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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中的“制动器”

2020-11-20白晨璐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制动器

摘 要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婚姻作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婚姻关系的轻视放纵,而是基于国家法律的监督管理之上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冷静期作为新纳入的一项制度,像是婚姻的制动器,目的在于抑制草率型、冲动型离婚,避免引起离婚大潮,避免衍生更多社会疑难问题,减少负面冲击。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对于它的适用情形以及相关的实践问题上还存在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 婚姻态势 离婚冷静期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白晨璐,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96

一、我国的婚姻态势

(一)离婚率不断上涨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自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以来,抓眼球的离婚数据暴涨,而结婚率持续走低。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从2001年起,离婚率已保持15年及以上的增速。2019年,全国离婚登记已办理了415.4万对。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婚姻的解除,必然是成年人理智思考后达成的合意。

但不可否定的是,草率性、冲动型离婚也不在少数。离婚冷静期为了抑制这类型的婚姻,作为一项新生制度被纳入了《民法典》中。

(二)离婚率上涨原因

1.现代观念的冲击

随着社会的不断开放与包容,“离异”这件事不再像从前一样被社会各界所攻击。当代年轻人接受了新式的婚姻观念,不再将婚姻看作捆绑,不再将人生押注到婚姻当中去。社会各界对于离异群体保持着包容的态度。当代民众更加注重自我利益和自身的喜怒悲欢。当认为婚后收益小于婚前收益时,便认为此时的婚姻缔结属于低层级的婚姻,不再愿意维护这样的一层关系,不再隐忍和退让。在个人意识觉醒后,摆脱了低层级的婚姻模式。①

2.女性越来越具有话语权

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传统观念奉行“三常五纲”,家庭观念深入人心。从封建角度来看,女性处于“被物化”的地位,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得不到体现。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女性越来越参与到工作生活中,收入和劳动在女性所追求的目标比例中越来越大。在婚姻中,性别分工的优势不再明显,女性在不满足婚姻状态的前提下,越来越具有自主权,选择婚姻、选择家庭。

3.敢于說“不”

对于已知“死期”的婚姻,例如曾在家庭中遭遇家庭暴力、遭到婚后出轨且当事人无法原谅、重大财产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修复……都必须走司法程序来解除婚姻。对于这样一段婚姻,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无疑是一种解脱。

4.基于离婚程序成本低而产生的对婚姻的轻视

不可否认,仍然存在冲动型的离婚行为。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作为离婚前置程序的审查制,离婚不再需要双方当事人开具介绍信,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后,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离婚的程序成本降低。②这导致离婚速战速决,为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遗留下社会问题难以解决。

二、离婚冷静期的探索

(一)萌芽

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要进行离婚登记审查。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离婚前置程序的审查制。2003年的此项行为目的在于维护个体的权利,避免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利的不自由。虽然废除了这项制度,离婚审查制度对于离婚的谨慎态度和区分态度得以保留,对未来的实践起到了原则性的指导作用。

(二)探索

登记离婚中:上海市婚姻登记处在2004年采取了发放“离婚告知书”的方式,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可以冷静下来重新考虑是否确定解除婚姻关系。③这一初期探索实践经过了不断的试水,挽救了不少婚姻关系。同时,这一实践并不针对于全部的离婚当事人,这意味着冷静期这一实践大部分针对于冲动式和草率式的双方,具有人性化。

诉讼离婚中: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判中,首次审判基本不会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尤其是在双方已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在非冲动情绪的引导下,当事人随后会有6个月的冷静时间。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在过去四年中,已有70%的案件通过冷静期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了双方当事人充足的思考时间。2019辽宁省高院在贯彻落实最高院的《意见(试行)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典草案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④⑤

(数据来源: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公开数据。)

(三)确立

2020年5月,民法典正式颁布,将离婚冷静期正式纳入了法律体系中。离婚冷静期从时间走入了立法,这都是基于我国地方司法实践中所得的丰富经验。

三、离婚冷静期的实践应当富有弹性

《民法典》中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如果协议离婚,双方需要首先等待三十日,最短三十一日可办理妥当离婚登记,而最长则需要六十天,一旦超过六十天,则自动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在诉讼离婚程序中

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维护家庭稳定,抵制家庭暴力的原则,法院对于此类离婚案件,都不该受冷静期的限制。例如家暴,是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属于离婚冷静期事件中的例外情况,地方及司法机关应当弹性的执行民法典,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相关细节。且这类案件中,应该依法快速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在诉讼程序期间,对受害一方的当事人予以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措施。

(二)离婚冷静期的期限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目的是挽救婚姻,避免冲动型离婚。但婚姻的可挽回程度不完全取决于冷静的时间长短。为了避免“一刀切”,婚姻双方当事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设置不同梯度的离婚冷静期,并且在该期限内,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⑥

(三)离婚冷静期中的适用

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婚姻都具有可挽回的可能,对于感情确认完全破裂无法修复、过明显过错造成一方身心利益损失的死亡婚姻,应当准许直接离婚。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应当具有弹性,在冷静期内予以一定的确认程序,保证受害方的利益,避免离婚冷静期的错误适用为受害方带来不必要的延长痛苦。

所以是否应当设立“离婚快速通道”,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四、意義

在我看来,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初衷也是同样。在婚姻自由中,离婚自由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消极的婚姻态势出发,寻求一种创新的离婚制度模式,在情理之中挽回可挽回的婚姻,在理和法中寻求一个平衡点,进而推动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离婚冷静期的出台,使得离婚程序不再简单,增加了离婚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给足了双方当事人充足的冷静时间。

但不可否认的是,离婚冷静期带来的后续问题也不是轻易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在冷静期期间,双方很可能因为财产、抚养权等问题重新引发争执,双方在漫长的期限里不断纠缠,延宕难决,无疑使伤害无限延长。

当我们回头再看婚姻时,都会明白,结婚是一段关系的建立和开始,离婚则是一种关系的解除和消灭。作为中国人,我们总不愿意“散”,总是趋于“合”以求得圆满。但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婚姻和家庭的这一切都是每个人不断学习经营的必修课,毕竟家是承载幸福的最大容器。

但最大的不幸也许不是离婚,不是解除一段关系,也不是纠缠于复杂的财产关系里,而是不快乐,以及受伤害。

注释:

① 郑静燕.浅析我国婚姻现状及其离婚冷静期的实践探索[J].法制与社会,2020(10).

②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

③ 2004年11月3日 第五版《人民日报》“上海离婚者激增三成,11月起将发放离婚告知书”。

④ 郑静燕.前习我国婚姻现状及其离婚冷静期的探索.2020年4月.

⑤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离婚冷静通知书”。

⑥ 吕桥.民法典视角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探析.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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