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与发展

2020-12-07孔令伊宿菁菁

时代人物 2020年27期
关键词:审理集资借贷

孔令伊 宿菁菁

摘要: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司法学界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完成了从狭义到广义界定的演变。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容易衍生出相关经济犯罪,该文探讨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采取“先刑后民”处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率;司法实践

  • 民间借贷司法界定的演变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司法学界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完成了从狭义到广义界定的演变。

我国最早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是在1991年7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得以体现,其规定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而后,1996年9月颁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作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此时我国司法学界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停留在狭义的阶段,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为自然人,进而否认企业借贷合同的合法性。

进入21世纪,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企业借贷的认定有所改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当事人之间垫资及利息的规定认可了以垫资为基础的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到2009年8月,《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表明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逐步承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明确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的定义扩大为广义概念,将企业借贷加入到民间借贷的合法范围内。

在我国企业随经济体制的发展逐步扩大与中小型企业对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企业间借贷逐渐增多,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机关将企业借贷纳入到现今民间借贷定义中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属于合理趋势与表现。【1】

  •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会涉及到非法集资或者是集资诈骗现象,而这些刑事法律关系中则会出现民刑交叉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某些民间借贷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民交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即“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而“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缺点:一是需要公、检、法三方相互配合才能完成,这导致了处理案件耗时冗长,当事人心存不满。二是某些案件在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才发现其中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导致当事人的财产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当事人产生不便。三是是容易让法院立案、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相关部门推卸责任。

  • 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利率是指不归属于国家金融机构审批监管的,以获取资金的使用权为目的互相之间借贷而自然形成的买卖资金的价格。【2】

对于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演变,在2015年6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界定了民间借贷“两线三区”的管制模式。2020年7月出台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规定应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如今实行的是“四倍利率”的管制模式。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的政策,其意义是通过立法形式下調法定最高利率的标准,进而降低市场利率水平,减少放贷者赚取非法利息的情形。

我国如今实行的“四倍利率”管制模式在市场中有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民间借贷利率的高层级法律规范较少,缺少一部专门性规范。其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如《合同法》中规定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有关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允许生产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消费性借贷利率等。【3】

民间借贷由于流程少、手续简单、借款自由、贷款额度和用途不受限制, 迅速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来源。也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这些特点, 让民间借贷迅速发展起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并且随着近几年来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 银行加强了对放贷的审核限制。【4】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因为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正规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民间借贷进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融资处于弱势的前提下, 民间借贷提供了解决其融资问题的现实途径, 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参考文献

[1] 沈伟,靳思远,《民法典》视角下意思自治原则与司法抑制现实之间的张力——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规制为线索[J]上海商学院学报,2020(04)

[2]王文君,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研究[J]广西大学,2017(05)

[3]胡娟,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05)

[4]吴肇霖.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风险防控[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 (02) .

猜你喜欢

审理集资借贷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三审一评”提升执纪审查质量
十四部门“穿透式”监管非法集资
十四部门“穿透式”监管非法集资
农发行舒兰市支行多渠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元代就有“按揭”
一张图看懂民间借贷“防火墙”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
官员集资魅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