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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的编制与实施

2020-12-19

法医学杂志 2020年4期
关键词:导则人身司法鉴定

环境损害包括因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各种环境损害因子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各种环境因素独立或综合作用下,又可导致生活在受破坏的环境中的人类健康受到损害。环境损害鉴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主要着眼于评估自然生态环境所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修复或恢复环境所需要的措施和费用等;而环境致人身伤害鉴定则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关注人体因环境因素而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改善或治疗因环境因素造成健康损失的医疗措施或费用,还包括因病、伤、死亡而需获取的法定补偿或赔偿等。环境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仅涉及的损害因子复杂、繁多,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多种多样,而且如何认定环境损害与健康损害的关联性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因环境损害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的评估,需要可量化地评估健康损害的程度,还要在环境-疾病-退行性改变-人体的复杂关系中,准确把握环境与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SF/T 0068—2020,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发布实施之际,有必要从《技术导则》的编制思路、要素取舍策略以及实施中的细节问题加以解释和说明,以利于更好地实施。

1 《技术导则》的编制策略

1.1 《技术导则》编制的总原则

作为涉及环境因子所致人身伤害鉴定的技术总原则,本《技术导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国内现有标准、方法及法规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框架的搭建。以通用规范作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本要求,与按生态环境要素分类的其他细化技术方法相衔接,构成较为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使鉴定评估活动更为科学有序。(2)指标、方法的采纳和适用。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危害健康的情况又种类繁多,本《技术导则》编制的原则主要是从证据形成的角度分清职责、梳理逻辑、厘清概念、规范表述,使鉴定评估过程更具客观性与可操作性。(3)因果关系判断原则的确立。环境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往往是事后的和追溯性的,这必然使因果关系判断存在一定的科学推理和论证,通过引入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优势原则,构建更为严谨的体系与操作程序,使之与司法、执法实践充分接轨。

1.2 《技术导则》编制的思路

本《技术导则》的编制依照国际、国家相关领域技术标准制定惯例,参考国内外有助于判定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提供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针对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界定必需证据要件,按不同要件规范分析思路,形成司法判定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综合鉴定标准。

(1)注重系统性和科学性。科学分析环境损害、人身伤害之间的关联性,分层次把握环境损害的不同类型、人身伤害的不同特征,进而系统地分析推定环境损害与人身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健康危害作出科学可信的调查结论,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2)立足实践。在《技术导则》制定过程中,并不一味追求新途径、新方法或新思维,而是在借鉴国外取得较好成果的评判标准及国内优秀的相关理念上,综合探索,立足国情,注重实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进而较全面地制定判断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相关依据、原则和方法,并紧贴司法鉴定实践,为实际检案服务,突出本《技术导则》的特色。针对环境损害所致人身伤害取证难度大、指标范围广等难点,《技术导则》明确了抓主要矛盾、选取成熟指标和采用明确有效方法的原则。

(3)优势证据分析。因果关系认定是实施操作过程中难度最大也最可能存在争议的环节,针对多因一果和学术研究领域本来就存在指标争议的问题,《技术导则》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和司法鉴定的通用做法,形成证据优势原则。在鉴定实践中,只要证明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各种证据可形成学理上的因果关系链且能彼此印证,并在所获取的证据范围内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即可表明环境污染对健康存在影响,本原则有利于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保护人群健康。该原则大大加强了《技术导则》实施的可操作性。

(4)多学科协调。环境污染具有间接性、潜伏性、复杂性、长期性,人身伤害的程度和性质与因暴露时间、环境损害种类的不同及个体异质性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和特征性,因此需要多领域专家协同配合,共同商议。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技术导则》中的鉴定程序流程有预调查与正式调查,从实际出发,预调查后摸索调整,提高正式调查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立足现实,根据实际检案需要,把握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全面协调各方面问题,从实践中概括凝练,然后再回到实践中去,是本《技术导则》的又一特色。

2 国内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吸纳和借鉴

2.1 国内外相关资料分析

在国际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方面,编写组重点参阅了美国的《清洁水法案》、《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石油污染法案》和相关的损害赔偿评估规则体系,德国的《环境责任法》中对污染排放导致环境损害的特定工业设备的追究机制,以及荷兰的《环境管理法》。欧盟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2004/35/CE)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了欧盟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外,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强调针对身体健康损害方面追责,对本《技术导则》策略影响意义更大。

在国内,2011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从操作层面上为本《技术导则》提供了策略方案,2014年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进一步明确了《技术导则》应采取的技术路线。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定了“损害担责”原则,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予以法律确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本《技术导则》的制定前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以及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就环境损害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专门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严重污染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作出界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中,尚缺乏具体明确的环境污染致人身伤害的技术标准,涉及人体损害方面往往以“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估”一笔带过。且不说这些规定基本忽略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人体死亡原因的调查,即便是人体损伤的评估,在实际操作中也相当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个标准是针对一般的人身伤害、损伤的情况制定的,对于解决人身伤害刑事、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非常有用。但是,对于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受各种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的损害,有时在这些标准中难以找到直接的对应内容,给鉴定带来困难。由于传统的人身伤害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财产价值鉴定等政策、法规、技术指引在面对环境损害鉴定时经常无法正确适用,使针对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损害制定确认指标体系、诊断或分级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取舍

本《技术导则》的目的在于构建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环境污染致人体损害的评估方法体系,方法学上注重结合不同污染源、污染物性质、不同污染阶段发生人身伤害的不同特征,建立适宜于刑事、民事、行政特点的损害分类和量化手段,同时,交叉融合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医学等多学科知识和鉴定经验。因此,《技术导则》的规范性引用文件采标内容主要分为3个部分:

(1)环境损害因子超标的认定。环境损害所涉及的损害因子复杂多样,各因子的检测手段、认定方法散布于各个环境损害标准、方法之中。作为因环境损害导致人身伤害鉴定的《技术导则》,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环境污染因子罗列其中。因此,从宏观层面把握,本《技术导则》仅考虑引入国家标准中关于环境介质和环境排放的原则性规范,主要包括:①环境介质内污染物超标,主要为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土壤[《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基本的、原则性的标准,对于各环境介质更详细的标准,则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参照执行。②排放超标污染物,主要是污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2004)]的排放要求。

(2)人身伤害的检验方法和评估标准。人身伤害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有器质性的、功能性的损害,也有死亡的后果;因环境损害既有可能造成身体残疾,也有可能仅仅是与健康相关的体内检测指标超标;有可能是急性损害,也有可能是长期的、慢性的结果。在人身伤害后果的认定方面,公共安全行业、司法行政行业都有许多具体、详细的检验和鉴定标准,而在公共卫生和临床医学领域,各类健康检测指标和诊断标准更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基于此,作为策略性的技术规范,本《技术导则》重点采纳有关法医人体(活体)检验和尸体解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及当前司法鉴定领域有关人身伤害后果评估的通用规范,而对于其他各类伤、残、病、亡等具体标准,由于在检验方法上大同小异,故有待具体操作中根据情况采纳运用。主要包括:①人体(活体)损伤的基本检验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和尸体解剖的基本原则[《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②人体损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致残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认定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3)其他相关问题。①司法鉴定的通用要求:本《技术导则》作为一项司法鉴定标准,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的惯例和原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实施,最终以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出具鉴定意见。②环境损害因子的认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根据环境损害鉴定的基本要求评估环境损害因子,在环境损害因子与人身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也应借鉴和参照现有的评估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4〕90号)]。③环境因素致病的认定: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明确的疾病或损伤外,还有许多可能是主观感觉、精神因素甚至是社会-心理因素的各种表现。对于司法鉴定而言,目前所能认定的应以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符合医学科学认知的健康问题为准[目前现行有效的是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发布的《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3 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本《技术导则》在制定过程中的重大分歧集中于环境损害与人身伤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技术导则》最初的起草方案中有关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的内容较为简单,主要是参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的思路规定了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原则,即时序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一致性原则、重复性原则和特异性原则。针对该环节,在起草会议上各领域专家结合各自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提出在具体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产生较大分歧。具体归纳为:

(1)环境污染时间具有突发性和事后性的特点,且证据存在着随时间、空间的迁移灭失或部分灭失的风险,故可能因证据不全而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2)当面临司法鉴定或诉讼时,不排除当事方人为破坏证据或制造障碍导致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困难,最终使因果关系认定证据不足;

(3)环境损害因子本身较为复杂,人体健康受环境因素影响的程度不一,有些因素对人体的影响尚停留在探索阶段,或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4)影响健康的因素很多,有些来自环境,有些来自个人生活习惯或家族遗传因素,如何甄别界定,如何判断各因素对健康的影响程度或原因力大小,均为实践中将面临的难题。

编写组经认真收集、归纳专家意见,认为上述问题确实是本《技术导则》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环境损害政策法规、学术成果和当前形势,特别是大量借鉴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多年来从事医疗损害、伤病关系等复杂鉴定的经验,类比上述鉴定中同样存在的多因一果、证据有限的情形,并与资深法官、律师沟通,借鉴司法判例的经验,编写组决定:首先,在“4鉴定原则”下增加“4.5证据优势原则”,充分借鉴司法判例中通过优势证据先形成一定的关联性,再通过专家论证该因果关系链在科学原理方面是否彼此印证,同时运用排除原则排除合理性怀疑,满足上述条件下因果关系则可以成立。其次,增加“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针对大量学术研究成果和学术争议,尽可能选择业界公认、因果关系已研究明确、成熟的方法和指标,避免把鉴定引入学术探讨范畴。最后,作为兜底条款,在因果关系判断方法部分,增加“10.3.4间接反证法”,如果能够证明因果关系中的部分事实,即可推定其余事实存在,而由加害人负有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更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促成鉴定意见的出具。上述修改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各领域专家的一致认可和赞赏。

此外,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部分专家提议本《技术导则》偏于原则性、概括性,是否可就某些内容增加更为详细的条款,例如环境损害因子的分类和分类依据,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的进一步区分,概率的计算方法和应用范围,环境所致的人身伤害与自身基础疾病之间参与度的判断和计算等。经编写组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了审稿专家的意见后,逐渐达成共识,暂未采纳上述建议。理由是:(1)本《技术导则》为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鉴定的原则性、策略性规定,主要为本类鉴定的实施提供通用要求;(2)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是新的多学科交叉的鉴定项目,具体的操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事前过细的规定有可能成为案例实践中的羁绊;(3)具体条目中可能存在学科发展不均衡,在实践中也需要先从技术理论基础扎实、因果关系明确、鉴定要求迫切的项目开始,逐渐向全领域推进。将来在学术领域和鉴定实务发展过程中,在大量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上述提议可另外制定更详细具体的标准,最终推动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整个标准体系的建立。

4 实施的要求和建议

环境损害导致人身伤害的鉴定是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尚未见国内外类似较为正式的技术标准发布。因此,鼓励各鉴定机构在本《技术导则》的框架下,积极开展相关鉴定业务,在实施过程中积累鉴定经验,培养鉴定专家队伍,探索并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议鉴定人员在贯彻实施本《技术导则》过程中重点注意以下3个方面:

(1)以鉴定机构为主,同时吸纳多学科专家意见。组织实施方面应以鉴定机构为主导,鉴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鉴定过程中可组织或邀请环境科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物化学等多学科领域专家参与。其中,有鉴定资质的专家可以鉴定人身份参与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署名。也可以座谈会纪要、书面咨询等形式就专业问题咨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内部归档不对外发布,最后由鉴定人在充分吸收、归纳全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也是出庭接受质证的主要责任人。

(2)优先选择成熟方法。鉴定所采用的环境损害因子、个体暴露途径、人身伤害等指标,以及对环境致人身伤害剂量-反应关系通路的认定,应优先选择国内外已发布的标准、统编教材、权威学术专著等已被业内公认的方法,实践中也可参考行业知名期刊中刊载的重要研究成果。

(3)尽可能选取客观的、可量化的指标。对于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和健康损害指标,应尽可能选择有可靠测量方法、可重复性好、有人群本底资料的指标,尽量避免选取主观评价、主诉症状和主观感觉等,以免最终鉴定意见出具后发生过多分歧。

综上所述,环境损害导致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工作具有指标种类复杂、学科跨度大、因果关系认定难等特点,各不相同的环境损害形式所致的各类人身伤害鉴定,在实践中也必然面临诸多具体问题。然而,当前环境保护的形势严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要求日益迫切,这就决定着此类鉴定工作必须尽快扎实有效地开展实施。因此,本《技术导则》从策略上、方向上规范了本类鉴定的工作思路和模式,目的在于着力推动鉴定工作在标准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在实践中也要不断积累经验,为今后进一步在标准框架体系下,根据具体环境损害因子导致的具体健康损害后果,制定更详细具体的鉴定规范打下基础,从而推动整个环境与健康鉴定标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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