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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路径

2020-11-20何婷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审计纪检监察

摘 要 高校要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审计与纪检监察在各自领域的职能优势,取长补短,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本人就高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路径,浅谈个人见解。

关键词 审计 纪检监察 监督合力

作者简介:何婷,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35

高校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高校内部监督机构,对完善学校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高校日益扩张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内部监督体系被提上了重要议程,2018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1号令)中提出“要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作配合,做到共享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同实施重要事项、共同落实问题整改问责,一体构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2020年《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也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单位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因此,作为高校要充分运用两种监督职能的协同作用,努力构成健全有效的监督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环境。

一、建立纪审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一)审计工作局限性

审计结果得不到充分发挥。目前高校审计主要有经济责任审计、内控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但在内部审计中,经常存在审计问题屡审屡犯现象,同一家被審计单位每年都审出同样的问题,或出现类似、共性的问题,导致审计工作虽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人力,最终实现的成果却不明显。审计问题屡审屡犯,很大原因在于职责权限限制,审计发现问题只能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在规定期限提交整改情况,对于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不能采取强制的处理处罚措施,没有产生警示引领效应,未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必要的追责,受不到警醒,造成被审计单位拿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不当回事,以至于问题会屡审屡犯,审计报告流于形式,审计结果未达到实效。

(二)纪检监察工作局限性

一是纪检监察发现问题较被动。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查办案件的起点,但从近几年高校查办案件情况来看,线索来源单一,绝大多数问题线索主要来源于信访举报或是上级巡视移交,内部纪检部门主动发现问题渠道不足,方法手段不多,廉政建设也仅限于廉政谈话、教育宣传等,往往错失“早发现、早治疗”的良机,容易滋生廉政风险。

二是纪检监察队伍专业性不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涉及信访举报、干部人事、招投标、招生录取、基建工程、设备采购等众多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人员需广泛掌握各领域知识面,但从目前纪检监察人员配置、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来看均不能与实际工作相匹配,对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阻碍。

(三)纪审联动的必要性

从审计和纪检监察相结合的优势来看,两者能产生很强的互补效应,审计监督范围广泛,人员专业性强,能深入到具体经济管理活动中,系统全面发现各类问题,纪检监察可以利用审计便利性渠道,深入调查研究,找寻问题发生的根源。审计可利用纪检监察办案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能,巩固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强化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018年江苏省纪委监委和省审计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意见提出:“着力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联系协调、业务沟通、问题线索移送、审计成果运用以及严格落实法律责任等5方面协作机制, 强调双方要在工作中密切联系、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强化信息沟通,扩大资源共享,促进成果运用,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发挥审计和纪委监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因此,高校要不断顺应审计管理体制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作配合机制,做到互通有无,着力强化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二、纪审联动案例解析

举例一:审计部门在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学校招投标过程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研究将此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决定以此线索为契机,抽选部分招投标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从项目立项、招标流程、合同签署、采购验收及付款环节等进行全过程剖析。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检查发现,招投标项目存在以下情形:(1)投标单位名称不同,但几家单位存在同一股东;(2)评标时,几家单位同时自动放弃加分项,造成某一单位分数过高而中标;(3)实际采购设备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4)设备已完成验收,但至今无法正常使用;(5)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标准要求具有指向性;(6)设备未入固定资产帐。通过进一步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得出:投标人涉嫌围标、串标,招标办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项目论证前期不充分,验收程序流于形式,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学校资源浪费,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严重损害学校利益。针对招投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督促各单位落实整改,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堵塞风险漏洞,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审计部门进行了反馈。

举例二:纪检监察部门将基建项目纳入廉政监督范围,建议审计处重点关注该领域。审计处在日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发现,工程项目结算价超合同价现象较普遍。通过分析原因发现,投标人以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低价中标,再通过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等方式,实现事后高价结算,于是将该问题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剖析发现,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未严格遵循现有的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临时性、随意性变更原有设计、增加工程量,审批手续不规范。纪检监察部门随即向学校建设管理部门下达监督建议书,督促其限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最终产生的成果为工程管理部门及时修订了学校《工程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变更限额及审批权限,审计部门严格按新修订办法审核结算审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回,不再进行下一步审计程序。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了工程项目督查机制:对于低价中标的工程,列为重点跟踪监督对象; 不定期对工程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进行面上“扫描”和点上“透视”;对结算价明显高于中标价的工程,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措施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督实效,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从制度上完善了廉政风险防控。

(一)完善制度保障

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参与学校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为保证工作开展的合规性,需要有与之相关的制度依据予以保障和支撑。因此,两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结合学校实际,共同制定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配合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工作开展方式、问题移交流转程序、落实责任义务等,从而保证各项工作依规依据顺利开展。

(二)建立多层次联系协调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分析排查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风险;提出专项审计和纪检监察专项检查工作计划;通报审计和纪检监察有关重要情况;研究解决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方法;组织两部门成员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分析违纪违法问题成因,研究提出源头治理的具体措施;指导和协调学校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2.建立日常和专项工作联系制度。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双方之间协作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等日常联络沟通事项。对于一同开展的监督检查、审计项目,成立专项组,及时沟通联系、通报情况、协商研究问题,发挥监督的综合效应。

(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1. 建立信息共享。审计发现问题往往具有针对性及真实性,可以为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提供直接有效的问题线索,促进其开展精准有效的监督检查。纪检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提出重点审计对象和重点审计内容的意见建议,以便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任职时间较长、信访反映较多、日常监督问题突出、任期内未审计的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可建议审计部门予以重点关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需要查证事项的线索及建议;审计部门要及时反馈审计报告、移交发现问题,纪检部门对审计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实施问责,并及时反馈审计结果使用情况,两者形成闭环。审计和纪检监察相互配和、有效衔接、同向发力,大大降低了成本,促进监督工作高效、高質量开展。

2.建立人员共享。通盘考虑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专业构成及力量分配,建立人员流动机制,互派人员参与对方专项审计、专项检查或有关调查工作,充实队伍力量、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能力优势,不断提升两部门人员综合能力水平,构建高素质专业化团队。

(四)强化结果运用

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遇有单位和个人故意拒绝提供资料和情况、阻碍审计工作开展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可商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审计整改中屡审屡犯、拒不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可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强化审计严肃性,促进审计成果实效;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审计结果了解干部权利运行状态,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了解各部门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研判学校政治生态,关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精准监督,监督前沿,筑好第一道防线[1];将审计发现的典型案例作为廉政教育素材,在党员干部中开展警示宣传。

四、结论

高校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依托双方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结果运用的互补性,加强沟通配合,不断提升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督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 文丽.高校廉政风险控制中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机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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