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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特定权利与义务探析

2020-11-09宋晓波

桂海论丛 2020年5期
关键词:权利救济法律责任

宋晓波

摘要:文章阐释在抗击新冠肺炎的过程中,新冠肺炎患者依法享有免费医疗救治权、特定的生活和工作权以及受限制的隐私权。新冠肺炎患者特定义务则有主动配合隔离治疗的义务;不扩散和传播病毒,尽早就医的义务;主动报告病情的义务。文章全面分析新冠肺炎患者拒绝隔离或治疗的法律责任,隐瞒新冠肺炎疫情或接触行为的法律责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法律责任,以及新冠肺炎患者权利受到侵犯通过医疗权的救济、患者生活和工作保障权的救济、患者隐私权的救济等方式保障新冠肺炎患者基本的生存权利。

关键词:新冠肺炎患者;特定权利;特定义务;法律责任;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0)05-0097-04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全面保护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精神的重要内容。

一、新冠肺炎患者的特定权利

我国没有颁布“患者权利保护法”,关于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内容,没有相关的法律做具体概括。患者权利,意为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应享有的权利与应享受的利益[1]。

患者权利按其特征分类,可分为一般患者权利与特殊患者权利。一般患者的一般性权利主要有医疗权、知情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紧急救治权、复印病历资料权等[2]37。随社会发展,一般患者的权利已受重视,其权利保障机制日益完善。但传染病这类特殊患者的特定权利,受社会关注不够,相应的研究甚少。新冠肺炎患者必须接受强制隔离治疗,与一般患者有较大区别,其作为一类特殊的患者,应享有以下特定权利:

(一)免费医疗救治权

1.新冠肺炎患者应得到及时救治。《国际人权法》确认了健康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3]。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患病的情形下,获得国家医疗保障的权利。传染病人的受救治权已在《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相应条款中得到明确,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生命和健康权是患者的第一权利,受感染患者应获得及时救治。

依法享有国家医疗救治是新冠肺炎患者的基本权利,患者应得到及时、合理的医院诊治。为确保新冠肺炎患者基本医疗权的实现,国家必须保证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充足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等。但是,如不对攜带强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采取隔离治疗的强制方式,将无法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因此,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健康安全和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双重需要,新冠肺炎患者享有的治疗或隔离方式的选择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2.新冠肺炎患者应得到免费医疗救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传染病救治费用的减免政策,只针对特定的困难人群,并不适用所有传染病患者。目前,我国对于紧急医疗救治行为尚缺乏完善的配套法规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费用防治管理办法》只强调了对于患者或疑似患者实行先进行救治,再结算费用的基本救治原则,并无具体的强制保障性条款。

就目前而言,新冠肺炎的治疗费用不菲,据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杨青峰医生2020年3月15日晚发布的微博内容,治疗一位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医药费用是112.9万元,且只是目前住院治疗的费用,其他医疗费用还未最终结算[4]。可见,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新冠肺炎的治疗费用是个沉重的负担。新冠肺炎患者如若因为无力承担治疗费用,而不去医院治疗,且不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不仅危害自身安全,更会增加旁人的感染风险。为最大限度控制新冠肺炎的进一步扩散,阻止新型冠状病毒在社会上的快速传播与扩散,保证广大民众的健康安全,必须对新冠肺炎患者予以免费治疗。解除民众对医疗费的后顾之忧,让新冠肺炎患者及时到医院救治,接受隔离治疗,从源头上控制病毒扩散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冠肺炎目前无好的诊疗方案,没有针对病毒的特效疫苗的特殊情形下,政府应明确立法规定,将新冠肺炎纳入免费医疗救治范围,出台详细的医疗救治方案,保证每一位新冠肺炎患者得到有效治疗,完善我国紧急医疗救治体系。

(二)特定的生活和工作保障权

新冠肺炎患者在接受强制隔离治疗期间,政府应为患者提供其隔离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保障患者基本的生活、饮食习惯不受影响,在限定区域内可以活动。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新冠肺炎患者所在的工作单位,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必须给患者支付工作报酬,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与患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新冠肺炎患者工作上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了政府“只隔离病毒,不隔离爱的承诺”,让患者安心配合隔离治疗。新冠肺炎患者经治疗康复后,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工作权利,应得到同等的工作就业选择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歧视。

(三)受限制的隐私权

2020年2月初,云南省文山州人民医院的文某等职工私自拍摄入住本院的新冠肺炎患者的隐私信息,并在微信群公开散布[5]。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新闻媒体公布的第一例侵害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的典型事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初期,新冠肺炎患者的隐私权利保护在部分城市未得到充分重视,在疫情信息发布过程中,将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在公众媒体上公布的事例时有发生。

患者的隐私权是患者在接受医治时,因诊疗的需要可被医院及医务人员合法获悉,但不可外泄的个人秘密[2]38。一般情况下,在患者入院诊疗的过程中,患者的病情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属于保密的内容,医生对患者隐私信息要保密,一旦泄露患者隐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情况之下,患者的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其与公众的知情权会产生冲突。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新冠肺炎患者作为公民,有权隐瞒或维护自己的个人秘密,而公众知情权则是社会公众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秘密信息,满足知道的需要。新冠肺炎患者担心公开自己的姓名及相关隐私后,会受到歧视,而公众又需要尽可能多的知晓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信息,以减少接触和降低恐慌情绪,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因两者不同的利益需求,冲突便应运而生。在患者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解决之道就是在冲突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平衡既要实现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又要能够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6]。在解决权利冲突时,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权利不得滥用,因此患者隐私权的行使应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限制,即两权冲突,公众知情权优先于患者隐私权。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语境下,为了控制疫情蔓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受到克减,其隐私权利的行使边际应受到限制。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基于社会公益保护之目的,行政机关可以公布新冠肺炎患者个人相关隐私信息,但如何把握公众知情权与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之间的“度”,应以下列三原则为考量标准:第一,合目的原则。执法部门在对新冠肺炎患者个人隐私进行搜集的时候,一定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为指导,所搜集的信息仅限用于防疫,不能超限使用。第二,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在搜集和公布新冠肺炎患者相关个人隐私信息时,应采取对其影响或干预最小的方式。第三,安全原则。以公益之目的搜集新冠肺炎患者个人信息,应保证信息搜集、使用、传递、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不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因此,各地政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布已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相关信息时,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精神,应选择性过滤掉涉及新冠肺炎患者私人隐私的信息,正确、合理的保护新冠肺炎患者的隐私权。

二、新冠肺炎患者的特定义务

患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交费、陈诉病情、配合治疗、接受治疗等义务[7]。除遵守常规患者之义务外,新冠肺炎患者应履行以下特定义务:

(一)主动配合隔离治疗的义务

隔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8]。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应主动接受隔离治疗。到特定医院进行全封闭隔离治疗的方式,是切断病毒传播、遏制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已在SARS的治疗中得到了成功验证,是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唯一路径。新冠肺炎患者应自觉接受隔离治疗,主动履行强制隔离义务,自我有效隔离,为社会的安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不扩散和传播病毒,尽早就医的义务

新冠肺炎病毒的高传染性和强变异性,已得到医学专家的确定。新冠肺炎患者一旦被确诊,应第一时间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不对他人造成二次传染。同时应做好个人防护,遵守社会公德,自觉践行文明公民义务,不恶意传播病毒,患者本人及家属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做好居住区域或逗留区域的消毒工作,避免病毒的进一步扩散。

(三)主动报告病情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新冠肺炎患者主动报告病情的强制性义务,对于个人感染病毒的时间、地点、接触的相关人员、行动轨迹等内容,新冠肺炎患者应如实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如实报告,便于政府准確掌握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新冠肺炎疫情。

三、新冠肺炎患者的特定责任

(一)拒绝隔离或治疗的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患者不自觉履行隔离治疗的义务,多次出入公共场所,放任病毒的二次传播,将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据媒体报道,个别区域出现已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隔离治疗,甚至擅自逃离指定隔离场所,违规出入公共场所造成多人被传染的严重后果。

新冠肺炎患者因不接受隔离治疗,引起病毒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刑罚[9],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具体内容。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时,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隔离措施的,以“妨碍公务罪”罪名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不久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再次强调了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不遵守强制隔离规定,擅自脱逃,且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恶劣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处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受强制隔离治疗的新冠肺炎患者如逃离医院,不仅应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其失信信息将被录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黑名单的方式,加大对拒不接受隔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海市是首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授权地方政府规制新冠肺炎患者的违法行为的城市。

(二)隐瞒新冠肺炎疫情或接触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新冠肺炎病症,且主动与他人接触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10]。新冠肺炎患者在明知自身已被感染的情况下,不论其心态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心态,仍然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发生多人被感染的严重后果,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定罪。

(三)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患者,只要符合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主观故意认定,达到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11];此处的“故意”意指,新冠肺炎患者主观上已认识到病原体,且仍主动实施传播病原体的行为。新冠肺炎患者明知新冠肺炎病毒的危害性,不采取防护措施,主观上放任与他人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触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刑罚最高可处以死刑。

四、新冠肺炎患者的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是新冠肺炎患者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强势的行政强制权在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难免会侵害患者相关权利。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是保障患者权利的核心内容,救济的主要方式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具体包括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

(一)患者医疗权的救济

如上所述,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新冠肺炎患者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有权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即没有法律授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能滥用强制隔离权。在新冠肺炎病毒防治过程中,无法律授权的单位和部门,不能对新冠肺炎患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否则,受到非法强制隔离行为侵害的患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干预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不当使用将给公民权利带来损害。因此,为保障公民权利受侵害后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国家必须在严格的法律监督中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对新冠肺炎患者做出强制隔离措施的决定时,必须依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行政程序,依法送达强制隔离的行政通知,清楚告知患者被隔离的事由,给予患者陈诉和申辩的机会,告知患者权利救济的具体方式,并让患者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完成行政强制行为的整个流程。如对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异议,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是新冠肺炎患者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如不当或违法行政强制行为给新冠肺炎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请求。为切实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的合法权益,应不断健全行政赔偿制度,扩大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简化司法程序,制定科学的赔偿标准,让患者的权利救济落地有效。

(二)患者生活和工作保障權的救济

《传染病防治法》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均明确要求企业支付新冠肺炎患者及其疑似病人在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报酬,新冠肺炎患者享有相应的工资报酬权,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如企业拒绝向其支付报酬,或在其医疗救治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新冠肺炎患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依法捍卫个人工作保障权益。

(三)患者隐私权的救济

首先,应从立法上给予患者隐私权的保障,虽然患者隐私权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所规定,但其作为特殊且独立的人格权,有必要制订《患者权益保护法》单行法,明确患者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与救济方式,配套相应的操作规则,详细规定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切实解决患者隐私权保护中日益严重的权利之冲突。其次,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利益的考量与权衡,是解决其权利救济问题的关键。在具体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可依据“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基于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在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的让渡是否合理、损益是否最小、个案中各个冲突权利的价值位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

参考文献:

[1]王晓波.医患冲突视阈下的患者权利谱系管窥[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4):276.

[2]朱婧睿,郑梦圆,王明艳,赵敏.1996-2018年患者权利研究综述[J].医学与法学,2018(4).

[3]治疗新冠肺炎要花多少钱?“1128739.66元!”[EB/OL].http://news.medlive.cn/all/info-news/ show-167180_97.html.

[4]龚向前.人权保障与我国传染病控制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9):48.

[5]崔晓丽.被疫情撕扯的知情权与隐私权[N].检察日报,2020-02-19(6).

[6]张弛.患者隐私权定位与保护论[J].法学,2011(3):41.

[7]蔡晓卫.医患强制法律关系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147.

[8]仇永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J].中国医院管理,2003(8):17.

[9]杨欢.让隐瞒病情者无所遁形[N].法制日报,2020-02-10(14).

[10]王超.配合排查是法律义务[N].吉林日报,2020-02-02(5).

[11]李文峰.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N].检察日报,2020-02-12(10).

责任编辑陆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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