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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校园霸凌视角看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要性研究

2017-03-14何紫璇凌萍萍

法制与社会 2017年5期
关键词:刑责立法

何紫璇 凌萍萍

摘 要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在时代发展迅速,高科技和新技术的不断渗透所导致未成年人心智普遍成熟发展后对其行为方式的立法标准所必须作出的相应立法调整。尤其是在近几年全国校园霸凌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社会群体对此现象的关注度逐渐上升。举国对这一现象的出现进行了反思与分析。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是推动我国:“人才强国”的重要基础。以12-16岁为一个区间设立新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区间更能适应我国社会现状。不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实施校园霸凌主体为所欲为的挡箭牌是本文的中心思想,降低这一年龄标准有利于加强对我国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保护,从立法上减少校园霸凌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本文从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角度,探讨了其必要性以及降低年龄设置在12-16岁这一区间的合理性。

关键词 校园霸陵 刑责 立法

作者简介:何紫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2015级本科生;凌萍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57

此前,据媒体公开的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有数据显示,2014至2015年,媒体曝光的校园霸凌事件共43起,从东北到辽宁,到南端省份海南。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霸凌事件呈上升趋势。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今年5月至8月全国上报的校园暴力事件达到68起。但是显然,尚未被曝光的校园霸凌事件还远远不止这些,在我们所看不到的阴暗的角落。仍有无数的未成年人正在遭受霸凌者的折磨。大部分学校在问题发生后因顾及学校名誉和社会影响等综合性问题会采取各种措施以缩小影响范围。

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来改善这一局面的发生,是从根本上减少校园霸凌事件发生的主要措施。

一、校园霸凌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国际定义“Bullying is an act of repeated aggressive behavior in order to intentionally hurt another person,physically or mentally.Bullying is characterized by an individual behaving in a certain way to gain power over another person.(一个学生长时间,重复地暴露在一个或者多个学生主导的欺负或骚扰行为之中)”。在国内,其被定义为霸凌者(一方或者多方)对被霸凌者实施的重复伤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上海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了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犯任何形式的刑事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其产生背景主要与我国大体教育环境相关,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素质水平整体还不高,许多家长在其产生下一代之前并未接过系统的知识教育,或文化水平偏低。青少年儿童的成长教育与家庭环境密不可分,家长的行为方式都会对未成年人尚未健全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校园霸凌现象在我国十分常见,尤其是在媒体尚不发达的过去几十年,这类现象甚至更为猖獗。因此不少家长至今仍然抱着“恶作剧”的心理,认为孩子仅仅只是简单的小打小闹,不值得重视。但这一心理往往造成霸凌者更加肆无忌惮,受害者更加得不到救助的恶性循环。除家长的教育模式意外,父母感情不和,离婚,赌博等恶习也会使得未成年人耳濡目染,得不到家庭温暖的未成年人有一部分甚至发展成为在同学的“权力不对等”之间寻找宣泄口。

就未成年人本身而言,本身尚处于智力与身心发展不成熟阶段,极易产生“叛逆”的逆反情绪,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当代的青少年儿童已成长为更富有个性与自我特色的一代人。而这一代人普遍为独生子女,这也使得其间的矛盾容易被激化和放大,最终演变为校园霸陵现象的出现,和网上一段段流传的暴力视频。

二、校园暴力的种类及其危害性

根据挪威长期研究暴力的专家唐恩·奥尔屋斯的定义,校园霸凌是一个孩子长时间、重复被一个或多个学生欺负或骚扰。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肢体霸凌:推、踢、殴打、抢奪财物。

2.言语霸凌:讥笑、谩骂、言语刺伤、取绰号、威胁恐吓。

3.关系霸凌:排挤弱势同侪、散播不实谣言或中伤。

4.性霸凌:以身体、性别、性取向、性征做为取笑或评论,或是性侵害。

5.反击型霸凌:受虐后的反击行为,有些是对欺负他的人反击,有些是欺负比他更弱势的人。

6.网络霸凌:透过电子邮件、实时通散播威胁辱骂的言语,或是取得当事人邮件密码,散播不实谣言讯息。

其中,除了身体上的伤害会造成受害者损伤外,心理上的伤害,将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如云安南大学马加爵事件,室友长久以往的冷暴力最终导致这起连续杀人案的发生。就其危害性而言,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甚至可以说是不可磨灭的。未成年人本身处于心智尚不成熟的阶段,遭受校园霸陵极其容易扭曲其价值观念。除了身体尚可能会造成的不同程度的轻重伤外,还可能造成永久性后遗症,伤残甚至是死亡。比身体上的伤害更具有毁灭性的是心理上的影响。恐惧,消沉,创伤后遗症,甚至社交障碍,抑郁症等,都是摧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严重障碍。在学校曾经遭受过校园霸陵的学生,有一部分甚至在长大后的行为上体现除了霸陵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吸毒,自残,甚至成为欺凌者,开始又一轮的恶性循环。前不久媒体曝光的新闻“中关村二小欺凌事件”,受害者母亲称其儿子在校被同学扔厕所纸篓,以至于浑身粪便脏水。回家后性格变得孤僻,后经医生诊断换上了“应急障碍症”和“抑郁症”。且不论后续如何,但就这一个孩子而言,他的明天,会比同龄的其他人要坎坷的多。且在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案例,例如东莞一保安抓住3名未成年人惯偷,3名未成年人在其被扭送至派出所拘留几日后释放,后其对保安15岁的女儿进行报复绑架轮奸,并在其耳朵内塞入臭虫,塞不了的用螺丝刀塞入。这类极其恶劣的社会案件除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外,也深刻反射除了我国司法体制的不完善。

三、校园霸陵解决措施分析与研究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这一问题往往采取协调方式处理。这也主要出于多方原因所综合考虑。当事人及学校出于对其前途与自身名誉的考虑,往往宁愿“私了”。因为在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不如美国等一些国家更为注重人身权利与自由,这也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周期较短有关。一般而言,社会及学校会采取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的身心安全,强化教育惩戒或震慑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等三个方面。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很少有实体上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上文所提到的北京中关二村校园欺凌案件,案件最新状况是学校发布了一篇“针对近期网络上出现的关于我校及相关事件的不实言论,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生及学校声誉,并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声明。但案件的具体结果仍然是个未知。因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不完全,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应当豁免刑法处罚。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是预见性的,无法调整所有犯罪行为,但应是动态而反省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变化而变动的”。随着一系列校园霸陵事件的不断发生,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今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主题专项治理通知》,11月教育部门颁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法案主要还是从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不当行为的教育依然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学校。

四、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小结

在201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刘晓翠提出建设性意见,希望能尽快出台“校园反暴力法”。这体现出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之广。至目前社会上大部分学者仍然认为青少年儿童应当实现利益最大化,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应以“成年人的法律”来审视和对待身心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但就现有校园霸陵事件的不断发生来看,这一制度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不要让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施暴者的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正义,也就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若这一类未成年的施暴者不能得到合理的司法裁决,那么其所造成社会影响,在青少年儿童这一关键的塑造人世观念的成长阶段,十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心发展。这类校园暴力犯罪的普遍程度乃至全国各地每一所学校,都或多或少的真是存在着。就目前来看,我国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已经完成小学学业,并且处于初中学习阶段,已完成对社会常识及认知的学习过程,并且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应当让其充分意识到其应当为其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对青少年儿童的成长并无坏处。且对于当今社会犯罪率呈现的低齡化趋势而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刻不容缓,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经济水平与文化发展相适应,所以应当建议刑法进行适当立法修改,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修改至12岁,也就是12岁以上16岁以下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卖毒品和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弥补法律关于校园霸陵这一方面的漏洞,有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这一制度的改善,将大大减少校园霸陵事件的社会恶劣影响。

参考文献:

[1]徐志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看法.搜狐新闻.民调.民调资讯.2016-06-07.

[2]梁天韵、魏梦佳.北京中关村“二小”欺凌事件追踪.新华网.2016-12-11.

[3]王佳、薛冰妮.保安捉贼女儿被绑架轮奸.南方网.2009-06-04.

[4]熊智.我国的刑事责罚年龄可以降到12周岁.经济网-中国经济周刊.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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