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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视域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依据与实践逻辑

2021-02-13胡志远胡顺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现代化法治体系

胡志远,胡顺宇

(1.山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2.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法治化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而国家治理民主化、法治化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表现和根本保障,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在民主化、法治化框架内完成,以民主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化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习近平对此明确强调:“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1]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法治化相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发展和执政理念的重要创新,有力推动了党的领导水平的提高和执政能力的增强,深刻彰显了党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属性和依法执政、为民执政的治国方略。

一、国家治理的发展变革及其现代化内涵

国家政治发展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由专制到民主的发展演进过程,相应的国家治理方式也经过了一个由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从政治统治走向社会治理的历程,标志着现代国家开始从“强治”的集权政治向“善治”民主政治转变。

(一)国家治理发展变革的逻辑理路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达到统治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目的,总是凭借着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进行政治统治,剥夺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实行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政策。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指出,国家统治即政治统治。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力工具才开始出现,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职能就是把阶级斗争规制在一定秩序范围之内,依靠国家暴力机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因此,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政治工具。当国家政权业已建立和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时,阶级斗争退居次要地位,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就成为主要任务,统治阶级不再重视阶级斗争而更加关注国家事务的公共性,国家的统治职能逐步让位于社会管理职能,从而推动了由国家统治向国家管理转换、从专制集权向民主政治发展。进入21世纪,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现代国家治理作为一种新型民主管理便应运而生。当代国家治理改变以往单一治理主体模式,采用多元主体合作共管的民主管理形式,将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国家权力主体范围,使国家政权所有者、管理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等更多的权力主体都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把政府、企业、社会和人民团体等各种社会主体皆作为公共权力管理的主体执行者,实现多元主体合作共赢,以提高管理国家政权的效能。在实质上,国家治理理论是国家政权所有者和管理者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与维护公共秩序而提出的国家治理新理念。因此,现代国家治理必须以基层自治为基础、非政府组织为中介,把政府管理和公众参与有机统一和相互协调,实现多向互动和多元管理,通过这种治理模式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在当代,随着现代化、民主化深入发展,那种仅把国家或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而将其他社会主体当作被管理对象、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现代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了适应当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就要通过全面改革进一步分化国家和社会职能、分离政府和市场职责,实现政企职责分开,使不同阶层、群体和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充分赋予事业单位、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主体性作用。此外,党和政府还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公民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法治意识和主体意识,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从而逐步完善现代国家治理的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当代公民社会蓬勃兴起的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契合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愿望的战略决策,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由国家统治到国家治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只是词语的简单替换,而是治国理政思想的与时俱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前提。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指治理主体在治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个方面和领域的效能以及相应约束治理主体行为的制度和规范,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称。国家治理体系是指治理主体在治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具体体制机制、法律法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制度系统,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1]因此,在现代意义上,国家治理体系内在地涵盖了国家治理的决策体系、规划体系、评估体系、监督体系及反馈体系等在内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和相应程序,是一个复杂而系统工程,具有治理的主体多元化、技术现代化、手段民主化、结构网络化和治理制度系统化的基本特征。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要使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具体方式体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和民主化,使国家治理的各项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需要。

国家治理能力是治理主体运用国家制度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事务所表现出来的素质和效能,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1]。国家治理能力含义丰富、内涵深刻,不但包括国家治理的硬实力(国家安全的维护和保障、社会资源的调节和分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而且包含国家治理的软实力(强化公民政治认同、提高社会教育水平、增强民族凝聚力等)。因此,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国家治理主体具有时代思想和世界眼光,在治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中拥有制度化和立体化的治理本领和科学化、高效化、法治化和民主化的治理能力,以有效地适应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治理的需要。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有机整体,属于同一政治过程的两个方面,存在着相互依存、共同促进、辩证统一的密切联系。一方面,前者是后者的存在前提和主要依凭;另一方面,后者是前者的实现目标与价值归宿[2]。前者是制度设计,后者是效能提升,只有制度设计科学有效,能力才能得以增强;同样,只有效能得到增强提升,制度设计才会有效科学。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建构和完善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依托,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能够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制度前提和基础;而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和提高直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效能的充分发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与最终归宿。

总之,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中均包括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向度。因此,实现民主化和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民主法治向度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关于崇尚人民主权、倡导民主政治、主张依法治理等理念成为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思想基础。

(一)崇尚人民主权,反对专制主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国家治理理论的至高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国家性质决定国家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会产生相应的治理理念和采取相应的治理方式。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批判黑格尔“主权在君”的思辨唯心主义错误时,明确提出人民主权思想。马克思认为,君主制是体现君主主权的专制主义国家制度,而民主制是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由产物。“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3]39-40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创造了国家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是人民自由活动的“作品”,制度本身就表现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因此,国家制度是由人民立法权所决定,而立法权代表人民意志,是人民主权的重要体现。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立法权是人民意志自由的最高表达方式,人民既是立法主体,又是制定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意愿制定国家制度,国家应按照人民意志建立国家制度,制定新的政治制度必须符合人民的利益,而且人民还可以根据时代发展和自身意志需求随时改变国家制度。因此,只有民主制才能真正维护人民利益和实现人的普遍本质。

在立法方式上,马克思反对王权世袭,主张民主选举,由代议制逐步过渡到普遍参与制,体现主权在民原则。“主权不是世袭的,而是流动的,也就是说,王权是一种国家规定,这种规定是按其他环节的内在制度轮流指派给国家单个公民的。”[3]40在君主专制的国家里,由于国家权力极度扩大膨胀,往往凌驾于社会和个人之上,剥夺社会和个人对国家的管理权。马克思明确指出,产生社会腐败的一切根源就在于专制主义的国家政权,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凭借着国家权力对劳动阶级实行阶级专政和政治统治,借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劳动人民毫无权力可言。因此,民主就其本质而言,是实现阶级利益的政治形式,个人和社会总是被专制国家用复杂的军事、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进行控制和束缚,“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4]。利用国家政权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关系是专制主义国家治理的本质,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对多数人进行统治的国家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典型利益关系的组织形式。因此,马克思强调无产者要获得解放,只有通过革命暴力打碎旧的国家政权建立新的国家制度,人的各项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在分析和总结巴黎公社经验之后,马克思明确指出,人民是国家治理的第一主体,公社制定各项制度和措施,必须体现由人民决定的价值取向,让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制定者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此外,公社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的经验表明,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因此,必须遵循让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的原则,人民只有首先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人,才能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进而逐步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强调人民主权,突出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5]97改革与发展需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国家治理也需要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

(二)倡导民主政治,否定三权分立

马克思主义明确提出,实行民主管理是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提倡国家事务实行议行合一、否定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实现民主政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人民必须通过自己的斗争建立新的国家制度,以新的国家制度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群众要真正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协商和治理活动,充分体现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必须通过参与选举才能实现。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建立国家政权后,应实行无产阶级民主制,国家决策机构的组织形式采取议行合一原则,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决策制定和执行、一切事务管理都应该实行议行合一,而不是个别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和执行。社会应当以普选方式选举代表,代表代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选民负责,如果代表不作为,选民有权进行撤换。同时强调,当选的代表没有任何特权,与社会成员地位平等,取消国家高级官员所享受的特权,“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这些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6]222。与此同时,公社还要成立工人代表会议,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自治机关来替代旧的集权政府,负责公社管辖区域内的一切公共事务,并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管。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政权既是无产阶级在政治上表达意志的机关,也是执行和实现本阶级意志的机关。在人民通过斗争建立起的公社里,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公社的一切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在全体公社成员的监督下执行职责,“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6]222。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必须参与具体的国家治理实践,才能真正实现当家作主,因此,实现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前提。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议行合一原则,是对建立在资产阶级人性论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原则的直接否定。

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遵循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习近平强调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7]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不仅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而且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事业。

(三)主张依法治理,推翻暴力统治

依靠代表绝大多数人民意志和愿望的法律治理国家,反对阶级统治和暴力镇压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在以往一切剥削社会都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政权对被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和暴力镇压,没有任何真正法治可言。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郑重指出:“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365这就是说,国家法律既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更不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力和他们利益的驱动力,法律是所有社会关系的规范和制度,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服务。国家法律不是少数人或者某个阶级的利益关照,更不是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的特权,因为“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一些人有权干那另一些人无权干的事情”[8]71。法律决不能带有任何个人意志倾向,只能是绝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其实质在于保证所有人自由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6]1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真正的人民国家里,国家立法必须体现全体人民的意愿和诉求,“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8]292。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极力主张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以代表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抑制少数人以及个人任意妄为、恣意横行。

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把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习近平明确要求:“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推向前进。”[9]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方略,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三、民主法治视域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在当代中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发展的内在逻辑。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启示我们,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依法治理,努力建设现代化的创新型国家。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确保国家治理正确方向

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0],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中国共产党不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领导者、谋划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保持国家治理现代化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在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既需要改革具体的体制机制,也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智力资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加剧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艰巨性、复杂性,特别是仍然存在城乡差别、收入差距、区域差异、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影响着人民和睦团结、社会和谐稳定,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党的领导进行全面深化改革。

旗帜即是方向,方向决定道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保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保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要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1]。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个方面的制度优越性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以正在做着的事情为中心、以遇到的问题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妥善有序地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以促进国家治理民主化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民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12]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国家治理人民性和民主化相统一,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进一步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新要求,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做出新部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13]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把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新方式。在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实质上是要改变以往政府是国家治理单一主体的传统治理模式,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在当前国家治理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民主原则,切实把政府管理和公众参与协调统一起来,坚持以基层群众自治为基础、政府治理为主导、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为中介,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在当代社会治理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国家治理民主化,必须积极推进公民教育、提高全体民众的整体素质,有效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努力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法治意识和主体意识,积极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大力支持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特别是要在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方面给予公民更多支持和保障。同时,国家治理不但要依靠人民,更要为了人民,要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需要我们党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历史使命,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正确立场,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心,始终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使命,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美好未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内容,坚持依法治理、建设法治中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制度化、法治化。

实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核心和关键,只有通过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法治社会,才能逐渐形成法治大环境,进而全面推动法治工作并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首先,必须树立宪法最高权威,严格守护国家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和人民利益的根本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5]423。其次,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原则,不断完善立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在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效能,使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不断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前提,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于法有据,在法治化轨道上正确有序进行。再次,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国家权力受法律监督和规制。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中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使各级政府始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建设法治政府。最后,必须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法治基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前提,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根本保证。在当代中国,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于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强调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是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14]与此同时,他又进一步强调了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5]。

(四)在继承和借鉴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其他国家文明成果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必须在继承传统文化和借鉴外来文明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我国古代传统国家治理理念和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治理思想对当前我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借鉴,国家治理现代化既要植根于中国文化土壤具有中国特色,又要汲取异域文明成果养分达到异彩纷呈,实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首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民本理念和法治思想,成为当代国家治理理论的源头活水。传统民本理念是人民主体的思想渊源。古代尚书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夏书·五子之歌》)的经典表述,指出百姓是国家存在根基,只有根基牢固,国家才能安定。春秋时期政治家管仲提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他强调治国者要把百姓呼声和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治国理政重点。传统法治思想是当代依法治理的理论依据,法家代表韩非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在这里,他强调了能否实现法治决定着国家强盛与衰弱,这些传统民本理念和治理思想为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滋养。其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治理思想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借鉴。习近平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16]在当代中国,研究和把握国家治理规律,创新和发展国家治理体制,不仅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摸索进行,而且要善于吸收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的优秀成分,还要积极借鉴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最新成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利益格局激烈分化、各种冲突层出不穷、诸多矛盾日益复杂,在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只有不断创新国家治理体制,积极吸收我国传统国家治理合理内核,批判借鉴西方国家治理的有益成分,以提高和增强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效能,才能积极化解日益复杂的矛盾和冲突,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持续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五)不断加强国家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制度是安邦定国之本,国家治理是经国序民之基,国家制度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单靠哪一个治理国家都不行。”[12]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前提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经过长期探索而确立的科学制度体系,能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核心价值取向和根本制度保障,国家治理必须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构建系统完备的国家制度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制度建设,从诞生之时就建章立制。早在新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带领工农群众开始探索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制度的伟大实践,为人民当家作主新型国家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探索的过程中,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华民族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对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在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使当代中国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全方位的、开创性的历史性成就,推进了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历史性变革。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新时代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从而开启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经过长期努力,我国主要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成效显著,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具有历史与现实贯通、理论与实践互动、坚持与创新结合的逻辑关系。因此,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继续扩大开放的进程中,我们要精准把握国内具体要求和世界发展大势,把国家制度建设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不断深化各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指导下,以民主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着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理念创新和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标志着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上已找准了新目标,开启了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必将伴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走向光辉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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