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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2020-09-10刘伟伟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6期
关键词:自愿性认罪认罚刑事诉讼

摘要:2018年在经过两年多的改革试点后,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并构建了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援助制度,该制度对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及时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认罪认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困境有待完善解决。

关键词:认罪认罚;自愿性;刑事诉讼

1.认罪认罚制度概述

1.1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提出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开启了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试点工作,在经过两年多的多地成功实践后,201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1.2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优势

2018年至今,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认罪认罚制度对于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认罪悔罪、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有数据显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实施以来检察院的平均起诉周期由20天缩短为5天,大大环节了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赔偿情况作为认罚的重要内容,使得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赔偿得到了重要保障,对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1.3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适用情况

2018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后,各地司法机关纷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适用率不断提升。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閱了所在地区近期的50件案件,其中2起案件不公开审理、1起自诉案件,其余47起案件中5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认罪认罚,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了89.36%,据统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在全国的的适用率也在80%以上。

2.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解

2.1认罪的理解

认罪,顾名思义即承认自己的罪行,要求犯罪嫌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关键点在于自愿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时往往处于不同的动机,有的是真诚悔过自愿认罪,有的是畏惧法律制裁,试图通过认罪认罚减轻处罚,有的则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例如广州天河区姜某某贩毒一案。笔者认为无论行为人处于何种动机而认罪,只要其没有受到外界强制都应肯定其自愿性,但由于行为人在动机上的差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认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主要的犯罪事实的承认,其余不影响案件定性的个别事实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成立。

2.2认罚的理解

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处罚,其在刑事诉讼的不同程序表现不同,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行为人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则表现为行为人自愿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量刑建议,同时签署具结书。认罚不仅仅是犯罪嫌人、被告人主观态度,同时要在实际行动中予以表现,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不积极退还脏物、赔偿损失等,更有甚者试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处罚的不应认定为自愿认罚。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果被告人推翻先前供述,则不能认定为自愿认罚,此时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不应认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2.3从宽的适用

1、实体从宽,认罪认罚的主要法律后果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与较轻的处罚,这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所体现出来的悔罪态,同时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2、程序从简,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并未规定特殊的罪名,只是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在期限上、送达程序以及庭审程序作了相应的简化,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处于未决状态的心理恐慌。同时程序从简好体现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按法律规定尽量少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3、从宽幅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即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从宽,认罪认罚只是人民法院在刑罚裁量时的一个要素,同时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表现综合裁量。对有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的要坚持罪行相适应原则不能因为认罪认罚而从宽处罚,特别是曾因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后再次犯罪的累犯,应当慎重适用。

3.认罪认罚制度的思考

3.1加强证据搜集

认罪认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的办案压力,从而导致侦查人员降低了对证据的搜集标准,但是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未因为是认罪认罚案件就降低了证明标准。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也要加强证据的搜集、运用,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搜集证据。特别要重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搜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有所松懈。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对于法律的惩罚的畏惧,将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自愿认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一定要严格坚持“疑罪从无”、“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保障无罪人依法不收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着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链是否完整,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3.2认罪认罚自愿性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保障,因此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一定要严防司法机关强迫、逼讯的可能性。当前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意愿的原因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欺骗。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条件,部分司法机关诱骗当事人,如不能认罪认罚将导致加重处罚,从而违背真实意愿,且这种方式与刑讯相比更加难以查证。2、相应保障配套不健全,值班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程序的“见证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一定要对此引起重视,其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3.3完善配套制度

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相配套,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其他的配套制度,其中值班律师制度作用尤为突出,可以说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机关不重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但部分司法机关不重视,导致值班律师无办公场所、无办案条件形同虚设;2、法律援助机构不重视。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将值班制度视为一种负担,在选派律师时选派能力较弱的律师,导致值律师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落实不到位,部分司法机关由于理解偏差,在具体执行时增加许多不必要的程序,导致程序繁琐。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发挥作用,急需予以解决。

4.结语

随着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我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认识也不断加深,但作为一个新制度,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必然会有各种各样新问题的出现,作为法律人要不断的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推进司法机关诉讼体系和诉讼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的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10-25

[2]陆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权利; 社会科学Ⅰ辑; 2020.08.

[3]仇宇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我见; 法制博览; 2020年第25期

[4]郭情情试析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运用社会科学Ⅰ辑,2020年26期

作者简介:刘伟伟(1989.9-),男,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拉萨,汉族,山西吕梁人,硕士,助讲,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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