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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与性质研究

2020-11-17杨东陈哲立

社会观察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定货币数字

文/杨东 陈哲立

近年来,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迅猛发展,为支付结算领域带来了诸多变革,电子支付、数字加密货币等支付方式相继涌现。在此背景下,包括中国在内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提出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计划,由央行直接提供一种数字化的支付工具,用以取代现金。然而,与货币有关的法律规定仅及于国家所发行的硬币和纸币,法律中尚缺乏法定数字货币的容身之地,法定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的关系尚不明晰。

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新形态,也是国家对非主权货币现象的一种回应。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之前,理清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有助于为中央银行的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只有对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性质和在法定货币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准确研究,才能在货币形态发生更迭时更为顺畅地接纳新类型的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背景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交易中出现了不依赖于纸币或纸质票据的支付方式。这类基于法定货币计价、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处理的支付方式被称为电子支付,有时也被称作电子货币(E-Money)。

但是,由电子支付服务运营者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有着许多固有的缺陷,不能充分履行数字经济时代基本支付方式的作用。以支付宝为代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快速兴起,在极大地降低了一般公众进行电子支付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绕过人民银行体系自行进行清算结算的问题。而且,各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提供的电子货币相互之间不能兑换,并且仅限于个人用户使用,未能进入法人组织、政府机构等对公场景,对公场景下的支付仍然依赖于成本较高的传统银行系统。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定数字货币来突破,催生了在中央银行法和货币法层面进行应对的需求。同时,区块链技术和同时出现的比特币,极大地丰富了数字货币的含义,使得传统上被认为不可能实现的数字货币成为了可能。

2008年,中本聪发明了比特币,将它称为一种点对点的电子支付手段,能够不依赖中心化的结算系统实现使用者之间的点对点支付。比特币诞生后,市场上又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各种“币”,如以太币、瑞波币、莱特币等。这些“币”使用了密码学算法,因而被称为数字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

数字加密货币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记账,记录系统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信息,实现了陌生主体之间分布式的协同记账。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撑下,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开透明的交易总账得以搭建,数字加密货币才能在没有中心化发行者的前提下,实现可靠、可信的记账。在区块链技术之上,衍生出了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简称DLT),能够实现更为多样化的账本结构。Facebook在2019年公布了数字加密货币Libra项目,其特性有利于改变金融资源极度不平等的现状,实现更为广泛和低成本的普惠金融。

数字加密货币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出现,是推动各国央行提出法定数字货币战略的重要原因之一。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促进了数字加密货币的不断演进,也为中央银行建立更大规模的清算结算系统、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可能性。

综合来看,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有两个现实条件。一方面,现有的电子支付系统实际上占据了支付的主流,现金的使用大为减少,不仅导致支付工具与投资工具相混淆,而且中央银行无法全面掌握支付数据,支付机构通过支付数据可能形成数据垄断。同时,电子支付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各家机构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相互不能转化对接,给用户带来了许多不便。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铺平了道路,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支撑下,更大规模的清结算系统成为了可能。

Facebook公司提出的Libra项目,同时具备着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的部分特征,在保留数字加密货币全球性的同时,通过引入背书资产使得价值更加稳定易用,这将给中央银行带来更大的挑战。Libra项目如若成功,将极大地排挤法定货币的使用空间,对法定货币的运行带来一定的冲击,并且获得大量的支付数据。对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需要对Libra进行监管,更需要通过法定数字货币实现法定货币体系的数字化,以与Libra这样的项目相竞争。因此各国央行均开始考虑自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以期实现发行和交易的便利性,进一步降低成本。

法定数字货币的经济学特征与方案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撰文指出,数字货币是货币形态发展的必然,人民银行应当积极探索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路径。

从已经公开的研究成果来看,各国在界定法定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共识:第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等值;第二,法定数字货币属于流通中的现金。第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服务应当免费。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构想

从201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就着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相关的运行框架、关键技术等问题,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整套机制架构和技术方案。

在记账方式上,人民银行设想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核心要素“基于云计算的可信服务管理模块”主要有三点,即“一币、两库、三中心”。具体而言,“一币”是指法定数字货币的形态,即由央行负责法定数字货币的“币”本身的设计要素和数据结构。“两库”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存放库,也就是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和法定数字货币机构库。“三中心”则组成了法定数字货币的管理体系,分别为认证中心、登记中心与大数据分析中心。

在发行方式上,人民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可能采用与现有的人民币间接发行体制类似的机制,在“两库”的基础上,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模式与现钞货币的间接发行体制类似,以降低人民银行中心系统的发行负担。

在流通程序上,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将基于法定数字货币账户体系完成。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设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每一个一般用户都将拥有一个开设在中央银行的主账户用于存储法定数字货币,同时用户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被关联到该主账户。第二种方案则是用户可以将名下的一个商业银行账户指定为主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增设表示法定数字货币的字段。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系统和金融系统的影响

法定数字货币必将对货币系统和金融系统带来巨大的影响。第一,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提升支付效率,提高支付的可靠程度。法定数字货币通过在支付指令中搭载附加信息,与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结合,可以实现支付过程本身的智能化与灵活化,促进更多功能的开发与实现。法定数字货币不再需要清算和结算流程,极大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和由多环节、多对手方造成的风险。第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银行业。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会极大冲击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从而使银行转向真正意义上的“狭义银行”(Narrow Bank),可以极大地降低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第三,法定数字货币将极大地影响货币政策。法定数字货币有利于货币当局准确灵活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全面检测和评估金融风险。同时,高能货币向狭义货币供应转化的货币乘数预期将会明显下降,货币政策更加敏感,将使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把握面临挑战,存在着一定的未知因素。

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的困境

(一)现行法中法定货币的定位与性质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法律定位与性质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现行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民币的名称和单位,赋予人民币以无限法偿性。所谓法偿性,是指货币的占有人具备绝对的支付能力,任何金钱债务的债权人都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定义了人民币,即“依法发行的货币”,同时明确了人民币的形态包含纸币和硬币两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货币性质,规定了人民币在我国境内的无限法偿能力。

现行法没有直接对货币的流通交易性质作出规定,但是在传统理论与交易实践对此的结论较为一致。一般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属于种类物、可消耗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在货币上原则上只可成立所有权:任何占有货币的主体都将被推定货币的所有人,即便该主体获得货币的方法有瑕疵,也只能由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关系进行调整。

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殊性质保证了使用货币进行支付时的最终性(finality),从而保证了货币的持有人拥有绝对支付能力。货币持有人使用货币进行支付时,交付货币即确定了最终性,即便该笔支付的原因关系或当事人行为能力有瑕疵,该笔支付的效力亦不受任何减损,原因关系的瑕疵则交由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

(二)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的现实困境

1.现行法缺乏法定数字货币的容身空间。现行法和理论通说认为货币财产权是具备法偿性和绝对支付能力的特殊物权。但是,法定数字货币既难以成为物权客体,也难以具备法偿性。第一,法定数字货币以数字形式存在,不具备物理实体,而我国民法上的物原则上仅指有体物,无形财产构成物权客体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尽管法定数字货币是由国家发行的无形财产,但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仍然不属于动产,不能成立物权。第二,法定数字货币暂时难以具备传统意义上的法偿性。法定数字货币需要电子账户和相应的终端设备的支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受制于设备普及、网络情况等各种现实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像现钞货币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现支付。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在零售支付中不能独立拥有无限制通用的法偿性,现行法中关于人民币法偿性的规定难以直接适用于法定数字货币,否则将在现实中难以得到施行。

2.货币的国家理论的缺陷。法定数字货币在现行法下缺乏容身空间,与现有法定货币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指导现行法的货币国家理论(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对法定货币采取了过于僵化的定义方式,使得法定货币的概念范围过于狭小。

货币的国家理论认为,法定货币由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创造,法律赋予了法定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名义价值,并将货币的名义价值视为货币流通、履行货币职能的保障。

然而,货币的国家理论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承认,实际上对法定货币能否恰当履行货币职能起决定性影响的,并不是法律赋予法定货币的名义价值,而是在市场上法定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因此,法偿性不能直接保障法定货币的货币职能,货币的国家理论将法偿性视为货币的法律本质和定义要件,与货币流通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无法解释经济运行中货币流通的现象,更是在接纳法定数字货币时遭遇困难。

货币法中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与性质

(一)法定数字货币应被现有法定货币体系接纳

1.法定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的关系。法定数字货币是现有法定货币也就是现金的代替物,其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由中央银行直接发行,被视作法定货币的未来形态。在经济学上,法定数字货币与既有的法定货币等价,在经济学上同样属于M0、高能货币。也就是说,法定数字货币同样能够派生出数倍于自身的存款货币,所呈现出的金融性质与既有的现金形态的法定货币并无二致。

可以说,除了存在形态以外,法定数字货币的各项性质均与既有的法定货币相同。因此,货币法所规范的法定货币体系应当有所扩张,将法定数字货币作为现钞之外的新形态纳入到法定货币体系之中。

2.法定数字货币的性质解释。欧洲中央银行的一位官员提出了货币的制度理论,认为货币只是完整制度框架下对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的一种可转让债权。由于当代法定货币是不能兑换的信用货币,因此法定货币之债的标的不是任何实物财产的交付,而是中央银行保持货币的可获得性、功能性和购买力的货币系统建构行为。所谓的完整制度框架,则指全面的法律框架确保货币具有稳定的购买力和清偿金钱债务的功能,保证社会公众可以将该债权用作交换媒介和价值贮藏的手段。

货币的制度理论抛弃了法偿性的要件,可以用于解释法定数字货币。采用货币的制度理论拓宽法定货币的定义后,法定数字货币就可以很自然地被法定货币体系接纳,在法律意义上成为法定货币的一种新形态。但是,货币的制度理论提出的央行维持购买力的义务,缺乏债权债务关系所必需的相对特别结合关系,对此问题仍需要法教义学上的进一步研究。

(二)法定数字货币需求的具体法制修改

在解决理论困境之后,为了适应法定数字货币的现实需要,相应的货币法立法亦须进行必要的适应和修改。第一,更改法定货币的定义形式。目前,现有法律将法定货币限定为实物,仅包含纸币和硬币。为了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法定货币的范畴,建议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律框架之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其直接形式包括纸币、硬币、法定数字货币三种。第二,缓和适用人民币法偿性的相关规定,不要求市场主体在一般零售交易中必须接受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债务清偿的支付手段。法定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偿性,不影响其作为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的性质。当然,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作为国家发行的货币,可以进一步探讨研究是否需要要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法定数字货币清偿债务。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定货币相关的制度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在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义务,确保法定数字货币适当履行货币职能。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调整,但不涉及法定数字货币的性质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为完善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应当在有关法律中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数字化发行流程作出规定;第二,明确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法定数字货币体系中的地位,要求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协助维护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确保法定数字货币能够无障碍地与商业银行存款相互转换;第三,调整反假币等问题的条文以适应法定数字货币的现实情况。

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金融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以比特币、Libra为代表的非主权货币的出现,预示着不依赖国家信用的非主权货币可能同样能够履行货币职能,挤占法定货币的存在空间。国家应当尽快基于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予以回应。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提升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效率,进而优化金融活动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计划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时,法定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研究必须先于现实中的发行实践,否则中央银行的发行行为就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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