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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所见特殊人文社会环境背景下的文物保护利用实践

2020-10-19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100029

中国文化遗产 2020年5期
关键词:文物古迹吴哥古迹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自2010年以来,在肯尼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参与国际合作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之际,笔者实地考察了当地的一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案例。这些国家在特殊人文社会环境背景下存在一些文物古迹保护中的特殊现象,由此联想到我国大遗址保护尤其是跨区域超大型遗址的保护管理与利用过程中较长期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浅尝辄止,期待多方面的指正。

一、肯尼亚滨海地区的文物保护利用

地处非洲东部的肯尼亚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的比较早、比较好的非洲国家,与世界文化遗产和国际古迹遗址保护有着较为密切的渊源关系,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有较大贡献。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九届会议及第一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正式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并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内罗毕建议》与1962年12月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简称《华盛顿宪章》)等一起,推动了世界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历史地段、历史环境、历史风貌的高潮,为遗产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2001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肯尼亚拉穆古镇(Lamu Town)和乌兹别克斯坦的世界文化遗产希瓦(Khiva)、布哈拉(Bukhara)、撒马尔罕(Samarkand)等丝路绿洲古城都为此提供了极好例证。

(一)肯尼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有其突出的自身特色

肯尼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管理体制单一、顺畅,全国的博物馆(含遗址博物馆、遗址展示陈列馆)以及各类文物古迹保护和文博考古研究工作,都由肯尼亚国家博物馆统一指导管理,对国家文化与艺术部负责,行业垂直管理的色彩和特点浓厚,整齐划一,不受地方政府约束和影响,但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肯尼亚国家博物馆设总馆长,全国各地的大小博物馆、陈列馆馆长都对总馆长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固然有其适合的国情,但从行业和专业发展来说,也存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肯尼亚文物古迹保护与展示利用秉持“最小干预”和朴素自然理念,在特殊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对古遗址的开发展示简单自然,力争原真展示遗址风貌,尽量不在遗址地开发建设繁杂的旅游设施。肯尼亚人对文化遗产的确是真正抱有敬畏之心,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利用充分尊重自然条件,强调自然和文化因素的交融,以及人、社区和遗产共融一体的非洲文化遗产显著特点,保护历史环境和遗产地原真风貌。在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条件下对古遗址保护及展示利用更显和谐自然,展陈手法并不夸张和人为渲染,朴素简洁,也不过多干扰遗址环境,力求客观真实,最少干预原则坚持的比较到位,把遗址保护好,让公众读明白即可。总之,肯尼亚文物保护与利用中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和《内罗毕建议》等落实的相对较好。

肯尼亚滨海地区保存了较多古城址、清真寺和柱墓等地面建筑遗址,如蒙巴萨地区的耶稣城堡(Fort Jesus)、马林迪(Malindi)地区的格迪古城(Gedi)和拉穆群岛(Lamu Islands)地区的帕泰古城(Pate)、上加古城(Shanga)、西尤古城(Siyu)、法扎古城(Faza)、塔卡瓦古城(Takwa Ruins)、拉穆古镇等,充分展现了斯瓦西里文化(Swahili)及伊斯兰文化在环印度洋商贸文化交流的非洲东海岸地域的传统风貌[1][2](图1)。究其文化遗产保护模式,针对不同的保存状况和遗产地环境而表现出不同的保护利用状态,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拉穆古镇,为历史文化古镇城区,包括具有代表性的拉穆城堡,约自9世纪以来逐步形成今天的古镇与居民和谐共生的状态,突出体现了古老的斯瓦希里独特的传统文化和东西方商贸文化特色。拉穆古镇除了有文物建筑之外,还保存了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共同形成了古镇整体面貌,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保留了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了古镇历史的连续性,从而使古镇价值得到了升华。

第二种是耶稣城堡、西尤城堡、格迪古城、塔卡瓦古城等,都被辟为遗址博物馆或遗址公园,但具体的保护利用方式又有所不同,其中前二者兼具博物馆文物库房和办公场所的功能,只是西尤城堡地处帕泰岛上,与更偏向于古遗址陈列馆或遗址公园的后二者一样地理位置较偏僻,利用程度不是很高。

第三种是马林迪老城、曼布鲁伊(Mambrui)柱墓和拉穆群岛的帕特、西尤、法扎等古城遗址,都与现代村镇叠加交错沿用一体,只不过马林迪老城和曼布鲁伊柱墓区设置了保护围墙,针对村镇人口较密集和交通流动等因素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3]。

第四种是偏离村庄的海滨古城遗址,如考古工作较好的上加遗址,无村民居住也无保护措施,是一处相对冷落的古城遗址,地面遗址保存较好,传说这一带是明代郑和船队登岸的海滨之地。

图1 肯尼亚滨海地区文物古迹分布示意图

在保护利用实践中,这些城址的保护展示体现了符合肯尼亚滨海地区当地环境条件的不同特色。例如,2012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耶稣城堡,地处人口相对稠密的蒙巴萨市区海滨地区,在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前后,城堡周边环境、遗址本体,都没有任何改变,周围没有大规模的人为干预,只是在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在古城入口处矗立了1通与环境协调的世界文化遗产标志碑。再如,塔卡瓦古城地处近海岸线的海边台地的干旱沙地丛林地带,格迪古城地处人口稀少的海滨丛林地区,它们都有小而精的专门遗址陈列馆,遗址保护利用也非常自然,古城展示线路与标识牌匾等都非常简易但不失协调和趣味,这可能与当地的自然环境特点有关(图2)。但是,我们也看到,这种近乎乡愁式的保护利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遗址公园的持续发展营运后劲稍显不足,如塔卡瓦古城遗址公园内,当初的一些简易设施已基本被闲置甚至废弃。

(二)肯尼亚文化遗产保护中也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肯尼亚在文物保护技术和文化遗产领域科学研究方面需要加强与国际文物保护技术较先进国家的交流合作,逐步增强本国文物保护技术实力与应用。在古迹遗址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文物用地的土地管理制度和遗产地保护与居民生产生活的矛盾等方面。

1.土地高度私有制环境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管理制度缺陷。

肯尼亚马林迪市卡提布(Khatibu)清真寺遗址是一处约始建于9世纪延续至16、17世纪的宗教遗址,滨临印度洋西海岸。该遗址尽管规模面积不大,但是伊斯兰教在非洲东海岸早期传播的最具代表性的遗址之一。然而,一堵珊瑚石水泥混凝砌筑的薄墙将如此重要的一座遗址一分为二,被分割的北半部分归属英国老妪所有地内,而南半部分归属白滩度假村(图3)。这种因土地私有而造成的对文物建筑保护的人为影响,既不属于正常或非常时期的养护、物理加固和保护性修复行为,又导致遗址保存地点的长期改变和文物建筑的外貌特征。

图2 塔卡瓦古城展示中采用的珊瑚石小路

图3 卡提布清真寺遗址中间砌筑的私人领地分割墙

图4 与村庄农田共存的帕泰古城

这种情形下,可能需要借鉴中国文物保护管理的一些做法,如强调文物古迹的国有属性,采取文化遗产用地的土地置换、征收等做法或许是可行的。类似域外文物保护中的特殊现象,在中国表现为同一个古遗址或古墓群,却因相邻行政区划管辖的不同而人为分割成两个甚至多个遗址,不宜形成一处大遗址的区域整体保护和历史文化内涵的深度挖掘及展示利用。

2.遗产地居民延续生存环境条件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

肯尼亚拉穆群岛地区是历史上商贸文化交往频繁的滨海胜地,其中的拉穆岛被称为历史文化地区和居民生息融合的世界遗产典范之一,与之毗连的帕特岛、曼达岛上古遗址众多,共同体现了这一印度洋西海岸群岛上人类繁衍生存的历史面貌。由于海岛地域环境和历史发展条件以及当地传统习惯等多重因素影响,帕泰岛上的帕特村、上迦村、西尤村、法扎村等都不同程度地坐落于古遗址之上,岛上的很多古城遗址基本都和现代村庄交错在一起,尤其是帕特村古城保护与村民生活的相融问题值得关注。

帕泰古城是拉穆群岛地区地处现代村庄中较大的一处古遗址,且保存状况相对较好。然而,这里的古城遗址和传统古村落保护与利用也存在一定矛盾,现代村民生活与古城保护如何和谐共生始终是这一带人们的烦恼和希望。古城遗址分散在现代村庄的民居区和村畔田地里,与岛上其他古城遗址基本差不多,多为13、14世纪遗存,有古城墙、早期民居、古墓葬、古街道等建筑遗迹,大部分早已残毁,但也保存有两层楼建筑的所谓储藏室遗存,珊瑚石建造的高大建筑极具特色,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一处逝去的古代城邦当时的经济状况还是比较雄厚的(图4)。由于古代遗存和现代村庄交织在一起,虽然村民拥有强烈的古城保护意识和愿望,也参与到了部分保护与修复活动当中,但遗址保护还是受到了村镇经济发展和人为活动的不小影响,如果不注意保护,一些文化遗产将会消失。

二、柬埔寨吴哥古迹保护利用

柬埔寨曾长期以来处于殖民地管理状态,政府独立后文物保护得到不断发展,逐步走出战乱和贫困的历史环境状态,创造了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密切协调发展的国际化之路,吴哥古迹成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调推动的拯救吴哥古迹国际行动和柏威夏寺(Preah Vihear)争端的成功解决及其有效保护,无疑成为柬埔寨乃至国际文物保护史上的重大案例,为国际社会相关文物古迹保护提供了经典范例。

(一)吴哥古迹高度富集的废都遗产国际化保护行动为世界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树立了实践标杆

吴哥古迹是一处拥有众多古迹和考古遗址的著名世界文化遗产,尤其是作为废都核心地区的吴哥城一带遗存高度富集,文化遗产面貌高度趋同。吴哥王朝迁都金边以后,由于历史的变迁和人类活动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吴哥古迹受到岁月的侵蚀或遭到人为的破坏,濒临严重保护风险。约自19世纪中期以来,吴哥古迹保护研究工作逐渐进入国际视野。20世纪初,为了保护和旅游利用吴哥古迹,法国远东学院主持从1908年开始在吴哥古迹核心区创建“吴哥保护区”,并在此基础上从1911年3月开始建设“吴哥考古公园”,直至1925年才正式建成,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保护研究工作,吴哥古迹保护进入正常发展进步时期。今天的吴哥国家公园发展运营越发科学规范,成为世界上最负盛名的古迹遗址类主题公园之一。

图5 吴哥古迹核心区国际保护行动

1989年柬埔寨联合政府主席西哈努克亲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提出了保护吴哥古迹的请求,得到国际社会积极支持。199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呼吁国际社会共同拯救吴哥古迹。1992年12月14日在第16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吴哥古迹被同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面,由法国和日本牵头,组织国际上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发起“拯救吴哥古迹国际行动”,并成立了保护吴哥古迹国际协调委员会(简称ICC),协助柬方以会议和专家咨询的方式对各国参与吴哥保护和研究的机构提供协调和建议。经过多国和国际组织十余年的抢救性保护,从2003年开始的10年,吴哥古迹步入保护与研究并重的轨道,在实施保护修复的同时,也强调吴哥文明起源和建筑考古等课题研究。2004年6月28日在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吴哥古迹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2013年公布《吴哥宪章》,从而使吴哥古迹保护进入科学保护修复和深入研究的历史新阶段(图5)。

纵观百余年来吴哥古迹保护管理与传承利用历程,这是一例真真切切的国际文物保护行动的典范,也是国际文化遗产合作交流的经典案例,为文物保护双边或多边的区域合作或国际合作提供了行动方案,也贡献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项长期的国际化文物保护行动仍在持续,吴哥文物保护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相信会在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上发挥更大积极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世纪60年代,因埃及阿斯旺水坝的修建,努比亚地区密集分布的许多古代城址、宫殿、寺庙及古道路等人类文明艺术宝库面临大面积淹没的风险,埃及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呼吁全世界提供援助,教科文组织和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发起“拯救努比亚遗址国际行动”,全世界有50多个国家和百余家民间机构参与其中,纷纷从人力、技术、物质上提供援助,拯救努比亚古迹工程从1962年开始动工,分几个阶段进行,历时近20年完工[4]。近年来在尼泊尔和缅甸大地震灾后文物古迹抢救保护修复中,同样联合国教科文组呼吁全世界不分国别、不分种族而共同行动起来保护全人类遗产的责任。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世界遗产属于全人类,在保护人类遗产方面各国不应当因制度或国情的不同和文化差异而相互掣肘,从而妨碍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应抛弃偏见,彼此协作,共同承担责任保护世界遗产。

(二)坚持不懈并成功解决区域冲突地区柏威夏寺的归属及其文化遗产保护难题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和指导

国际上面临武装冲突或区域冲突环境而可能遭受战乱破坏影响的文化遗产保护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类是遗产的国别所属清晰者,而另一类是国别属性存在争议者。对于国别清晰者,应充分发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调停呼吁和组织国际队伍抢救性保护修复,如“濒危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基金”(冲突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国际联盟)正在国际范围内实施务实保护项目。对于国属存在争议而面临冲突风险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发挥国际组织协调和国际法庭裁决的作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自然因素、人类活动甚至区域冲突对文化遗产所造成的损害,最终解决文物古迹的国家归属问题,举世瞩目的东南亚建筑艺术的代表之一柏威夏寺即属于此类。

柏威夏寺地处柬埔寨和泰国边境地区,两国在历史上都宣称对柏威夏寺及其所属区域拥有主权。20世纪50年代柬埔寨取得独立后,与泰国就柏威夏寺归属产生争议,这里曾经一度属于冲突地带的人类宝贵文化遗产地。1962年海牙国际法院审理了柏威夏寺争议案,就实质性事项裁定柏威夏寺归柬埔寨所有,但柬埔寨与泰国对该寺庙附近的领土归属依然存有争议,泰国对国际法院的判决一直有保留,曾拒不接受国际法院判决并长期占领柏威夏寺,而柬埔寨从未放弃海牙国际法院恢复对古寺主权的斗争。2008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柏威夏寺为“表现人类创造的经典之作”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柬埔寨第二处世界文化遗产,增强了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5]。此后,柬泰两国围绕这一地区的主权争议再次升温,并多次发生武装冲突。海牙国际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就柬埔寨和泰国围绕柏威夏寺周边地区的领土纠纷做出判决,对此前海牙国际法院于1962年就该领土纠纷做出的裁决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明确了柏威夏寺整个地区的地理界线,裁定柬埔寨拥有整个柏威夏寺地区的全部领土主权[6]。从此,该地区恢复了昔日的安宁,柏威夏寺文物古迹没有因争议而受到破坏,得到了应有的尊重。2014年起,中国与印度共同承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特设柏威夏寺保护国际协调委员会联合主席国,柬埔寨政府与多国文物保护队伍合作,使柏威夏寺走上了科学保护利用之路(图6)。

在柏威夏寺争议案中,海牙国际法院深入把握了遗产地区的历史文化渊源,提出了遗产地归属的学理依据,对边界条约、联合勘界委员会职能、地图在解决边界问题中的作用以及在边界划定后政府在边界问题上的态度等方面都做出了精辟的阐述,这对于国家之间的划界与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于闻名世界的文物古迹,无论存在争议或意见不同,首先要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议,抛弃偏见,尊重并共同保护人类遗产,一旦发生区域冲突,应由相关国际组织协调解决,避免文化遗产遭受破坏。

图6 柏威夏寺第Ⅴ塔门

三、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的一点思考

数十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文化遗产领域的中外合作交流,视野越发广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文物保护的发展进步。面对肯尼亚和柬埔寨等国外文物古迹保护的上述特殊现象,也不禁会使人联想到国内的一些文物古迹保护的特殊情形,尤其是基于属地管理和管辖权问题而如何积极主动谋划推动文物古迹保护,还是值得关注和思考的。

(一)关于中国文物保护的属地管理

肯尼亚文物保护政策与管理体制是全国统一逐级直接管理,类似于中国税务等行业的垂直管理体制。在中国,文物古迹归国家所有,且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如市(县)级文物的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但是,客观上存在着因行政区域管辖造成的同一古遗址随行政区划而人为分割保护管理的现状,关于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案例不少,这也是我国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特殊环境背景下文物古迹保护的突出表现。

在我国数批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当中,一些古遗址古墓葬的名称耐人寻味,实际上早已引起过学术界的质疑和讨论,但这样的文物保护单位命名似乎已经被学术界所接受。跨村镇的如元君庙-泉护村遗址(陕西省华县)、陈庄-唐口遗址(山东高青县花沟镇陈庄和唐口村之间)、宝山-六道沟冶铜遗址(吉林省临江市);跨省内市县区的如曲村-天马遗址(山西曲沃县、翼城县)、大工山-凤凰山铜矿遗址(安徽省南陵县、铜陵市)、甘肃果园-新城墓群(甘肃省酒泉市、嘉峪关市)、营盘山和姜维城遗址(四川省茂县、汶川县)、成都平原史前城址(四川省新津县、郫县、温江县、都江堰市、崇州市);跨省份的如许家窑-侯家窑遗址(山西和河北)、居延遗址(甘肃和内蒙古)等等。这其中的一些考古学文化或遗址命名真的科学吗,符合学术标准规范吗?如此命名并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许是一种大遗址保护管理措施的技术处理,看似尊重了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解决了一些保护管理问题,但与此同时实际上也为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落地落细埋下了隐患,不得不引人思考。

事实上,这类古遗址、古墓群都经过比较充分的考古调查,都具有相对明确的分布范围和文化内涵,且与长城、大运河等跨省区超大型线性遗产不同,前者基本上就是一处处分布范围明确的遗址点。如甘肃的果园-新城墓群是我国北方地区已发现的规模较大的魏晋至唐代墓葬群,是一处完整的古墓区,但属于酒泉与嘉峪关市分区保护管理,河西走廊地区如此超大型的古墓群数量众多,但都以一处处规模范围明确的古墓区存在,无论学术研究抑或保护管理都不宜人为割裂论之。再如位于河北省阳原县侯家窑村与山西省阳高县许家窑村之间的梨益沟西岸的许家窑—侯家窑遗址,是一处分布在历史上唇齿相依的两个村庄之间的非常重要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两地由于行政区域划分不同而因遗址保护单位归属问题争执多年[7]。居延遗址是指分布于甘肃省金塔县境内黑河流域和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境内额济纳河流域两岸绵延约300公里范围内的超大型遗址群,与其他古遗址相比则有些特殊,由于两省区的边界线划定问题而引起保护管理的互相排斥,这实际上反映出作为一处地域边界尚不清晰的文物保护点,公安部门、文物管理部门面对一旦发生的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会出现难以办理的困境。

诸如此类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区划管辖权造成的归属问题曾经屡有发生,双方往往产生古遗址之争,从异议、争议、争执、排斥到纷争、纠纷、抗议,甚至发生矛盾冲突乃至械斗风波,这些纷争对古遗址的保护和抢救没有任何益处,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文物保护区域管辖权责的履行,甚至失职渎职,古迹遗址得不到有效保护和研究利用。这类现象与前述肯尼亚卡提布清真寺遗址被人为分割成两部分存在某些类似,应当引人思考,至少要考虑到文物古迹的完整性。

(二)对古迹遗址管辖争议的初步思考和建议

前述国内外文物古迹保护中存在的私有土地归属、属地管理和区域管辖举例中,虽不能以偏概全,但是基本涵盖了国界、省界甚至市县乡村多个层面,遗址大小也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如何解决好这类涉及古遗址管辖权争议和文物保护利用问题,需要不断探索。

1.建议加大中央和专业结构的国家层面协调作用,解决遗址管理争议和纠纷,甚至可以运用行政仲裁和司法调解,明确规定古迹遗址管辖权,让基层单位在管理中有章可循,推动古迹遗址保护管理顺畅和研究进步,尤其是针对跨区域超大型遗址的保护管理更要发挥此类作用。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等都是跨地区、跨省域乃至跨国度的巨型文化线路遗产,申报世界遗产都是史无前例的文化遗产保护国家行动,在这些跨区域超大型遗址的协调管理机制和保护利用模式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对于处理古迹遗址涉及国内跨省区等区域管辖争议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相信我们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解决好此类文物保护管理问题,在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协作制度和整体地、系统地保护管理遗产等方面集成各方的智慧和力量,能够探索更加有效的遗址管理方式,解决遗产保护利用中的难点,提升保护管理水平,使保护成果惠及广大公众,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

2.建议加强对相关古迹遗址的历史考古专业研究,为文化遗产片区管理、建设文化遗产特区提供支撑,并推动实施。古遗址管辖权争议甚至历史文化名人故里、名人墓地等相关古迹遗址之争等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类似文物古迹的历史考古研究是薄弱的。首先要加强考古研究,坚守古遗址和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最基本理论问题①新中国考古学人才的主要培育者、考古工作的主要指导者和考古学严谨学风的主要缔造者夏鼐曾指出,考古学文化命名“通常以第一次发现典型遗迹的小地名来命名。这样命名是想用简单的名称来表示一种特定的含义,以便大家在共同使用时互相了解,不致产生误解”(夏鼐《关于考古学上的文化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第4期)。夏鼐关于“磁山-裴李岗文化”或是“磁山·裴李岗文化”的定名讨论中,突出地表现了他在文化定名问题上的审慎态度(夏鼐《三十年来的中国考古学》,《考古》1979年第5期)。。如关于遗址命名问题,要坚持与地理因素和自然地名密切相关,兼顾行政区划,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随着考古工作的深入,遗址的分布范围可能越来越广,也可能覆盖到多个村落,甚至延伸传播到别的地方,形成如同仰韶文化这样的文化圈的概念。考古学文化或所谓文化圈概念都是由数处规模面积明确的具体遗址构成的,从科学角度来讲,遗址一旦定名,一般就不再更改,其实那种在文化和古迹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大可不必。但是,这种学术概念和具体的文物点属地管理应当要有所区分,一处处具体的文物点保护应当具有属地管理,否则如何实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这种逻辑含混不清的文物保护现状后患无穷,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利用,也分割了学术研究深度。

3.努力探索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模式,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活起来”,最大限度实现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研究。譬如,对于古代文化遗产资源富集的区域,采取文化遗产片区建设是国家大遗址保护的新模式和有益实践,有利于推进城乡文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历史和文化是没有省界或市县界域的,对于依然存在行政区域管辖争议且文化面貌趋同的遗址群,无论陆地或是水下文化遗产,因各文化遗产资源密切相关、存在有机联系,本属一体,应突破行政区划上的人为分割界限而不致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资源密集分布区被割裂开,加强区域沟通、交流和合作,避免管理纷争和遗址的破坏或浪费,对区域内文化遗产资源整合与共享,并作为一个“文化遗产特区”统筹规划管理和整体研究共同保护,跨省跨区域建设文物保护片区,不“零敲碎打”,有利于实现片区文化统一性和完整性,以文化遗产保护带动当地经济建设,改善区域内的整体人文环境,实现文物古迹集中有效保护利用和区域可持续发展。

4.建议在不影响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战略的前提下,需要协调有关机构开展整体全面协同研究,加强文物古迹的属地管理、区域保护现状研究,在扎实可靠的学术研究支撑基础上,对古遗址分布范围明确的文物古迹所在区域,适当调整行政管理区划,解决管辖权争议,改变类似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期处于“分而治之”的现状,破解类似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中因为存在的人为条块分割而出现遇到利益则肢解或你争我夺,遇到责任则逃避或自我封闭搞老死不相往来等难题,适应新时代文物古迹管理顺畅和区域文化研究深入的现实需求,既有利于古迹遗址的保护和研究,也可更大程度地发挥文物古迹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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