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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教材出版著作权侵权现象及对策研究

2020-11-06祝梅

新闻传播 2020年15期
关键词:数字出版著作权

祝梅

[摘要]随着出版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方式的兴起,传统课程教材也开始在纸质图书基础上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出版,但由于数字化图书法律法规、侵权行为认定机制等的不完善,数字图书出版可能会产生大量的著作权审查、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本文围绕数字教材出版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数字教材出版的著作权授权、审查,以及著作权法律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著作权版权保护、行为损害处理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数字出版;数字教材;著作权;侵权现象

相对传统纸质图书出版而言,数字教材出版的著作权保护,除面临着海量的数字授权困境外,还存在著侵权范围难以衡量、侵权责任认定不清等问题。在中小学、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个领域的数字教材的出版、使用方面,数字教材实际上不一定借助正规出版机构进行出版和发行,而是通过开放的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共享,大大增加了数字教材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发生。基于此,建议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依照纸质图书的著作权出版、交易与合作模式,加强数字教材出版著作权授权保护、侵权责任认定,最大程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数字著作权的概念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数字著作权的主要概念

“著作权”这一概念最早源于西方的“作者权”,指的是政府机构为获取商人群体的特权费,授予图书或出版商垄断的印刷权利。而数字出版著作权兴起于20世纪80、90年代,这一时期数字化信息技术得到快速发展,互联网通信中存在海量的数据资源,如何对这些数字出版物进行著作权保护、安全介质存储,成为网络信息传输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在网络渠道流通的数字出版资源,因为互联网开放化的流通介质,出现数字资源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著作权管理难题,也为纸质图书出版的数字化转型,带来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挑战。

(二)数字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以来,我国针对数字著作权有两部法律规范,分别是《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两部法律规范对数字著作权侵权行为、惩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著作权法》是数字出版物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第九条至第四十六条指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对这一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部分权利可以通过授权进行转让。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就有关于数字出版物侵权行为的规定,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经由网络信息渠道向公众传播作品资源,发行与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涉及到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侵权人利用数字出版物谋利,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计算作出赔偿,一般由人民法院对其侵权行为、侵权情节进行界定,赔偿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

二、我国数字教材出版面临的著作权侵权现象

(一)教材服务商未取得授权,发行数字或电子教材作品

相对于纸质教材出版而言,数字教材出版的环节较为简单,其中教材出版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可能在没有获得网络授权情况下,将专业教材的电子版资源,上传至互联网网站,或者存储于网络后台服务器之中,这本身即构成一种侵权行为。为降低数字教材出版的支出成本,多数网络服务商不会主动地向著作权人提出相应的授权或提供使用费用,而是会针对实际使用的数字作品数量,与著作权人展开多轮的协商谈判,获取到部分教材资源的收益,才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关费用。

(二)数字教材出版流程不规范,为数字教材非法传播提供空间

不少类型的数字教材出版仅通过数字版权的授权或转让,就可以任由出版发行商制作出数字教材,在网络服务平台上架与销售。这种数字教材的制作发行模式,很容易为非法盗版资源的网络传播提供空间,在缺乏数字底纹加密、硬盘绑定、DRM浏览控制的情况下,部分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制作出一系列数字教材盗版作品,在网络中免费传播与下载。因此,面对开放的互联网络传播渠道、数字版权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只有制定完善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机制、加大查处力度,才能减少数字教材出版的著作权侵权现象。

(三)数字教材的用户未经授权,下载与传播数字资源

数字教材的著作权人、用户之间,也会由于网络数字内容、传播载体等的便捷传播,而带来一系列搜索、阅读与下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从数字教材出版流程可以看出,数字资源需要依托网络资源站点、后台数据库等载体而存在,这就为数字教材的侵权创造了机会。广大网络用户借助于搜索引擎、超链接技术等手段,能够获取到网络资源站点、云存储平台的数据信息,这一侵权行为的来源广泛、数字侵权作品的传播也更加隐蔽,整个侵权流程违法成本低、责任追踪非常困难。CNNIC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其中我国城镇网民规模为6.49亿、农村网民规模为2.55亿。如此庞大的网民用户基数,为数字教材侵权问题的查处与打击维权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三、现行数字教材出版著作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出版著作权法律的复制权限范围过大

企事业主体或网民个体对网络信息的复制、下载,是不同行为主体获取多种数字资源的主要方式,但其中又存在着严重的网络侵权问题。相较于纸质出版作品的盗印与传播而言,数字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查处更加困难。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借助于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的数字出版信息传播,作出了相关权限规定、侵权认定。该《条例》第四条指出,广大读者受众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阅读与浏览馆藏内的网络数字出版作品,可以引用图书馆、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小部分作品信息,包括对网络数字版权内容进行引用、翻译、广播与保存等,引用或复制比例要在10%以内。《著作权法》也指出,读者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出版著作进行下载、复制,但这显然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数字出版修改或汇编的权利界定不清晰

数字出版作品的存储与传播,要经过一系列的转让或授权行为,才能够保证著作权人、被授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行《著作权法》有关修改权、完整权、汇编权等权利的规定,见于该法律条文的第四十七条,在其他网络主体未获得授权情况下,对数字作品作出任何修改,都屬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但一旦数字化教材资源,进入图书馆资源库、后台数据库后,数字教材著作权的归属就存在争议问题。

四、数字教材出版中著作权侵权现象的解决策略

(一)制定统一的数字教材出版授权、制作与传播标准

数字教材在网络中的授权、传播,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对其作出有效的规制与保护。数字教材的授权传播,要通过DRM控制系统的引入,建立统一的数字教材编审、排版、打印、复制与传播的管理制度,对数字教材进行密钥加密、访问控制与数据库存储,由数字出版商或数据资源库平台,为用户群体按照约定模式提供相关资源,尽可能保障数字教材授权与传播的规范化、合法化。

(二)建构数字教材资源库,加强著作权侵权管理数字教材的网络传输与共享,并不能通过对网民个体行为的严格约束,来达到数字教材著作权保护与管理的目标,而要从数字教材资源的来源入手,加强专业图书资源库、数字图书馆等的建设,注重对教材内容访问、下载与传输的控制,才能减少数字教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4这一过程中,政府或高校行政主体,也要建立一定的财政补偿金、数字图书税等制度,对数字教材资源的使用提供相应补偿,维持公共资源库的正常运转。

(三)完善数字教材著作权侵权的责任认定、惩处措施

在著作权侵权不断发生的当下,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对著作权侵权界定、惩处方案,作出进一步规定与完善。首先对原有数字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范围的不断缩小与修改,包括网络主体对数字资源的复制、下载与传播等,都作出一系列的侵权规定。

结语

当前对于数字教材出版的著作权保护,要从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等法律法规层面,以及数字图书资源库、规范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明确规定哪一行为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哪些数字版权作品进行使用,引导著作权人利用现有的法律条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通过建构数字图书授权与传输的统一标准,缩小网络群体对数字作品的复制权限,加强数字教材内容的授权管理与惩处,可以有效解决数字教材出版中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志文.数字出版资源版权保护探析[J].出版与印刷,2017(01).

[2]白春玲.浅谈图书著作权保护中的区块链应用[J].科技风,2019(36).

[3]蔡立媛,赖明妍.浅谈信息时代数字出版侵权问题及对策[J].西部学刊,2018(12).

[4]李东.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报业,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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