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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中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21-01-29胡晓英

上海商业 2021年7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网约

胡晓英

共享经济是以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目标的商业经济发展新模式,其特征为平台化、高效化和开放性。共享经济通过信息化手段去整合不同类的资源要素,改变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以盘活存量资源,其已从出行等生活服务业向工农等生产制造业延伸。共享单车、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住宿、共享员工、共享医疗以及共享教育等共享方式都是共享经济的产物。

一、我国对共享经济征税的必要性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表明,我国共享经济的交易规模从2015年的6978亿元上升至2019年的32828亿元,增幅为370.45%,已创造出巨大的产值。到2019年末为止,我国参与共享经济的人员数量已达到了8亿,大众使用量最多的共享经济单品是共享单车和网约车,两者均达到40%以上。共享经济作为信息革命发展中的产物,不仅有助于解决广大自由职业者的就业问题,而且对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有积极作用,但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还处在新兴的不成熟阶段,需要国家提供优惠政策来支持和引导,以更好地涵养税源。

二、我国共享经济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税务部门能通过“以票控税”对传统经济模式进行纳税的监管,但共享经济是与传统经济大相径庭的新兴商业模式,其交易主体和方式的改变势必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增添新挑战。

(一)税收法制建设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税务部门可以运用该条款对共享主体进行征管,但是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导致法律条文在实践过程中可操作性差。

(二)税制要素认定困难

1.纳税主体尚未明确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是利用共享平台去联通资源的供求方。首先,资源的需求方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支付平台再将收入返还给交易平台,最后,交易平台扣除其收益后将剩余资金再返还至供给方,这就是共享交易的资金流动过程。按资金流向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平台和资源的供给方在共享交易中均获取各自的收益,都应该为纳税主体并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然而,因为税务机关是依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来进行税收征管,所以我国的共享平台交易中还未能确定纳税主体。

2.计税依据难以界定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采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商业模式,如果还以传统经济的课税对象标准来判定计税性质是不合理的。比如,共享出行平台的经营内容本质上属于交通运输业务,但其经营运作方式各不相同。以滴滴出行平台为例,其提供的网络约车服务该认定为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仍难以下定论。理论上,滴滴平台如果是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则应以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缴税;如果是利用信息技术为司机提供中介技术服务,则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纳税。但实际上滴滴平台是同时为双方提供服务的,所以判定其业务对应的征税类别存在难题。

(三)税收管辖和稽查难度大

共享经济打破了地域限制,平台收入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其他国家,针对其中某项交易行为,交易发生地、交易双方所在地和平台注册地管辖的税务机关均有征税的权力,难免会产生税款缴纳地与税源地相背离的现象。面对共享经济如此庞大的交易规模,如果不加以规范,可能引发各地政府甚至各国对其税收管辖权的争夺。

此外,共享经济往往通过电子平台交易,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真实的纳税额,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再之,因为有以赚取共享补贴而刷单的行为存在,且共享经济的出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真实交易金额与虚假的刷单金额无法区分。参与共享平台交易的双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其订单和付款记录只能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网络平台方又不主动开具发票,那么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时难以获取有效的凭证。

三、我国共享经济中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完善共享经济相关的税收法律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工作的依据和原则。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需“政府+平台+金融机构”三方的合作,以求实现公平透明的高效征税流程。虽然《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相关行为主体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的税务检查,但《电商法》缺乏该条款,两者未能达成统一的协调机制。

(二)制定税制要素的相关标准

1.进一步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

共享经济平台存在注册用户众多和收入类型复杂的问题,所以有必要明确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的认定及完善其费用扣除制度。基于共享平台里个人行为的差异,可建立专职从业者推定制度,将个人主要是从共享平台而获取的收入推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将个人在共享平台兼职而取得的收入推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使用共享平台的个人可按自雇经济体去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那么能进行相应的专项扣除;如果个人能准确提供子女教育与赡养老人等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家庭信息,那么可参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进行扣除。

2.定义计税依据的界限判定

税务部门应对参与共享平台的人员身份确立标准,其身份性质的不同直接影响其缴纳税款时适用哪一种税率。当平台与司机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并且平台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时,网约车司机即为网约车平台的雇工,此时网约车司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按照员工工资计算的。而当平台与网约车司机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且网约车司机的车辆属于自己,无须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能够直接进行个人运营并仅需定期向网约车平台缴纳一定的信息服务费时,就认定网约车司机从事的是个体运营,应按照相应的个体工商户的税目进行纳税。如果私家车车主将车辆挂牌于汽车租赁公司,但实质还是由私家车车主拥有车辆及收益的所有权时,那么也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三)运用区块链技术监控共享经济链条

随着“互联网+税务”的高度融合,区块链技术已应用到税收征管领域,实现了“区块链+税收”模式的有效结合,为税收治理的现代化带来了创新大变革。在税收征管中依靠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地弥补税收征管在共享经济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电子数据不真实、纸质发票缺失等问题。区块链技术之所以能够满足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的需要,是因为其在数据处理方面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一方面,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性有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共享经济交易主体之间涉税信息的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的状态,强化对税源的管控。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便于税务机关准确地计算税基以进行有效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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