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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0-12-20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18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收费煤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社会物流成本水平保持稳步下降,但部分领域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出现阶段性上升,难以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意见》提出6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加快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推进通关便利化。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开展铁路市场化改革综合试点。

二是加强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保障物流用地需求,对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完善物流用地考核,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三是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措施,降低物流税费成本。落实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公路通行成本。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

四是加强信息开放共享,降低物流信息成本。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公共信息。加强列车到发时刻等信息开放。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规范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服务商收费行为。

五是推动物流设施高效衔接,降低物流联运成本。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持续推进长江航道整治工程和三峡翻坝综合转运体系建设。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车辆、内河船舶船型、标准化托盘和包装基础模数。

六是推动物流业提质增效,降低物流综合成本。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研究制定2021-2025年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继续实施示范物流园区工程,布局建设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培育骨干物流企业,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智慧物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降低物流成本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分析人士指出,疫情冲击之下,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诉求突出,此举将有力帮助更多企业缓解资金的压力,帮助企业化危为机、重塑活力。

20条举措形成“组合拳”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依然存在。在疫情冲击之下,金融体系原有的“慢性病”对企业来说就成为“急问题”。

此次《通知》给出了20 条针对性措施,要求自6月1 日起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涉企收费,细化严禁贷存挂钩和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现有规定,鼓励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助贷环节,要求银行明确自身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评估合作机构收费情况。增信环节,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从银行独立承担、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企业独立承担3 个角度,对信贷融资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和方式等提出要求。考核环节,对银行资金定价管理、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等影响融资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绩效考核取消不当激励。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吴文锋教授指出,当前疫情给不少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此时六部门联合出台的20条举措可以说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

“对企业来说,融资成本就是为了获取资金而付出的真实代价。在实践中,这种成本一部分体现为利息支出,另一部分就是服务费、贷款门槛等其他隐性代价。如果只是降低利息本身支出,而不考虑为了贷款而进行的其他综合支出,那么就难以让企业真正感受到融资成本的下降。”吴文锋表示。

金融助力“六稳”“六保”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委出台了优化疫情防控领域金融服务、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实施还本付息安排、引导银行持续跟进产业链上下游复工复产需求等一系列措施,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地。一是加强窗口指导、政策辅导、监测统计、总结评估,督促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用好用足相关支持政策,加大银企沟通协调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细,不断提高企业的获得感。二是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调整优化金融政策,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实施期限,积极创设政策工具支持银行发放信用贷款。三是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工作,提升对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服务质效。”该负责人表示。

太原:发生事故的煤矿须建设智能化矿井方能恢复生产

山西省太原市近日出台《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即日起,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按照建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要求完成整改后方能恢复生产或建设。

《实施细则》所称煤矿分类,是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对A 类煤矿,实行以下激励政策: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予以复产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煤矿分类类别,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其中,对A 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B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C 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D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电力部门停限电,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派专人进行巡查或盯守。此外,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矿安全检查表》,对煤矿实行对标对表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录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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