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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20-09-01于丽萍

现代农业研究 2020年9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农村金融乡村振兴

于丽萍

【摘   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优化农村金融资源、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供新契机。本文在分析乡村振兴视域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乡村振兴;农村金融;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X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1073(2020)09-0038-39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Chinese Rur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YU Liping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Heilongjiang   150080)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provides a new opportunity for optimizing rural financial resources, promoting rural financial reform and innovation, and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rur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problems existing in rur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targeted solutions.

[Key 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rural finance;financial regulation

1  問题缘起

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为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正在全面推进金融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农业发展大局。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落实的同时确保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必然需要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作为支撑,需要促进资金融通以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强化农村金融监管法治保障,对推动农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和健康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三农”发展仍然受到明显的金融约束,农村金融市场化发展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体落实措施亟待进一步优化,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1]。因此,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有效发挥金融优势,适时调整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2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骨干,以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为辅助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但在民间金融不断发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背景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标准与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之处,更多是从宏观层面作出较为笼统的规定或提出指导意见,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相对较弱。例如,农村金融监管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城市的商业银行,没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受农村金融立法及经验不足的影响,在农村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金融仍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造成一定的挑战。

2.2  监管主体协调机制不健全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方式,针对农村金融的监管,目前除银监会负有主要监管职能外,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亦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不同的监管主体的监管目标和监管领域有所不同,由此造成在相关监管政策制度规定上存在着不协调甚至是矛盾之处,致使农村信用合作社陷入多重监管的困境。多头管理造成各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权责交叉、责任不明,难以实现监管合力,更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2]。过度强调金融行政监管,各监管主体在省市县(区)各层级间尚未建立成熟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导致监管信息无法及时全面共享,难以实现有效的风险监管。不利于发挥监管资源的最大有效性,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2.3  监管方式简单且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农业金融发展需求产生了新要求,若在农村金融监管中生搬硬套城市模式,必然导致难以适用农业实际发展需求。现阶段,许多地区忽视农村金融主体特殊性,在农村金融监管仍沿用传统城市模式,未对农村金融采用差异化监管,影响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有效提高。此外,农村金融机构的剧增,其来源具有广泛性,导致在监管过程中要分门别类进行监管,也使监管压力骤增。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监管停滞不前,其原因为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以县级金融部门为主、监管人员较少且素质较低、监管覆盖面不足。同时基层监管基于种种因素无法渗透到农信社实际运营中,监管力度不足,以致与农村金融发展的矛盾愈演愈烈。

2.4  农村金融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且对农民的金融权利重视不够

农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更多的是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农民群体的金融知识储备较少,对互联网金融、手机银行等新渠道、新技术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对风险的预警与程度认知严重不足,风险处理和应对能力较差;获取金融监管有关法律制度和相关金融知识的渠道不通畅,对涉及到金融监管或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缺乏必要且基本的认知,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时有发生。现阶段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相对滞后,长期以来,农民群体财政收入的手段和方式多样性相对较少,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手续复杂且审核严格,很难为农民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3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优化路径

3.1  明确监管法律原则

无论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如何变化,其核心内容必然始终围绕金融监管的安全性和效率展开,为此应牢固树立“安全与效率并举”的监管理念,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原则。一是保障金融市场安全原则。安全不仅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建立以系统性金融安全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原则尤为必要。二是有效监管原则。以金融效率为指导理念,建立良好的制度保障与法治环境,具体来说即为形成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多样性发展、多方协调合作共同监督的格局。三是注重金融市场公平和倾斜保护原则。为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体的金融权利,防止城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应当在保障城乡享有同等金融服务、金融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以倾斜保护为原则的监管制度。

3.2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为保障农村金融市场良性运转,妥善解决农村金融改革中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不足的问题,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当前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出发,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为解决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具体条款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建议尽早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基本立法。适时修改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已不符合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实际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好立改废等工作。为解决监管权限范围不明、多头监管等问题,在进行监管权限划分时,要避免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农村金融具体事务而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建议建立专门统一的农村金融监管机构,授权银监会进行统一监管,要进一步加强配套实施细则、制度规范的建设,强化基层银监部门的监管力量[3]。

3.3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

从乡村振兴战略实际需求出发,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要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主体建设,明确监管主体相关职能,提高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基于农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应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农村金融监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培养和强化农村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健全农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金融参与者与监管主体间的关系,要避免重复监管交叉监管,力求实现监管主体间职权和责任的平衡、农村金融参与者的利益平衡。还应尽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披露机制,即全方位多角度的向监管部门阐明农村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让社会得以知悉全部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3.4  创新适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方式

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体系、发挥市场退出的积极作用并强化信息披露工作等方面来多维度减少农村金融风险并维护市场。同时,为健全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实现机构间信息共享,首要就是建立农村金融监督管理协会,使其可以发挥应有的连接作用,保持机构间协调性和效率性。并且结合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特点,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来完善监管设施,建立起现代网络信息监督平台,统筹场内场外监督,从而更深一层次的提高其监督管理能力。此外,还应针对农村金融主体多样化差异化特点来进行分别监管,将不同主体通过不同级别类型的金融机构来进行监管,通过这种模式更好的发挥农村金融自身特质,以此促进农村金融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好更快更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蘇卉.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9.

[2] 陈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研究[J].农业经济,2020(4):114-116.

[3] 杨肖婷.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吉首:吉首大学,2018.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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