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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对侦查阶段的影响及其对策

2020-11-20王万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摘 要 我国创设刑事速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小案的诉讼效率。在起诉和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倘若在侦查环节没有相对应的配套机制,则其建立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本文认为应从速裁程序与侦查阶段的关系、创设速裁程序对侦查阶段的影响以及今后侦查工作如何应对与变革三个角度出发,尝试解决当前存在的刑事案件难以实现全程速裁的问题,为速裁案件中的程序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 刑事速裁程序 侦查阶段 审前程序 案件分流机制 快速侦查机制

作者简介:王万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信息技术与情报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27

一、刑事速裁程序与审前侦查阶段的关系

速裁案件的程序简化问题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删减审判流程来审理刑事案件的做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显然已处于改革的瓶颈期,难以再次发挥提升诉讼效率的作用。

当前关于速裁程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判环节,鲜有着眼于侦查阶段的研究,现有文献虽然偶有提及适用速裁程序时,在侦查阶段存在着提速困难、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问题,但总体上缺乏系统的研究。以下通过探讨速裁案件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总结这种快速案件处理模式变革对侦查阶段的影响,从侦查学视角提出解决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体系。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对审前侦查阶段的影响

侦查作为后续环节的重要前哨,侦查阶段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后续阶段,后续起诉、审判阶段对速裁案件所提出的标准与要求,都要在侦查阶段得以变现。因此,刑事速裁程序的出台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的工作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一)侦査阶段的立法空白致使侦查资源浪费

侦查资源是指用以进行侦查活动所投入各种消耗与支出。[1]由于立法的缺失,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在侦查资源分配上尚不能将速裁案件区别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既没有简化侦查阶段的办案流程,也没有省去某一阶段,对刑事诉讼阶段实现跨越式发展,从侦查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不利于达成高效的侦查目标,不必要的浪費了侦查资源。[2]

(二)刑事速裁程序促使侦办轻微案件的侦查模式发生转变

1.从供到证型侦查模式得到重视

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通过讯问笔录、亲笔供词、录音录像、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形式,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承认自己罪行的供述。口供这一法定证据形式,在速裁案件中有着区别于普通案件的重要性。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减少了侦辩双方的博弈对抗,并且能够通过供述获取隐蔽性证据以及其他尚未获取的证据,促使速裁案件转而形成了独特的从供到证型侦查模式。[3]

2.一步式侦查模式得以扩张

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案情较为复杂等原因,通常将案件分成初步侦查与后续侦查两个阶段,分别交给不同部门的侦查人员处理。[4]而速裁案件基于其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行较轻,且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侦查工作量与案件整体耗费时间要少于普通案件的办理,今后的速裁案件办理将更倾向于一步式侦查模式。

(三)侦查中心主义进一步被强化、侦查权存在扩张倾向

控辩双方的辩论在速裁案件中近乎于无,法官据以判定案件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整理的卷宗。从宏观上看,侦查所收集到的主要事实,成为法院作出审判的主要依据,侦查中心主义被进一步强化。[5]倘若在侦查阶段赋予公安机关对于速裁案件的分流权,将是对侦查权能的进一步扩张,使得侦查突破了原有的执行职能,转而带有判断属性。

(四)侦查效益价值得到重视,小案破案率面临提升获得契机

1.侦查效益价值愈发得到重视

在审判阶段通过简化普通程序来提升效率的措施改革已经面临瓶颈。在当前公安机关“人少案多”的人员配置及刑事案件逐年递增的犯罪事态下,侦查阶段建立起区别于普通案件资源耗费的处理模式,来促进侦查效益的提升,则是一块等待挖掘的宝藏。

2.接触性犯罪小案破案率面临提升获得契机

当前的犯罪类型以接触式犯罪为主,在犯罪治理方面,呈现出大案侦破率高、发案逐步下降的趋势,小案则数量庞大、破案率较低。[6]在速裁程序出台之后,有着宽严相济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配套支持。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面临的刑罚有着充分的心理预期,对于早供述所获得的利益机制有所期待,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伏法,将无形中提升接触性犯罪小案的破案率。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侦查阶段适用的改革设想

在侦查阶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提高速裁案件的诉讼效益,避免侦查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显得势在必行且极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立法与实践相配套的改革加以完善。

(一)构建侦查阶段适用速裁程序的分流机制

1.确定速裁程序在侦查阶段的启动标准与时间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的标准,在侦查阶段的适用标准应当与审判阶段相衔接,适用条件与禁止性条件应一致。与审判阶段的裁量启动相同,在侦查阶段同样应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由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后到侦查终结之前,经审核后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

2.确定速裁程序由哪个部门来启动、如何启动

需要考虑的是,侦查阶段要想合理的启动速裁程序,需要相当的法律素养以及一定的案件审核能力,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具备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可由办案部门提起,法制部门审核后启动。

3.确定速裁程序启动后的监督制约机制

侦查权力的扩大会导致速裁程序的异化,可能使速裁程序服务于其他的目的,例如“重罪轻办”权力滥用后果的发生。从权力与权利相平衡的角度出发,必须对公安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加以监督制约:一是就公权力角度而言,要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适用速裁程序的监督权;二是就犯罪嫌疑人角度而言,在适用速裁程序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应与普通案件的办理程序无异。

(二)构建与速裁程序相契合的快速侦查机制

1.设置速裁案件的专属办理机制

对侦查阶段即可启动速裁程序的案件,设置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操办流程。在人员配置方面,针对速裁案件,配置专门的侦查人员负责专案专办。在程序运作方面,简化侦查程序,一方面做到不重复,避免反复讯问等相同的侦查程序重复开启和运作;另一方面做到不过剩,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例如在经法制部门审查适用速裁程序后,不必再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7]

2.提升速裁案件的办理速度

对采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要以大数据支撑执法办案的信息化,采用电子卷宗网上移送等方式,省去民警奔波于检法之间所浪费的期间,减少司法程序的空转,提高公检法办案的刑事诉讼效率。[8]

(三)构建与诉讼阶段相对应的司法机关配合机制

1.检警配合:赋予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权

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速裁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赋予其可以建议采用速裁程序的权力,进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性审查。

2.警法联动:社会调查前置于侦查阶段

速裁案件中,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往往需要进行社会调查,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的做法,无益于诉讼效率的提升。因此,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启动速裁案件的侦查程序后,即可对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犯罪嫌疑人,着手准备案件的社会调查。

3.多端发力:一体化办案中心审结

速裁案件的一体化办案中心审结,是指在当前信息共享设施完备、业务协同缺乏、司法机关办案融合深度不够的形势下,公检法三机关将速裁案件的处办机构相邻而建或依托于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实时处置,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与审判环节实现快速衔接,打破了部门壁垒,节约了案件的办理时间[9]。

(四)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羁押严格限制适用

逮捕作为涉及公民人身权益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被严格限制采用。通过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着比较清楚的心理预期,社会危害性较低,除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则不应当予以逮捕。

(五)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与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

在侦查阶段适用速裁程序,需要侦查人员对是否达到速裁程序的条件进行辨别适用,因此侦查机关对刑法分则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以及刑诉法关于速裁程序的规定,需要集中组织学习,以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在侦查阶段适用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破案难度将会有所降低,侦查人员更要善用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推进速裁程序的更好运作。

四、结语

审判阶段的速裁程序建立后,在侦查阶段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对侦查工作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些都需要我们立法与实践的不断完善,以期早日建立我国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参考文献:

[1] 许昆.偵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140-163.

[2] 刘泊宁.论刑事诉讼阶段之跨越式发展——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另一种思考[J].法学,2017(9):168-179.

[3] 乔宗楼.侦查环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81-87.

[4] 同[1].

[5] 黄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对侦查的冲击与影响研究[J].法学杂志,2019(8):11-22.

[6] 郝宏奎.创新侦查模式打破接触式犯罪侦查瓶颈——兼论“江干模式”对全面提升接触性犯罪破案率的示范引领价值[J].中国刑事警察,2017(3):9-14.

[7]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73-313.

[8] 吴江英.浙江内部挖潜提升执法办案质效[N].人民公安报,2018-11-03.

[9] 一体化办案系统助推浙江政法工作深刻变革[DB/OL].浙江新闻,https://zj.zjol.com.cn/news.html?id=908867,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