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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空间正义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路径

2020-12-29

关键词:正义规划空间

严 晶

(苏州大学 建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日趋完善,城市公共空间逐渐成为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场所。然而,我国很多城市面临人口数量多、土地资源少的困境,过度追求经济增长的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模式往往导致正义的缺失,使城市在不同程度上出现空间和社会分异现象,表现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供给失衡、公共空间的价值失范等。城市建设的核心价值是正义,城市公共空间应该回归正义本性。从空间正义视角审视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平性,保障每位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和公正地获得空间资源、平等地占有生活空间的权利[1],是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走向空间正义的路径。

一、空间正义之于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意义

“空间正义”指空间资源和权利的公平和公正分配,旨在构建一种公平和公正的空间分配制度,是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应以空间正义为衡量标准,从而更好地保障城市所有公民公平地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和参与城市建设的机会。

(一)正义与空间正义的话语建构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作为衡量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3。大卫·哈维(David Harvey)发展了正义理论,并从中找到了分析城市问题的新视角,提出社会资源应该以正义的方式实现公平的分配,同时还要注重分配过程的公平合理。[3]35爱德华·索亚(Edward Soja)强调社会正义形成的空间性(Spatiality),并提出“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概念,他认为“空间正义”既是对非正义空间进行解释的方式,也是对非正义空间进行批判的视角。[4]491-492随后,苏珊·S.费恩斯坦(Susan S.Fainstein)将有关正义的理论运用于城市规划和政策制定,并指出正义城市的本质是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我国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渐显露出“非正义问题”,学者们开始运用空间正义理论对这些城市问题进行本土化研究。冯鹏志认为国家就像是一个空间,而正义是国家利益的均衡体现。[5]任平指出空间正义是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包括对空间资源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的正义。[6]曹现强等人对“空间正义”理论形成的脉络进行梳理,提出我国现阶段解决非正义问题应该关注城市治理方式的转变,尤其应当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7]张京祥等阐述了我国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非正义现象,包括公民权利表达的非正义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结果的非正义。[8]钱振明指出中国需要走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新型城市化道路,要让城市化的增益惠及所有人,让人人都能平等享有教育、就业、空间等社会资源。[1]由此可见,空间正义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空间利益关系的价值准则,空间是否正义的衡量标准在于是否将空间资源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是否使社会每一位公民都能公平享有空间资源。[9]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特征与属性

城市公共空间(Urban Public Space)是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城市居民进行社交、娱乐和运动等日常活动的户外空间。20世纪60年代初,刘易斯·芒福德(Lewis Mumford)等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做出定义[10],伯曼(Marshall Berman)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改善生活环境和提高生活品质的场所。[11]45

空间存在的价值通过人们使用才能实现。从本质上看,城市公共空间是供不同社会群体或阶层共同使用的自由环境,然而城市公共空间的效率取决于其资源分配能否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大多数人。作为存在于城市中的开放空间,城市公共空间具有“城市性”和“公共性”这两个基本属性。“城市性”限定其研究的范围,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和公共绿地,而“公共性”强调的是城市公共空间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即强调城市空间是为公共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公共需求而创建。

(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具有空间正义性

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不是简单指城市物理空间所具有的共享特性,而是衡量所有城市市民能否公平享有城市空间资源配置的价值标准。从正义视角看,“公共性”是与公平和平等相等同的概念。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重新思考城市问题,并从城市社会学角度对空间进行研究,认为城市是众多人口和各类活动在特定空间的聚合体,如果说空间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形式,那么城市则是社会在空间上的投射。在曼纽尔·卡斯特看来,城市是一个提供人们每日生活需求的系统,必须通过国家干预进行生产。[12]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关注“谁的城市”这一问题,即城市的主体是谁。如果说城市和人互相塑造并协调发展,那么保障城市中所有民众的城市权利就是建构人性化城市的关键。

城市公共空间的正义性,其本质是在城市公共空间的分配上让所有人均能公平享有城市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避免对低收入群体进行空间剥夺和侵占。“空间正义”追求空间资源分配的公平,既兼顾社会不同人群的利益,又尊重每一位公民的基本空间权利。具有正义性的城市公共空间会减少城市脆弱性,增加城市居民的生活幸福指数。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非正义现象”与“正义实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快速城市化导致诸多空间非正义现象。城市中的公共空间被随意侵占、公共空间资源分布不均衡等,一定程度上使城市出现了背离服务民众的本性。与此同时,克服“非正义现象”也取得一定成果。因此,我们采用空间正义理论对非正义现象产生原因进行分析,这种分析不仅是对城市公共空间非正义的批判,还包含对实现城市公共空间正义的努力的发现。

(一)空间正义价值缺失的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缺失。公共性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属性,空间正义是衡量城市公共空间是否满足公共性的准则,一切导致公共性减退和异化的现象都是非正义的。中国的城市建设不免存在以社会公共利益名义剥夺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牺牲部分地区的公共利益的非正义现象。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大部分人的“应得”需求没有满足,“最少受惠者”的基本权利无法保证,城市公共空间的增益也往往由少数人获得。

城市公共空间资源非公平分配。“摊大饼”的发展模式使城市区域越来越大,而有限的公共资源却无法满足城市扩张后的需求。城市在公共空间的资源配置上倾向于社会地位和财富更有优势的群体。[13]4-9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政府支持部分地产集中配置优质资源,地理位置的优越和小区环境的高配,使其楼盘价格远高于城市其他区域。然而高价格的优质资源通常被高收入群体所拥有,低收入群体则只能选择与其经济能力相匹配的城市资源。经济能力较强的居民可以通过主动搬迁等方式改善所处环境的空间服务质量,而经济能力较弱的居民则很少有主动选择的机会,这将导致低收入群体无法得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公平分配。这种不均衡的空间分配必将造成城市居民的居住分异化,逐渐导致城市公共空间的价值缺失。

城市公共空间的共有私用现象严重。公共空间非正义生产和分配造成城市空间隔离、私人侵占公共空间等现象。城市中原本被用作公共空间的场所不断被高收入群体侵占,如城市滨水空间、绿地公园等公共空间被某些高档小区分割和侵占,成为小区内的私人花园,从而导致社会空间资源公共性和包容性逐渐减弱,公民的公共利益和空间权利被严重忽视。除此之外,部分城市居民侵占住宅楼顶、私自建设地下室和违章占用城市公共用地等“共有私用”行为也严重破坏民众对城市空间正义的诉求。[14]5-9

新老城区差异造成公共空间发展不均。由于城市中心区的空间非常有限,城市在规划中不得不以“摊大饼”的方式向远离城市中心的城乡接合部和郊区拓展。虽然城市的地域面积变大了,但有限的公共空间资源却无法均衡于新老城区。中高收入人群在逐渐向环境优美和配置齐全的城市公共空间转移的同时,老城区的公共空间却发展缓慢或停滞不前。低收入阶层因无法满足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只能向生活成本较低的老旧城区集中,从而形成新的“城中村”。同时由于老城区空间资源的缺乏,城市公共空间的配置越发困难,这些中低收入居民更加难以享受城市公共空间所带来的价值和便利。如果他们想要获取这些公共资源,则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费用,因此部分居民便会主动放弃本该享有服务的权利。

城市公共空间非正义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强势主导造成公共空间分配不均。一方面政府具有保障空间正义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由于权力过大也会侵犯个人权利。卡斯特认为政府如果过度介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便容易产生权力腐败,扩大政府与民众的矛盾。[15]1-10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政府较为侧重城市的经济层面。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一方面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则是为政府或少数特定社会成员谋取利益,从而严重忽视城市多数民众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做各种决策和进行社会公共资源分配时,并没有充分考虑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反而由于其强势主导,在规划过程中往往容易造成城市公共空间等资源配置的非正义。

资本逐利影响公共空间生产和分配。资本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介入城市的开发和空间生产,“资本逻辑的这种逐利天性以及与权力逻辑的共生与协作使其具备强大的政策敏锐度和政策影响力”[16]101-110。资本以敏锐的嗅觉,洞察到获取利益的方向,并通过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将其利益诉求隐蔽地植入公共政策中,从而为其后续项目发展和竞争提供合法化基础,达到降低竞争成本的目的。这个过程可以有诸多手段,比如通过资本力量介入公共政策过程而影响城市规划,或与权力部门成立合资公司进而使其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或优势资源,最后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又比如,城市中诸多公共空间场所不断被私有化,改造成为一部分富人阶层的生活娱乐场所,并阻断城市居民公共活动的入口。这种特定群体为逐利而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侵占,削弱了人们的公共参与性,破坏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正义性。

公众参与乏力导致公共空间缺失“公平性”。正义的城市旨在使每个市民都能平等享有城市资源并公平享有参与城市发展的机会。城市公共空间为城市居民服务,它的配置、规划和建设需要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只有使用者才能最直接地感受它的价值。然而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模式使城市的规划、建设出现诸多非正义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规划建设过程中缺少足够有效的公众参与,二是规划管理中缺少正义的公众监督。虽然人们开始意识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政府也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逐步制定公众参与的制度,但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公众参与就会呈现出随意性和非延续性。这些都是造成城市公共空间缺乏“公平性”和城市规划缺少可持续性的直接原因。

(二)最大限度实现城市空间正义的样本

我国城市发展存在公共空间非正义现象,这是不应忽略的事实;但是也应该看到人们在最大限度实现城市空间正义方面做出的努力。苏州工业园区(Suzhou Industrial Park)(以下简称“园区”)堪为样本,这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间最重要的城市开发项目。园区规划结合中国国情和苏州特色,借鉴新加坡经验,并传承新加坡规划建设理念和管理方法,形成符合苏州发展特质的科学有序模式。

首先是科学的空间规划理念。科学合理的规划理念和“空间正义”的价值指引是园区走向空间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园区严格遵守规划法规。园区规划法规是一项理念和标准超前,并能覆盖园区各层次和各空间的综合性规划法规,可为我国很多城市规划和管理提供范式参考。园区最初的概念规划(Concept Planning)于1994年制订,它借鉴新加坡规划编制体系,类似于对整个区域进行大体构思和框架设计的可行性研究。其“先规划,后建设”的理念也是国内首创,将总体规划先行,并做详尽细致的分区规划,在规划未明确前决不进行任何建设。虽经过二十多年的变迁,但园区当年的规划图纸与如今的概貌基本一致。由此可见,园区空间正义的规划理念是其规划建设科学性和正义性的保障。

苏州园区规划不只关注被设计的区域,还对整个区域实行综合考量。为了解决园区因高密度的住宅区和商业区而造成的城市公共空间不足问题,规划部门提出在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等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尽可能提供开放空间。除此之外,园区还在大规模建设城市公共环境的同时加大公共设施的建设投入,其中最富有创新性的是“邻里中心”。邻里中心是在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区域打造的集聚性、规模化的城市公共空间,它将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如超市、菜场、银行、邮电局、影剧院、社区大学等整合在一起,既方便居民的生活需求,提升园区乃至整个苏州的城市品质,又缓解园区高密度居住环境和公共开放空间不足的矛盾。

对于在未来城市发展中有不确定的因素而无法明确近期使用目的或用途的城市用地,园区借鉴新加坡规划经验,用“白色地段”(简称“白地”)进行城市预留用地处理,其主要目的是预留当时无法确定的城市用地,为将来提供更多灵活的建设发展空间。[17]51-56在2007年新一轮规划修编中,园区提出“灰色用地”(简称“灰地”),“灰地”是由于土地价值提高需要逐步“退二进三”的弹性用地,作为远期规划用地,“灰地”可以低强度开发为城市生态绿地,并且可以在未来修改其用地性质。“白地”和“灰地”概念的提出,为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和规划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满足城市居民在不同时期对于公共空间的不同要求,提高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也使城市的空间规划更具有战略弹性。

其次是制度化的规划编制。园区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其完善的规划体系呈现出清晰有序的城市布局。而合理的规划管理制度是保障规划实施的基础,在制定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时,园区借鉴新加坡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苏州特点,出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同时还编制各专项规划。在建设动工前,园区便已完成一整套配合规划实施的法规制度,为园区空间正义规划的实现建立了法制化和制度化保障。

园区规划和各项制度还面向社会,完全透明,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的监督。对于正义价值缺失的规划建设,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向专门设立的部门进行反映。比如,对于建设内容与公示不符、建设场地没有达到容积率要求或严重侵害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等情况,所有社会成员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这样的约束和管制,保证了园区规划的严肃性和正义性,杜绝了规划调整的随意性。

最后是以人为本的规划管理。“以人为本”的城市规划除了在规划理念和规划过程中秉承正义理念外,还在规划实施和管理制度上坚持正义原则,始终将正义理念作为衡量城市发展的价值标准。苏州园区规划不只关注被设计的区域,还站得高看得远,从长远和整体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实行综合发展、一区多园,并强调城市设计,突出苏州城市特色。

园区在执行规划管理工作时借鉴新加坡城市规划与管理中较为先进和人性化的理念。其主要的管理宗旨是“以人为本”,即要求办事手续和程序简化,并创新激励方式。其中最大的创新是建立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即将各行政管理部门窗口集中于一处,一方面简化了审批程序,另一方面该服务大厅的集中设立使日常的规划建设审批业务可以更为高效便捷地完成。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一站式”服务大大节省了需要办理多个审批项目的客户往返时间,提高了项目审批效率,方便了公众。

三、 走向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正义路径

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共享的公共资源,以正义原则为导向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公共空间走向空间正义的必然路径。基于存在问题与已有经验,我们认为空间正义视角下的城市公共空间应从四个方面进行重塑:确立空间正义的城市规划理念;优化城市公共空间;扩大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民主化;构建城市公共空间的补偿机制。

(一)确立空间正义的城市规划理念

基于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规划要有长远的考量,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完善,要始终将空间正义理念作为衡量城市发展的价值标准,并深入研究和分析城市公共空间对规划者的限制和对城市主体的影响。比如,城市历史发展和规划建设的联系,规划设计如何影响居民和游客,采用什么原则和政策来指导规划方向和内容,并进行实施和管理。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答,都是确保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沿着正义路径的理论依据。

观念上要确立公共资源配置符合正义原则。分配正义关注的是如何通过一种制度使各种资源达到公平分配。[18]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正在由过去传统的增量规划,逐渐转变为以提升城市品质的存量规划。以“人”为核心推进城市发展,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多元需求,是我国新时代城市建设的重点。我们应当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避免城市资源浪费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当以公平正义价值为导向,使规划建设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公共空间服务的社会效益,为社会和谐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如此可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空间需求,减少非正义空间的出现,最后实现空间的包容性和正义性发展,缓解城市空间供需之间的矛盾。[19]11如何分配这些资源才是正义的?约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要求“所有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都要进行平等的分配”[2]2。他强调在分配的过程中要坚持自由和平等,每个人都能得到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实践中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古城”与“新城”。在保障社会各群体能公平获得权利的同时,我们还要引导公共资源适度倾向于低收入群体;要协调区域之间、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共空间资源的分配关系,注重对城市公共空间和老旧社区进行局部更新,以此提升城市综合品质。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中,市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公共空间权,城市政府应该平等地分配所有公共空间资源,同时也要注重对低收入群体空间权益的保障。

(二)优化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健康发展的目标

人类是创造城市的主体,城市的空间需要人的参与才能体现价值。城市公共空间是供所有民众平等享有的空间,它一方面起到调节市民身心健康、抚慰市民心理和引导市民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融合并提升凝聚力。

创造公共空间使环境效益最大化。城市公共空间受到市场、民众、政府等多方博弈,由于城市政府权力过大,不免出现诸多公共空间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因此,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如何更有效地在区域内通过创造公共空间使环境效益最大化,并通过公平和效率的分配来改善区域乃至城市的总体关系,让城市中不同群体都能公平享受社会公共资源。为了使所有民众都能公平、便捷地获得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并提升公众参与度,必须确保城市公共空间的可达性,这也是判断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是否公平分配的基本标准。这种可达性不仅要克服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地理分布不均衡,而且要从空间的使用能效来评判市民能否方便地使用这些空间,以及在规划的空间分配上是否存在影响可达性的障碍,比如使用成本、开放范围、安全因素、使用率等。可达性的不平衡会反映城市公共空间的分配不公平,直接影响城市居民对城市公共景观空间的使用效率,降低城市的活力。除了满足所有居民的共享空间资源配置之外,还要兼顾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对规划要有更长远的考量。城市规划作为空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应该处理好分配正义以维护城市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使城市社会所有阶层均能获得更好的生活居住空间。

因地制宜规划使城市正义发展。在对城市公共空间进行环境质量提升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规划城市空间,特别是大型公共空间的因地制宜规划问题,因为大型公共空间容易被政府和资本看重成为其政绩亮点和“增加附加值”的首选方案。城市空间和环境质量经过改善可能导致周边土地和房价上涨,迫使本应成为公共空间获益者的原住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被迫离开该地区。美国纽约的“高线公园”是在城市废弃铁路线上进行公共空间再利用的经典案例。高线公园虽然营造了诸多综合性城市公共空间,但由于它拉高了周边地产的价值,对于居住在高线公园周边的原住居民来说,它不仅没有给附近社区带来福利,反而使原来的居民因为楼市和租金的上涨被迫迁离。高线公园创始人罗伯特·哈蒙德对此现象进行反思:我们想为社区做点什么?正是这一典型的“绿色绅士化”(Green Gentrification)现象引起人们思考:在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过程中,对于大型城市公共空间的生产是否是所有城市区域更新的首选?实际上,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各种类型的人性化公共空间才是公平正义的可持续性城市发展之路。

(三)完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公众参与

规划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政策,正义的公共政策应该符合空间正义原则。我国传统的城市规划属于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而实现空间正义的关键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由公众共同分享对城市空间的管理。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市规划应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模式进行城市治理。因此,要充分发挥公众力量,使政府更好地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并完善城市空间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保障程序正义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城市公共空间是以土地为中心的空间资源再分配过程,必须保持过程的公正,包括程序和结果的公正[20]12-19,构建一个规范、正义的程序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保证所有公众参与决策的过程必须在程序正义中进行,公民对规划的决策享有参与、提议和决定的权利。如何在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过程中做到程序正义?最重要的是鼓励公众参与每个实施阶段。首先,在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初期,应该邀请相关利益主体包括政府、投资者、公民等共同参与,各方提出各自的利益诉求,并进行公开讨论以达成共识,形成共同纲领;其次,在项目的实地踏勘和现场研究过程中,应结合各阶层的诉求对选址、规模和质量进行综合考量,注重针对低收入群体的诉求进行正义分配;再次,方案确定后,应该再次以公众共同参与的形式围绕重点问题,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以共同协商的方式选出趋近于各阶层都比较满意的方案;最后,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督。在管理规划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组织各阶层参与监督,如果发现与正义相违背的导向偏离,或权利与职责不对等的情况,公众应及时反映,经过讨论确定后进行重新调整,完善新的规划内容。

完善公众参与的路径,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发达的网络时代,人们开始关注数字科技带来的便捷,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与政策也可以采取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共享,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城市建设和空间营造。建立“项目在线”的网络共享资源平台,使所有市民可以通过该平台在线完成选址、方案、营建的讨论,也能参与多方案的选择,同时还能随时关注该规划项目的进展。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有非正义规划与建设情况,市民可以随时在线提出意见。政府定期收集公民的反馈信息,进行研讨,针对问题进行修复和完善,以求在规划建设的每个阶段都能体现所有公众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另外,还要保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管理正义和执行正义,制定规划法规并严格执行,由所有民众进行统一监督,并不断修正广泛有效的公众参与渠道,从而完善城市公共空间的公众参与制度。

(四)构建城市公共空间的补偿机制

城市公共空间的补偿是针对公共空间缺失和不足等问题而进行的增加空间数量和提升空间品质的措施。正义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要关注公共空间资源的获取是否公平,机会是否均等,低收入群体是否能公平享有其权益。根据罗尔斯《正义论》“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原则,在城市公共空间的资源分配中,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利益,有必要建立对低收入地区和群体进行公共空间的分配补偿机制。这既是权益的弥补,同时也有预防作用,可以避免非正义现象的继续产生。

首先,对无法公平享有公共空间的低收入群体进行补偿。高收入人群的居住社区拥有高品质的公共空间,而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环境相对较差。如城中村、古城区较旧的居住区和工业化较强的区域,这些区域内人口密度较高,且土地资源紧缺,已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空间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加之仅有的公共空间也被交通工具、商业设施等侵占,造成严重空间缺失问题。因此,应该优先考虑这些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空间资源分配并向其适当倾斜,通过增加公共空间和公园绿地的数量,调整布局结构和可达性进行补偿。第一,靠近低收入人群居住区域的社区公园、高架底部适当范围都可以进行空间重构和再利用,将有限的空间经过重新规划和设计以保证土地利用最大化。通过空间资源二次分配增加低收入群体获得城市公共空间机会,一方面利用“剩余空间”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遍布广泛、便捷可达的公共空间。第二,通过灵活的空间设计解决空间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土地的综合运用、空间拓展、边角空间活化等公共空间补偿设计手段进行空间改造。比如在废弃的公用设施区域和城市商业建筑的缝隙空间、街道边角空间进行二次改造和立体化空间设计。第三,可以分时段利用空间。比如,中小学校、商业中心等城市空间明显具有某个时间段被空置的特征,如果通过一定的管理方法加以分时段利用,可以有效缓解公共空间的不足。也可以将小区内的停车场和户外活动场所进行综合设计,工作时间的车位空置区可以提供小区居民进行休闲娱乐活动,车主下班后则回归停车属性。这些都是提高公共空间使用效率的可行举措。

其次,对老城区更新后缺失的公共空间配置进行补偿。在老城区更新中,城市格局发生明显的变化,产业性质和结构也由此逐渐转变。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后,许多原本在城区内的工厂和仓库由于搬至郊区而空置。居住在老城区内的年轻人由于交通条件的改善,大量搬迁至环境更好的新城区,使得老城区的老龄化现象逐渐凸显。尽管城市格局发生变化,但是老城区依然占据着城市的中心位置。由于这一原因,老城区依然存在严重的公共空间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建筑年代久远且高密度的住宅区域缺乏与之匹配的公共活动空间;城市中心与郊外居住区的人(车)流潮汐现象导致严重的拥堵;新老城区接合部由于缺乏管理成为城市死角。事实上,老年人和儿童是最常使用公共空间的群体,因此针对老城区这样的空间和人口结构,应该进行公共空间规划的调整和完善,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需求。比如可以将空置的厂房改造为康老医院和敬老院,以满足老龄化社会的发展需求;老城区周边的交通节点应因地制宜地设置一些交通换乘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空间,用以缓解交通潮汐造成的拥堵现象;同时还需要打破城区的边界壁垒,对新老城区接合部进行统筹规划,并通过数量和质量的补偿,来协调老城区更新和新城区建设的同步问题。

最后,完善城市公共空间补偿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中的法规条例、制度设计还比较薄弱,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补偿机制也不具有针对性。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若干奖励容积率的政策,通过提出容积率奖励措施来增加公共空间的面积和数量,但是由于我国的土地归属权较为复杂,仅从现有政策层面引导公共空间补偿很难解决城市公共空间缺失问题。要保障这些区域的补偿措施有效进行,一是必须完善相关法规条例、政策制度等;二是应该编制公共空间补偿的设计指引;三是丰富公共空间补偿的激励政策。除了为公共空间补偿提供政策导向外,还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城市公共空间补偿中去。

四、结语

当今人们对符合空间正义价值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需求越发迫切。正义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一方面有助于协调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允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确保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公平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激发所有民众自下而上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公平享有城市公共空间的自由度。所有民众均能公平享有城市公共空间所带来的增益,这是空间正义视角下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所追寻的最终目的。“空间正义”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不断对城市的“非正义”问题进行剖析和审视,对规划设计、执行程序、管理措施和补偿机制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修正,以空间正义的价值为衡量标准构建被所有人认可的正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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