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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界限

2020-09-10周红梅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

周红梅

摘要:在全媒体时代,互联网+、人工智能的发展让新闻报道更加迅速,同时也更易失真,公众的个人信息被各种软件、后台所猎取,致使公众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并且随着网络的发展,媒介报道方式也多样化,自媒体上传十分方便快捷,公众隐私权也随之受到威胁。作为公众人物更是首当其冲,那么如何在人人都能发声的自媒体时代保护我们的隐私權?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更好的实现隐私权的保护,提出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建议,期待在大数据时代,实现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良好保护之间得以平衡。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个人生活不被打扰与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可以决定是否准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生活或者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

新闻自由,是指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国媒体和公民采访、写作、报道、发布及接受新闻,创办媒体,出版、发行媒介产品等的新闻自由权利。又称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作为公民的一项主要的民主政治权利,在近代民主制度中得到普遍的确认,至今,任何承认并宣称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把公民享有新闻自由的条文写入宪法。[1]

(三)公众人物的概念

我国对公众人物并没有一个规范的定义。美国将公众人物区分为具有普遍权利和影响力的、众所周知的知名人士与自愿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被卷入某个公共事件并在该事件中产生一定影响的人物。还有一种分类是依据产生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

(四)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作为特殊人群,因为他们具有巨大影响力,有许多人关注,所以他们的隐私权的界定范围一直十分模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导致许多明星、商业领袖等公众人物无法拥有自己的个人空间,甚至24小时都处于被监控状态。

二、问题的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微博就是一个公开的平台,具有曝光度,尤其公众人物的发言更是具有影响力,作为公众人物在公共平台上发表正当言论也无可厚非,从法律角度,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个人生活不被打扰与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的一种人格权。

传统时代,信息传播相对封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较少,但是随着技术的革新,传播过程变得越来越短,传播速度越来越快,留给公众人物的自我时间越来越少,媒体对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的界限也越来越宽,对新闻事件的还原时间变短,使得媒体人对事件本身并不了解,但为了博人眼球和比同行业更快发布消息,缺少对事件的真实性的考察,甚至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全部公之于众,更有很多网友对事件中的人物进行“人肉搜索”,甚至造成对当事人的网络暴力产生。

新闻自由是每一个民主国家都要面临的问题,新闻自由的实现是一个国家民主的体现,能否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十分重要,但是对事实的还原越高,对人物的了解就越深入,也就更容易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边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数据的整合,对于媒体所隐藏的隐私信息越来越不受媒体的支配,对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不利。

三、问题的深描:目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将隐私权写入的法律时间十分的短,并且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也并不多,关于概念的界限也十分模糊,所以这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来说就十分不利,并且公民对于隐私权的维权意识和实现方式也不够清楚,隐私权的实现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对于隐私权的自由裁量权特别大,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十分具体,给侵犯隐私权的认定留有太大空间,这样并不利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

四、问题的证成:完善我国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方法

(一)、加强民法典等新法律的实施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自然人隐私权制度,足见法律对该权利保护的重视,折射出民法典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民法典12次提及“隐私”二字。大数据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界限范围,仍然要放在隐私权的边界中厘清和保护。

(二)把隐私权列为民法典的专门章

期待未来修改民法典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的专章更能体现国家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以及对于隐私权系统保护。[2]如具体可以将隐私权分为:身体隐私,公民有其让其身体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人的特殊部位信息,以及人的基因信息等都是重要的个人隐私,公民有保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家庭隐私,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与公益性并不关联,所以没有必要让家庭生活被公共所熟知,以及公众人物的孩子等个人信息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婚姻隐私,公众人物的婚姻家庭生活应该受到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其婚姻家庭生活等。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并不合理,应该加强第三方力量的构建,对公众人物以及公民的主张进行辅助检查,不能把所有举证任务都归结为公民所有。应该合理分配举证的责任,让公民既了解法律又参与法律又运用法律,更好的完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四)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对于案件了解的最清楚,立法不能超越现实基础,针对最新发生的特殊案件,应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但是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所以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理范围内,法官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职权,代表国家司法权威。

(五)普及法律知识,构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文明

加强对公众人物及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尤其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通过对全民普法宣传,能够更好的实现公众人物以及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利。

总而言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害,在实现新闻自由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制定更加合理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不断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保护,才能更好的找到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边界,更好的实现法治国家的民主与自由。

参考文献:

[1]童兵.新闻传播学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5

[2]马特.隐私权研究———以体系构建为核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51.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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