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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2020-12-08于冬雪马仁川米克拉义付卢月西北民族大学甘肃兰州730124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
关键词:施暴者受害者司法

崔 桓 于冬雪 马仁川 米克拉义 付卢月(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兰州 730124)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现象的概述

家庭暴力现象的概念及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在实务界和学界相关学者研究,我们将家庭暴力归纳为如下内容:具有亲密联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之间,故意实施的暴力性行为,此处的暴力型行为既包括常见的物理范畴的暴力,即殴打、辱骂、体罚、精神摧残等方式,也包括恐吓、威胁、精神控制等其他方式。但是不论是那种方式,其必然因特殊关系侵害家庭成员的正当权利,可以是财产权、人身自由健康权、生命权、言论自由等各方面权利,在实践中,主要变现为男性的家暴行为,但并不尽于此,由于当前女权主义的盛行,女性家暴现象也逐渐呈现扩张趋势。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对于当前社会观念来说,经济收入问题是最直接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我们传统经验理解上,择偶观念偏向于男强女弱,女性总是期望自己属于弱势一方而接受保护。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性突然暴富,会使得其对男性产生厌恶心理,而男性由于巨大的心理落差和安全感缺少,产生双方矛盾以至于打斗是常事。

同时,由于男性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发家致富,产生较大的优越感,希望拥有更好的择偶选择或者喜欢言听计从,服从其意志,而妻子毫无收入,依赖丈夫,容易产生逆来顺受得过且过的心理。一旦发生矛盾,以忍让为主,更加使得施暴者进一步扩大自身的邪念,肆无忌惮。

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反家暴立法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加强:就当前反家庭暴力立法而言,当前立法存在笼统化、分散化、缺少体系的特点。而在实践中,由于司法实务我们对此只有制止,并无真正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另外,对于此,我们通过规范法律程序,实施操作预估,严明法律后果,并逐渐加强法理人情的疏导适用等方式,将惩戒性机制进一步加强,融合人情味。如通过公开宣称爱,承诺,关押,婚姻财产处罚偏向证明等方式,使施暴者基于情感、财产、面子等方式产生恐惧心理,而解决问题。

自诉与公诉之争:我国《刑法》中将家庭暴力、虐待、诽谤、侮辱等行为纳入到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原因在于:犯罪情节较轻,事实认定复杂,人情关系混乱。而对于亟需保护的受害人来说,这是极其不利的。由于受害者经常存在忍耐、恐惧、害怕等情绪,使得其鼓足勇气去请求自诉,更可能会选择通过私人方式来解决。诸如互相殴打、施暴乃至于谋杀等情况。

不可否认当前之下,司法资源有限,事实认定困难,国家机构如何通过公诉掌握私密空间的罪证或者如何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案件认定或者如何使得在公诉过程中,不会伤害的其微妙的关系和情感,这本身就是问题。从人性的劣根性来说,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只要有公权力介入,正常情况都会直接怪罪于受害者,二者对于受害者而言,更加不利。

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这句话,不仅适用于古代,也适用于当代。并非司法机关对此处理希望持暧昧态度,而是基于事实原因等情况,家庭暴力由于微妙的关系难以处理,正常情况下,我们秉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观念,同时由于司法处理很可能出力不讨好,反倒怪司法工作人员多事,因此,多半情况下,我们选择劝和不劝离外加调节第一,草草打发了事居多。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当前存在的绝大部分家庭暴力,主要还是男性本位的家庭暴力行为,古代长期存在的男人当家思想,男权思想盛行,三纲五常至今尚还存在,尤其在于我们的婚配模式一般选择男性地位更高,女性附属的情况。使得男性掌握经济权,自身对女性较为不满,便施加暴力行为。同时,以打为教,不打不成器的观念长期存在与人们的思维之中,部分人借此满足自己扭曲的心理,以此为借口对子女实施暴力。

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尚不能得到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加强宣传教育,反对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对待男女关系的主流思想,然而要消除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毒害,还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家庭暴力宣传的关键在于隐秘性加惩戒性,对于此种宣传行为,我们并不能完全主张自诉,而应该参考连坐制度。对于举报者给予奖励,如通过宣传的方式实施匿名举报,并没收施暴者一百元罚款,每举报一次并具有实际证据即给付罚款一百元,同时一月最高五次。这种方式明确责任,明确保护举报者信息,宣传社会功德,上升到正义高度,进而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社会良好风尚。

制定专门法律,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途径。当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制约。从目前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司法救济、调查取证、损害赔偿、处罚措施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以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目的。

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机构对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执法是防止家暴的最后手段,也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执法来加强法律的正摄效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执法来说,做到的是否及时,其实影响不大,关键在于预防效果。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提高重视程度,运用相关手段,实施证据调取,关键仍然在于思想观念转换和惩戒预防机制问题,如通过公开承诺、村委会监督问责公开调解等方式更进一步解决相关问题。

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基层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的调解职能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挥,以约束家庭暴力行为。

注释

[1]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05).

[2]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09).

[3]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09).

[4]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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