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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

2020-05-14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遗产地世界遗产遗产

魏 青

(清源视野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101)

Aattributes,一般被译为属性,是世界遗产保护领域中的一个专业术语。它指的是一项世界遗产中承载突出普遍价值并使其得以显现的要素,可能是物质实体,也可能是与物质遗产相关并对其物理形态产生影响的过程,比如形成独特景观的自然过程、农业过程、社会分工或文化行为[1]。无论它以物质或非物质形态存在,其核心一定是某种可被识别、感知的特征。正是这种特征将其与人们理解的遗产价值内涵紧密联系起来。《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在真实性评估中列举的“形式与设计,材质,使用与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选址地点和环境……”,是这些特征可能的表现形式①005版《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第一次在真实性的段落中采用a t t r i b u t e s一词表述相关概念。。识别和理解一项遗产中的attributes,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理解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确保恰当的保护和管理机制都至关重要[1-2]。为了将attributes与一般认知中的遗产组成部分(element)、构成要素(component)或含义更宽泛的要素(feature,多用于自然遗产领域)相区别,本文将其译为价值特征要素——以强调这一概念中要素、特征和价值之间的紧密关系。

价值特征要素的概念被融入世界遗产特别是文化遗产体系,经过了相当长的历程,至今也尚未发展成熟。这伴随着评估机构、缔约国和遗产地管理者、在遗产大会上表决的各届委员会国对这一概念和认定方法的探索,也伴随着整个世界遗产体系应对正在危及世界遗产可信度的严峻挑战中所做的一系列努力。

2019年,ICOMOS在新申报项目的评估报告中,以attributes为标题统一规范了对价值特征要素的梳理归纳,并将这段内容调整至总结突出普遍价值评估结论之前。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联系近年来遗产大会决议频繁修改咨询机构意见的状况,可以理解这与第三轮定期报告工作的新动态类似,是对世界遗产体系提出强化基于价值的保护工作逻辑这一关键任务的响应,咨询机构试图进一步完善申报这一源头环节的技术细节。

本文以此变化为切入点,回顾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在世界遗产体系中逐渐被使用、推广和深化的过程,梳理缔约国和遗产地、评估机构、委员会决策体系等各方的认知和运用状态,评述其在世界遗产理念和方法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其概念和相关方法的成熟度,并对仍需探讨的关键问题和亟待完善的重点工作提出建议。

1 ICOMOS评估报告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关注

价值特征要素(attributes)在ICOMOS对申报项目评估报告中的使用,大致可追溯到2001年对奥地利和匈牙利联合申报的新锡德尔湖与费尔特湖地区文化景观②Fert/Neusiedlersee Cultural Landscape,2001年以标准v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评估报告中,论及该文化景观中的独特文化价值特征要素[3]。图1统计了自2001年以来ICOMOS评估报告中价值特征要素从零星出现到频繁使用的变化趋势和使用方式。从一般性术语向专项评估内容,这一过程大致可被划分为3个阶段。

1.1 2001年至2009年价值特征概念的逐步引入

第一阶段从2001年至2009年,是一个缓慢增长的过程。价值特征要素先在个别文化景观类项目中被提及,逐渐扩展到其他类型。图2的统计详细阐述了这个“传播”的过程。在具体语境中,也可以看出因文化景观类型对遗产范畴的扩展、价值特征要素在探讨价值内涵及其相关要素时的具体运用。突出的一点是,自然的价值特征要素(natural attributes)出现25次,在这9年的169次中占比接近15%,而“文化与自然的价值特征要素”(cultural and natural attributes)这样更明确表达自然与文化融合的表述也在2007年之后出现了4次。在一些项目中,价值特征要素被明确用来指向一般性的构成要素难以对应或涵盖的对象,如2003年巴西申报的里约热内卢③该项目2003年申报时全名为Rio de Janeiro: Sugar Loaf, Tijuca Forest and the Botanical Garden,2012年更名为 Rio de Janeiro: Carioca Landscapes between the Mountain and the Sea,作为文化景观类型,价值标准v、 vi被列入世界遗产。项目,19世纪景观规划的山林和植物园在宏观尺度上赋予这座山海之间的城市独特的景观环境。这评估报告认为是重要的文化价值特征要素(significant cultural attributes)[4],该项目最终于2012年以“里约热内卢:山与海之间的卡里奥卡景观” 的名称列入名录。2009年法国申报的的“喀斯和塞文”项目,评估报告高度关注其农、牧混合系统与自然环境之间的融合形态,希望对这种田园牧歌式的价值特征要素(agro-pastoral attributes)进一步深入研究、认定并落实保护。最终该项目在此指引下调整完善,于2011年以“喀斯和塞文——地中海农牧文化景观”的名称列入。该项目评估报告共21次使用价值特征要素一词,贯穿于比较研究、真实性完整性、突出普遍价值、遗产边界、保护管理、监测各方面的评估内容[5]。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关键问题被涉及。如2008年对阿根廷申报的布宜诺斯艾利斯④该项目后来未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评估中提出如下疑问:一个仍在动态变化的文化景观系统是否能够通过详细认定价值特征要素,从而对可允许的变化范畴作出清晰界定,并作为对是否具有OUV和对未来保护管理进行评判的关键依据[6]。

图2 2001—2009年ICOMOS评估报告中价值特征要素(attributes)在不同类型遗产中的出现频率(来源:作者自绘)

1.2 2009年至2018年对申报项目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关注

从2010年开始,这一术语在其他类型项目的评估中逐渐普及,但仍明显集中在文化景观类型。显著的变化是在评估报告第三节判断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结论后,出现以“价值特征要素描述”(Description of the attributes)为标题的段落。其内容是结合对价值标准、真实性完整性评估的结论,梳理归纳申报文本罗列的构成要素。在当年大部分突出普遍价值被ICOMOS认可项目⑤中国的嵩山-天地之中和塔吉克斯坦的Sarazm被ICOMOS评估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并推荐列入,但未梳理确认价值特征要素。的评估报告中都出现了这一段落。

2011年这一技术环节被应用到几乎所有被推荐列入或建议补报(refer)项目中⑥蒙古的阿尔泰山脉岩画群项目(petroglyphic complexes of the Mongolian Altai),ICOMOS认可突出普遍价值,但因保护管理问题建议退回重报(defer)。最终大会修改决议草案,该项目以ICOMOS认可的价值标准iii列入名录。[7]。这可视为评估机构对推荐列入或有可能列入项目突出普遍价值载体的一种确认。然而,2010年后,也正是世界遗产大会新申报项目审议中,大会决议和咨询机构建议之间分歧日益加剧的阶段。越来越多咨询机构对突出普遍价值提出质疑的项目在大会决议中被列入名录。这些决议草案的修改过程总体是仓促而未经充分讨论的。因此以这种方式被列入名录的项目,不仅是突出普遍价值——“为什么”列入的问题得不到深入的推敲,作为认知突出普遍价值客观基础的价值特征要素——“是什么”的问题同样无法在这个过程中被探讨和检验。

1.3 2019年对申报项目价值特征要素认定评估的调整

2019年,ICOMOS评估报告中认定价值特征要素的段落生了新的明显变化。段落被提前到价值标准、真实性完整性评估之后,突出普遍价值评估综合结论之前,并以attributes命名。该段落的意义不再是确认遗产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后对其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认可,而是被纳入突出普遍价值的评估。因此,几乎所有申报项目的评估报告都出现这一段落。除梳理归纳外, ICOMOS还对某些项目提出问题或给出增减建议。(详见本文第五节)

这一系列变化,也将价值特征要素(attributes)和feature、element、component等相近术语更清晰地区分开来。这些概念中,feature与attributes最接近,并在自然遗产领域被广泛应用。在文化遗产领域,两词也经常通用。相对来说feature更多用来指较宽泛意义的“要素”;而attributes逐渐被更规范化地用于价值特征要素的分析、认定中。个别突出普遍价值被质疑的项目,ICOMOS在梳理归纳其价值特征要素时,会以attributes/features的方式将两词并用。component更常用来表达在物质形态方面可分辨的个体或群体构成要素。近年来,随着系列遗产,文化线路等规模巨大、构成内容复杂的遗产越来越多,咨询机构对申报遗产内容和构成关系的关注,component一词的使用频率明显激增。element一词相对意义更宽泛,报告谈及任何尺度、类型的内容、元素时都可能用到,但也可能是在有更具体指向时被其他含义越来越明确的术语逐渐替代,elements的使用频率不增反降。

2 世界遗产定期报告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推动

2.1 第二轮定期报告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提出的要求和反馈结果

第一轮定期报告中并没有与遗产价值特征认定相关的要求。但对第一轮工作的回顾中认识到早期列入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不清晰导致后续保护管理方面的困境。于是,世界遗产委员会敦促各缔约国在执行第二轮定期报告之前,根据2005年更新的《操作指南》,完成突出普遍价值的回顾性声明(rSOUV)⑦参见后文第三节内容。,同时提出通过回顾性清单(retrospective inventory) 加强基础数据,包括遗产地理信息的辨认,遗产边界和规范的地图等[8]。这一任务在第二轮定期报告新调整的问卷内容中得到进一步落实,在遗产地填报问卷中突出普遍价值声明部分,要求针对遗产地符合的每条价值标准,填写对应的价值特征要素。

然而遗憾的是,第二轮定期报告中并未对什么是价值特征要素,以及如何认定作出进一步解释。概念的模糊和技术要求的不明确,给各遗产地的填报造成了不小的困惑。即便从更熟悉世界遗产体系的欧洲国家的反馈看,都相当不理想。笔者选取了4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⑧分别选自从欧洲定期报告工作组织中划分的4个区域——地中海、西欧、北欧及波罗的海和中东及东南欧。,统计它们在第二轮定期报告中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反馈结果。如图3所示,在应提交报告的89个文化遗产项目中⑨其中包括1项混合遗产。,只有25项提交了认定内容⑩4个国家中瑞典的反馈最为积极,全部提交;英国有一多半文化遗产没有作出认定;意大利仅提交1项;波兰的所有文化遗产地都没有作出认定。。没有作出认定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目递交给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回顾性突出普遍价值声明仍在审议中,其他也有保护管理规划尚在编制等原因。这说明这些缔约国认同价值特征要素认定与突出普遍价值确认(甚至表述)有密切关系,需严谨的工作程序,这是合乎遗产保护逻辑的。同时也意味着,已列入名录的大量世界遗产,其承载价值的要素不够明确,难以据此作为依据对应新版《操作指南》要求,从表述上完善突出普遍价值声明。这其中甚至有根据回顾性突出普遍价值声明的调整,对曾经纳入申报范围的遗产要素进行调整的空间,并由定期报告的记录成为未来的评判依据。但这种可能的调整显然没有像突出普遍价值声明那样被纳入严格的审议程序。

图3 第二轮定期报告欧洲部分国家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反馈情况(来源:作者自绘)

从提交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案例分析可见,在认定方式方法上呈现出非常多样的状态。根据定期报告提出的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两组(图4)。

图4 第二轮定期报告中欧洲部分遗产地价值特征认定的表述方式(来源:作者自绘)

一组是按定期报告要求对应价值标准认定,在案例中占大多数。其中又有3种具体方式。其一是直接对应每条价值标准罗列价值特征要素,另两种分别从价值主题出发,如英国的卡莱纳冯工业景观[9],或构成要素结构关系出发,如英国的巨石阵[10]、斯塔德利皇家公园和喷泉修道院遗址[11],先明确价值主题或构成要素的归类,再分别罗列具体内容,进而注明这些主题或要素类别支撑的价值标准。从效果来说,前一种方式虽能清晰确认每条价值标准获得的支撑,但往往导致价值特征要素的表述被价值标准割裂,在对遗产地认知方面明显不如后两种方式有整体性和清晰的层次关系。同时,后两种方式都呈现出一个主题或一组要素支撑多条价值标准,或多组内容支撑一条价值标准的交叉对应关系。

二组是未对应价值标准认定的案例,也有一部分采用按价值主题归纳组织,或按结构关系归类的方式。瑞典的斯科斯累格加登公墓则代表了按真实性的评价指标(即价值特征要素的类型)进行认定的方式[12]。也有项目仅将要素进行简单罗列,甚至只提供一小段综述。

图5 第二轮定期报告部分遗产地反馈的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清晰度分析(来源:作者自绘)

在认定的清晰度方面,限于定期报告的形式,各项目的认定都以一段文字表述,深度和细节非常有限(图5)。在认定的层次、结构清晰度方面,相对详细的案例可以做到有层次,分类明确并能对各类特征要素进行概述或罗列主要内容。但也有相当多案例只有简单罗列,没有主次关系。在对特征的描述方面更加不清晰,三分之一多的案例基本未涉及对特征的表述,仅有对要素内容的罗列,很难从中看出和价值的联系,即便其中有的已按价值标准整理归类,有特征表述的也仅是概述性的。

图6 英国巴斯古城遗产地管理规划(2016—2020年)中对遗产价值特征要素的认定(节选)(来源:https://www.bathworldheritage.org.uk/management-plan)

当然,定期报告中的认定清晰度并不代表遗产地实际工作深度。例如英国的不少项目意识到定期报告表述方式的局限性,在报告中补充说明管理规划中有更详细的认定,并给出网址链接。比较典型的是巨石阵、巴斯古城等案例。图6为巴斯古城遗产地管理规划(2016—2022年)中认定的遗产价值要素,共分6组,分别是罗马时代的遗址、温泉、乔治王时代的城市规划、乔治王时代的建筑、在山谷中被植被环绕的城市环境以及乔治王时代建筑折射的18世纪的社会雄心。尺度上从宏观到具体,类型上包括物质与非物质[13]。事实上这6组价值特征要素是上一版规划(2010—2016年)认定的。这一版进一步细化,列举了每组要素中的具体内容,注明了每项要素呈现其特征的形式是形态与设计,还是材质,或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位置和环境、精神与感受等,每项要素可能以一种或多种形式传达价值特征,清晰对应了真实性的评估要点。这显然有利于为遗产管理确定更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标准。管理规划中也对认定遗产价值特征要素的作用做出了解释,“使这些要素得以被保护、管理和监测,并用来评估管理规划的执行、相关规划的部署、项目和干预计划。价值特征要素比各个构成要素(components)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包含着那些承载着突出普遍价值陈述中被认知价值的特征”[13]。应该说,英国巴斯古城遗产地管理规划,是遗产地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方法和管理衔接方面一个较为系统和逻辑清晰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定期报告中类似英国巴斯古城这样的填报方式,事实上是通过外部引用,解决定期报告表达形式对表达深度的限制。因此这些项目在报告中往往采取更为简单概括方式(图6)。但外部引用的依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与报告中的概述保持一致,遗产地规划不同版本间能否长期保持一致,可能出现的变化是否能得到必要和及时的审议,规划中未经严格审议的这部分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世界遗产体系监督、评估遗产地保护状况的依据?第二轮定期报告相关工作并未给这一系列问题以明确的解答。

2.2 第三轮定期报告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新要求

第三轮定期报告在对第二轮的总结反思后,于2018年正式启动。认识到第二轮中的问题,在新一轮的准备过程中,专家组将价值特征要素认定作为一项核心任务(one of the core aims)提出[14]。新改版的问卷细化了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要求,遗产地需归纳出不超过15项的价值特征要素,并分保存较好、受损、严重受损和已损失四级,逐项评估其保存状况[15]。同时,配合第三轮定期报告,世界遗产中心将完善用于监测评估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状况的4个分析数据集,其中之一即是由每个遗产地的价值特征要素、保存状态和相关图纸、描述及档案记录组成的数据集[16-17][11]其他3个数据集分别是:定期报告缔约国问卷中采集的数据、遗产地问卷中采集的数据、影响因素数据集。。世界遗产委员会希望进一步强化以价值为核心的保护逻辑,建立一个信息更具体,遗产价值与保存状态、影响因素之间联系更紧密,可以长期跟踪的认定、评估机制。细化落实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为帮助各遗产地更好地理解和填报相关内容,问卷援引《操作指南》《世界遗产申报筹备》等相关内容,对价值特征要素的概念做了长达一页的说明,几乎汇集了官方文件中所有相关内容。但限于引用文件本身的深度,这些说明仍只是概念上的,并没有就具体操作给出细节说明,也没有给出认定和填报内容的技术要求。说明中列举的参考案例,全部是自然遗产,无一文化遗产。更突出的问题是,单一层级的填报形式和不超过15项的数量限制,没有深入关注到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可能的丰富层次和复杂关系,也没有积极吸收第二轮定期报告中一些遗产地已经在成果中呈现的有益的技术方法和管理实践的经验。

在2019年世界遗产大会的边会活动中,已经启动填报的阿拉伯地区遗产地管理者们,也纷纷表达了在这一项填报中遇到的困惑。这些问题似乎只能在推行中逐步解决,最终能取得怎样的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评价。显然,技术方面的改进更新并不简单。而一旦价值特征要素的认定还需要通过下一轮定期报告继续弥补,其见效周期可能会无比漫长。

3 《操作指南》中的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相关内容

3.1 《操作指南》正文中与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相关的内容

在2003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六次特别会议针对《操作指南》修订的讨论中,专家们提出在附录中应对一系列术语[12]被提及的术语包括:“conservation” and“ protection”;“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criteria”“ values”“attributes”“qualities”and“ characteristics”“management approach”“management system”“ management plan”and“ management and/or planning control”;and“ property”and“ site”.进行定义,并保持使用的一惯性。这其中就包含价值特征要素(attributes)[18]。在这之后2005年版的《操作指南》中,价值特征要素(attributes)首次出现,主要用在真实性、完整性和边界划定相关的表述中。具体内容详见《操作指南》第82段、85段、100段、204段相关内容[19]。

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理解,所谓价值特征要素,并不是简单的物质或非物质载体,而是这些载体(或载体之间、载体中的某个部分)中某种可被感知的呈现价值的特征。对价值特征要素的认定,不仅是认定包含这些特征的某个物质或非物质对象,更重要的是识别它传达价值的特征。这一概念的核心是一种因特征联系起来的关系,对其认定和完整表述,也必须包括这个要素—特征—价值的关系,由此建立价值认定的基本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的强调而不限于对要素类型的界定,使价值特征要素在世界遗产文化与自然、物质与非物质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可以很好地支持遗产价值和范畴的扩展,使遗产的形态日益丰富,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可能性和越来越强的包容性。

当然,这必须基于对逻辑关系准确且谨慎的运用。例如真实性中所涉及的价值特征要素类型,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一种评价指标,机械地套用在各种被认定为遗产构成要素的对象上。只有首先确认了承载价值的对象是通过哪种方式呈现的价值,才能针对这种方式呈现特征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评价。而特征必须是客观明确的,相对稳定的(和不变的有所区别),这是可以从真实性的视角进行评判的基础,否则会出现类似前文所述200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申报项目中咨询机构提出的质疑。

遗憾的是,2005年版《操作指南》并没有完全按2003年会议讨论的计划,对价值特征要素从术语的角度给出完整的解释。在2005年版《操作指南》的附件部分有一份术语的索引[13]这个术语索引保留到2011年版的《操作指南》,在之后的版本中未再出现。,列举了100多个术语,其中也没有“attributes”。尽管这个术语被应用在条款中,但仍被作为一个关键性术语给予足够的重视。客观上2005年版《操作指南》问世十几年来,很多文化遗产领域的实践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仍不够清晰准确。

《操作指南》正文中与价值特征要素相关的内容在2005年之后的修订中没有重大的变化。后续的补充主要是2011年版《操作指南》第137段关于系列遗产的内容中特别提到应关注非物质形态的价值特征要素[20]。在2015年版《操作指南》第99段关于遗产边界的总体要求中将原来的笼统表达“应完整呈现突出普遍价值和遗产的完整性和/或真实性”,进一步明确为“边界的划定应纳入所有承载突出普遍价值的价值特征要素以确保遗产的完整性和/或真实性”[21]。

3.2 《操作指南》对申报文本要求中涉及价值特征要素的内容

在2005年版《操作指南》附件里对申报文本的要求中,只在第二章描述部分针对自然遗产提到应关注重要的物质形态的价值特征要素。在对第三章列入理由部分,虽然提出要编写“建议的突出普遍价值声明”,但并未明确涉及对价值特征要素的具体要求。

在2011年版的《操作指南》中,要求文本第三章开头增加一节“简要综述”(brief synthesis),其中特别明确“也应包括体现其潜在的突出普遍价值并因此需要得到妥善保护管理和监测的价值特征要素的概述”。在对价值标准的阐述部分,也明确提出“并描述符合每项标准的相关价值特征要素。”在真实性声明部分,特意摘录了《操作指南》正文中对价值特征要素的说明。在保护与管理需求部分,提示组成保护管理框架的保护机制、管理系统和管理规划,应以保护和保存承载突出普遍价值的价值特征要素为目标。此外,在第四章关于影响因素的内容中,在“负责任的旅游参观”部分特别提到应关注“由参观压力和游客行为导致遗产劣化的可能形式,包括对非物质形态价值特征要素的影响”[22]。

这些对申报文本要求中与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有关的内容自2011年版《操作指南》之后没有再做调整。

从上述内容来看,虽然《操作指南》已经将价值特征要素作为一个相对明确的术语引入其中,并在多处对其涵义和重要性做了阐述,但总体是以较为零散的方式出现在其他重要概念和要求中,没有将其突出为一个重要概念和技术环节,提出更完整清晰的要求。

3.3 《世界遗产申报筹备》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阐述

相对更详细解释价值特征要素含义与工作方法的, 是UNESCO、ICCROM、ICOMOS 和IUCN合作出版的《世界遗产申报筹备》这一指导手册。其中就价值特征要素的认定专门编写了一个小节,对其核心概念做了一系列阐述,相关要点内容已整理在本文的开头部分。这部分内容还强调了在申报中通过图纸清晰认定价值特征要素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有复杂层次(complex layering)的文化遗产项目来说,不仅能帮助理解价值特征要素间的关系,更能在识别矛盾与管理问题,在合理界定申报范围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23]。关注到价值特征要素认定与真实性评估的紧密关系,手册在指导真实性评估的章节中,以乌干达的巴干达国王们的卡苏比陵为例,列举了该项遗产的价值特征要素,并依照《操作指南》对其真实性评估时应关注的问题做了解释说明[24]。

应该说,指导手册对价值特征要素相关概念和技术要点的解释更为全面了。但相对于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开展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工作可能采取的多种技术路线,并没有在手册中得以展开讨论。《操作指南》中强调的对应价值标准的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和指导手册案例中从真实性评估角度进行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何衔接?第二轮定期报告很多复杂案例给出的认定框架是否值得推荐?对不同类型、不同复杂度,不同文化环境中的项目,如何选取适合、有效的技术路线而不偏离基本原则?对这些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还没有更为深入的探讨。而案例的单一性,也容易导致手册中的方式方法在推行中被简单机械地效仿套用。

4 历年世界遗产大会决议中涉及价值特征要素的内容

世界遗产大会决议中价值特征要素术语的出现频率和使用方式,是反映这一概念在世界遗产委员会决策体系中被关注和运用的一个有表征意义的指标。和前文对ICOMOS评估报告的追溯一致,笔者回顾统计了自2001年开始历年世界遗产大会决议中这一术语的出现和使用情况,共计549次。

从图7的统计来看,在2005年《操作指南》改版之后,价值特征要素一词开始零星见于大会议程7(保护状况)和议程8(申报项目审议)环节的相关决议中。这一阶段在保护状况审议中的使用略占多数。使用频率的明显增长始于2010年,在之后几年中集中在议程8的决议中。与前文对ICOMOS评估报告的统计对照,可以发现这和ICOMOS在这一年中开始对推荐项目的价值特征要素进行梳理有明显的相关性。2012—2013年有一个明显减少的过程,之后逐渐增长,议程7和议程8决议中使用频率的关系也基本保持稳定。直到2019年,随着ICOMOS在评估报告中对所有申报项目梳理价值特征要素,决议中提及总量和议程8决议在其中所占比例都明显增长。

图8统计了价值特征要素被提及时决议内容相关的主题。左边的主题列表大致按照一个遗产项目从认定,到申报,再到列入后持续的保护管理阶段梳理。总体来说,自2009年之后,价值特征要素的概念在各主题相关内容中开始普遍出现。而其中比较明显的,在申报阶段相关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完整性和真实性相关的主题中。特别是近年来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更为频繁。而在保护管理阶段,更集中涉及的主题是对遗产地各方面影响因素的评估、措施建议或要求。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申报项目和已列入项目,相关决议中都探讨到和其遗产认定相关的基本问题,这中情况在近几年决议中保持着一定的频度。

图7 历年世界遗产大会决议中价值特征要素(attributes)出现频率的统计(来源:作者自绘)

图8 历年世界遗产大会决议中价值特征要素(attributes)出现频率按相关主题统计(来源:作者自绘)

在被统计的549个记录,共涉及254个遗产地。大部分被涉及的遗产地只在某一年决议的一两个问题中涉及价值特征要素。图9列出了有5条以上记录的13处遗产地,总计108次,占总体记录的20%。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遗产地集中在文化景观和仍有人生活的历史城镇两大类。可见这两类遗产中,和价值特征要素相关的问题相对更为突出。图9的下半部分对照分析了这些遗产地决议中提及价值特征要素的相关主题内容。

图9 历年大会决议中有5条以上价值特征要素(attributes)相关记录遗产地统计分析(来源:作者自绘)

从决议产生年份来看,其中8处遗产为申报当年决议。原因主要是这些项目类型的特殊性,在如何理解认知其突出普遍价值和表现形式,判断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在此关系基础上确定保护管理需求等问题上,需要更紧密地结合价值特征要素论述。比较典型的案例如中国的“西湖文化景观”和英国的“湖区文化景观”。2019年申报成功的意大利“科内利亚诺和瓦尔多比亚德内的普罗赛柯产地”是一项重报的文化景观项目,参照ICOMOS意见对价值主题、标准和相应的价值特征要素做了大幅度的删减调整,而同年申报对的印度“拉贾斯坦邦的斋普尔老城”则是申报文件中的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引起了ICOMOS的困惑,尽管大会修改决议草案将其列入,但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诸多完善相关工作的要求被保留在决议中[25]。

另一类遗产地则是在多年的决议中都频繁的涉及价值特征要素相关问题。其中包括乌兹别克斯坦的“沙赫利苏伯兹历史中心”,英国的“利物浦”,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奥地利的“维也纳历史中心”等,都是历史城镇相关类型遗产地。其中最突出的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沙赫利苏伯兹历史中心”,在5年的决议中提及价值特征要素相关记录19次。核心问题是其历史城区中心遭受当地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难以挽回的损失,重要的价值特征要素之一——保存完好的历史城市肌理,如中亚城镇规划具有的独特特征、建于不同时期的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被破坏[26]。

该项目于2016年被列入濒危遗产名录。因对损失性质的判断,以及损失能否挽回等问题在咨询机构、缔约国及其盟友、各界大会委员会成员中各执一词,使该项目在近几年遗产大会中成为持续的争论焦点[27]。咨询机构一度建议将其除名,但决议草案在大会上未被通过。上述数据统计突出地显现出这个项目相关问题长久未能解决的状态。导致各方争议而难有定论的根源之一,在于对其价值特征要素的界定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官方认定依据,因而缔约国及其盟友可以在大会上以城区历史建筑的总量作为评判主要依据,用量上损失的百分比去抵消在形态肌理特征上遭受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该案例中另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这19条记录中,有9次与“可恢复的(recoverable)价值特征要素”“恢复(recover)价值特征要素”(的相关行动)有关。这种具体建筑形成的城市肌理类型的价值特征要素,真实性的评价应该深入到哪个尺度,哪种程度的破坏或损失可被视为“可恢复的”,现有决议中显现的态度似乎是模糊的。

5 2019申报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价值特征要素认定

2019年申报的文化遗产项目,包括混合遗产项目中的文化遗产部分,共计35项。笔者对照分析了除5个撤回项目外的30个项目的申报文件、评估报告和大会决议,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价值特征要素的认定,在申报、评审和决议3个环节的状态(图10)。根据《操作指南》对申报文本的内容要求,本文对申报项目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分析主要针对申报文本第三章中3.1.a的简要综述、3.3建议的突出普遍价值声明、3.1.d真实性评估和3.1.b对列入标准阐述中的相关内容,个别项目参考了比较研究中明确提出的梳理和认定价值特征要素的框架。根据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应建立的申报内容与突出普遍价值间的关系,分析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对申报要素的界定——总体层次、归类梳理是否清晰,各层次、类型构成要素中的主要内容是否清晰;二是对价值特征的表述——对应价值主题的总体特征是否清晰,各组成部分或各类要素的具体特征是否明确。

5.1 认定方式与表达的清晰度

从申报文本中对价值特征要素的梳理和表述方式看,大致可归纳为4种:以遗产自然的结构关系为主导,以价值主题为主导,以价值标准为主导,以及建立多维度的梳理框架,对价值特征要素与构成类型、价值主题或价值标准之间的关系进行交叉梳理。也有个别项目在这些章节的表述相当笼统,难以概括其逻辑方式。

图10 2019年申报项目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情况分析统计(来源:作者自绘)

以遗产自然的结构关系为主导是较为普遍的方式,共12项。由于其表述直接反映遗产在物质形态以及相关非物质要素上自然的组合和结构关系,因此总体上都能对要素类型作出清晰的层次分类,梳理各层次或类型中具体的内容。采用这种方式表述的挑战在于对特征的描述。大部分项目在第三章的表述都只做到了对总体特征的概括,缺少能联系到价值的明确的特征描述,对各类构成要素特征的表达更是被忽略的内容。少数案例做得非常出色。例如的英国的“卓瑞尔河岸天文台”项目,在第三章的简要综述清晰列举了从天文台的景观环境到最核心的射电天文望远镜,天文台一系列重要的功能性建筑和附属设施,以及早期科学设施的遗存遗迹等各类型要素的内容,并对每类要素的特征要点和价值内涵做了清晰的论述[28]。

意大利的“科内利亚诺和瓦尔多比亚德内的普罗赛柯产地”等项目则从价值主题对应的特征要素进行归纳,从“the hogback landscape” 赋予种植园的景观基底特征,“ciglioni”这种培育种植方式呈现的农民的创造力,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马赛克镶嵌般的种植园大地景观三方面梳理相关的物质与非物质价值特征要素[29]。显然这种表述方式更利于突出要素特征与突出普遍价值之间的关系,准确理解要素被认定的原因,也利于明确保护和管理在遗产地的形态特征方面应达到的综合效果。经过这样的梳理之后,价值标准部分的论述则相当简明扼要。

中国的“良渚古城遗址”[30]、俄罗斯的“普斯科夫学派教堂建筑”[31]等项目代表了以价值标准为主导梳理价值特征要素的方式。文本第三章的综述相对简短概括,详细的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出现在各条价值标准的论述中。这种方式对应了《操作指南》中提出的“描述符合每项标准的相关价值特征要素”这一要求。其优势是能够强有力地论述价值标准的选用理由。但很多情况下,价值标准关注的角度和遗产地价值主题的层次关系并不一定有很好的对应,特别是选取多条价值标准并按其排序论述时,容易导致从价值主题到特征表现的完整结构与层次关系被拆开,分散在各条价值标准的论证中。2019年申报项目中采用这种方式的并不多。

更为综合的方式,是在价值特征要素和价值主题、价值标准之间建立一种更系统化的分析、对应框架。比较典型的如日本的“百舌鸟和古市古坟群”(图11),美国的“弗兰克·劳埃德·赖特的20世纪建筑作品”(图12)这两个项目。日本的古坟项目将其价值特征要素归纳为3方面:一是很多类型的古坟聚集在一起的整体形态特征;二是显示这些古坟间鲜明层级关系的4种典型规划布局形态;三是显示出精心而独特的葬礼仪式的各种考古证据,进而通过图表方式阐述这3类价值特征要素对应价值标准iii、标准iv的具体特征,和这一特征在价值上的重要意义。美国赖特建筑作品的案例则是将价值特征要素归纳为3大方面和每个方面下的3个要点,然后对本次申报的8个建筑作品逐一明确在价值特征要素框架下对应呈现的具体特征。这一框架也在文本中用来对将来可能继续申报的建筑作品做出评估和论述,为扩展申报奠定基础。总体来说,这种方式能够更清晰地阐述申报内容、其特征所反映的价值主题,以及价值主题与可能符合的价值标准之间的联系,框架性的分析方式也更便于从要素的构成和价值特征双向理解,掌握一个遗产项目的整体轮廓和结构层次。

图11 日本“百舌鸟和古市古坟群”申报文本中对价值特征要素与价值标准对应关系的阐述(来源:http://whc.unesco.org/document/166325)

图12 美国弗兰克·劳埃德·赖特的20世纪建筑作品申报文本中对各建筑价值特征要素的梳理(来源:http://whc.unesco.org/document/170692)

5.2 价值特征要素的涵盖范畴

2019年申报项目从类型上呈现出较为丰富的状态,不仅包括传统的纪念物、考古遗址、建筑群,也包括具有历史城镇特征的遗产地,大量主题多样的文化景观,并包括多项20世纪遗产、工业遗产甚至射电望远镜这样的当代天文领域科技遗产。因此,这些项目认定的遗产价值特征要素在所涉及的范畴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反映当前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化的发展状态。

图13从两个角度梳理了这些申报项目价值特征要素涵盖的范畴。左侧是这些项目在真实性评估中涉及的价值特征要素类型;右侧是在价值特征要素中,除通常会关注的物质形态特征外涉及的内容。遗产地的类型按世界遗产公约中认定的基本类型和《操作指南》中陆续扩展的类型从上至下排列。

图13 2019年申报项目认定的价值特征要素的范畴(来源:作者自绘)

左侧在真实性评估中可见,形态和设计、材质、使用和功能、选址和环境仍是主要被识别的价值特征要素类型。但并不是所有项目在真实性评估中都涉及这些“指标”。说明不少项目会根据自己的价值特征要素从更有针对性的类型角度评估。这在文化景观类型的项目中尤为突出,如意大利的“科内利亚诺和瓦尔多比亚德内的普罗赛柯产地”,澳大利亚的“布吉必姆文化景观”等,只涉及这4项中的1项或2项。而这4项之外,视觉完整性已经比较多地出现在真实性评估中,如韩国的“韩国新儒学书院”、缅甸的“蒲甘”,巴林的“迪尔穆恩墓葬群”、阿尔巴尼亚的“奥赫里德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扩展申报)等。右侧在具体认定的价值特征要素中包括“空间联系-视觉完整性”的遗产地所占比例则更为突出。同时,真实性评估中涉及非物质类型要素的遗产地绝不仅限于文化景观、历史城镇等类型,管理、技术相关要素在工业类型的遗产项目中普遍被涉及,其他非物质方面的类型呈现明显的多样化,不限于《操作指南》给出的范畴。

右侧价值特征要素认定中特别关注的类型中,不少项目都涉及个体构成尺度以下由局部反映的细节特征。例如阿尔巴尼亚的“奥赫里德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中强调的教堂遗址中印证时代和文化关联性的马赛克铺地,“赖特建筑作品”等众多建筑群项目中对建筑风格在细节方面的具体体现,中国“良渚古城遗址”等很多考古遗址中强调的细微的考古现象等。这表明价值特征要素在尺度层次上的丰富性,即便规模再大的遗产地,都可能有细微尺度上支撑核心价值的特征要素。与自然相关联的要素,以及森林植被等要素在这一年的申报项目中也被较多涉及,不仅是文化景观,遗址、建筑群、甚至具有纪念物性质的遗产地也认定相关价特征要素。这也鲜明地反映出当代世界遗产文化与自然融合的趋势。同样,众多类型项目中对非物质遗产类型价值特征要素的认定,也反映了物质与非物质融合的趋势。此外,5个遗址或复合型遗产地(sites)都涉及出土文物或馆藏文物类型的价值特征要素。这些要素应如何被认定为不可移动遗产的一部分,在遗产边界、要素清单的确定方面似乎仍有待深入探讨。

5.3 ICOMOS对申报文件价值特征要素的整理归纳

如前文所述,2019年ICOMOS开始对申报项目做全面的价值特征要素梳理。这部分的内容以一段100~150字(英文字符数)的文字表述。ICOMOS首先要对出现在申报文件(文本及补充材料)各处、可以确认是在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内容上进行整理归纳。这是由于申报文本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表述还不够统一规范。如在对印度“斋普尔古城”的评估中评论道“申报文本没有提供一套清晰明确的突出普遍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文本中多处出现了不同的价值特征要素清单,并在其他地方暗示了另外的价值特征要素”[32]。可想而知,ICOMOS的归纳并不是一项容易完成的工作。ICOMOS对各个项目的归纳程度也各不相同。多数项目这段评估约达180字,可以做到内容丰富而有层次;个别项目不足100字,有些如阿尔巴尼亚的“奥赫里德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只有不到50字的概述。更特殊的例如对德国和捷克共同申报的“厄尔士/克鲁什内山脉矿区”,直接评述“对如此大型且复杂的遗产地……很难在短短几行内将这一系列遗产的所有价值特征要素表述清楚”,便略去了归纳整理内容,直接给出结论认可文本中认定的要素可以支撑突出普遍价值[33]。

除上述个案, ICOMOS在大部分项目中都做出了相当审慎的归纳整理。其成效主要表现在对要素层次的梳理和一些ICOMOS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共有16个项目的价值特征要素在这一过程中被重新梳理了层次,其中13个项目被提出建议补充或删减部分要素。其他有7个项目以梳理归纳为主,大都是没有明确从价值特征要素角度做过系统梳理的项目。也有美国的“弗兰克·劳埃德·赖特的20世纪建筑作品”、缅甸的“蒲甘”和意大利的“科内利亚诺和瓦尔多比亚德内的普罗赛柯产地”3个项目基本参照文本表述的层次和内容未做调整。

但另一方面,ICOMOS在这部分的工作突出对价值特征的表述。从图11的对比来看,经过ICOMOS精炼的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在层次和内容认定上普遍有所提升,但在特征表述方面,无论是总体还是具体层面的,都更加概略甚至变得模糊。多个评估报告在这段文字中只是分层次罗列了要素内容。

5.4 大会决议中对价值特征要素的认定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大会决议中并不包含专门针对新列入遗产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确认,依据《操作指南》编写的突出普遍价值声明中的简要综述部分,是最接近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结论的内容。而这段内容会遇到两种情况。

一是该项目被咨询机构推荐列入,决议草案由ICOMOS起草,其中突出普遍价值声明中的简要综述会参照评估报告对价值特征要素的梳理结果,报告中提出的增减建议也会在决议的建议中被提及。这种情况下,申报、评估和决议环节能在价值特征要素认定上形成一个基本连续的链条。

二是大会修改决议草案,将咨询机构不建议列入,甚至不认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项目列入遗产名录。这种情况下,评估报告没有给出突出普遍价值声明的草案,决议中这部分内容一般会参照申报文本中的声明草案,并很少对其中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于是,如图11中所示,2019年6个修改决议草案列入名录的项目里,决议中与价值特征要素相关的表述和评估报告意见能保持基本一致的,只有波兰的“科舍米翁奇的史前条纹燧石矿区”一项[14]该项目在评估报告中突出普遍价值基本被认可,因完整性方面有缺失,评估报告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提出了补充建议,并建议该项目补报。,其他都与评估报告有明显差异。因此,在大会上临时修改决议列入的遗产项目,不仅是在价值论证的结论上跳过了专业审查,对价值依托的客观事实的认定上同样跳过了专业审查。

由于大会决议的行文体例,决议中突出普遍价值声明部分的综述文字向来倾向于综合性的概述,ICOMOS所作的本已精炼概括的价值特征要素认定,在这里被进一步缩略简化,在对价值特征要素表述上更加不清晰、不具体,几乎无法作为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的依据。但由于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的变化,无论申报文本、申报时的管理规划,还是ICOMOS的评估报告,也都无法作为技术性附件,承担起列入项目价值特征要素认定依据的作用。

6 结束语

价值特征要素,作为一个专业术语被引入世界遗产体系,特别是文化遗产部分,已有20年的历史。这一概念建立起价值和遗产要素之间基于特征的紧密联系,在世界遗产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文化与自然、物质与非物质的融合过程中,扩展对遗产价值范畴、呈现形式的认知,并保持以价值为核心的保护逻辑,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入推动价值特征要素的认定,可以提升以价值为核心的遗产保护工作逻辑,保障世界遗产名录的可信度。

但官方重要文件中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和相关工作方法、技术要求的阐述尚不清晰,较为简化和单一,还不足以有效应对当前世界遗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很多有益的实践经验未被及时吸收借鉴。这导致目前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的各方,遗产地管理者、决策者,咨询机构,遗产大会决策机制中的参与者,对这一概念和相关技术要求的理解认知呈现参差不齐和多样化的状态。特别是在遗产申报、评估和决议的一系列过程中,缺乏能够将各环节成果统一连贯起来的操作规则和技术标准,导致价值特征要素认定无法切实起到加强以价值为核心保护逻辑的关键作用。通过定期报告去完善这些环节产生的问题,或许是一种解决途径,但不可能很快取得收效,而每年新增项目积累的问题会造成越来越大的包袱,进一步加剧对世界遗产名录可信度的挑战。同样基于从上游解决问题的策略,在世界遗产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推动申报程序改革的同时,对价值特征要素认定相关概念和技术要求的完善和推广也是亟待得到重视的关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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