四位祖辈的密切关注下成长,每个孩子都是家庭的“掌中宝”,“望子成龙”的心情使教育问题成为每个家庭中最重要的事。与此同时,激烈的竞争让家长普遍存在一种教育焦虑,要“赢在起跑线”,不允许孩子的人生行差踏错,在这种观念下家长认为自己都舍不得打骂孩子,怎么能允许在学校受到老师的惩戒呢?然而中小学生处于少年期和青春期,性格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缺乏成熟的计划和思考,经常会恶作剧、打架、言语伤人等,这是中小学生普遍存在的现象,需要教师及时关注和制止,防止事态恶化,更为了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所在,在今后的行为中有所收敛和改变。

自古中国就提倡:做事先做人,立身先立德,道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灵魂,是学生成长和成才的基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德育培养必不可少,中小学生一天之中在学校学习活动的时间有6~10个小时,学校是开展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与教师的正确引导密不可分。处于规则养成期的中小学生,教师的惩戒对于他们形成良好的规则意识、明辨是非、增强法律观念,帮助个体从他律走向自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会帮助学生顺利完成个体社会化的过度。《规则》的出台,让教师可以把“戒尺”牢牢攥在手里,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妨碍教学活动的行为时,“戒尺”的落下是一次纠正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罚,也是一次道德教育的良好契机。

(三)惩戒权回归是审视教师行为的明镜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需要用不同的惩戒手段纠正学生的偏差行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意识和积极正向的价值观。然而,由于我国中小学教师数量众多且质量良莠不齐,不乏一些教师在管理学生时缺乏耐心和爱心,简单粗暴地采取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与之相对的是,部分教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负责授课,不负责管理学生,以避免惩罚学生后可能带来的麻烦,这是典型的不作为。

《规则》强调了实施惩戒需要遵循的原则,以育人为目的,关爱学生成长是宗旨,惩罚需要根据学生的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和过错性质等做出适当的惩戒,同时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这就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的惩戒行为不是无限制的,教师不能因为偏见对学生进行不当的惩罚,对于惩罚的学生仍需要关爱,关注惩戒的“后效”,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因此,惩戒权的回归需要教师审视自我行为,牢记惩戒的育人目的,合理掌控惩戒的“度”。

三、重塑教师惩戒权的策略

惩戒权的顺利落实,需要以政策为依托,合理把握实施的“度”,搭建家校互联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双向申诉渠道,完善师生救济机制,发挥媒体的监督引导功能,营造良好的尊师重教风气和政策的宣传推广。

(一)以政策实施作保障,惩戒权实施需有度

教师、学生及家长与其说关心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惩戒权,不如说他们更关注教师如何行使手中的惩戒权,也就是惩戒权使用中“度”的问题。惩戒用得好,教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学生感受到了教师的良苦用心,改正自身的失范行为,对于建立良好的道德标准和规范言行举止有督促作用;然而惩戒过度,有可能变成体罚、变相体罚,教师的“恨铁不成钢”在学生及家长眼中变成了对身心的伤害,对人格的侮辱。惩戒权的回归是教师行使教育管理权利的“利器”,但是教师要牢记惩戒的目的是什么,把握好惩戒的“度”。

《规则》的第六到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学生不同的违纪行为,教师可以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等手段和处罚措施。在《规则》的第十三条列出了六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得实行的惩戒行为,明确教师不能用击打刺扎、过度罚站等方式伤害学生身体,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不得“连坐”处罚全体学生等。

教育需要正面管教,戒是目的,惩是手段,不是必须惩戒的就不惩戒,小的轻度的惩戒能实现好的效果就不必采取更严厉的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使学生在心中认可教师的告诫,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将老师的教诲牢记于心,外化于行。惩戒权外在面向的对象是学生,内在主体却是教师自己,为什么要惩戒、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惩戒要实现什么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惩戒权对于教师和学生是一种双向约束。在学校层面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包括对法律条文和学校文化精神的学习,更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让每位教师心怀立德树人精神,用自己的爱心、耐心和诚心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教师个人要加强对《规则》和学校关于惩戒权实施细则的掌握,本着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于学生的不同失范行为施予不同的惩戒手段。

(二)搭建家校互联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惩戒权是教师基于职业特点拥有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使用关系到教师、学生、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多项主体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因此,当惩戒权入法之后,在实际的操作中教师有顾虑,家长有担忧,学校在犹豫,那么教师如何行使惩戒权,则需要多方利益相关主体的沟通和协调。

从学校层面来说,学校既是教师的直接雇佣单位,享有对教师的管理和奖惩权利,也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则》第十条指出学校应当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惩戒的具体规则。各类学校在《规则》的基础上,需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律顾问和媒体的意见和建议,细化惩戒的具体内容、适用条件、完善师生的申诉机制,将审议通过的惩戒细则,向家长委员会和社会公布并正式在学校中实施。

从家长层面来说,家长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代言人,《规则》提出家长要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存在违规失范行为的学生进行管教。对教师的惩戒行为不满需要走正规渠道,对教师造成人身人格伤害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直接利益相关的双方,学校办学需要转变思想搭建家校互联平台,让学校的信息公开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校规校纪制定时邀请家长和学生代表参与,真正做到学校的教学和教师的日常管理在阳光下进行。让家长了解到惩戒不是目的,而是通过管制纠正学生不当行为的一种手段,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教师的惩戒帮助每位学生形成良好的品行和实现个人全面发展。

(三)畅通双向申诉渠道,完善师生救济机制

《规则》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学校制定细则很难涵盖全部的学生违纪行为并规定对应的惩戒行为,在实际教育教学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多样,面对违纪行为教师会即刻给与惩戒,在教师眼中当时的情境下该行为的惩罚是是正常的惩戒处分,而在学生和家长眼中则是超过了惩戒度的体罚或心理伤害。因此建立师生救济机制十分必要,提供师生面对质疑时一个申诉的途径。教师做出惩戒行为后,如果学生家长向学校要说法,向教育局“告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清查事实经过,给教师一个申诉的机会,当确定教师合理使用了惩戒权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义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没有了后顾之忧,惩戒权才能真的具有操作性和实际意义,教师的权威才能树立和保证,从而能更好地用惩戒权维护课堂秩序,纠正学生错误行为。同样,惩戒权不等于体罚,拥有了惩戒权的教师不代表拥有了随意惩治的“尚方宝剑”,《规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不得出现的六种行为,学生如果认为教师的惩戒超出了应有的范围,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可以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和走救济途径。

双向申诉渠道的建立,是对教师和学生的双向保护,教师不用再担心背处分丢饭碗,明明是为了学生好,最后落到一无所有;家长也不再担心惩戒权的落实是给教师无上的权利,孩子处在戒尺之下会受到不公的待遇。教师需要惩戒权,惩戒权的回归需要救济机制的保障,才能保证权利不滥用、不错用。

(四)媒体监督正确引导,营造尊师重教风气

现代媒体是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媒体的传播有速度快、受众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教育政策的出台、教育事件的发生,因为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现代媒体数量的增多也带来报道质量的参差不齐,很多媒体认为只有负面的信息才能吸引关注和流量,为了博眼球,突出标题党,报道不实信息制造矛盾,煽动网民情绪。因此,媒体需要坚守岗位责任,对于教师惩戒权的落实,媒体要准确、及时报道政策出台的背景、规则的适用原则、惩戒的手段和程度、救济机制等。同时,要利用好媒体传播快捷高效的特点,将政策宣传普及到城市和农村各个地区,切实让教师拥有并合理使用该项权利,并完善救济保障机制,发挥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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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EB/OL].(2019-11-22)[2020-01-09].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9-11/22/zlk_3236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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