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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在民法典构建中的作用分析探讨

2020-11-20贾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民法典作用

摘 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试行草案)》的一审稿将遵循绿色原则列为民法,学界就此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到最后一审稿件正式确定施行为止,这一话题热度就一直持续不断。本文首先对我国民法典中引入绿色原则的重要地位进行探析,然后对绿色原则在我国民法实践中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确保绿色原则在民法构建中的作用得以真正的体现。

关键词 绿色原则 民法典 作用

作者简介:贾真,大连外国语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91

一、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联系

所谓绿色原则,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方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也可称为生态原则。这是我们民法的一个重大创新。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关于是否采用绿色原则,争议颇多。尽管争议很多,但最后立法人员仍坚持这一原则。

(一)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在我国学术界,收否能够将绿色原则纳入到民法总则存在很大的争议。绿色原则最终被确定为民法的基本规则之一可谓是一波三折。在编纂民法典中,绿色原则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最大的争议要数将绿色原则放入民法总则的哪一章中。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在开始的一审稿中,就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中,其主要目的就是节约资源。二审稿继续了对其民法典的地位,只修改了其内容,将“保护环境”改为“保护生态环境”。在第一审稿和二审稿之后,我国的学术界又对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并在三审稿中对绿色原则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并将其纳入到民事权利的一章。这一条目修改后虽然引起了更多的公众讨论,最终还是把基本绿色原则内容放入基本原则的第一章,并重新删除了这条条目的内容[1]。

(二)绿色原则与环保法、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

针对环保法,如果还是根据传统的划分标准,划分到公法或是私法上,是不能够将其进行归纳的。主要是由于环境属于公共利益部分,其不仅涉及到公法的范畴,包含一定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含民事法规的范畴。许多学者强烈提出将环保法律、社会保障法等归类到单独的法律类别——社会法中。环境侵权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方法,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中绝大部分是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少数是由原告对其所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在民法中纳入绿色原则有一定的必要性。绿色原则与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之间的重合部分正是我国法律制度协调统一的表现。

二、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立法构建

(一)从主体的角度出发融入绿色原则

实施绿色原则的途径之一就是环境权的人格化,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权是否应该纳入到民法总则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环境权属于环保法、宪法的权利,如果将民法总则引入到民事权利中,那么超越了民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在实际中,针对环境保护问题来说,并不是仅仅依靠部门法律就能够解决的,是需要整个法律系统联合起来,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将环保全进行人格化,并将环保全定位在民法范围内,是一种限制环保权的做法。我国民法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在社会生活中,人类与自然环境是息息相关的,人类本身就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作为一个人的基本特征和性格,自始到终都是与自然环境密不可分的。关于人格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很早就有法学家进行了研究,例如康德的“智性的兴趣”的观点,就是明确反对破坏美自然的行为的思想,因为在他看来,这种行为会削弱甚至根绝我们对自然的审美感[2]。黑格尔认为,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法人权,必须将外部的自然作为他们的财产占有,进而确定法人在自然中的“定位的现实”。在法律中对任何自然资源之间的调节,久其根本还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自然资源环境法律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导致人们提出的环境权利要求频频涌现在司法践行中。例如噪声污染、自然资源污染等。事实上,美国的环保法案明确规定,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中国外有关国家早就将其纳入到民法中,例如乌克兰等国家。

由此可见,将环保人格权纳入到民法中,是对绿色原则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是对现代社会自然环保的回应与需求。在我国的环境人格权制度中,我国学者更为关注的是对环境保护权的限制和保护的方法[3]。主要是由于,环境人格权的建立是在民法人格权基础之上建立的,其保护并不是为了绝对排除阻碍。在我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势必会对自然资源产生一定的污染,但是我们不能够因为污染环境就停止一切生产。所以我们就需要一种相对的状态,实现在社会生产中,以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为准绳,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二)从客体角度出发融入绿色原则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绿色原则的主体并不是世界上的万事万物,而是与民事主体相关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人類的使用,确保每种事物能够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得到持续使用,以此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接下来我们就物权、自然资源和物质取得时效制度、分时使用制度进行介绍,内容如下:

第一,物权,物权法在调整物归属和利用的过程中,势必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针对物权主体的不动产。所以我国学者提出,在完善物权法中,融入环境保护意识十分必要,首先就要对不动产物权设定限制,同时规定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要以保护环境为核心。针对用益物权的部分,要始终将环境保护作为义务进行执行。

第二,自然资源的有效使用,毋庸置疑的是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都是属于国家的,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护自然资源。在《物权法》中,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二十条中就对自然资源的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含海域范围、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都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我们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可以加入绿色原则这一概念。除了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利用之外,还应该在使用的过程中进行补充绿色原则的理念,使其遵循自然法则,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取得时效制度。该制度最早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使人们更好的利用限制的资源,使物品尽其所用,以补救由于形式主义的缺陷,最早由在罗马法中有所体现。但是随着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该制度也被赋予了新的价值和使用方法,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弥补了所有权的缺陷,有效的避免由于时间的流失,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查证的难度,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大大的节约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同时取得时效制度还很好的体现了绿色原则价值的需求,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的完善,充分发挥其使用的社会功能,减少由于不必要物权的变更而产生社会资源的浪费。

第四,分时采用制度。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提高人们对物品的共享使用,其规定人们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使用同一件物品,但是其还规定人们只有对物品的使用权,却没有所有权。我国的共享单车就是该制度的实践体现,其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在共享经济中得到衍生。共享单车的实施顺应我国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大政方针。所以共享单车一经问世,就得到了国家和人民的热爱。同时我国还有众多学者在此基础之上,还提出了分时度假设备等,实现共享房屋、共享汽车等。以便使物品实现最大限速的利用,减少限制资源的消耗。分时使用的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使闲置的物品被充分利用,同时还可以解决由于现有原因而出现的问题。

(三)增强主体对绿色原则法律意识和高素质队伍建设

增强个体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绿色原则的认识,同时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法律团队,使个体都能够成为遵守绿色原则、践行绿色原则的人,同时也是践行绿色原则的督导者与保护者。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法律教育,确保社会个人都能够成为保护环境,保护绿色生态资源的人,而不是危害社会、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者。法律是人们行为最后的防线,但是绿色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基本规律原则导致了再实施的过程中,致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太大,所以在进行裁量的过程中,很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引起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所以为了加速依法治国的步伐,我国在2018年的第十三届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范围内研究制定了实现推进国家法治监察的基本法律,并且推行了反腐监察的重要法律規定,该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我国司法公正性。也是推动我国不断完善国家法治监察制度的重要推动手段之一[4]。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新版的民法典将绿色发展原则的确立重点、推动区域、法律立法工作得以不断加强。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版民法典对保护环境、促进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必将推进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壮大和新进程。完善的中国民法典著作要深刻反映突出中国当代各个时期的民法特色,要深刻反映突出中国当代各个时期的总发展趋势。必定是良法善治与民法典统筹兼顾实现的前提。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将绿色原则编撰到民法典中无疑是一种创新的体现,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尽早进行完善,将绿色原理尽快的渗透在民法的分则中,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提高绿色原则的可操作性,使绿色原则能够更为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步伐,提高民法典的法律程度,使民法典成为“治国之重器”,促进我国民法典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确保民法典的完善性,确保我国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发挥其最大的功效,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岳红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植入与构建[J].河南大学学报,2016(5):2-3.

[2] 石佳友.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J].法学研究,2016(11):1-3.

[3] 邱本.自然资源环境法哲学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11):1-4.

[4] 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生活世界、价值体系与立法表达[J].清华法学,201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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