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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法律风险防范探析

2020-12-11肖云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5期
关键词:光伏发电风险防范

摘 要 光伏发电项目受到国家关于项目建成并网之前项目投资主体不能变更等政策影响,项目业主一般都设计了相对复杂的建设模式。这相应为后期的股权交易增加了难度和风险。本文以某40MW光伏发电项目公司股权交易为例,对收购背景和收购过程进行简要介绍,对收购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前期手续、主体工程建设和法律文件等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进而总结提炼了此类项目可能会遇到的具有共性的项目定价风险、项目尽调风险、或有事项风险、收购方案风险、项目实施风险等五类风险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 光伏发电 股权收购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肖云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级经济师、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20

相对于绿地投资项目,股权收购项目具有程序复杂、投资风险大等特点。准确识别和防范法律风险,是项目公司股收购能够成功的关键。近几年,新能源投资项目兴起,但受制于建成并网前项目公司股权变更限制等因素,一些项目公司基于融资困难而大量采用总承包方垫资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后续项目建成后仍融资无法到位,项目公司无力偿还工程垫资款,项目业主只能寻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债务偿还。由于此类股权收购又掺杂了垫资建设等因素,导致项目面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风险识别困难,这些都需要收购方有充足的经验和熟练的法律技巧去处理。本文以某地40MW光伏发电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案为例,研究探讨公司股权收购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项目公司股权收购背景及收购过程

(一)股权收购背景

A公司投资建设40MW光伏电站,B公司为A公司唯一股东。2016年9月,由于A公司融资困难,缺少项目建设资金,于是引进C公司作为该项目的EPC总承包商垫资建设该项目,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质押给C公司作为垫资资金的担保。项目于2017年建成且并网发电,但由于A公司无力偿还垫资款,最终垫资建设方C公司实际接管项目公司。后B公司与C公司协商一致,欲通过出售A公司股权方式,将股权转让给融资能力强的D公司,然后由D公司协助A公司融资以偿还垫资建设款项。

(二)股权收購过程

D公司于2018年9月通过公司内部决策完成收购立项审批。之后,D公司及时组织开展了项目公司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工程技术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诸多需完善的工程、财务及前期手续等问题。针对项目存在的问题,D公司反复研讨并与合作方B公司、C公司多次谈判协商,各方于2018年底签订了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在A公司办理完成前期手续、完善工程建设问题,C公司承担相关兜底责任的基础上启动股权交割程序。2019年4月,D公司启动股权交割前验收,对约定的完善事项进行审查,同时制定未完善事项的风险防范措施。2019年5月,各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预定了后续事项处理,并正式完成股权交割和公司接管。

二、股权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面临的法律风险

由于本次收购的标的A公司系为40MW光伏项目建设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公司的唯一资产即为此光伏电站,经营业务单一,因此在该项目股权收购过程中,D公司除了对项目公司主体进行常规的风险识别外,将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光伏电站的前期审批手续、财务状况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通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识别,发现该项目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法律风险:

1.前期手续类风险。主要包含:项目已经并网发电但尚未取得发电许可证;项目送出线路工程未办理核准、审批、征地等手续;项目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未就该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不动产权证;项目租赁用地租赁期限不能全部覆盖项目25年生命周期,土地转租行为未经原出租方确认,未办理土地租赁登记手续。

2.工程建设类风险。主要包含:光伏电站主体工程质量不良率较高;电站工程现场存在尚未完成的尾工尾项;未完成防雷、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工程资料、档案不完备,给后续运维带来不利影响。

3.其他类风险。主要包含:项目公司财务资料部分缺失;除已经查出和披露的信息外,项目公司还可能存在或有债务;电价国家补贴发放时间滞后严重,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现金流;项目公司章程、重大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存在一定风险,例如,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时间已过但实际未出资;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方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二)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

鉴于总承包方有尽快收回垫资款,可以承担一定风险的意愿,D公司通过谈判与合作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了风险转移的应对策略,在项目交割前以签订一揽子补充协议的方式将项目剩余的风险合理转移到合作方,有效控制了收购方的风险。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针对前期手续类风险,经综合研判,在甄别为非颠覆性风险因素后,约定合作方A公司、B公司、C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将各项手续办理完备,并逐项暂扣保证金。如果到期合作方未完成整改,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扣除,并且需要承担由此给收购方带来的实际损失。

2.针对工程建设类风险,约定尾工尾项的完成期限,总承包方出具项目全生命周期质保承诺函,收购方暂扣总承包方部分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承诺项目工程质量条件满足全生命周期内理论条件,否则应承担因此更换设备的全部费用。

3.针对项目其他类风险,分别制定了应对措施。一是对于财务资料缺失、可能存在或有债务的风险,出让方A公司应在股权交割前完成对项目公司的财务整改,并保证项目公司财务情况真实,不会出现未释明对外负债或对外担保,否则出让方B公司将赔偿收购方实际损失,总承包方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是对于新能源项目国家电价补贴延迟的问题,B公司和C公司承诺积极办理申报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事宜,若项目未能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由出让方和总承包方在电价补贴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总承包方C公司同意部分工程款待项目公司电价补贴到位后再予偿还。三是对于公司章程、重大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存在的风险,逐项核实合同履行状况,彻底排除重大风险。

三、光伏发电项目股权收购共性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同为光伏发电项目,由于收购主体、收购阶段、收购标的的不同,面临的具体法律风险也必然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此类股权收购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可以总结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风险和风险防范建议。

(一)项目定价风险及防范建议

由于公司股权价值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资产状况等密切相关,因此股权并购不同于资产收购一般有市场参考价格,也不能简单的参考公司账面净资产值,而是需要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后,才能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相对准确的估价,以此作为双方价格协商的基础。[1]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坚持在尽职调查前确定股权出让价格的出让方,公司股权或资产都存在较大的瑕疵和风险。因此在股权并购类项目中,要避免在尽职调查前确定股权对价,一般应在并购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和保密协议,在完成相关尽调和评估工作后,双方进一步磋商确定转让价格。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还要关注转让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关系,以利于后期评估备案等。

(二)项目尽调风险及防范建议

项目尽职调查是项目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并购项目中最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要通过财务、法律、工程等多方面的尽调,尽可能地摸清标的公司的全部情况。[2]在新能源收购项目中,特别要关注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电价及补贴是否明确,项目产权是否有瑕疵,标的公司員工如何安置,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税务风险,工程及设备质量是否有瑕疵等与公司股权价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于各种尽调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综合研判,全面评估收购风险,提出合理的综合性风险解决方案,尽可能将风险防控措施逐项落实到法律文件之中。

(三)或有事项风险及方法建议

并购项目中,由于交易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收购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对外负债、对外担保或未决诉讼。为防范或有事项风险,通常由出让方提供对或有事项的担保,保证标的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负债、担保或诉讼,若由于此类事宜对受让方造成损失,由出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让方信用等级不高,最好补充其他担保方式。

(四)收购方案风险

在对并购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后,针对各方利益诉求,应当制定整体收购方案,将前期工作的成果都落实到具体法律文件之中。一般来说,收购方案中容易产生风险的领域包括:交易主体是否适格、各方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一揽子法律文件的相互衔接与效力、价款支付与交割方案的设计、过渡期公司及资产的维护、过渡期公司利益与风险归属、违约责任的设计、担保方案等,以上问题应当重点关注。[3]

(五)项目实施风险

并购项目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股权交割及公司交接。基于不同的目标公司、不同地区的主管机关,对于股权交割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要予以特别关注,以免存在程序或效力瑕疵。股权交割只是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的前提,对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律交接(有关登记机关及相应证照的变更等)和实时交接(印章、财务账簿、关键人员交接),才是对公司控制的现实层面。该等交接可以在股权交割前、交割后或交割中实施。在公司交接中,一方面要注意目标公司的平稳交接,另一方面要完善各种交接手续,制定完善的交接文书,以界定责任、保存证据。有时在公司交接前,还会存在过渡安排,以体现交易各方对公司的共管安排,避免目标公司处于单方控制下的变动风险。

参考文献:

[1] 粟刚,谢保卫.光伏发电项目并购的技术难点和对策[J].水电与新能源,2019,33(11):71-74.

[2] 王圣平.公司并购法律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2020(22): 54-55.

[3] 边光辉.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风险探析[J].法制与经济,2020(05):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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