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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视角下新《档案法》的利益平衡问题

2020-11-17孙叶丽

装备维修技术 2020年37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档案法

孙叶丽

摘  要:在2020年6月的第十三屆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中,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档案法》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进程,大大提高了我国档案治理能力,实现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发展,为现代社会档案事业的前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简要分析了公民视角下新《档案法》的修订情况,对公民视角下新《档案法》的利益平衡问题体现形式进行深入探究,以期能够为档案工作有关人员的新《档案法》研究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关键词:公民视角;新《档案法》;利益平衡

档案是我国社会发展与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进一步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在原本《档案法》实施的三十多年期间,逐渐形成了系统、完善的档案收集、档案管理、档案利用、档案维护体系,切实保证了我国的档案资源安全,促使档案资料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资源。新《档案法》的推出与实施,是立足新时期社会环境,坚持依法治国战略,提出全新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条例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实际情况,既能够切实维护各方利益,有效环节利益冲突,也能够提高档案工作效率,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1]。

一、公民视角下新《档案法》的修订情况

(1)健全制度设计。新《档案法》中,明确提出了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该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且提出了单位档案工作责任制。这一制度的提出能够促使档案管理、档案归档流程更加清晰,明确了档案发生变动或撤销、档案合并等情形时的移交规定。清晰的工作流程、明确的制度依据,能够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的有效性,促使各环节档案工作有据可依,有助于我国当下工作的提质增效[2]。

(2)加大档案开放力度。新《档案法》中提出“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这一条例的设定直接表示我国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均能够利用档案资源,大大提升了档案的服务性、便民性,扩大了档案的覆盖面,让更多的主体能够利用档案资源。新《档案法》中将县级及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封闭时期从原本的30年调整为25年,同时鼓励与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发挥文化宣传功能,与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协作,共同研究与编辑有关史料[3]。可以说,这一举措进一步强化了公民个人的档案享有权益,也为社会各个机构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档案权益,是利益平衡问题的侧面体现。

(3)构建安全管理体系。在新《档案法》要求:“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档案库房、档案管理设施与设备”,要求档案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对档案的安全风险管理,消除档案安全隐患。要求档案馆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安全与可用。

(4)加强监督检查。新《档案法》列举了关于档案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明确提出关于档案主管部门、档案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对一切单位、个人赋予了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进一步体现了利益平衡问题。

二、 公民视角下新《档案法》的利益平衡问题体现形式

新《档案法》实施背景下,公民视角的利益平衡,强调关于档案的一切利益的分享、理性寻求;这就需要探寻各方利益的相似点与联通之处,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利益进行整合。从新《档案法》的修订内容也可以看出,利益平衡理念已经被引入其中,且对公民利用档案、不同单位利用档案的权利与风险进行了平衡。

(一)调整封闭期,满足公民利益诉求

根据上述新《档案法》的修订内容来看,将原本的封闭期满30年调整为满25年,提出:“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4]。根据这条修订内容可以看出,在新《档案法》实施之后,不仅县级国家档案馆具有开放档案的职能,其他级别的国家档案馆也将逐步开放档案。对于已经具备开放档案功能的县级国家档案馆,需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遵循《保密法》条例,分别明确机密级国家机密资料的保密期为20年,秘密级国家机密资料的保密期为10年;之后将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档案对外开放。从公民视角来看,这条条例的提出意味着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享受更丰富的档案资源,具备更多的档案信息权利。由此可见,新《档案法》中这项内容的修订,是对公民权益与国家权益平衡之后的结果;封闭期的缩短能够进一步满足公民对自身档案的利用需求,是我国公民对自身权利形成认知的主要体现。

(二)保留档案公布权,需要关注公民档案利益与风险

新《档案法》中对档案公布权采取了保留措施,这主要是由于档案领域、社会公众对档案的公布权存在较大的争议,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一权利的隐患较大,若没有有效把握档案信息公布的尺度,则会直接引起档案信息泄露、个人隐私泄露、不同级别的机密泄露等。但是档案公布权的保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档案部门对档案信息的利用[5]。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若能够更好的利用《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则可以适当下放这一权利,将公布权移交政府部门,这样既能够有效减轻工作压力,也能够更好的规避由于“不公布档案”所承受的行政诉讼风险。此外,公民在利用档案信息时,也存在这样的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公民既可以享有档案公布的权利,也需要承担由于档案公布引起的风险。

(三)限制档案出售权,平衡个人与公共利益

(四)新《档案法》中对“档案出售”的权利采取了限制措施,提出:“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与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具有重要价值的...所有者应妥善保管”,提出辅助条例为:“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档案严重损坏的.....制定档案馆可以代为保管”、“严禁将档案出售给外国人”、“档案出售需要依法征购”。这条内容的修订对档案的流通加以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切实权益,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个人与公共利益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新《档案法》的推行在极大程度上弥补了原有《档案法》内容逐渐不契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情况,为档案工作质量的稳步提升提供有力依据。在今后的新《档案法》推行与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其“能够更好的平衡各方利益”的优势,从利益平衡问题入手,深入发掘新《档案法》的应用价值。一方面,新《档案法》中的调整封闭期能够维护公民利益,另一方面的“保留档案公布权”、“限制大量出售”、“提出代保管权”等进一步平衡了个人与公共的利益,均衡不同权利主体权益,从而保证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我国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任琼辉,吴雁平.适用、行为与后果——新修订《档案法》法律规范分析解读[J].山西档案,2021(03):81-97.

[2]刘东斌,吴雁平.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开放问题研究[J].档案,2021(02):3-12.

[3]杨茜兰,丁华东.新《档案法》中现代民本思想的解读[J].档案与建设,2021(01):6-11.

[4]王琦.新《档案法》实施背景下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J].档案与建设,2021(01):12-17.

[5]任琼辉,刘东斌,吴雁平.论法律规制下的档案“用有度”特征——新修订《档案法》的规制解读之二[J].档案管理,2021(01):7-11.

[6]张琛瑶.浅论新《档案法》的内容创新和实施对策[J].兰台世界,2020(S2):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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