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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双线作战

2021-01-14苏砥

环球人物 2021年1期
关键词:刑责改判低龄

苏砥

最近,两则新闻引人关注。一是“百香果女孩遇害案”再审宣判,经历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缓刑引发巨大争议后,法院再度改判死刑;二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表决通过,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两则新闻都展现出法律的严厉,但似乎有矛盾。前者加重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后者加重对部分未成年罪犯的惩戒,似乎降低了对弱者的保护。

“矛盾”只是表象,其背后深层次逻辑仍是一致的,即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

“百香果女孩遇害案”改判的意义不必多说。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谈道,“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指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等问题相对突出。“百香果女孩遇害案”“王振华猥亵女童案”等个案更刺痛了公众神经。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加大打击、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可以预见,也势在必行。

刑法修正案对最低刑责年龄的下调,背后考量和意义更为复杂。一方面,随着少年儿童身心发育不断提前,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已具备较强认知能力,适当降低刑责年龄,能够对“小恶魔”形成有力震慑,在这个意义上确实是降低了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受害者往往是更小的孩子,比如震惊舆论的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所以,降低刑责年龄实际是在保护那些年龄更小的受害者。

从法律制度层面看,我们也不能把“下调刑责年龄”等同于“法律对未成年人更严苛了”。过去,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采取“三阶段制”,即14岁以下不负刑责,14至16岁只对少数极端暴力犯罪负刑责,16岁以上完全负刑责。而随着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相当于将原来的“三阶段制”变为“四阶段制”,即增加12至14岁年龄段,明确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造成相应严重后果的,也要负刑责。这一改变,可以看作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在惩戒与保护之间达至新的平衡。其背后的根本逻辑,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不管未成年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都是一种悲剧。所以我国制定了两部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者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筑起守护未成年人的堤坝。

过去,舆论关注的多是未成年人受侵害问题,而近些年来,少年犯的问题则更多成为焦点。电影《少年的你》、电视剧《隐秘的角落》走红,很大程度反映的就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单靠法律条文远远不够,甚至法律也不见得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才是抑制“反社会人格”的最佳途径,也是对未成年人更大更长远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的教育、文化、法律系统,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保障政策等,每一位父母、老师,都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我们都不能成为旁观者,必须积极行动,帮助他们形成健全人格和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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