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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家庭《婚姻财产法》探究

2021-01-29宗栋蔺玄耀

上海商业 2021年7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婚姻法财产

宗栋 蔺玄耀

在我国现行的家庭《婚姻财产法》中,主要是包括婚姻财产,即结婚之后所获取到的财产费用,在解除婚姻时针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和清算的依据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家庭《婚姻财产法》在婚姻立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家庭《婚姻财产法》虽然经历了几次变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财产问题引起的家庭和婚姻问题,确保社会和谐共处。

一、家庭《婚姻财产法》在婚姻法中完善的意义

家庭《婚姻财产法》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家庭《婚姻财产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婚姻法的修订和男女所有制纠纷的逐渐增多,家庭《婚姻财产法》的完善势在必行。家庭《婚姻财产法》的完善尤其重要如下:

(一)家庭《婚姻财产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立法意义

在婚姻立法中,家庭《婚姻财产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家庭《婚姻财产法》具有一定的意义。婚姻法律制度为婚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物质方面的保障。通过建立家庭《婚姻财产法》,可以增加夫妻双方的责任,但是家庭问题也会随之增加,物质保障是其中最基本的必要条件。所以比如家庭生活费用、抚养子女费用、赡养老人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法律通过婚姻法律制度确立这些费用时,增加了对人的约束力,保护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减少了由此产生的家庭纠纷,维护了家庭和谐另一方面婚姻法律制度体现了男女平等,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财富制度的建立也可以体现男女地位是否平等,这进一步规范了男女平等,对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维护家庭和婚姻的和谐。

(二)家庭《婚姻财产法》的完善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建立家庭《婚姻财产法》,可以体现出当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进而反映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背景下,家庭《婚姻财产法》也在不断完善,并且也在逐步向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靠拢,在保证家庭关系的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通过研究与分析,可以知道在旧中国,根本没有存在男女平等,女性几乎没有社会地位和财产权,而经过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通过婚姻司法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在社会当中的地位,并保护了妇女的基本权利。

二、家庭《婚姻财产法》司法解释的漏洞

(一)司法解释的冲突

现实审判结果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存在矛盾。关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问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也有矛盾之处,其中指出,婚后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而产生的自然增值,应归夫妻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说明我国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二)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化倾向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问题之前,我国对婚姻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判例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处理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作出不接受、驳回指控和拒绝起诉的决定,然而,特别的法律程序表明:在我国的判例中,对夫妻财产的处理存在混乱,我国的司法解释不能设定权利,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功能范围,存在准立法的嫌疑。

三、家庭《婚姻财产法》司法解释漏洞产生的原因

(一)缺少家庭《婚姻财产法》的主导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对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解释,但也会造成司法解释的内在思维与逻辑的不一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过多的强调,在扩大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时,不利于家庭和谐。显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并非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这就导致了相关条款之间的矛盾。

(二)忽略中国传统家庭的共有制

家庭的稳定取决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家庭的稳定离不开共同财产的支持。改革开放后,由于西方思想和个人主义的影响,我国一些人对人身权利特别是男女财产权的追求非常强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颁布,破坏了登记原则在我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中的适用,导致了法律平衡向家庭经济强者倾斜的趋势。在这部法律的领导下,家庭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可见,同居在我国已成为一种习惯和传统,因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应遵循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理念。

(三)缺少《婚姻法》的立法支持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法》则仍存在漏洞。《婚姻法司法解释》公布后,虽然婚姻违法纠纷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准法律解释》这是本文总结了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配偶权法律制度的缺陷。反映出所有权的模糊程度、财产管理制度的简单化和法律保护的缺失,欧洲男女承包财产制度并不完善。表现在对男女约定财产制度缺乏规定和公示制度,男女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过于简单。

四、完善我国家庭《婚姻财产法》司法解释的措施

(一)确定家庭《婚姻财产法》的主导原则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在调整男女财产关系时,应当尊重配偶的主观意愿,同时作出适当的限制,为保证家庭成员和谐共处,婚姻法司法解释应遵循保护弱者权益、重申妇女家务劳动、尊重配偶意愿三大原则,以统一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重视传统家庭共有制的价值

中国传统的家庭合作制虽然存在诸多弊端,但在这种制度的影响下,家庭是和谐稳定的,即使有一部分成员死亡,家庭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应赋予家庭法以充分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民法的范围,建立以家庭为主体的财产制度。

(三)健全《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法

完善我国家庭《婚姻财产法》,首先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一是明确法定婚姻法律制度的范围,细化法定财产管理制度,增设特别法律制度;二是完善男女所有权协议,扩大夫妻合同的一般规定,明确夫妻所有制和婚姻合同的内容,在夫妻所有制协议的框架内扩大公示制度。

五、结语

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就是家庭《婚姻财产法》,并且与每一个家庭的正常关系和社会的稳定有关。因此,我国未来的婚姻法在婚姻财产法的确定上,应遵循保护弱者、回应者三原则,重申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妇女的家务劳动,尊重传统的共同家庭共有制,不断完善家庭《婚姻财产法》的规定,以保障家庭和子女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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