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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土地问题研究回顾与展望

2021-01-14曾心昊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余力旱田田家

曾心昊

(江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三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大纷乱、大变革的一个时期,国内局势剧烈动荡,政权更迭频繁,连年战乱、兵火不熄,对于当时文献史料的破坏极为严重,能为今天我们所见到的极少。而1996年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发现,无疑为这一历史时期的文献史料填补了一大空白,为三国历史研究提供了极为珍贵的材料[1]。这些简牍是吴国长沙郡府、临湘县及临湘侯国的文书,内容包括赋税、户籍、司法、钱粮出入、军民屯田、往来书信等,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各个方面,对于弥补三国时期史料之不足、孙吴的社会经济问题研究、当时长沙郡所辖地域的历史沿革研究以及中国古代简牍制度研究等问题都有重大价值[2],张埃、刘雪君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纪年简牍的出土评价为是世纪性的重大成果[3]。随着简牍内容的陆续整理和公布,学界对其关注和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本文试图对至今所见走马楼吴简中土地相关问题研究状况做一回顾,并对今后的研究提出展望。

一、田土性质

走马楼吴简中出现了多处如“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租田”“税田”“旱田”“熟田”“沃田”等田土名称的专门词语,关于这些田土的具体类型、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不断引发学者们热烈的讨论。

邱东联在《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中认为,“常限田”即为官府限定的田额,必须向官府交纳一定常数的租税,“余力田”似指佃户自行开垦的田地,所交纳租米低于常限田,“旱败田”指因干旱而歉收的田,一般免交或少交租税,“熟田”指常年耕种有收成的田,必须交纳规定的租税[4]。

高敏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中认为,“馀力田”是佃田者租佃国有土地中在“二年常限”田之外的另一种纳租田地,同“常限”田一样也分为旱田和熟田,但主要是熟田。“火种田”相当于旱田的代名词,其名称来源应该与这种旱田的耕作方式适宜采用火耕有关。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固定缴纳税米与布等地租的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所谓“租田”,是指所收税米的定额为每亩五斗八升六合和每亩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者,其米可称为“租米”[5]。

蒋福亚的《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普遍出现的“二年常限”田的涵义进行了再探讨,认为“二年常限”田是吏民租佃及缴纳相应亩租额年限只有二年的零星国有土地,其亩租额高于余力田,期限一到,吏民须重新佃种,封建政府也有权再确定新的亩租额[6]。他的另一篇文章《吴简中的“士”和军屯》认为,吴简中的所谓“熟田”,就是在其他简牍中出现的“定收”田,指的是有正常收成的田地,“旱田”则是指欠收或颗粒不收的田地[7]。

李卿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与内容分析》一文推断,“二年常限田”中的“限田”应为差役的种类;以租额来判断,“二年常限田”因租额高而只能是水田,“余力火种田”租税不及“定收”的“二年常限田”的一半,但远较历代民田赋税为高,所以只能是官田、旱田;“余力火种田”和“二年常限田”中的“熟田”(或称“定收田”),指旱田与水田种有所收者,所以每年必须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租税;“旱田”即“旱败不收田”(或“旱不收田”)的简称,指旱田与水田中因干旱而严重歉收者,所以免收田租[8]。

臧知非的《三国吴简“旱田”“熟田”与田租征纳方式》认为,“旱田”“熟田”是国家为征收地租而制定的专门术语,即旱田是低产田,熟田是高产田,并分别对旱田、熟田的标准亩产量和田租额做出了统一规定[9]。

张荣强的《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二年常限”解》认为,“二年常限”田的“常限”应作“一定标准”解,“年”应作“熟稔”解。作者根据六朝及唐后期“二稔职田”所涉及的水稻耕作方式特点,认为“二年常限”与“火种田”“余力田”等田地词语的性质不同,它只是官府根据当时普遍实行的各种形式的轮休耕作制而制定的按二年一垦的标准收取官租的规定。在这个统一的标准下,可以容纳诸如“火种田”、非“火种田”等多种不同形式的轮休耕作制[10]。

陈荣杰的《走马楼吴简“租田”及相关问题》对吴简中多见的“租田”一词的确切涵义和各田地词语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究,认为吴简中“租田”均指熟田,即指享受缴米定额优惠的二年常限田,且“租田”不等同于“佃田”,仅属于佃田中的一部分,而“佃田”则包含了“租田”,既有熟田又有旱田。“税田”为亩收米一斛二斗之田,属于二年常限田。“税田”和“租田”都是熟田,二者的区别在于缴米定额不同,应为同位关系。“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均属于“佃田”,和“佃田”构成上下位的关系,且均有旱田和熟田。“租田”与“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有交叉关系,是“二年常限”田中的部分熟田加上“余力田”“火种田”“余力火种田”中的熟田之和[11]。她又在与张显成合撰的《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旱田”“熟田”考辨》中指出,对“旱田”“熟田”的界定其政治因素大于自然因素,“旱田”“熟田”分别是指统治者根据田地具体土质、地力而行政规定的低产田和高产田[12]。

路方鸽的《〈嘉禾吏民田家莂〉“定收田”考》认为,“定收田”就是指实际有收成的田地,而不是对实际收成情况的描述。固定地用在“定收若干亩”结构中,固化为了熟田的另一种叫法,是田地类型的代称,它同“旱田”一样,都有“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之分。并且根据熟田租税标准认为,定收田是一种绝对的优质田、高产田[13]。

王勇的《也释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旱田”与“熟田”》认为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旱田与熟田都是种植水稻的农田,但是前者农田形态不完善,缺乏稳定的灌溉水源。这些旱田大都因配套的陂塘失修而失去灌溉水源,并非没有灌溉的条件,要恢复成为熟田并不特別困难。孙吴政权一方面设法将这些旱田租佃给吏民以免其完全荒芜,一方面也加紧陂塘的修复以使其重新获得灌溉水源[14]。

于振波的《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一文,认为“町”表示“一片”或“一块”土地,平均一町面积在二到五亩之间,“二年常限”田指的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土地限额,而不是租税限额,且有二年期限,到期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余力田”与土地的荒、熟没有必然联系[15]。

李研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佃田记“町”、记“处”差别考》考察了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关于佃田的个体单位“町”“处”二种不同形式的记载,认为记“町”佃田是平地之田,而记“处”佃田则是山地之田[16]。

臧知非的《简牍所见秦和汉初田亩制度的几个问题——以阡陌封埒的演变为核心》认为,走马楼吴简在记述农民租佃官府土地时出现的“町”都是指不规则小田块,没有统一的亩数标准[17]。

沈刚的《走马楼三国吴简波枯兼簿探讨》认为,沃田是陂池被废弃后根据需要开垦出来的水田,陂池面积和沃田亩积大致呈正比,沃田亩积要少于对应陂池的面积。但因为各陂池的荒疏程度、枯浅情况太过复杂,每一陂池面积和沃田亩积的比率却大不相同,而余力田应当包括枯浅陂池中的沃田[18]。

二、土地制度

经过汉末战乱,吴国立国之初面临着恢复经济、控制劳动力、增加劳动人手、改善财政收支等迫切问题,推进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可以起到稳定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经济地位、改善财政收入的作用,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之一[19]。而走马楼吴简中被整理者称为“吏民田家莂”的2141枚大木简,非常详细地记录了孙吴嘉禾四年到五年长沙郡临湘县佃户租佃土地的数量及须向官府交纳钱粮、布匹等赋税的数额[20]。不同于其他交纳赋税的凭证,这些大木简上记载的内容较多,文字自上而下分多栏进行书写,因而被认为是孙吴时期的佃田租税劵书,可以通过其中的相关记载来窥探吴国初年长沙郡临湘县封建政府对于人口的控制和土地的分配,了解当时相关的土地制度,对此学界已做过不少研究。

(一)孙吴亩制

张荣强的《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认为孙吴沿袭汉制,亩制实行大亩,熟田亩产量换算为今亩是213.8斤[20]。

孙继民《走马楼〈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孙吴的亩制》认为,三国时期孙吴实行的亩制是240步为一亩,且直到嘉禾年间还没有发现亩制增大的迹象[21]。

(二)租佃关系

邱东联在《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中指出,“常限田”和“余力田”所交的租米不尽相同,但它们的所有权都归官府,即国家所有制,佃户则只有使用权,官府与佃户之间以契约的方式建立起一种固定的租佃关系[4]。

蒋福亚的《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根据走马楼吴简中披露的材料指出,除了封建政府需要大力恢复经济或缓和阶级矛盾时,一般情况下租佃官地和佃种地主土地及官府依附民佃种官田基本一样,剥削率都较高[22]。他的另一篇文章《略谈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研讨》认为,《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所显示的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已经十分发达,并已基本实现制度化。封建政府希望通过出租零星国有土地改善自身财政,以及农民为维持并改善经济条件而表现出的佃种土地的积极性,是推动租佃关系走向发达和制度化的根本动因[19]。

高敏的《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指出,嘉禾五年实行的减轻租税、加强管理和规范“诸吏”户地位与待遇一致性的一系列改革,使得吴国租佃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租佃土地的地区扩大、租佃者数量增加、仓库管理也得到改进[23]。

于振波的《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一文,考察了三国时期孙吴的官田租佃制度,认为孙吴政府将私田与国有佃田统一纳入到了“余力田”“常限田”的体系中,加重了普通平民的负担,却并不损害官僚、地主的利益[15]。

刘云生的《传统中国契约权利形态三论》根据走马楼吴简中租佃契约相关内容认为,三国时期,租佃关系已从农奴制向契约化转变[24]。

陈明光的《六朝“民田”的产权及交易方式》根据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民自垦”“自垦食”认为当时的耕地中有民田[25]。

王琦的《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初期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认为,孙吴初期吴国土地既有以国家为最高土地所有者的集中屯田形式和零星土地上的租佃制,又有以豪强地主为土地所有者依靠其“户下奴婢”等依附人口为其耕作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更有普遍存在的为吏民所拥有的私家土地,这时的孙吴土地所有制以吏民土地私有制为基础,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26]。

王明前的《东吴农业经济的国家政权主导因素》认为,东吴国家政权通过领兵制、赐田复客制和奉邑制,将国家控制下的土地和劳动力授予将领和文臣,是在东吴国家政权主导因素的深刻影响下,对国有土地的变种或分割。在东吴的土地上,国有土地制度仍然占到相当程度比重。地主土地所有制由于国家政权的主导性而呈现产权不明晰的特点。而国有土地上国家政权的强大作用,使得租佃农业劳动者呈现农奴化的趋势[27]。

秦进才的《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初探》认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记载的限佃与限田应该是从董仲舒限田思想中学来的一些限田名词:给限佃客,即为限佃客,充当限田客;新住限佃客,即新近著籍于当地的限佃客;有限佃民,亦是耕种限田者;限佃户是户籍登记的一种类型。作者认为孙吴限田制度的设计者也许是受到了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影响,但只学了限田的名词,实际上这种限田的制度和实践与董仲舒限田思想的初衷并不完全相同,只是名称相同而已[28]。

(三)屯田管理

蒋福亚先生对走马楼吴简中的屯田问题做过较多研究,在他的《吴简中的“士”和军屯》一文中指出,吴国军屯采取的是租佃制和定额租方式,所以在简文中往往用“佃”字来体现,起到了使封建政府获得较为稳定的士兵来源和免除军方养活士兵家属负担的作用[7]。他的另一篇文章《吴简所见吴国前期民屯——兼论魏吴民屯的区别》根据走马楼吴简记录考察了吴国前期民屯,发现吴国前期民屯实行的是都尉和州郡县的四级体制,都尉屯田听命于孙权,州郡县司屯曹分别主持州郡县屯田,各级民屯收入由县级政府实行征收[29]。而他的《走马楼吴简中监池司马与屯田》通过考察吴简中数十枚出现了监池司马或与监池司马相关的简牍认为,在临湘县,掌管沼泽湖泊事务的监池司马也兼任屯田司马进行屯田[30]。

高敏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所见孙吴的屯田制度》根据走马楼吴简记载,对长期以来因史料匮乏而无法知晓的孙权时期东吴屯田制度进行了论述,认为东吴屯田始于建安年间,推广于孙权黄武五年,分为军屯和民屯,最基础组织名称为“屯”[31]。

三、田租赋税

通过走马楼吴简的记载可以得知,当时的农民要根据所佃田亩的性质和数量向官府交纳租布、租米和税钱。然而这三者之间可以进行折算,税钱也可折合成稻米交纳,针对不同性质的田地和耕作于田地上不同身份的人,所征收租税的数额也会有所不同[32]。对于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各种租税的性质,征收、折算方式及其变化,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租税种类、性质和数量

朱和平和翁小云联名撰写的《东吴商品经济初探》根据走马楼吴简中一枚大木简类佃田租税券书的内容指出,东吴农民租佃官府土地,每亩地除了交纳租米外,还要交纳税钱,反映出钱币在国家赋税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比重,为同一时期的曹魏、西蜀所不可比拟[33]。

蒋福亚先生对于走马楼吴简中体现的东吴租税问题同样做过多方面的研究,他在《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一文中认为,“二年常限”田的亩租额高于“余力田”,期限一到,吏民须重新佃种,封建政府也有权再确定新的亩租额[6]。他又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一文中指出,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在嘉禾四年、嘉禾五年间“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亩租额的变化,恰是对诸吏特别是州吏身份地位低下的反映[34]。而他的《吴简所见吴国前期民屯——兼论魏吴民屯的区别》一文指出,民屯劳动者耕种限田,缴纳定额租,每亩地缴纳限米二斛,剥削率超过了2/3[29]。他的另一篇文章《〈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斛加五升”》认为,只是余力火种田的租米和复民缴租米的总量执行“斛加五升”,其他土地名称的租(税)米及租佃者虽然存在一些多缴多收的现象,但并非是“斛加五升”可以解释,充其量仅是可疑[35]。

李卿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与内容分析》一文认为,孙吴政权的官田地租形态应该是“按亩计征”的实物定额租制,而不是分成租制[8]。

于振波的《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认为,吴国普通民户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并向官府缴纳税米、租米、布、钱等各种类型的租税。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兵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手工业者、在外求学的书生,以及重新附籍的农民,则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这些屯田者所缴纳的限米数量远远高于普通民户耕种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所缴纳的各项土地租税的总和[36]。

刘家军的《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一文对于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名目繁多的“限米”性质进行了考察,认为虽然私学限米、还民限米、叛士限米、佃卒限米等与屯田限米数量一样,但性质并不相同,前者是依附于“户人”之下的各种身份流民的地租,而后者则是政府有组织的屯田地租[37]。

苏俊林的《吴简所见孙吴田租及相关问题》一文认为,走马楼吴简所反映的当时存在的多种田租额,都是定额租,数量多少与田地类型密切相关。屯田租税方面,孙吴民屯的田租率低于曹魏民屯,军屯的田租率略低于或等于曹魏军屯[38]。

董佩的《从吴简“佃卒限麦”看屯田士兵的北方移民问题》关注到了吴简中“佃卒限麦”的相关记载,认为“麦”是屯田士兵缴纳的税种,只有驻守在适合麦作的山区的屯田兵种麦且缴纳限麦,因为麦的收成无法保障,必要时只能折纳成米来上交,此外还有很可能用于马的饲料的以大麦租形式征收的大麦[39]。

(二)征收、折算方式

方北辰的《孙吴“旱丘男子”木简文献价值补说》指出,孙吴的赋税和“调”都是实行按亩征收,“调”的征收实物为布,且允许以米代布,此外简文对当时的杂税征收也有所反映[40]。

李立泉、周博文的《重评孙权的历史地位》一文,以走马楼简牍材料比较了当时吴国和曹魏的租税水平,发现吴国租税与曹魏大体持平,屯田户用国家耕牛的,将收成的六成交给国家,自己得四成,用自己耕牛的对半开[41]。

张荣强的《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认为,孙吴在租税征纳方面采取的是民户直接输税的方式,租赋入仓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专人分区负责制[20]。

臧知非先生的研究善于将走马楼吴简材料同秦汉时期的有关史料加以联系参照、前后对比,来考察相关制度的演变,他在《从〈嘉禾吏民田家莂〉看汉代田税的征收方式》一文中指出,东汉自章帝起,按地力肥塉将土地“差为三品”实行征税,走马楼吴简体现的信息就间接证明了东汉将土地分为三等之后,是分别征以不同数额的田税;孙吴的“熟田”“旱田”之分实质是对东汉田分三等的进一步发展,尽管租、税性质不同,但征收的方式一致[42]。他的《三国吴简“旱田”“熟田”与田租征纳方式》一文认为,国家对旱田、熟田分别制定出两种统一的标准亩产量,确定两种统一的田租额,以此向农户进行征收,通过调节农户旱田、熟田数量的方式来调节租种不同质量土地农户的田租负担,从而调动起农户的生产积极性[9]。他的另一篇文章《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进一步指出,简文中出现的“熟田”“旱田”是政府为了收租需要而制定的土地登记、区分田租的专门术语,其数量是“定”出来的。当时无论农民佃种土地的具体产量如何,收租时都被折算成“熟田”“旱田”两类,二者之间没有固定比例,由官吏视情况而“定”:“定”出“熟田”亩数,其余即为“旱田”。农民佃种土地质量好,“定”的“熟田”就多,反之则少[43]。

凌文超在《走马楼吴简三乡户品出钱人名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八亿钱与波田的兴建》一文中认为,孙吴在嘉禾四年进行了田亩税制改革,将“品市布”(横调)、某些常税钱等折入田地租税,按“田亩布”“田亩钱”进行征收[44]。

李恒全的《从新出简牍看秦田租的征收方式》一文认为,孙吴继承了秦汉时期绝收之田不收田租的原则:未垦种或绝收的土地不交纳田租,就没有必要计算税田面积。但这些未垦种或绝收土地的性质是没有改变的,仍然是应纳税的土地,只是本次不交纳田税而已[45]。

四、研究展望

因为三国这一历史时期史料极度缺乏,即便是在成书时间上相去不远的西晋史学家陈寿所著的《三国志》,也仅具纪、传而无志、表,且在其中明显地重曹魏而轻吴、蜀,《魏书》占到了近一半的篇幅,《吴书》和《蜀书》却都不到三分之一。而走马楼吴简的字数不但超出《吴书》数十倍,也大大超出《三国志》的总字数,为这一时期对孙吴历史的研究提供了相当丰富的信息,是三国史研究的宝贵材料,学者们当然如获至宝。但我们仍然也要看到,在现有研究中尚存一些可以开拓的不足之处,希望今后在相关方面的研究能有所进展。

(一)综合类研究

尽管走马楼吴简数量巨大、内容丰富,但其中所呈现的毕竟只是长沙郡临湘县及临湘侯国这一个地区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有其特殊性和片面性,是否能够从特殊到一般,据此推定当时整个孙吴政权控制区域内的情况?显然还需要更多坚实的史料加以佐证,需要结合同时期以及前后时期传世及出土的各类文献进行综合考察,才能更加充分完整地展现出孙吴社会的全貌图景,这是今后需要加强的。

(二)横向共时性研究

孙吴政权之所以制定出这样的土地及租税政策,并且在嘉禾四年到五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当时国内总体形势的变化有何关系?有哪些触发改革的因素?也即与当时的其他政权和其他区域之间影响互动的共时性研究,还是目前比较缺乏的,今后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更多的探索。

(三)宏观长时段研究

一种制度从它的出现到推广实行,再到发生变化,总会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时间轴线上,作为“吴承汉制”重要证据的走马楼吴简能够为秦汉史研究起到怎样的作用,以及对之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有怎样的影响,也是值得学界进行深入挖掘的。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从宏观、长时段层面着眼的研究成果出现,在时间上深入联系前后历史时期,以更加充分体现走马楼吴简所蕴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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