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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组织视角下的农民合作社与非正式创业农户正规化

2020-04-01张文歌买忆媛叶竹馨

管理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农户制度研究

张文歌 买忆媛 叶竹馨

(1. 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2.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1 研究背景

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日渐成为政府与非正规经济中小农户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最佳中介组织。叶敬忠等[1]提出在“大国小农”国情下,系统性探讨如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具有重大意义。从传统的街头摊贩到新兴的无证民宿经营者,农村非正式创业活动主要受到非正式制度(即规范、价值观)而不是正式制度(即制度条例、书面合同等)的约束。尽管在非正规市场中,共同的规范、价值观能够促进交易、制定规则,使得高度贫困和富有挑战性的环境相对稳定,但标准化的正规市场有利于创业者进行更广泛的交流,为创业者提供一个支撑经济活动的正式制度框架,帮助其利用完善的系统和基础设施进行更高效的运作[2]。

然而,实现非正式创业正规化——“从非正规市场向正规市场转变”是一个具有现实挑战性的过程。交易过程从基于信任、口碑转变为以详细的合同为基础,产品质量从通过目视、触摸转变为检测、标签方式等,这种变化过程不仅仅是创业者注册公司并缴纳费用就可以完成,还包含了创业者全新的心理模式和知识基础,也意味着运营操作要符合新的制度环境。但是合作组织如何帮助农户从非正规市场转移到正规市场,理论研究仍缺乏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视角,且忽略了农村地区非正式制度的重要影响。本研究以河南省的5家农民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围绕着小农户的市场进入过程,旨在识别出非正式创业者的正规化路径,以及这一过程中合作组织的平台作用。

2 文献综述

2.1 非正式创业

非正式创业是非正规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发生在正式制度之外、非正式制度之内的创业活动,它是缓解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且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3]。自2012年美国管理学会(AOM)年会将“非正规经济”这一社会现象作为会议主题推介给全球管理学者以来,非正式创业及其前因后果的研究逐渐得到学者们的关注。既有研究发现,亲市场化制度,即高度经济自由化和较低的监管水平,能够促进非正式创业,但制度的不健全却无法为非正式创业向正规化转变提供充足的资源[4]。此外,动态的行业环境、公共部门的腐败、税率、政府部门的程序和分配公平等都是非正式创业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5]。非正式创业者多为收入和受教育程度较低人群,需要充分节约注册成本,将资源应用在克服专业知识匮乏、人力资本短缺、与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建立联系等其他新生弱性上,为企业后续发展奠定基础。同时,非正式创业企业和正规市场中的企业一起编织成互通有无的交换系统,使非正式创业企业获得了持续的合法化。尽管非正式创业对促进经济发展、就业、脱贫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仅有少数学者关注非正式创业研究,而从组织演化成长的视角系统分析这些非正式创业活动产生和发展过程的研究也相对匮乏,使得这一重要的经济体几乎成为“被遗忘的研究群体”[6]。

非正式创业是创业者在自身资源条件的约束下,对市场机会、资源获取与风险成本进行甄别、权衡并比较之后的理性决策[7]。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支持正规市场交易的正式制度缺失,创业资源获取较为困难,仍主要以非正规市场为主[2],共同的规范、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的替代作用决定了农民创业者战略选择的特殊性[8]。例如,非正式创业者倾向于自己独立开展创业活动或与直系亲属合作,而不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体协作;更倾向于利用关系战略来应对正式制度的约束,通过获得权威人士的认可来获得合法性等。此外,农村非正式创业活动一般为小本经营,缺乏规模效益,面临较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及较低的利润率;缺乏获取相关的市场信息和服务的条件,无法通过质量控制和创新来提升创业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

农民非正式创业常常面临着被边缘化的窘况,承担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其绝大部分的产品价值被供应链中的其他经营主体所占有,所得利益明显与其风险和劳动不相称。而且非正式创业者大多追求短期效益,经常采取“被动规避”和“主动操纵”两种方式来消解制度风险[9],面对国家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严格执法的不断推进,非正式创业的风险也日益增加。以往研究指出,非正规经济既受制于市场规模,还与基于主流文化的制度规范体系及其完善、创新的程度关系密切,呈现出或消失、或勉强维持、或进入正规经济范畴的演变路径[10]。由此,农民非正式创业活动如何有效应对各类发展阻碍和合法性,成功实现正规化以寻求长久存续和发展,是非正式创业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非正式创业的正规化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非正式创业正规化的动机和过程[4]。非正式创业者为什么决定正规化,注册企业、纳税并遵守规章制度,从而参与正规市场?以往研究多是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认为这一正规化的决策是基于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4],决策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注册费用、税收、监管合规成本、市场准入条件,获得更有利的市场、供应商以及金融服务等[2]。然而,在向正规化转变的过程中,非正式创业者不仅必须遵守规则,还要学会驾驭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认知理解,这使得适应了非正规市场中共同价值规范的创业者常常面临着双重压力和挑战。组织分析中的制度理论强调,即使合理的经济回报在另一种制度安排中也可能实现,但当个体在新制度环境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时或将拒绝改变[11]。此时,往往需要第三方作为制度中介来为创业者在制度边界提供制度、资源和服务等。已有研究表明,中介组织可以跨越制度领域发挥作用,如企业孵化器作为开放性系统中介,可以解决新兴市场国家体制上的失败;孟加拉国的一个农村扶贫救济组织,作为中介帮助构建包容性市场,以争取被社会排斥的穷人和妇女参与市场的权利。同时,有研究表明,自上而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失效是常态,尤其在农村地区,非正式创业的规范化难以通过创业者个人行为来实现,也不能强制管理让非正式创业者转移到正规市场,只有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配套协调实施,才能接近甚至达到制度变迁的最佳状态——制度供给与需求均衡的状态,而这一过程需要依赖制度中介的一系列具体策略[12]。

尽管制度创业学者提出的制度创业策略(如愿景创造、资源调动和制度变革)可以促进制度变迁[13],但这一过程集中关注制度创业者如何主动地改变旧制度、传播新制度的全貌,而制度中介的作用则在于帮助非正式创业者适应新制度领域的要求,具体的作用机制和策略制定会有极大的不同。

2.3 农民合作社的平台组织视角

“平台组织”的概念由CIBORRA[14]提出,并将其定义为“一种能在新兴的商业机会和挑战中构建灵活的资源、惯例和结构组合的组织形态”,它的基础观念是从平台商业模式延伸而来,即组织连接两边或多边(人才、资源、市场)并创造价值[15]。PARKER 等[16]指出,平台必须具备三大关键功能,才能创造大量有价值的良性互动,分别是:吸引、促进和媒合。井润田等[17]也认为,平台组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演化能力和网络效应方面。一方面,平台组织一般由核心组件和外围组件构成,其演化能力来源于灵活可变的外围组件,这些多样性的外围组件增强了平台组织的战略适应性,也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平台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平台组织强大的网络效应可以带来良性的正向循环,平台的利用率越高,依附平台的外围组件越多,从而为平台各组件提供资源并满足其多样化需求。

自全国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获得了井喷式增长,在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机衔接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以往涉及农民合作社的研究,大多将其作为单独的组织主体进行分析,更多地关注了市场收益和组织效率等,忽略了合作社的社区嵌入性,以及对当地农户的带动作用。事实上,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经济组织,既具有企业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单一的经济学视角无法全面捕捉合作社的双重属性。国外关于合作社功能的研究,不仅注重其经济性作用,且往往将合作社置于供应链、农业产业或市场中进行考察,剖析合作社本身更全面的功能,重视其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和协作[18]。由此,需要从更全面的平台组织视角来探究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实现路径,审视其经济和社会价值。

农民合作社连接了政府、农户、公司和消费者,多方主体参与共同创造价值,是典型的平台型合作组织(见图1):①我国政府部门在合作社的发展中扮演着引领者和推动者的重要角色。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宗旨,是合作社组织功能的核心,也是农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之一。③公司与合作社的关系,在现阶段不同形式的合作社中有不同的体现,如在“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的模式中,是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在“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的模式中,则是独立的契约关系等。由此,本研究独创性地将平台组织视角引入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中,将农民合作社视为在农村中构建灵活的资源、惯例和结构组合的组织形态。此时,平台组织不再是简单的产品开发平台概念,而是为非正式创业活动的快速发展提供充足动力的“发动机”和“燃料”。

图1 平台型合作组织模型

3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择多案例研究方法,探究非正式创业小农户的正规化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原因在于:①案例研究方法在解释过程式的研究问题时具有优势;②案例研究通常遵循归纳逻辑,探讨管理实践中涌现出的复杂而具体的新现象,从而有效构建和验证新理论[19]。本研究关注的小农户的正规化路径问题在现有文献中均鲜少涉及,属于探索性研究,因此选择案例研究方法是合适的。此外,多案例研究遵循“复制”逻辑,保证理论构建“扎根”于数据,有助于因果关系的识别以及外部效度的提高。鉴于此,本研究采用多案例方法进行研究。

3.1 案例选取

遵循理论抽样的原则,本研究最初走访了河南省2个县的8家合作社,由于个别合作社存在不规范运营,最终选定了2个县的5家农民合作社作为案例研究样本。具体地,样本选择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①合作社所在地区都是乡村振兴理念,如“乡村旅游”“共享农庄”受到推崇且发展迅速的乡村代表,这为研究农民合作社如何发挥带动作用提供了充足的样本基础。同时,这些地区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一村一景”“英雄梦、新县梦”)带动了乡村经济发展,引领了返乡创业的潮流,这为研究者观察和归纳合作组织如何促进非正式创业者正规化的过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②将样本选择限定在同一省份,能有效控制案例企业所处的地域特点,如政策扶持和制度约束等因素的干扰。例如,以河南为代表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和以上海、浙江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有着相当不同的基层治理制度基础,因而限定案例企业的地理区域可以降低外部干扰变异,提高本案例研究的外部效度。③这些案例合作社扎根农村,涵盖农业领域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新型的旅游休闲等多领域,且各案例合作社均拥有不同的平台模式,增强了研究样本的多样性和研究结论的普适性。④案例合作社中,一些来自本研究成员的家乡,另一些是与当地银行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合作社,研究开展具有便利性。5个案例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 案例合作社概况描述

3.2 数据收集与分析

案例研究的资料来源应尽量多元化,形成证据链[19]。3名博士研究生和1名教授组成的研究团队从2017年6月开始,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案例合作社的数据:①通过对地方政府职员和相关社会组织的领导者访谈,初步了解这些合作社具体实施了哪些带动农户发展的举措,以及他们对这些合作社的评价或参与情况;②查阅新闻媒体报道、合作社网站及活动视频等公开的二手资料,从而获得案例合作社的相关背景资料;③通过对合作社的理事长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半结构化访谈,收集合作社成立和发展情况的一手资料,访谈后及时对这些录音和笔记进行内容整理;④为了保证资料收集工作更加具体、详实,研究者还进行了一些实地观察,如参观农产品加工厂房,与工作人员交流,察看农产品加工的成果。研究团队还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对案例合作社进行跟踪调研,于2018年12月终止对所有合作社的数据收集工作。具体地,一手资料收集路径见表2。

表2 一手资料收集路径

为了确保研究的信度和效度:①研究团队遵循三角验证原则,访谈中获取的信息通过合作社内部文件、实地观察等途径进行多方验证。另外,反馈相关数据及论文初稿给案例合作社的相关成员,根据其审阅结果和相关建议进行修补,保证研究的构念效度。②通过分析平台组织视角、制度理论以及农民合作社的功能等相关文献,与案例数据进行迭代对比,初步构建分析框架[20],提高研究的内部效度。③研究团队选用了5家案例合作社进行多案例研究,遵循“复制”逻辑来提高外部效度。④通过建立案例研究数据库,为后续研究和其他研究者提供详细的信息和参考,以此提高研究信度。

4 案例分析、研究发现

首先,本研究借鉴扎根理论的内容分析法,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逐级编码,将大量零散的、混杂的数据进行类别化编码和分析,将其归于几个不同的类别,包括合作社合作网络构建的基本情况、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措施,以及社员农户情况及思想、行为表现等。其次,研究团队在没有任何理论偏好和预先假说的前提下,以合作社的功能与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过程为分析线索,单独分析和识别每个案例合作社中的理论构念以及构念之间的关系,各自形成对案例的独立观点,保证复制逻辑的独立性。再次,运用跨案例分析法,研究团队对案例合作社进行配对比较、辨别异同,形成新的构念和理论逻辑,在对数据和命题进行多次重复比较之后,识别是否会出现研究结论超出案例边界或未能全面反映案例理论的情况,直至发现进一步改进理论框架的可能性达到最小时停止比较。此外,研究团队还将提炼出的命题与现有文献进行比较分析,以巩固推断过程中产生的观点。最后,归纳出来的命题将合作社功能、农户的正规化转变以及可观测到的影响因素联结起来,形成了平台型合作组织的功能发挥与非正式创业农户正规化过程的理论框架。

4.1 平台型合作组织与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

本研究围绕着小农户通过合作社参与大市场的过程,也即“加入组织—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进入市场”这4个阶段,来分析农民合作社各阶段发挥的平台组织功能,以及其对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路径的影响。

(1)加入组织:平台型合作组织的引导策略与农户的思维启发囿于传统农村封闭性的限制,思想保守、谨小慎微是多数农民具有的典型心态,他们在接受新事务的过程中,会心存疑虑并反复权衡。以往研究表明,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等因素影响了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意愿,缺乏了解和培训、对合作组织运作效率和效果的顾虑是农户加入合作组织的主要顾虑。吸引用户是平台产生有价值的核心互动的第一步。由此,转变农户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启发农户创业新思维,提升其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是引导农户加入合作社的重要前提。本研究通过合作社在吸引农户加入合作社时,是否积极主动并付诸实践作为吸引式引导策略和推销式引导策略的分类标准,以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意愿作为衡量农户创业思维启发的依据。通过资料梳理发现,合作社采取的各项引导策略会不同程度地激发农户的参与兴趣(见表3)。

表3 平台型合作组织的引导策略与农户参与兴趣

注:I=从访谈数据中得到印证,S=从故事资料中得到印证,下同。

由表3可知,“农耕园”合作社的“体验诱导型”引导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合作社的理事长在访谈中谈到,“2015年时村里还没有一家农家乐,餐厅关了3个月,游客没地方吃饭,去农户家里吃饭,农户们看到游客来吃饭能变成钱,开始争先恐后地创办农家乐”,这说明“体验诱导型”的引导策略能让农户真切地获益,极大地激发了农户加入合作社的兴趣。相较而言,“石门”合作社的“询问考察型”引导策略没有激发农户对石榴种植的强烈信心和兴趣。石榴种植是当地的初次尝试,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农户多没有概念,此时,仅仅依靠“带着党员和群众代表去石榴种植基地去看”并不能解除农户的多重顾虑。

综合来看,“体验诱导型”和“以身作则型”的引导策略更多的是通过让农户真切体会到收益,吸引其加入合作组织平台;相反,“询问考察型”和“会议劝导型”更多的是向农户推销合作组织平台,所以一时没有较大成效。以往研究也表明,在平台模式的行销方面,最具成效且最重要的是吸引策略,而非推销策略[15],因此,相比推销式的引导策略(即询问考察型、会议劝导型),合作组织吸引式的引导策略(即体验诱导型、以身作则型)效果更好,非正式农户开始认识到先进的生产技术等对生产的带动作用,不再囿于传统农业社会中以经验和传统生产工具来进行生产的限制,他们逐渐拥有创业思维认知,在综合比较、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加入合作组织,按市场经济办事,讲究理性核算,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决定生产的内容和规模,完成正规化创业思维启发的第一步。据此,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1平台型合作组织的引导策略促进了农户的创业思维启发。具体的,吸引式比推销式引导策略更能激发农户的参与兴趣。

(2)生产环节:平台型合作组织的演化能力与农户的能力构建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是平台组织得以存在的基础。平台组织的演化能力,即通过对资源的灵活配置,构建出具有多样性和适应性的产品和服务[17]。就农业生产而言,农民合作社通过与政府部门、农机部门、农业研究所等多方联系,搭建平台,各方供应商通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合作社统一化、专业化且综合性的基本服务供给,促进了农户规范化生产能力的提升。根据平台组织演化能力的定义,并考虑到农业生产服务涉及产前、产中、产后等多重环节,其服务的多样性也必然体现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21]。由此,本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测量平台型合作组织的演化能力:①服务广度,即合作社通过各方平台参与者为农户提供服务的多样性,如提供苗圃、肥料、专业技术指导等;②服务深度,即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所覆盖的生产环节,如产前、产中和深加工等环节。对于农户的规范化生产能力,本研究主要关注与农业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的应用,特别地,是否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资格是农家乐和民宿的规范化能力的衡量标准。平台型合作组织的演化能力与农户生产规范化描述见表4。

表4 平台型合作组织的演化能力与农户生产规范化

由表4可知,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的服务广度和深度存在差异,因此农户的规范化生产能力也会不同。其中“绿参”合作社基本上实现了一般种植合作社的基本服务要求,“捕捉市场信息,引进新品种、统一育苗,请技术员上课培训,提供专用肥料和农家肥结合,然后帮助销售”。生产过程中,有专业的技术指导,农家肥的使用促进了红薯种植的绿色化生产,但由于没有长期的持续跟踪服务,后期在实际生产工程中存在个别农户未施用农家肥的情况。而“石门”合作社在生产服务过程中,省农科院的专家亲临现场,为果农提供技术指导、病虫害防御,专业技术培训过程中的现场指导服务,确保了石榴农户的规范化生产过程。

此外,在新型乡村旅游合作社中,“农耕园”合作社在一般类型种植合作社基本生产服务的基础上,拓展发展空间,引进了农业观光园项目,鼓励农户创办民宿、农家乐、销售土特产等,请来清华大学设计院学者对村落进行统一设计,并履行检查监督责任,使之满足行业市场基本标准,不仅实现了农户的特色农产品规范化种植,更带动了农户微型创业活动(土特产生产等)的规范化发展。由此可知,无论是一般的种养殖合作社,还是新型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合作组织平台上的众多参与者,如移民局、农科院、设计院等作为平台组织的外围组件,为非正式创业农户提供深入持续且多样化的服务。随着非正式创业农户越来越多地应用专业技术知识,其规范化的生产能力获得提升。据此,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2平台型合作组织的演化能力(a.服务广度即服务多样性;b.服务深度即服务覆盖环节)促进了农户个体层规范化生产能力的提升。

(3)销售环节:平台型合作组织的网络效应与农户的关系重塑网络效应是平台优势的重要来源,即平台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规则,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多边市场[15]。因为网络效应的存在,平台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随着时间的积累而完全占领市场。以往的农村非正式创业农户多为个体经营者,受到强烈的地区关系文化的影响,基于创业者私人之间建立的人际关系是获取资源的有效手段[22]。关系文化在认知层面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如今农民合作社作为平台组织,一边将分散和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农户集合在一起,实行统供统销,降低了农户交易成本;另一边与超市、销售平台等建立合作关系,拓展营销渠道,解决合作社和农户“卖难”的问题,使资源约束下的农户可以获得经济自由和灵活性,摆脱当地关系文化的束缚,合作社平台的搭建有效化解了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对于平台型合作组织的网络效应测量,本研究主要通过平台参与者数量作为网络规模的评估,经由合作社构建营销网络时是否运用吸引策略来衡量网络内部物质的流动速度[23]。关系重塑指非正式创业农户社会网络关系的变更,主要表现在产品营销阶段关系战略的背离和正规市场网络的进入,本研究以农户产品、服务的市场化程度来测量非正式创业农户的关系重塑效果(见表5)。由表5可知,当合作社平台上的参与方数量越多,合作社与更多的企业、销售平台合作时,这些固定的合作伙伴会成为合作社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从而促使农户进入市场。如“顺旺”是与公司合作成立的合作社,其在产品销售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合作社统一卖,由正大公司收购,不愁销售”。相较而言,“裕民”合作社农户并没有成功加入市场,前期的销售渠道由于国家政策管控而无效,合作社现阶段主要依靠一些私人关系销售且没有拓展固定的合作公司,因此“现在还有存货没卖完,年底给社员分红也有困难”。

表5 平台型合作组织的网络效应与农户市场化程度

此外,在合作社网络构建的同时,平台通过举办活动和网络曝光等吸引策略都显著增加了产品销量,促进了非正式创业农户的关系网络重塑,从而进入正规市场。如“农耕园”合作社致力于网络构建,依靠网络效应开拓市场,举办各种活动和比赛,如乡村文化旅游节、返乡农民工创业大赛、100公里越野跑等,还与电视台合作拍摄《河南省脱贫攻坚大作战》第二季,顿时合作社名声大噪,借助网络效应,全国各地的游客纷至沓来。由此可知,通过与公司、电商和物流等平台参与者的合作,合作组织平台网络规模得以扩大,随着各式吸引策略的运用,市场网络内部物质流动速度加快,网络效应的提升使非正式创业农户逐渐摆脱以往关系战略的束缚,越来越多的加入到正规市场网络中。据此,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3平台型合作组织的网络效应(a.参与方数量;b.吸引策略)越强,越能促进农户网络层的关系重塑,从而进入正规市场。

(4)进入市场:平台型合作组织的制度拼凑与农户的市场合法性农民合作社在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社已经难以通过简单的平台构建而获取利润,产品质量把控是农产品进入市场并获得市场合法性的重要一环,合作社的经营也从生产导向转为市场导向。通过设立必要的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农户在个体层生产和网络层销售市场的规范性,可以进一步增加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合法性。平台是最适合拼凑的组织结构[24],合作组织平台参与者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制度结果,会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发挥作用(见表6)。

由表6可知,为满足正规市场的产品质量要求,合作社均制定出或多或少的激励或约束制度。如“裕民”合作社,有统一的核桃种植、修剪时间和标准,对农户核桃树的长势持续监督。“对于苗种长势缓慢、缺苗严重、田地荒芜不堪的农户给予处罚,除罚款100~200元外,合作社将收回投入的种苗。每年举行一次验收评比,凡是苗种长势良好、效益高的农户,奖励50~100元,开社员大会表彰。”合作社引入规则并监督执行,“农户们都积极护苗,确保核桃产量和质量”。特别地,“农耕园”合作社“定期检查农户卖的特色农产品的价格和卫生情况,定期举办民宿的卫生检查和评比活动”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家乐和民宿的质量。现在合作社的16家农家乐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因为关于民宿的标准和经营许可制度各省市标准不一,乡村民宿的砖木结构达不到消防要求,以及没有营业执照的问题仍需要合作社与政府部门协调处理。

表6 平台型合作组织的制度拼凑

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合作社作为多方参与的平台组织,遵循价值共创机理,在与明确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持续对话中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法。通过制度拼凑这一社会过程,将现有的各种逻辑元素“组合”,指导未来的行为和实践,从而为与逻辑冲突相关的问题创造一个“解决方案”[25]。在制度相对完善的行业中,合作组织倾向于通过制度完善的方式,帮助非正式创业农户满足正规市场的标准,从而获得合法性。而因为制度真空,新兴领域中的合作组织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帮助非正式创业农户获得合法性。据此,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4平台型合作组织基于价值共创机理的制度拼凑过程,促进了农户系统层的市场合法性获取。

4.2 影响非正式创业农户正规化的内外部因素

影响非正式创业农户正规化过程的内外部因素包括如下几点。

(1)农户的经营绩效与关系网络组织的历史绩效为组织所采取的战略行为是否有效提供了反馈准则,经营绩效水平影响管理者对后续战略行为的选择[26]。同时,从制度创业的观点来看,组织采用服从策略取得的绩效水平,如果与采用其他选择可能取得的业绩水平存在差距,不满于现状的组织就可能选择改变,而试图挣脱原有制度的束缚[27]。换言之,决策者往往会通过业绩比较来评估遵从现有制度的策略是否有效。“顺旺”合作社的理事长谈到:“以前合作社的合伙成员之一是村里的精明能干人物,因为自己办的养羊基地每年收入都很好,和正大公司谈合作没谈好,后来就退出了合作社。”由此可知,经营绩效较好的非正式创业农户更倾向于维持现状,更容易得到利益相关者的广泛认可,拥有较高社会声誉和外部合法性;经营绩效较差的农村非正式创业农户,则更倾向于通过战略性革新行为改变命运,努力寻求解决当前问题的战略决策。当非正式创业农户经营绩效较差甚至威胁到基本生活需求时,其更愿意放弃非正规市场中的个体经营方式,试图加入合作组织平台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以适应顾客和市场竞争,建立组织的外部合法性。

农村中非正式创业农户比城市创业者更能自给自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依赖来自亲属和朋友等社会关系网络带来的资源和建议[28]。当非正式创业农户拥有强大的朋友圈子和亲属关系网络时,与当地的关系文化强烈契合,其资源获取手段相对比较丰富,就会降低其正规化的意愿。此外,政治联系作为中国社会中重要的制度资本,在农村地区也不例外,拥有政治关系网络的非正式创业农户很容易建立政治合法性,与政府官员密切的私人联系可以从现存体制下获取资源和利益。正如“石门”合作社理事长谈到:“个别社员在县里某政府部门工作的亲戚,每年都会来批量购买石榴,甚至利用私人关系帮助其销售,多数石榴并没有通过合作组织渠道包装进入正规市场。”由此,与以往研究结论一致,能从现有制度场域中获得更多资源的行动者,更多选择遵从于现有的制度规范,而低度嵌入在现有制度场域中的非正式创业农户,则更容易进行制度变革和战略调整[26]。据此,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5非正式创业农户较高水平的经营绩效和关系网络,抑制了其向正规化转变。

(2)包容性市场与赋权性政策包容性市场即市场对穷人更具包容性,使他们不仅可以进入市场,而且还能参与增强其经济赋权和人类发展的权利[29]。包容性的市场使越来越多的财务金融机构为贫困群体提供了经济可行性,不仅可以使非正式创业农户获取决策自主权,同时还能具备更高的灵活性、创新性和适应性。“石门”合作社理事长在访谈中谈到:“现在村里合作社大都开有网店,年轻人还会通过网络直播来销售石榴。我们按照市场价制定大概的分级标准,分类包装后就可以通过快递发送到全国各地的客户手中。”同时,包容性市场中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加剧了市场参与者的制度认知的多样性[9],有利于参与其中的非正式创业农户摆脱以往依靠“关系”造成的战略惯性,获得竞争优势。例如,“裕民”合作社的个别社员,以前会将自己种植的核桃通过朋友的公司加工销售,但是为了找人帮忙,不少给人家好处,现在通过合作社加工和宣传直接与市场对接,可以将大部分利润留给自己。此外,包容性市场中政府政策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程度较低,非正式创业农户从政府那里获取资源和合法性的依赖度下降,刺激其参与市场以发挥自身活力[22]。影响非正式创业农户向正规化转变的内外部因素见表7。

表7 影响非正式创业农户向正规化转变的内外部因素

合作组织的各项功能发挥得益于政府通过各种资源调配行为对合作社进行赋权:①政府部门通过知识性赋权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合作社教育培训,旨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促进农户的正规化经营的思维启发和能力构建。如“裕民”合作社的核桃和“石门”合作社的特色无籽石榴对种植技术要求较高,在国家精准扶贫政策指导下,省农科院的专家亲临现场给予农户指导,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的规范化生产能力。②政府通过关系性赋权,在合作社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牵线搭桥”,提升了平台型合作组织的网络效应,使合作社从中获得了技术、资本等稀缺性社会资源,进而促进了农户的社会关系重建。③政府通过宏观的体制性赋权,为合作组织创造一个良性的、合意的组织制度环境,促进了平台型合作组织的制度拼凑过程。如“农耕园”合作社“党支部+运营公司+返乡创业者领办+农户”的平台构建,就是政府关系性赋权的结果,政府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政策,以及大型公益规划设计活动等体现了政府的体制性赋权,这时将宏观的国家政策支持转化为可操作、可效仿的政策实践,使这种体制性赋权政策与知识性、关系性赋权政策巧妙地融合,促使合作组织中的小农户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合法性获取和正规化转变。据此,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6包容性的市场环境以及政府赋权性政策,促进了非正式创业农户向正规化转变。

图2 平台型合作组织作用下的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过程

综上,本研究通过对5家农民合作社进行案例研究,以制度理论为基础,探索了平台型合作组织如何促进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过程。平台型合作组织通过多阶段、多层面的功能发挥和制度策略运用,在非正规市场和正规市场中架起桥梁,帮助非正式创业小农向正规化转移(见图2)。其中多阶段是指这一策略过程涉及非正式创业农户的创业思维启发阶段、规范化生产阶段、正规市场销售阶段。多层面是指这一策略过程包括了农户个体层的思维启发和能力构建、网络层的关系重塑、系统层的市场合法性获取。然而,在分析中可发现,这一正规化过程是连续且脆弱的。一方面,正规化过程的各个阶段是紧密相连、相互依存的,任一阶段的缺失或断裂,都不能完成整个正规化进程;另一方面,正规化过程极易受到农户的个体因素(经营绩效、关系网络)和外部环境因素(包容性市场、赋权性政策)的影响。

5 研究结论与讨论

5.1 研究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河南省5家合作社进行深入访谈和调研,发现处于整个农村社区组织系统中的合作社,并不是孤立发展的,其在农户正规化过程中发挥的平台作用极其重要,通过跨越不同的制度领域,运用一系列制度策略完成资源和制度的拼凑,促进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具体地,合作组织的平台组织功能(引导策略、演化能力、网络效应和制度拼凑)逐步促进了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过程,即“思维启发—能力构建—关系重塑—市场合法性”。同时,这一正规化过程也会受到农户的个体因素(经营绩效、关系网络)和外部环境因素(包容性市场、赋权性政策)的影响。

本研究系统性地探讨了农民合作社在小农户进入大市场之间的制度中介作用,回应了叶敬忠等[1]对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机制进行深入探索的呼吁;同时,以往关于正规化抉择的研究都是基于理性的“成本-收益”考虑[4],本研究发现,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是一个更复杂的过程,会同时受到来自大市场的正式制度与农村地区关系网络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

5.2 研究贡献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如下:①对于制度创业者寻求制度变迁时采用的具体策略,虽然现有的制度创业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如通过愿景创造、资源调动等策略来促使制度变革[13],但本研究表明,制度中介的策略构建是一个更加复杂的过程。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制度创业,农村平台型合作组织发挥制度中介作用,在非正式制度领域与正式制度领域架起桥梁,采用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策略过程,实现了非正式创业农户的正规化转移。②以往学者主要从制度经济学理论出发来理解非正规经济群体的正规化,本研究的结果表明,正规化的研究中需要整合组织制度主义的理论视角。因为农户的正规化转移是一个脆弱的过程,虽然进入正规市场的潜在收益可能会对小农户正规化行为产生激励,但根深蒂固的传统规范和价值观则会影响其对创业活动的理解,进而拒绝这一正规化进程。③以往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多从经济学视角出发,过多关注其组织效率等经济属性,而忽略其社会属性,而且大多将合作社作为单独的组织主体进行分析,但合作社的发展是置于供应链或市场或产业组织体系中的,具有多重嵌入的特征[30]。本研究创新性地将平台市场的研究情境从互联网相关领域向农业进行拓展,从更为全面的平台组织视角分析了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属性,丰富了合作社领域的研究成果。

5.3 研究局限及未来方向

本研究仍存在诸多局限性:①尽管严格遵循案例研究的方法与步骤,并采用了深度访谈、三角测量等方法来提高研究结论的有效性,但作为一项探索性的案例研究,仍需在后续研究中增加案例,检验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并采用大规模样本的实证分析以验证本研究得出的命题;②平台型合作组织基于价值共创的制度拼凑过程,促进了农户系统层的市场合法化,本研究初步的访谈证据,只是证明了在制度相对完善领域的非正式创业农户倾向于满足正规市场的标准来获得合法性,但在新兴领域的合作社与平台参与者的制度创新能否获得市场合法性,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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