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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现象分析

2020-11-14

声屏世界 2020年20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审判网民

网络暴力是指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这类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人们习惯称其为“网络暴力”。这些网络暴力的存在,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与精神伤害,而且不利于良性的社会舆论的形成,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探讨网络暴力的表现、原因和危害,提出一些基于社会现状考虑的能有效化解网络暴力行为的现实举措。

网络暴力的形态

语言暴力。网络暴力中最具有代表性同时也最常见的暴力形式是语言暴力,语言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一事件或人以非理性语言符号进行评论,其通常表现为谩骂、侮辱、指责和诽谤等。语言暴力的本质是网民在宣泄情绪,其宣泄渠道便是所运用的非理性语言。由于理性交流与讨论的匮乏,因此其实质并不关心事件本身的解决与发展程度。语言暴力的出现只会造成网民的非理性,扰乱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影响网民的上网体验。[1]

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采用你问我答、网友互助的形式,一改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是一种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人碰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2]

“人肉搜索”本身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其技术伦理是中性的。但观察现状我们可以发现,人肉搜索的应用多在于恶意挖掘新闻中的人物的私人信息与隐私内容等方面。即使其行为的最初出发点是为了推动事件的前进与解决,这种蕴含道德审判的手段依旧是失范的。如果说在2010年之前,“人肉搜索”主要是以天涯,猫扑等网络论坛社区为主要平台,那么在此之后随着微博在互联网影响力的增大,传统“人肉搜索”已经日渐转往这一急速崛起的社交网络平台。

道德审判。网络道德审判可称之为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3]

尽管网络社会的道德审判行为无法被认定为正统意义上的网络暴力,然而这种审判行为与网络暴力有着强烈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两种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一、同样都是以网络媒介为手段来释放个人感情,都存在相当的泄愤情绪倾向;二、两者都会对受害者的身心产生伤害,在特定情况下会逾界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道德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因其情绪先行的特征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干涉,其中媒介审判行为产生的消极作用更为明显。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浸润,道德审判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同时鲜有人视之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的危害

一、个人利益“易损化”。社交媒体环境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模糊。网络暴力的穿透力与影响力可跨越公域的限制,对个人的私人账号与其他内容展开攻击与骚扰,使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遭遇网络暴力霸凌的对象在情绪管理上容易失控,尤其是在遭受不白之冤的情况下,更加容易走向极端。

二、社会关系“冷漠化”。由于网络暴力行为参与主体的复杂性与庞大性,即使对于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网络暴力行为,许多网民也只是处于“看客”的状态。在“沉默的螺旋”机制作用下,理性的网民通常并不会选择与暴力行为据理力争,而是趋向于沉默。即便有理性的发声,也会迅速淹没在谩骂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传播。长此以往,社会的冷漠化程度将更甚,网民深陷于“不想管”“不敢管”“管不了”的状态之中,与猖獗的网络暴力行为形成螺旋式前进,后者愈发强势,而前者愈加沉默。其结果是社会正能量的缺失,人与人之间的温情难以为继,温度无法维系人们的社会关系。

三、施暴行为“普遍化”。网络暴力的可怕之处在于,在不知不觉间你就可能成为施暴者。[4]网络社会中的舆论生成与演变路径的特征之一在于网民的跟风与从众,当某个事件成为热点事件时,网民们便会跟随舆论风向去刻意挖掘,披露甚至制造相应的事件。当“蹭热度”与“赶热度”成为行动的目标时,网民为追逐热度通常不会对自身所发表言论负责与细致的核实。同时,在网民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肆意嘲讽时,大部分的人只不过是在“不这么做就格格不入”的心理驱使下而采取行动。施暴者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反而将自身置于批评者的高度,但是受暴者却遭受着巨大痛苦。

网络暴力行为的大多数现实后果都是对受害者精神上的损伤,难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判定伤害程度。此外,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后的追责难度极大,对于具体的攻击对象难以判定,陷入“法不责众”的难题之中。大部分遭遇网络暴力攻击的受害者还受到舆论环境的牵制,难以正常地使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利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和侵犯用户的隐私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但微博空间中寻找首发侵权踪迹较难,维权相较于现实生活中更加难以确定。[5]

网络暴力的规制

一、媒体把关。媒体组织之间务必要坚持良性竞争,积极互相合作,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沟通。媒体人必须认识到自身的“把关人”身份,充分强化行业道德准则,增强自律意识,以客观、中立等原则进行新闻信息的发布,重视自身行为的社会责任与后果,拒绝以商业逻辑和经济利益作为唯一导向,恶意发布虚假新闻、扭曲真相的信息,舆论导向的错误方向会加剧网络暴力现象发生的频率与规模。媒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人文关怀,在信息工作中务必牢记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以新闻当事人作为手段获取自身需要,认识到自身的工作对整个社会的综合影响。此外,媒介自身要加强素养,强化学习,丰富自身视野,肩负起合格的“意见领袖”的角色,引导网络环境向优化发展。

主流媒体的角色功能应该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当网络社会中的脱轨行为发生时,主流媒体应积极履行自身的职业。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发挥自身网络舆情管控的能力与优势。在主流媒体以公信力为资本的强势介入下,网络中大部分的舆情都将得以及时掌握住发展动态,使得越轨行为在理性声音的压制下丧失传播力,降低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频率。

二、网民自律。网络暴力现象的源头之一在于网民本身,网民也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参与者,网民素养的提高是降低网络社会中非理性表达的关键环节,广大网民应共同努力维护网络社区环境。应该认识到,网络与现实生活在本质上并无过多区别,社会中的人群在网络中形成的社区,同样需要遵守现实社会中的相关规范。人人都应该有发言权,但不可肆意通过抱团的形式剥夺他人的正当发言权利。网民应尊重网络社区中的其他人在表达上同样是具有社会身份的人。同时,网民之间也应联手互助,对于网络暴力行为要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及时加以发声与制止,树立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三、制度完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当下鱼龙混杂的人群存在着明显的侥幸心理,在互联网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游走在法律无法触及的灰色地带。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针对新乱象与新挑战时应当积极发挥科学立法的作用。相关的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必须以现阶段网络暴力现象的诸多特征,结合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添加互联网场景因素进行法律的修订,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规范,以明确有力的条文制止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可以尝试资源分级制度。分级制是世界范围内主流的网络资源管理手段,他国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加以借鉴并在本国语境下实现本土化。对网络中的图片,音视频等资源信息加以级别划分,实现分级管理,以此有效保障网络环境的良好,并能够推动未成年人网络浏览内容的高效管理与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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