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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监狱反恐应急处置机制研究

2020-12-11王玉海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监狱

摘 要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监狱反恐应急处置面临新的形势任务,通过对监狱恐怖主义的界定,明确相关定义及特点,进一步构建反恐应急“五大机制”,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监狱 反恐应急处置

作者简介:王玉海,山东省临沂监狱教育培训科副科长,三级警长,研究方向:监狱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45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开创了安全发展新理念新路径。监狱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面临着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压力,特别是恐怖主义威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高度建立监狱反恐处置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监狱反恐应急处置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一)国际暴恐大案频繁发生,人员伤亡大、国际影响大

根据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统计,仅在2018 年 1 月至 6 月,在全球 42 个国家发生了 639起恐怖袭击案件,恐怖袭击比2017年略有上升,恐怖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1]当前,国际恐怖主义主要呈现出大案要案多发、恐怖主义回流、恐怖主义袭击形式多样等特点,造成国际影响,制造地区冲突。

(二)极端分子“回流”国内的压力加大,恐怖主义风险时刻存在

目前,我国反恐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怖主义威胁主要有: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及个人,如,境外的“东伊运”恐怖组织;境内的“东突”、藏独等恐怖势力。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我国境内共发生12起暴恐事件,其中2013年10起,2014年2起。如2013年10月28日,乌斯曼·艾山及其妻子母亲3人驾吉普车闯入长安街,沿途快速行驶故意冲撞游人群众,造成2人死亡,40人受伤。[2]恐怖分子在国外接受训练,回流国内,制造恐怖活动,给反恐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二、监狱恐怖主义活动的界定

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对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对恐怖主义进行了规定,并列举了五种恐怖主义行为,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进行了界定。

笔者认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监狱反恐应急工作实际,可将监狱恐怖活动定义为:恐怖分子(包括狱内、狱外)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罪犯脱逃、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发生等,给监狱监管安全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监狱民警、罪犯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行为。

监狱恐怖主义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暴力冲击。监狱外部组织以制造政治影响或营救同伙,采取暴力措施,运用爆炸物、枪支、管制刀具等杀伤性武器,利用飞机、工程车等工具袭击监狱,实施暴恐行为。例如,2018年9月10日,巴西帕拉伊巴州首府若昂佩索阿市武装分子暴力冲击监狱案,造成108名罪犯逃狱,1名狱警身亡;二是狱内暴恐及逃脱。狱内恐怖分子杀害民警及其他罪犯或劫持人质,以求达到某种目的。比如,乌鲁木齐监狱服刑犯坎地力·艾木都拉(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就地圣战”案,造成罪犯玉某被掐死;云南省第一监狱罪犯强行驾驶一辆130型福田趁牌货车,冲破监狱隔离网和施工用的临时栅栏门后脱逃。

三、监狱恐怖主义活动特点及恐怖分子人格分裂分析

(一)监狱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分析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手段残暴。监狱暴恐危险分子为达到暴恐效果,往往铤而走险,采取容易引起恐慌的杀人、放火等疯狂的方式,制造恐慌氛围,手段残忍血腥;二是目标明确。监狱暴恐危险分子的袭击目标具有针对性,同时也具有随机性,往往以监狱民警、日常表现较好地罪犯、外来客户为袭击目标,以求达到恐怖袭击的影响最大化、自身极端思想发泄最强化;三是人群纠集。监狱暴恐危险分子采取恐吓、威胁、极端思想控制等方式,纠集其他罪犯,相互壮胆,开展“就地圣战”,营造有利于自己实施恐怖活动的氛围;四是提前预谋。监狱暴恐危险分子采取不对等斗争的方式,精心预谋作案时间,提前谋划破坏目标、袭击人群、相关路线、达到效果等,以求增强恐怖活动的影响力和预期;五是后果严重。监狱暴恐危险分子的恐怖活动一旦得逞,势必会造成人員伤亡,甚至脱逃成功,疯狂报复社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恐慌,严重损害监狱公信力,甚至被国外别要用心的国家、集团、组织利用,成为人权炒作的把柄。

(二)恐怖分子的人格分裂分析

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的自然本性。弗洛伊德在1930出版的《文明及其不满》一书中强调,侵犯的倾向是人的天生的、独立的本能倾向。如同具有饮食本能、防卫本能、性本能一样,人类也具有这种侵犯性能量,是非要宣泄不可的,否则就会产生焦虑,甚至导致疾病。这种侵犯性能量的宣泄,在监狱罪犯中的表现,向内看,表现为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我折磨,甚至是自杀;向外看,表现为罪犯的情绪难以控制,打架斗殴,袭警伤人,极端表现为恐怖活动;二是现实生活状态。社会地位较低、贫穷、生活中不如意等现实生活状态导致的分裂人格,造就“两面人”。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现实生活状态,感到不如别人、低人一等,但却表现出很强的自尊心,容不得别人在言语上或行动上侵犯自己。二是由于贫穷,自认为自身卑微,没有话语权,日常表现为柔柔弱弱,尤其在强者面前,表现为顺从、恭敬,而且焦虑、恐惧、抵触、多疑心理明显。但是内心深处,充满怨恨,表现为情绪反常,易暴怒,当内心承受能力达到极点时极易突然爆发,呈现出极具破坏性的残暴行为。三是出于对自身地位的一种无奈承认,由于长期在压抑的环境下,对自身以及周围环境缺乏正确的认识,盲目的进行自我否定,表现为权威人格与反权威人格的并存;三是特定的价值观。极端宗教主义、邪说邪教等为分裂人格提供了精神支撑,这也是造成恐怖主义思想及行为的重要因素。例如,一些恐怖主义分子或者他人创造或自己的价值体系中,表现为个性偏执、性格暴躁、内心阴暗、思想存有持续冲突,对造成的恐怖行为不以为然,践踏人类良知。

四、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监狱反恐应急处置机制的几点思考

监狱反恐应急处置要严格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综合施策,构建严密的防护网,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大局。

(一)构建反恐信息搜集机制

坚持“统计评估法”与“临床评估法”相结合,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和甄别,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处理方法,结合罪犯日常改造表现,开展危害程度、潜在危险发生概率等综合分析评估。推行“一案一卷、一事一议”,增强罪犯排查管控精准度。

(二)构建反恐风险防控机制

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弦,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消极厌战的思想情绪。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强化技防能力,狱墙电网等境界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高清监视器全覆盖,无死角。

监狱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恐怖分子脱逃、袭击、自杀等具体情况,分门别类细化反恐应急处置预案,形成固定流程体系,确保指导、有方法、有步骤,谈判人员、防爆人员、武警、公安、国安等反恐应急职责分工明确。

(三)构建反恐教育转化机制

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创新教育形式,采用电视、电脑等载体,播放政治性强、暴恐危险分子喜闻乐见的节目,促进罪犯认同党的领导、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逐步消除暴恐危险分子的极端思想。

推行“网格化”管理,突出“三大现场”和重点环节精细化管理,提升暴恐危险分子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利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杠杆,调动暴恐危险分子的改造积极。

突出抓好危安类罪犯去极端化和邪教类罪犯教育转化工作,开展罪犯“社会帮教”“亲情帮教”活动,推进教育改造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通过以图书为载体,加大汉语教学力度,满足暴恐危险分子学习的愿望,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引导暴恐危险分子反思反省。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劳动报酬纪律作用,关注部分贫穷类暴恐危险分子,将劳动报酬用于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和个人生活改善,并积极开展救助活动,让暴恐危险分子在改造过程中有尊严、有希望、有盼头。[3]

(四)构建反恐内部管理机制

加强监狱大门、会见场所、围墙周界、周边停车场等重点部位管控,抓好工间点名、联组联号、工具管理、清监清身等基本制度落实,明确重点防控人员管理责任,确保暴恐危险分子管控到位及时。对暴恐危险分子严格落实“四固定”要求,推进网格化管控、精细化管理,确保管控到位。在高度戒备监区中,按照不同的处遇等级,采取不同的处遇模式,可分为准高危区、高危区、极高危区,通过处遇等级决定暴恐危险分子的活动自由度。

(五)构建反恐联防联动机制

健全智能功能化监控系统,发挥指挥中心的组织调度作用,构建立体化综合性联防机制。如将监狱空域列入法定禁飞区等。

破除“大墙思维”,主动适应开放、动态、信息化的社会环境,积极融入国家和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主动寻求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配合、帮助,大力推进情报、指挥、行动一体化运作,将监狱反恐纳入地方安全发展规划,强化地方属地责任。

强化监狱特警队,加强武警、公安、监狱特警队联合训练,加强反恐应急演练,强化防恐设备使用,做到快速出击、联合防爆、共同打击、无缝对接,确保萬无一失。

参考文献:

[1] 宋汀,曹伟.2018年上半年国际恐怖主义态势报告[J].网境纵横,2018.

[2] 李本先,周艳萍,梅建明,江成俊.“10·28”恐怖事件对我国反恐工作的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02).

[3] 罗明琦.国外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及其思考借鉴[J].中国监狱学刊,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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