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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老问题新面孔

2021-01-29程敏倩尤建新

上海质量 2021年8期
关键词:反垄断巨头规制

程敏倩 尤建新 / 文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收集、存储和利用巨型体量的数据已经成为可能。互联网用户产生的海量数据虽然帮助企业提高了服务质量,为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巨头也在利用这些数据,通过用户分类等从事经营活动。现今,打车软件、外卖APP等互联网服务平台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大数据杀熟”现象。所谓“大数据杀熟”,即对于同一件商品或同一种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会高于新用户。这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市场生态,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对于“大数据杀熟”,学者们已经有很多的探讨。从背景和手段角度来看,部分学者认为是在大数据的推动下,互联网巨头利用算法对客户进行细分,从而设置个性化的定价,算法是实现“大数据杀熟”这一行为的强大工具;从企业获利驱动和消费者行为视角看,部分学者认为是基于消费者个人消费偏好的数据,互联网巨头利用忠诚客户的路径依赖和信息不对称而实施“大数据杀熟”的经营策略。无论哪一种观点,大多人认为“大数据杀熟”是“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采取严格规制予以消除。

问题出在哪里?至少有两方面主要因素:一方面是互联网巨头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比如在逐利驱动下忘却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是市场生态不健全,对公平公正的健康市场行为激励和保护不足,对负面的、不健康的市场行为缺乏严格规制。归结起来,仍然是市场生态的健康问题。

健康市场生态往往从规制建设着手。2018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登记范围、大数据杀熟等都做出了新规定,并在多处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胥雅楠等,2019);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2021年6月,深圳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发布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主体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对待,违者可罚款5000万元。相比较而言,在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走在前面的仍然是欧美国家,但其发展过程也非常曲折。比如,欧盟法院2020年7月作出判决,认定用于保护数据隐私的标准格式条款(SCC)合法,但是欧美国家之间签署的“隐私盾”协议无效。法院认为,美国的数据监视制度不尊重欧盟公民权利,并将美国国家利益置于公民个人利益之上。所以,如果无法确保目的国数据保护合乎欧盟准则,则不得转移数据。显然,“大数据”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而道远。

“大数据杀熟”是伴随着大数据而产生的,似乎是一个崭新命题,因此这方面研究和规制建设的滞后虽然被不断被诟病,但在认知态度上仍存在着一丝情有可原的缝隙。其实,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大数据杀熟”的实质与“熟客好欺”是一样的。“熟客好欺”现象历史悠久,“大数据杀熟”只不过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时俱进”而已,是“换汤不换药”的老问题。

根治这类老毛病需要双管齐下:其一是加速完善规制建设,这是健康市场生态的重要方面;其二是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这是新时代更加重要也更加艰巨的任务。强大的企业家队伍不仅能够积极赋能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还能积极促进市场规制的完善、市场生态的健康。因此,他们也是新时代扭转“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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