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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前后北魏经济变迁对立法的影响

2020-04-10姚周霞

关键词:太和农耕经济

姚周霞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北魏的法律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关注点之一,成果丰硕,但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典、法律儒家化、孝文帝法制改革等方面(1)沈家本梳理了北魏的历次立法、法律形式、刑罚种类、刑法制度、刑具、大赦。(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程树德不仅比较全面地搜集了北魏律条文,而且对于考证北魏律篇目、刑罚种类等都有独特观点。(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瞿同祖在论述北朝法律儒家化方面有独到观点。(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楼劲着重研究北魏立法体系。(参见楼劲《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邓奕琦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北魏、北齐、北周的法制,北魏部分重点考察了孝文帝法制改革和法律儒家化。(参见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其经济方面的法制作为法律史的重要方面并未受到足够重视,相关法史著作在描述法制之前,往往只是将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作为背景来总体概括[1],并没有将经济与法制的具体互动勾勒出来。经济史领域的著作虽然关注经济[2],其中涉及法制的有均田令等[3],但并没有突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4]。

实际上,由于北魏经济自建国开始逐渐发生变化,生产方式的转变对法制产生强烈需求,促进法律的变迁。本文试图深入考察北魏经济变迁对立法的影响,以期更加客观、深入地分析北魏的法制全貌。

一、不孝罪的出现及发展

不孝罪是农耕文明下产生的罪名。中国传统的农耕经济是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依赖年复一年积累起来的生产实践经验。祖先积累并流传下来的经验,对生存具有决定性作用,也因此赢得后人的尊崇。

农耕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小家的生产发展是国家稳定繁荣的基础,所以,国家会采取措施确认和维护家庭生产。“家长所拥有的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恰恰是小农生产经济存在和发展的要求。国家用法律确认家长制家庭,维护家长的特权地位,维系个体经济再生产。”[5]156

农耕经济与分土定居相伴随,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在固定的土地上发展生产,繁衍后代,也逐渐形成强烈的安土重迁观念。“这种与世隔绝、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使人们的时空观念得不到足够的拓展。返诸外而求之于内,初民的意识触须更多地伸向自己的圈子内,以孝为基础的伦理道德规范因此得到了充分发展。”[6]

北魏游牧文明缺乏产生不孝罪的土壤。鲜卑部落时期,游牧经济要求民众体魄强健,所以鲜卑风俗“贵少贱老”[8]832,家长并没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力,家庭内部也不如农耕民族那样建立起宗法伦常秩序,并不存在不孝罪等侵犯家长及其权威的罪名,甚至“自杀其父兄无罪”[8]833。

对于一般的不孝行为,则是处以劳役刑:“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9]2878髡刑是指剃去头发服劳役的刑罚。孝文帝认为不孝罪处以髡刑太轻,特意下诏书要求加重对不孝行为的处罚。太和十一年(487)下诏:“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9]2878“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13]40是儒家的经典表达。孝文帝吸纳儒家伦理的价值,并以此为据,要求修改法律。这显然受到农耕文明的影响。

拓跋鲜卑原本是游牧民族,“畜牧迁徙,射猎为业”[9]1。即使立国后,依旧继承固有传统,经济上仍以畜牧和狩猎为主。游牧经济的发展和掠夺战争有不可割裂的关系。掠夺战争获取的大量牲畜壮大了畜牧经济。如道武帝破匈奴刘卫辰部,“簿其珍宝畜产,名马三十余万匹,牛羊四百余万头”[9]24。明元帝破蠕蠕,“凡所俘虏及获畜产车庐,弥漫山泽,盖数百万”[9]818。掠夺战争还给北魏带来大量人口,人口转变为生产力。如明元帝破越勤倍泥部后,“徙二万余家于大宁,计口受田”[9]53。掠夺获得的大量珍宝财富,则使北魏“渐增国用”,史载“自太祖定中原,世祖平方难,收获珍宝,府藏盈积”[9]2851。因此可以说掠夺经济是其重要的经济形式。畜牧[14]、狩猎[15]和掠夺[16]29-64这三种不同形式的经济成为北魏前期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随着逐步统一北方,版图扩大,人口增加,生产生活环境改变,经济结构开始发生转换,掠夺经济和游牧经济成分逐渐消失,农业经济慢慢发展并成为主要的经济形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制,翌年规定三长制,从此确立了农业的主导经济地位,北魏进入农业社会。农业社会的重要特点是强化家族伦常秩序,家长具有绝对权威。那么,对于侵犯尊长的行为就需要加重处罚。

这里的不孝具体指哪些行为,史无明文,可能如汉族法律中的不听父母教令。考察《魏书》其他部分,不孝罪最大的是绝祀。北魏人认为“不孝之大,无过于绝祀”[9]1177。“其妻无子而不娶妾,斯则自绝,无以血食祖、父,请科不孝之罪,离遣其妻。”[9]423绝祀,即儒家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17]210。该说法多次出现,说明其观念已经被北魏人民普遍接受并自觉遵行。

北魏不仅学习汉族农业文明而确立不孝罪,甚至扩大该罪的范围,吸收居丧作乐等行为。“(元)谧在母丧,听音声饮戏,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弹。”[9]543元嵩叔父死,未及卒哭便游田,孝文帝大怒,诏曰:“嵩不能克己复礼……有如父之痛,无犹子之情,捐心弃礼,何其太速!便可免官。”[9]486这是北魏在学习汉族文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张不孝罪状,是对农耕文明的深化,故被后世所继承。唐律的不孝罪就规定:“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唐律疏议·名例律》)。

二、赃罪的产生

上述北魏从游牧经济向农耕经济的转变,促使北魏统治者关注农耕经济的基础生产单位——家庭,由此促进了不孝罪的产生。农业经济下的农耕政权依赖职官系统维系,职官系统对廉洁的需求催生了赃罪。

赃罪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北魏前期游牧经济下,官吏依靠班赐获得生产生活所需物资。班赐的最大来源是掠夺战争。例如道武帝破蠕蠕后“班赐从臣各有差”[9]24,破匈奴刘卫辰部后“簿其珍宝畜产,名马三十余万匹,牛羊四百余万头。班赐大臣各有差”[9]24。

在战争所获取的物资不够分配的情况下,也通过狩猎所得来班赐。狩猎是传统的经济活动,北魏建国后仍是经济中的重要部分。道武帝曾“猎,亲获鹿”[9]2931“田于白登山”[9]735。明元帝曾“猎于西山”[9]2942“猎于灅南”[9]799“校猎于骨罗山,获兽十万”[9]53。明元帝狩猎之后常“飨劳将士”[9]60“大飨群臣将吏”[9]52“班赐”[9]63“大酺”[9]61,可见其出巡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为了解决文臣武将以及军队的供给问题[18]400。

但,随着太武帝逐步统一北方,战争逐渐减少,掠夺经济开始衰退。就狩猎经济而言,文成帝已经意识到过度狩猎的危害,其在河西狩猎后下诏:“朕顺时畋猎,而从官杀获过度,既殚禽兽,乖不合围之义。其敕从官及典围将校,自今已后,不听滥杀。”[9]121说明此后不再把狩猎视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随着掠夺经济和狩猎经济的衰落,班赐实行的次数变少(4)高敏详细统计了道武帝、明元帝、太武帝及文成帝在位时赏赐次数。(参见高敏《有关北魏前期百官无禄制的两个问题》,《历史教学问题》2004年第1期)李书吉、赵洋对统计有所补充。(参见李书吉、赵洋合著《北魏班赐制度发微》,《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官吏不能从中获取足够的生产生活资料,于是转而加重剥夺民众的财产:“时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9]625

为了约束官吏,整治秩序,北魏设置赃罪。文成帝太安四年(458)规定“诸司官赃二丈皆斩”[9]2875。和平二年(461),对官吏在向人民征收户调之际,与商人勾结,通过高利贷获利“十疋以上”处以死刑[9]119。至献文帝皇兴四年(470),“诏诸监临之官,所监治受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9]616。孝文帝太和五年(481)修律,规定“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9]2877。

但贪污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为了维持职官体系的运转进而维护政权稳定,太和八年(484)开始实行班禄制。“置官班禄,行之尚矣。《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9]153

班禄制的实行建基于农耕经济的发展。北魏前期没有实行俸禄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时人所指出的是因为国库空虚:“自中原崩否,天下幅裂,海内未一,民户耗减,国用不充,俸禄遂废。”[9]1199孝文帝时期,经过前期几十年的发展,农业基础逐渐确立起来。孝文帝时开始从各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推进农业发展。例如,增加农业人口,要求农业互助,清查户口等:“诏工商杂伎,尽听赴农。诸州郡课民益种菜果”[9]136;“又诏流迸之民,皆令还本,违者配徙边镇”[9]137;“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9]139;“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耕牛,通借无者。”[9]138之后于太和元年(477)下诏:“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9]144在此基础上,太和九年(485)颁行均田法:“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9]2854

均田制把土地划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倍田。“在均田制下,土地被划分为各种类别,明确规定各自的经营内容和使用范围,使鲜卑拓跋部得以顺利建立小农经济体制。”[19]北魏推行均田制成功以后,农业经济占到绝大的比重,成为北魏王朝的主要经济基础[20]501。农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国家有财力来实施班禄制。既然官吏已经有俸禄,那么就不应该贪污贿赂,所以俸禄制颁行后,对赃罪的处罚也更严厉。从之前的“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修改为“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在这样严格的律令下,“食禄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绝”[9]2877。

然而,在铸钱业兴起之后,情况又有所变化。最初以帛、粟施行的俸禄,至太和十九年(495)发行太和五铢之后,改为以钱支给:“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百。”[9]2863但到孝明帝初年,五铢钱尚未在全国普遍使用:“京师及诸州镇,或铸或否,或有只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9]2863因而尚书令元澄一再上书建议,准许太和五铢钱和永平新铸五铢钱跟古钱一并通用,唯禁用鸡眼、银凿等坏钱:“……请并下诸方州镇,其太和及新铸五铢并古钱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听行之。鸡眼、镮凿,依律而禁。……诸方之钱,通用京师,其听依旧之处,与太和钱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盗铸者罪重常宪。既欲均齐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绳以严法,无以肃兹违犯。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9]2865

元澄建议对盗铸钱的行为判处刑罚,用刑罚来保证货币的质量,以此稳定货币市场的秩序,被采纳。然而货币市场仍然非常混乱,钱币质量差,币制不统一,流通存在问题:“河北诸州,旧少钱货,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也”“民多私铸,稍就小薄,价用弥贱”“盗铸弥众,巧伪既多,轻重非一,四方州镇,用各不同”[9]2865。既然钱币不能正常流通,那么以钱支付俸禄就是一纸空文,俸禄有名无实。孝庄帝(528—530)时期干脆废止:“自魏孝庄已后,百官绝禄。”[21]245官吏没有俸禄,只能重新依赖搜刮民财,贿赂行为又层出不穷。

三、盗罪的变革

前述之不孝罪和赃罪是北魏经济模式转变之下新兴的罪名。盗罪则是北魏游牧时期即有,但随着经济的转型有所变化。

盗罪在历史上由来已久,《左传·文公十八年》:“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至迟在西晋时“盗”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概括:“取非其物谓之盗。”[22]928凡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财物)即为盗。汉族农耕经济下,对官财的保护一直重于私财,汉晋律都是如此。汉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冣(聚),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冣(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所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第4—5号简)“贼燔”指故意放火。纵火烧毁官府财物的刑罚是死刑,纵火烧毁私人财物的黥为城旦舂。对前者的处罚显然更重,凸显了对官方财物更有力的保护。晋律中故意烧毁私人财物的刑罚同于过失烧毁官府财物:“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22]928显然可以看出对官府财产的重视和保护。

在北魏游牧经济下,与官府财产相比,法律更注重保护私人财产。什翼犍昭成建国二年(339),规定:“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9]2873游牧社会中民众的私人财产多是牲畜、武器和一些生活必需品。牲畜在拓跋鲜卑社会中一直具有重要地位。牛马羊既是祭祀天地、鬼神和祖先的牺牲[23]2979-2980,也是嫁娶时的聘礼[24]2322,甚至是丧葬时的殉葬品[9]328。

这些私人财产对维持生存是很重要的,所以侵犯私有财产被认为是重大犯罪。同时,北魏游牧民族没有建立强势的政权,没有树立起强烈的公的观念。而且部落的抵御外敌、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依靠部民的力量,所以必须重视民众,法律更侧重于保护私人财产。

当然,盗物赔偿只是代国时期很粗浅的一个制度,是非常注重实用性的。之后道武帝建立北魏,开始发展农业。道武帝建国初在定襄之盛乐“息众课农”[9]20,这是农业发展的开始。之后,登国九年(394)开始屯田,“使东平公元仪屯田于河北五原,至于棝杨塞外,分农稼,大得人心”[9]26。所谓“分农稼”,“可解释为与屯田民分取谷物。这种屯田分成制度是渊源于汉魏以来的旧制”[25]。可见北魏在发展农业方面对汉族文明的学习。天兴年间开始计口授田:“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余万口,以充京师……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授田。”[9]32并且,为了对农耕事务进行管理,在行政区划上制定了京畿地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9]2850

不仅农业在发展,经济观念也进一步转变。明元帝即位后下诏:“……夫人饥寒切己,唯恐朝夕不济,所急者温饱而已,何暇及于仁义之事乎?王教之多违,盖由于此也。非夫耕妇织,内外相成,何以家给人足矣。其简宫人非所当御及执作伎巧,自余悉出以配鳏民。”[9]51“仁义”“王教”是经典的儒家教义,“夫耕妇织,内外相成”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可见明元帝对农耕文明和农耕经济的了解和学习程度。太武帝时,不仅汉族出身的高允认为万机之务,农事为先[9]1069,代人中也有官员认为农业最重要。太武帝田猎后“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尚书古弼不从,上表曰:“今秋谷悬黄,麻菽布野……乞赐矜缓,使得收载。”[9]692可见,在古弼看来,与农业秋收相比,狩猎的需求必须让位。古弼是代人,又以善骑射起家[9]689,此时却能够以农业为重,一方面说明农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说明鲜卑人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开始将农业视为最重要的生产活动。

到太武帝时期农业已经有一定规模,国家政权也逐步稳固,作为国家政权体现的刑罚权也开始渗透到各个领域。太武帝正平元年(451)修律时“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盗律复旧……”[9]2875对盗窃行为的处罚不再是简单实用的赔偿,而是根据赃物的价值来处刑。这里并没有区分官财和私财,那么,是否一体保护?

在稍早时期,皮豹子“坐盗官财,徙于统万”,“真君三年……复其爵位”[9]1129。真君三年(437)之前,盗罪是赃四十匹判处死刑,皮豹子盗官财却只被判处徙边。这里的徙边应该是皇帝的恩宥,那么原本应该判处的刑罚是死刑,这说明官财和私财处于同等保护地位。之后的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9]2888,可见对官财和私财确实给予同样的保护。

四、余论

以上论述了北魏从游牧社会进入农业社会的过程中立法的变革。反之,法律也保障、促进经济的发展。

北魏流刑的出现及法定化为边陲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劳动力。北魏建国后,政权逐渐稳定,地域固定并且逐步扩大。这是流刑出现的前提条件。

在流刑成为法定刑之前,北魏有将罪犯流放至边地的做法。部落时期将罪犯放逐到荒远之地:“其亡叛为大人所捕者,诸邑落不肯受,皆逐使至雍狂地。地无山,有沙漠、流水、草木,多蝮蛇,在丁令之西南,乌孙之东北,以穷困之。”[8]833建国后太武帝时期开始有很多人被流配边地:和归“以罪徙配凉州为民”[9]682;皮豹子“坐盗官财,徙于统万”[9]1129;拓跋浑“徙长社”[9]384。这些个体案例说明统治者乐于将徙边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凉州[26]442、统万[26]441、长社[27]73都是军镇。配徙军镇,一方面是戍边,另一方面也开发了边地的经济。

时人注意到徙配边地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于是有人主张将徙边作为恕死的措施。太平真君五年(444),恭宗监国,少傅游雅上疏:“……汉武时,始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十数年后,边郡充实,并修农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诛之,欲其徙善而惩恶。谪徙之苦,其惩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虽举家投远,忻喜赴路,力役终身,不敢言苦。且远流分离,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边垂足备。”[9]2875显然,在游雅看来,恕死徙边可体现帝王的仁者之心,让罪犯改恶从善,又可达到充实边陲的效果,这既有汉朝的旧例可效仿,又有利于本朝的发展。但游雅的建议没能够施行。直到文成帝和平年(460—465)末,冀州刺史源贺上奏:“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被文成帝采纳。[9]2875学者邓奕琦[28]82、陈俊强[29]认为源贺的建议可能还是为了解决当时兵源补给的难题。因为连年战争,戍兵长期不得更代,兵役繁重艰苦,思家情切,逃亡颇多:“其统万、安定二镇之众,从戎以来,经三四岁,长安之兵,役过期月,未有代期,衣粮俱尽,形颜枯悴,窘切恋家,逃亡不已,既临寇难,不任攻战。”[9]1131正因为当时兵源补给的需要,文成帝采纳了源贺的建议,从此开始有大量的死刑罪犯流配边地。罪犯流徙边镇,不仅扩充兵源,而且为边镇带来人口和劳动力,促进边镇经济的发展。文成帝在之后对此赞赏有加:“源贺劝朕宥诸死刑,徙充北番诸戍,自而至今,一岁所活殊为不少,生济之理既多,边戍之兵有益。”[9]921

文成帝恕死徙边的措施沿用到孝文帝时期。史载太和八年,(484)“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9]2877徙边让朝廷得仁政之名,收经济之实,孝文帝开始将其进一步规范化。太和十六年(492),孝文帝亲自勘定流刑:“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9]169流刑自此入律成为正刑(5)当然,流刑入律更主要的是为解决刑罚轻重失衡的问题。刑罚轻重失衡的问题在文景改革废除肉刑之后就长期存在。北魏也是如此,北魏多次修改律令,徒刑有时三等,有时五等。孝文帝太和十一年诏:“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

从之后的案例来看,流徙边地和配充兵户仍然是流刑的两项基本要件。太和二十一年(497),宗室元隆、元超等因拥太子恂谋逆伏诛,诸弟皆徙敦煌[9]361。此谋逆案共犯陆叡之子陆希道“坐父事徙于辽西”[9]914。孝文帝时期还有高聪[9]1521和刘藻[9]1550因战败被徙平州。宣武帝时期,赵修因“奢傲无礼”等过错被人告发,徙敦煌为兵,赵修同党徐纥徙枹罕充兵[9]1999。杨大眼因钟离兵败,坐徙营州为兵[9]1636。孝明帝神龟年间,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因与兰陵长公主驸马刘辉奸乱,后刘辉殴主伤胎,张智寿、陈庆和两家配敦煌为兵[9]2886。以上案例也可以看出北魏的流刑并无后世的“道里之差”,而是一律徙于边地,保证了边疆有持续的劳动力来源。

流刑在成为正刑之前,并未要求妻子一并流放。太和十二年(488),凉州刺史、临淮王提“以贪纵削除,加罚,徙配北镇”,其子颖依旧在朝为官,并未一同流放[9]419。但流刑入律之后,可能还强制流刑犯家属一并流放。太和十八年(494),“诏诸北城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9]174-175。“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归边”[9]174-175,可见流刑犯之子是一同徙边的。前引宣武帝时期赵修徙配敦煌,“其母妻追随,不得与语”[14]3024,可见家属同往。孝明帝时期,任城王澄“以流人初至远镇,衣食无资,多有死者,奏并其妻子给粮一岁,从之”[9]476,可见罪犯妻小一起流放。前文述及有的兵士因为兵役繁重思家心切而逃亡,此处强制家属跟随,既可稳定军心,客观上也促进了边疆的人口繁荣和经济发展。

拓跋鲜卑本处游牧社会,生产方式单一,民众生活分散、自由,人际关系简单,对法律的需求极低。之后游牧经济逐渐没落,农耕经济渐渐兴起。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需要丰富的农耕经验,于是国家不得不重视家族宗法秩序,因此设立不孝罪。农业经济催生农耕政权,农耕政权需要职官来维系。为了职官系统的廉洁,北魏新设置了赃罪,但贿赂仍然屡禁不止。因此需从制度上稳固职官系统,不再采用游牧经济下的班赐制,在农耕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建立了俸禄制,且对贿赂的处罚更加严厉。这便是其赃罪的变革趋势。强大的中央集权之下,国家拥有的公共财物不仅仅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政治标志,于是对于盗取官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改变了游牧经济下更注重保护私财的传统。这便是盗罪的变迁轨迹。游牧经济到农耕经济的变迁,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法律也为经济的转型提供保障。探究经济与法律的互动,有助于进一步看清北魏法制的全貌,更深刻地认识由少数民族鲜卑拓跋部所建立的北魏政权各方面变革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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