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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人民币在金融流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29

上海商业 2021年7期
关键词:货币人民币数字

杨 煜

一、数字货币适用的背景分析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我国的金融领域也不断向数字化的方向转型,引发了金融领域的数字化大变革。

全球各国政府及金融组织对产生的社会的新变革积极研究并采取措施应对,推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应用以及如何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持成为各国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国际清算组织在2017年就提出“法定数字货币”,此概念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世纪各国的关注。但实际上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早已开始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时间追溯到2014 年,国家为了研究数字货币的可行性,就成立专门的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小组;2015年央行又对数字货币领域重点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最终于2019 年底基本完成了制度的设计、使用标准、重点功能、各级技术部门的联合调动技术;2020年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并先由深圳、成都、苏州、雄安新区等地及未来冬奥场景相关部门协助推进[1]。由此可知,我国数字人民币是以政府主导的、与传统纸币等同的国家法定货币,不是一种投资工具。

目前,世界各国为了与数字经济接轨,许多国家都在如火如荼地推进全球数字经济创新,数字货币每天都呈现新姿态、新形势、新变化。在2020年7月,立陶宛中央银行宣布发行世界上第一个数字货币[2],从此让数字货币的应用迈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

全球各国积极促进数字货币的加速发展,再次让我们认识到互联网技术将在金融领域引发的巨大变革。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表明了数字化趋势不可逆转,因此,我们不但要去细心研究数字货币的发展模式与策略,而且要加快研发和推行力度。

二、数字人民币存在的现实法律问题

(一)数字人民币在流通中财产权属不明确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含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流转关系,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人民币的发展必须要给予它一个明确的定位,使其能够被纳入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必须处理好与现实中的纸币的关系,同时也要理清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定数字货币和现实的纸币、硬币区别之处在于,它并非是以社会大众之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实现,而是通过以“电子合约”的形式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为社会大众提供交易系统从而实现等价交换。因此,它既会形成社会公众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还会形成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横向的法律关系。此外既然数字货币在流通中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在流通中就会形成复杂的、多层的法律关系,数字货币若没有明确的权属主体,必然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利义务分配不平衡。

但不论怎样,社会大众即使用者、消费者都是数字货币财产权的法律主体,数字人民币是一种法定的财产权、独立的财产权,从表现形式上来看是民法中财产权的一个特殊领域[3]。

(二)数字人民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突出

在这场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大变革中,个人信息保护无疑是最值得关注的领域。一方面,从国家实施的主体方面来讲,数字人民币从发行到流通各个环节都是与传统货币的运营模式基本相同,但其各个环节依赖于“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等互联网技术予以实现,这就对技术研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要确保运行,并对风险的发生可控。当央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服务器向公众提供数字货币交易的平台系统,在这个系统某一运行环节一旦遭受攻击或者侵入,都可能使数字货币系统遭到破坏从而导致使用者、消费者信息泄露、信息安全受到侵犯等不良后果[4]。

另一方面对于使用者、消费者个人来讲,交易环境的不稳定,不仅导致信息泄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数字人民币的使用欲望,从客观上增加数字人民币的推行难度。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必须重视个人信息问题,优化技术壁垒,完善该领域社会公众信息保护的体制机制。

(三)数字人民币的监管体系尚未成熟

目前数字人民币在我国处于局部地区试行阶段,在对流通的监管还是探索时期。

绝大数国家能对数字货币领域进行有效监管,根据国情不同产生了三种具体模式及理论分类:一是“货币发行业”监管模式,欧洲和日本即采用此种模式,这些国家认为数字货币的发展可能会受到传统银行业的阻碍,于是将数字货币的发行权独立出来产生一个新的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加以监督管理;二是“类银行业”监管模式,即将数字货币业务按照储蓄性的银行业务进行处理,但仅允许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存款公司发行数字货币,目前这类模式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较为普遍;三是“货币服务业”监管模式[5],与“类银行业”模式相反,这种模式将数字货币作为货币服务业务与储蓄性的银行业务明显区分开,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可以共同参与,进行合作、竞争,它更侧重的是对“机构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监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为美国。

而在我国,是把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相挂钩,即在地位与效力上将数字货币视为传统货币。问题在于,数字人民币作为国家主导发行的一种新的交易介质,其存在状态是虚拟物质,对传统货币的监管方式对数字货币已然不适用,这就使得监管与数字货币的发展不匹配,这需要国家及时进行顶层设计,也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的总结。

三、数字人民币发展困境的破解之道

(一)完善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进一步合法化

数字人民币的法定化、合理化、常态化发展,必须解决其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不论是《人民银行法》还是《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已有的规定都是以传统货币为对象进行的制度设计,无法有效针对数字人民币产生的新兴法律问题给出对策。

数字人民币能在流通领域健康发展,要立足于数字货币自身的特点,明确数字人民币的现实地位、法律保护范围,使其有法可依,这就需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加快立法,查找法律漏洞,补充、修改《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条文[6]。例如在《人民银行法》中规定将数字人民币发行的权力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并在其它银行设立相关业务办理平台,积极配合数字人民币的流通、使用;在《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及时增加数字人民币这一新种类;建立数字人民币和纸币、硬币相互转化机制。

(二)明确金融、技术研发、支付等部门的职能权限

数字人民币的作为国家的一种流通领域的交换媒介,若顺其自然让其自行发展,会引发较多的社会问题。同时它又是国家的法定货币,需要与金融、支付、技术研发等部门相互合作,因此确定各部门在数字人民币适用中的不同权限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在各部门内树立起正确的观念,将数字人民币纳入管理及工作中范围中来,但不能与“比特币”等一类虚拟货币相混淆。根据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金融及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联的业务,因此不论是金融、技术研发还是支付部门既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进行职权的扩张,又要严格把握好度,区分开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界限[7]。

其次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的流通中应当加强交易资金检测,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及时控制并移交公安经济侦查部门;建立多维度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此外还应当承担起宣传和教育的职能,落实数字人民币使用的知识普及工作。

技术研发部门则需要积极响应国家战略部署和央行的宏观调度,加大对数字人民币与金融领域的科技创新,从技术上保障运行,攻克技术难点,在安全性和便利性上提供最大的科技支撑。

(三)完善数字货币运行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为了更科学、有效地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市场,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从而推动经济领域发展逐步稳健向前,除了以上的措施以外,还应当建立健全数字人民币流通中的风险评估机制,切实落实风险预防措施,引导使用者规范、合理地使用。目前涉及到数字货币使用交易中的预防措施还是尚不健全。现阶段数字人民币发行后面临的许多问题值得思考。例如:数字人民币的密钥遭到不法势力破解及滥用,以数字人民币为载体的人民币境外使用纠纷、数字人民币洗钱犯罪、数字人民币与外汇汇兑风险、数字人民币形式信贷危机、数字人民币国际化争端、以数字人民币为标的挤兑案件等等紧急意外情况[8]。因此,尽早成立能有效针对上述情形发生的风险评估小组及提供理论支撑的法律顾问部门,并制定突发紧急情况处理的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四、结语

在这个信息、网络、科技大爆炸的时代,数字货币越发清晰地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普及化、国际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如何能够在这次数字化进程中加快数字货币的发展从而抢占先机、取得优势,是每个国家都要面临的深刻问题。数字货币如何在发展过程中适应本国的发展现状也是每一个研究者关注的重点所在。在未来的数十年,数字技术发展仍是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关于数字货币的研究及挖掘也一定会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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