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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系未来发展的中华传统文化基础

2020-03-30范忠信

宁夏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一国两制中华传统文化两岸关系

范忠信

摘要:今日海峡两岸关系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華传统文化影响而生的中国式问题。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未来两岸关系发展,应是“求同存异”前提下互利合作不断加深。作为两岸“共同语言”“共同兴趣爱好”的传统文化,正是未来两岸关系发展的坚实基础。传统文化在两岸关系中的这一重要角色作用,过去并未受到足够重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文化上的“中国”或“中华”因素的充分适当运用,也许是推进未来两岸关系发展的最重要方略之一。

关键词:两岸关系;中华传统文化;“一国两制”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0)02-005-014

海峡两岸关系,一定程度上被中华传统文化定义或定性。不是中华传统文化之力,可能就没有今日两岸关系问题,或者即使有也不会是现在这样。今日中国的海峡两岸关系问题,透过某些在国际上司空见惯的外表去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华传统文化影响而生的中国式问题。

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是两岸关系现状格局及问题存续的文化根源,也是两岸对未来关系目标定位的文化基础,更是两岸关系未来发展的文化资源。当然,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真正弘扬传统,甚至超越传统,才是两岸关系问题的根本出路。传统文化,作为两岸双方的最大“共同语言”或“共同兴趣爱好”,至今并没有在处理两岸关系问题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一文化上的“中国”或“中华”因素的适当运用,也许是两岸关系中的最大政治。本文拟就中华文化在两岸关系中的特殊基础地位作用问题做一个粗略的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两岸关系现状格局的传统文化根源

海峡两岸关系的现状格局,有以下几点基本表象:

第一,双方都以“中华”二字命名各自政权;

第二,双方都宣称己方政权为中国正统,宣布主权覆盖对方(台湾虽修宪让步但未正式从宪法上放弃这一立场);

第三,双方都默认对方享有对其实际控制区域的管治权;

第四,双方都以“非常国内关系”定位和处理两岸关系;

第五,在涉主权的国际关系问题上双方常有“一致对外”的默契;

第六,双方都愿意谈未来统一可能,至少不排除此种选项。

这六条中后五条,在现代史上其他民族国家(如东西德、南北韩、南北越、南北也门)分裂时期,也许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存在过,但在中国似乎格外显著、深厚和强烈。这,其实正可以看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无形之手”在用力。稍微分析一下,我们就能看到中华传统文化在这一关系格局中的特殊魔力。

(一)“中华”本来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重要价值符号,以此命名必然包含某种传统价值认同

“中华”本为“中国”与“华夏”的合称。

“中国”本指华夏民族早期营治区域及政权。相对“四夷”(东夷、西戎、南蛮、北狄)而言,“中”为“天下之中”“天地之中”,为“中央之国”。除了地理意义上的“中”之外,这里的“中”应还有“中庸”“中道”“中和”等价值涵义。

“华夏”本为夏商周三代时期黄河中游两岸文明族群的总称,取《左传·定公十年》“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章服之美谓之华”之意。“华”,本通“花”,繁体字“蕐”本为满树繁花之象(春日南方中干挺直的木棉树,其满树繁花怒放之状,最容易让人联想到“蕐”字);引申指服饰繁花似锦的高贵华丽族群(如日本从前称贵族为“华族”)。“夏”,本有“峨冠博带”之象,乃雍容华贵、彬彬有礼之人的形象;有此类服饰、仪态、德行之人,是一种文化上的“强大”,故“夏”又通“大”。

这么多美好的价值项目,合起来就叫“中华”①。“中华”之称,也许体现了“天人合一”:“中”(“天地之中”)代表我国之自然质涵,此即“天”之质素;“华”(“华夏苗裔”)代表我国之种族属性,此即“人”之质素。两岸政权名号都强调“中华”,无论是后缀“民国”还是“人民共和国”,其实都或多或少为了昭示自己代表、承载、传承着这些传统价值。

(二)政权正统,古时叫“正朔”,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强大基因之一

传统的“正统”“正朔”理念,主要是强调政权的“圣统”(即“道德合法性”)。古人认为国家政权有某种“圣统”(“天命”)在历代圣圣相传:得其传者则为“正统”“正朔”或“嫡”,不得其传者则为“伪”“篡”“贼”,或至少为“庶”。

古人认为,这个“圣统”始自尧舜禹,或者始自黄帝。黄帝将这一圣统传与尧,尧传与舜,舜传给禹;往下传给了商汤王,再传给周文王、武王、周公;再往下传,则一分为二:一边是帝王们以争抢“九鼎”“传国玺”方式传承的“政统”,一边是圣人们以传授圣道方式传承的“道统”。

这两个“统”,到近代,孙中山先生认为在他那里又合而为一了。他认为,他率领的革命团队从异族那里夺回了政权,续接大明王朝以前汉民族文化血脉,恢复了华夏“政统”;又在师法泰西、中西合璧的基础上创立“三民主义”,绍述了数千年圣圣相传的“道统”。孙先生创“中华革命党”,就是想彰显自己像“汤武革命”一样“顺天应人”地获得了中国“圣统”或“正朔”。请注意,“革命”的“命”就是“天命”,“革”就是改换。“革命”就是“代天行道”,即按上天暨人民大众的意愿,改变“天下国家”之“委任状”的归属。

近现代史上,国共两党都认为自己是真正“革命”,都相互以对方为“反革命”。孙先生逝后,蒋介石自称亲获孙先生真传“革命圣统”,但共产党和毛泽东这一方并不承认。毛泽东认为自己才得孙先生革命道统真传,而蒋介石背叛了孙先生之圣统。国共两党潜意识里都认孙先生和辛亥革命为清朝覆亡后的“正统”“正朔”之归属,于是一方“奉国父遗嘱以讨叛乱”,另一方“继先行者遗志以争正朔”。国民党方面,自1949年国共北京谈判时起,就特别要求保全“法统”;败亡台湾仍没忘了将千余“中央民代”②挟至台湾,且数十年不改选(以致拖延成“万年国代”)。中共方面,坚决“废除伪法统”;自1949年起,每逢重大节庆,立孙中山巨像于天安门,正是为了强调“革命”争来的“正统”或“正朔”。有这个“正朔”,就有了主权覆盖对方管治区域的文化和法理基础,否则就没有正当理由了。

(三)在主权相互覆盖格局下默认管治权,也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

互相以对方为政治合法性(正当性)有欠缺的主体,但又无力立即改变对方,或将对方纳入己方合法性体系,于是只好逐渐从全面高调否定对方(消除对方)的立场后退到坚持主权覆盖对方同时又实际承认对方治权的立场。

传统文化,正是这一默认的依据和动力。一方面,按照传统政治哲学,“天无二日,民无二王”③,中国正统只能由一个政权承载或代表,故绝对不能承认对方拥有主权,否则就是“分裂中国”;另一方面,传统文化赋予承载“正朔”者以“春秋大一统”使命,谁以“正朔”(“中国”)自命,就必须高调宣称自己肩负这一使命,并至少为完成这一使命而象征性努力。因此,强调主权覆盖对方、以统一对方为目标,就是昭示“不忘使命”的典型姿势(pose)。当然,在此情形下,默认对方治权是缓和关系、保留统一机会的最无奈选择。

这种“鸡公比势”般的对峙是很费力气的。因此在审时度势、自量其力后,这种关系格局中的弱势一方最可能率先放弃这一pose。台湾方面自1988年“解除戒严”起对大陆撤销“叛乱团体”标签,改称大陆方面为“中共政权”,同意按两个政治实体关系模式进行交往(并将新的定位法制化)④,甚至屡有将两岸关系国际化的冲动,就是出于这一缘故。在对峙的僵持状态下,最先“憋不住”想放弃的,肯定是弱势一方。

至于大陆方面,先是允许两岸半官方机构如两岸航空公司之间、两岸红十字会之间、海协会与海基会之间商谈签约,后是允许两岸涉对方事务机关(国台办、陆委会)官方正式互动,最近更从多年的“国共合作”商谈预设一跃上升为“习马会”(习近平、马英九在新加坡正式会谈)⑤。海峡两岸政权的最高首长而不是两党领导人(马英九先生此时已无国民党领导职务)直接在新加坡会晤,这实际上已经使两岸相互正视对方、承认对方域内管治权的态度上升到了一个新阶段,是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以来的最高阶段。

(四)“非常国内关系”交往模式也系中华传统文化注定

两岸关系,既然不能是国与国关系,就只能是国内关系。在两岸分别使用的两套“政治软件”正式“兼容”或合成之前,大陆期待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台湾方面不接受;台湾实际期待的两岸准国家间关系模式,大陆又不接受。于是,在现实的相互关系处理时,两岸都只能退而求其次:只能将两岸关系定位为某种非常形态的国内政治关系——一种既非两党关系或央地关系,又非“两府”“两区”“两体”⑥关系,既能够最大限度尊重对方的现实管治自主权,却又保留“一国”某些象征及未来“统一”选项的那种关系。

这种关系,在传统中国文化中是有历史经验和智慧的,这些经验智慧显然影响了今日中国海峡两岸。在历史上的分裂时期,如三国时期的曹魏与蜀汉、孙吴,如南北朝时期的北朝与南朝,如初期的元朝与晚期的南宋,如清初与南明,如民国初的北京政府与广州政府等,其以“中国唯一代表”自命的两个以上政权之间,都是这种关系处理模式。

这一类型关系上的传统文化智慧,主要体现在:官方口号文书上坚持“一个中国”,类似于历史上坚持自己是唯一“正朔”代表,口号越响越好;但实际上按两个独立政治实体间关系模式处理相互关涉事务;相互不特别计较对方的排他定位和震天口号;有时甚至还特别希望对方长期保留这种“正朔”说辞,视这种“政治正确”说辞及象征物的放弃为走向分裂的危险⑦;坚持排他性政治口号和定位的同时,并不妨碍务实地与对方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往来。

(五)在涉及领土主权的对外关系问题上,海峡两岸常心照不宣地“一致对外”,这同样有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两岸关系上,一旦与第三方即外国发生领土主权纠纷,海峡两岸双方常常不约而同地“停止内斗,一致对外”。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毛泽东和蒋介石主导下,两岸心照不宣地相互配合,使金门、马祖保持战争状态(如单日打炮,双日停止炮击以方便台湾方面补给,一直坚持到1979年),以拒绝美国“划峡而治”企图,就体现了这种民族文化情感决定的默契。后来,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延续至今的“保钓”与对日关系问题上,在七八十年代西沙群岛与对越问题上,在近数年南海岛礁争纷与对菲关系问题上……凡遇诸如此类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对外关系问题,海峡两岸双方政权实际上是有意无意、不约而同地相互配合声援的。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共认一个文化祖根的海鲜两岸,就如自认一母所生的两兄弟,虽平时“兄弟阋于墙”,但一旦遇到外国损我领土主权或根本利益时,还能够毅然决然联手“外御其侮”⑧即共御外侮。

(六)双方至今仍愿意谈论统一之可能,更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力量

在近现代世界政治史上,一个民族国家分裂为两个以上政权之后,历经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敌对近七十年后,仍能在某种程度上共用一个传统国度名号、保留国内关系定位、保持统一选项,这的确是很罕见的。此种情形,或许尚可与我们一比的是两个朝鲜,不过早在1991年他們就互相承认为(保留统一选项的)“两个国家”关系了。其他如东西德、南北越、南北也门,都尚未经历如此长的分裂史就已经统一了。在分裂状况已经持续如此长时期之后,大陆方面的“国家统一”意志力仍持续强烈。台湾方面,也曾长期坚持“国家统一”;即使近十几年经民进党主导的“去中国化”洗脑,但仍难消除相当比例民众的统一愿望。面对此情此景,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正是拜中国传统文化的伟大“法力”所赐,我们不能不深深感谢祖宗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分裂的中国“分久必合”决不只是为了满足权力的欲望或打通经济脉络,还更有以“统礼义,一制度”为内涵的“天下一家”“天下平”的“王道”“大同”文化价值追求。这一点,在别的民族文化里,还没有见到有那么强烈深厚的例子。

二、两岸关系目标定位的传统文化基础

两岸关系的目标定位是什么?前文已经间接述及,有必要再简要概括一下。

大陆方面,目标是和平统一。和平统一,实际上是先将两岸关系纳入“一个中国”的法律框架,在此前提下承认“两种制度”并存。“一国两制”中的那个“一国”,是必须用一个法律框架(权力的法定架构,以及权力行使法定程序)来体现和保障的。这当然包括统一后的“一国”由何种机构来代表,象征“一国”的机构和符号体系是什么,承载“一国”本质并涵括两制共性的最低限度权力及其程序是什么,两制在一国之内的权界、互动模式、纠纷解决模式等等。这些事宜,都需要法律制度来规制和保障。没有这样的法制化的“一国”,“一国两制”就是海市蜃楼。

台湾方面,在两蒋时代,曾长期坚持祖国统一目标。不过,政党轮替之后,其最终目标似乎发生了变化。是统一还是独立,还是不统不独?目前不好简单概括。如果一定要概括的话,他们的目标应该是:在不得已保留统一选项的前提下,使未来两岸关系最大限度有利于台湾安全和生计。作为弱势方,其两岸关系目标,实际上受强势方立场的严重限定。有时也许会认为完全独立有利于其利益最大化,但因大陆强烈否定而致风险太大,故不敢多说;剩下的选项就只能是以“不统不独不武”⑨即保持现状(并同时争取更大国际生存空间)作为目标了。至于“民主自由宪政统一中国”云云,就只当是说说而已,也许实际上早已没有此奢望了。但作为一个选项展示一下态度,用以昭示政權正当性并用以规避某些风险祸患,还是不错的。

两岸现关系不同目标定位,也是有着传统文化基础的。一定程度上讲,是受传统文化深厚影响的结果。

就大陆方面而言,我们在重申统一目标追求时,一般官方文书或领导人讲话,大致要申述以下几个理由或好处:

第一,历史上两岸同属一国,“分久必合”是历史嘱托和使命,今人不能愧对祖先,不能让两岸分裂在我们手里不幸变成永久法律事实;

第二,两岸统一是继港澳回归之后中华民族复兴工程中的又一重要的标志性“子工程”,是洗雪近代百年受列强欺凌侮辱之耻、振奋民族精神的关键;

第三,两岸“同根同源”“血浓于水”,因而有着统一的深层愿望;“家和万事兴”的传统大义要求我们完成统一,使两岸人民共享大中华民族复兴荣光;

第四,两岸统一更能实现两岸经济互补,畅通两岸中华大市场,使台湾以祖国为纵深腹地或强大后盾,弥补台湾经济的狭隘局促格局,更好改善民生;

第五,两岸统一有利于“共御外侮”,防止“亲痛仇快”,使插足我两岸事务“意在图我台湾”的外国势力阴谋破产。

这些理由,条条掷地有声,相当程度上是传统文化决定的。这些理由,是很有中国传统文化属性的理由,也是比较偏重道德的、情理的、现实的理由。以下我们从中国传统文化具体依据的角度分析一下上述五条理由中的每一条。

第一,历史上重视统一,分久必合,因而我们肩负历史使命,这一理由是中国文化特别强调的。中国历史上的九次分裂,最后都复归统一[1]。统一的内在动力超常地大,超过世界其他地域的国家和民族。这种文化原动力是很值得关注的。以历史使命为理由,犹如继承父祖遗志、实现父祖夙愿,是中国传统伦理上最大、最充足的办事理由,也是一个民族的今人对先人整体履行“孝道”的问题——“继志述事是为至孝”⑩。不完成这一使命,就是不肖子孙,无颜面对列祖列宗,这一理由是很有中国传统文化属性的。

第二,两岸统一是民族振兴、洗雪国耻的工程,这也是一个很有中国传统意涵的理由。中华文化历来注重国家民族的尊严和体面,注重民族自尊心、自豪感、自信心,特别留意于某些可能损害国家民族颜面的外事细节。于是,近代因外国插手导致的国家分裂,从中国传统文化而言,犹如子女被奸人诱拐逃离,因此台港澳回归或中国重新完全统一,就有整个民族“洗雪家耻”的重要历史文化意义。

第三,“血浓于水”“家和万事兴”的话语体系,更是有中华传统文化属性的。诉诸家庭式、亲情式话语体系,以“一母所生”“一奶同胞”、“再怎么说是自家人”“一笔写不出两个X字”之类的亲情话语,去感化或打动争议对方,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解纷体系的灵魂。乡村的人民调解,特别是各地民间的“老娘舅”“和事老”的解纷模式,仍体现着传统文化的这一灵魂。两岸关系纠纷解决,诉诸这种亲伦、情感话语体系是很自然的。

第四,两岸经济互补、大中华市场、大陆为台湾经济腹地或后盾,这一点理由与传统文化似乎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但是间接地讲,也有些关系。这里表面上是“诱之以利”,但也是“动之以情”。兄长或丈夫呼唤离家出走的弟弟或妻子,一定要让对方实实在在感到回归“大家庭”真有好处,一定要表明愿意分享家里的共同财富。在这里,一定要强调回归或统一带来的好处或利益是双方共同的;至于主动或倡导的那一方有没有单方面的利益,一般是比较忌讳讲出来的。因为根据传统文化,那可能被视为某种“一己之私”,欠缺中国传统文化的正当性。因为中华传统文化是格外讲究“天下为公”“立公去私”11的。

第五,“共御外侮”的话语更有传统文化气质,因为传统文化是最讲“内外有别”“亲疏有别”的。“亲疏”话语,讲求文化血缘,讲求“自家人”与“外人”之分,这最有强烈的文化感染力;共同防范外人,最合中华民族大义。这种中国文化或伦理话语,至今仍有很大的心理市场。某种意义上讲,存在着一个促使家人团结的真正外敌或者假想敌,是一件政治上的好事。《诗经·小雅·常棣》中有“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孟子·先子下》中有“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外敌觊觎我财、图谋害我,兄弟当同心共警的话语体系,是中国文化下民族团结国家振兴的最佳文宣底案。

至于台湾方面的两岸关系目标定位,特别是“维持现状”这个关系目标定位,包括可能的“独立”选项或目标定位,与中国传统文化是什么关系,传统文化对此是否有内在影响,这个不太好判断。我还是认为有一定的间接影响。第一,我们注意,台方仍想维持的现状,是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属性的“双重交叉政治代表权”的对峙现状,不是简单的政治对峙现状,这有民族文化道统和政权正统“正朔”的因素在里面。第二,台方借以维持现状的智慧,是“不统不独不武”即老庄式“柔弱胜刚强”智慧,这也是有传统文化基因的。即使仅仅就有些人主张的“独立”目标定位而言,他们能讲出来的理由,也不一定都是现代性的理由,更可能是中国传统政治话语体系中的理由。他们想拒绝他们不喜欢的政治大一统,也会用传统文化的理由,如拒绝统一以自己有“良制”而自矜,这就有如保留“文王以百里”12的理由一般。

三、两岸关系未来发展的传统文化资源

两岸关系未来发展,逻辑上讲,当然是指两岸关系未来变化对双方共同有利,而不是甲方认为有利而乙方认为有害。我理解,两岸关系未来,符合以下三个标准才叫“发展”。

第一个标准是,两岸交往问题的处理,其方式更为理性科学,亦即更采用体制性、制度化、契约性方式来处理。未来交往更加以理服人、以利服人、以信服人、以法服人,而不是以力或势逼迫。

第二个标准是,两岸交往问题的处理效果更为互利双赢。对于两岸关系中的任何难题,尽可能协商出互利双赢的解决办法,如两个民事主体平等商谈签订契约以增进自身利益一般。双赢之利越多,两岸关系就越是发展。

第三个标准是,两岸交往问题处理,须以最终推进两岸关系文明进步为宗旨。处理当下两岸关系中的问题,不仅仅以摆平当下麻烦、了结当下纠纷为目标,而应以有利于未来互利互信渐进整合乃至统一为目标。

为着这样的“发展”,中华传统文化有什么资源可资利用呢?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考察。

第一个层次是政治哲学层次。

传统中国的政治哲学,虽然总体上是为“人治”和“君政”服务的,但也有一些非常可贵的价值和学说,可为未来两岸关系发展之资源。这主要是以下几种。

1.“中华”“中国”价值。“中华”之所以为中华,“中国”之所以为中国,关键在于“礼义之大”“允执厥中”“王道大一统”“天人合一”(谐和自然)。也就是说,追求先进文明和生活意义升华,是“中华”“中国”之本义。两岸应弘扬“中华”“中国”价值,共创现代中国“礼义之大”——中国式民主法治和崇尚宪法的政治。否则,简直配不上祖宗取名所寄之期望,就如一个被父母取名为“孝廉”的孩子后来忤逆不孝、穿窬为盗一般。在两岸交流互信整合的过程中,如果经过刻意努力创造或形成了更先进的民主法治宪法政治制度体系,比如不同法域谈判协商的新型机制、政党协商监督的新型机制、法域法律冲突解决的新型机制,确保这些机制法治化,弥补西方此前相应制度的缺陷,使之成为将来世界各国的制度样板,成为人类政治法律文明共同遗产,那才不枉称“中国”或“中华”呢!不然,若是整天鸡蛋壳里做道场,耍小聪明地玩弄诡诈权谋,洋洋自得于苍蝇叮腐鼠般的利益,那就该愧对“中国”或“中华”名号了。

2.“仁政”“德政”追求。“仁者爱人”,人与人之间关系畅通、互利互助为仁,阻隔闭塞、麻木不通则为不仁。“仁”是中国“王道”的灵魂,“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王道”其实是“以仁义服人”,而“以力服人”的“霸道”是没有传统正当性的。“打天下坐江山”“枪杆子出政权”之类的政治理念,并不是传统文化嘉赏的理念,而是作为“王道”对立面的“霸道”理念13。两岸关系,必须尽可能建设为“仁道”关系,建设为根本有利于两岸苍生长久福祉的关系,建设为当政者美德垂范两岸人民、恩义感化两岸人民的关系,而不止是以政治集团运行威力和计谋的竞逐关系。在目前两岸关系尚不能完全升华为法治关系之前,先尽可能达到传统文化的“仁道”关系水准,然后在此基础上向法治和宪法政治关系升华。

3.“天下為公”准则。传统文化讲求“天下为公”,在指以国家权力为万民公利公益之工具,而不能以国家为家私或党私之具。这要求为政者献身大义、奉公去私、权为民用,而非苟且贪渎龌龊。两岸关系,当奉“天下为公”准则:不以各方权谋政略之利为利,而以两岸共享长久之利为利。“计利应计天下利,求名当求万世名”14,两岸人民的更大尊严、幸福、安全及其宪法政治保障,这才是现时代中国真正的天下大公。

第二个层次是政治法律制度层次。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法律制度,一般认为是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服务的。但是,这一制度体系中的无数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来评价。一类是以直接捍卫“君主政治”准则或价值为宗旨的根本性制度,另一类是以保障权力制约、理性决策、护佑百姓为直接宗旨但最终宗旨是服务“君主政治”的技术性制度。

对于前一类制度,如以保护皇权强化专制集权为主旨的尊号、立储、制诰、后妃、仪仗、宗庙、陵寝、奏谳、圣裁制度及严惩谋反、大逆、谋叛、大不敬(触讳)之类的法律,当然应随着君主专制政治的彻底否定而否定,基本谈不上作为现代海峡两岸关系的资源加以资鉴的问题。

对于后一种制度,即为人类政治文明共同价值(如保障百姓利益、制约权力、防止贪渎)服务的技术性制度,那就另当别论了。这一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也有一个很大的体系。从两岸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来讲,我觉得至少有以下几大种制度,可以作为发展资源,矫正过去两岸关系中某些制度和惯例的弊端。

1.关于促进立法或决策科学合理性的有关传统制度资源。为了保障或促进立法及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古代中国有相当发达的制度建构。《周礼》中即有“外朝之政致万民而询”的制度,简直就是古代中国在重大国是问题(如国危、国迁、立君问题)上进行“全民公投”的制度;还有重大案件“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的“三刺”制度,简直就是关于重大案件的全民公审制度。这是古代中国原始民主制度的宝贵遗产。在未来两岸关系重大事宜决策时,我们能否资鉴传统文化,创造性地弘扬“致万民而询”“讯万民”之类的机制,形成相关的制度程序以保障涉及两岸关系问题的决策科学和民主,以保障两岸人民的安全和福祉不至于因决策者个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害。台湾过去搞过的或拟进行的“统独公投”“入联返联公投”“服贸协议公投”之类,大陆质疑或反对是有一定理由的;但未来涉及两岸关系的重大立法或决策时,事先以更加合乎法治的方式在两岸充分征求民意、听从民决,完善相关公众参与决策的制度程序,避免因个人“拍脑袋”“拍胸膛”招致重大失误和灾祸,则是完全必要的。

2.关于保障百姓控诉或建言权利以保护言路的有关制度资源。为了保护言路、疏通民意、了解民瘼,古代中国也创造了相当多的制度机制。如明堂、谤木、善旌、公车上书等鼓励保障人民建言的制度,肺石、函匦、登闻鼓15等方便人民控诉申诉的制度,等等,都有相当出色的制度建设成果。在今天的两岸关系发展中,为了保障两岸人民交往中的重要权益,资鉴传统文化的这些资源,给两岸互涉关系中的人民以建言、控诉等权益以更好的保障,让在双方区域内部关系中人民谏诉权益保障机制的缺憾不再重现于两岸关系事务中,应是目标所在。

3.关于约束君主和官吏权力,减少贪渎的有关制度资源。为了约束君主和官吏,防止滥权和贪渎,传统中国文化有更多的制度设计。这些设计,虽尚未达到域外“分权制衡”或“以权力制约权力”制度体系水准,但既然本着同样的价值追求,在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条件下做了很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些在中国传统政治条件下大致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一定程度上监督制约了权力、减少了权力滥用或贪渎机会,这是毫无疑义的。如为了约束君王权力,中国历史上形成了谏官制、师傅制、史官制、宰相副署制、门下封驳制、谥号制、顾命制、经筵讲读制、宗庙制、誓命制、盟誓制、封建制、死刑复奏制等等。为了约束官吏(特别是地方长吏)权力,中国历史上形成了御史监察制、观察廉访制、籍贯回避制、职务回避制、同级平行制衡制、案件循环簿制、士绅监督制、大案会审制、公堂问审制、文武相制制、家人乞鞫(独立上诉)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保任连坐制、拷讯“立案同判”制,等等[2]。这些制度,其中包含的减少滥权贪渎的技术性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在未来两岸关系发展中,如果在涉及两岸人民交往利益问题上,资鉴传统文化的制度智慧,更有力地限制官吏滥权,防止贪渎,应该是可以考虑的。比如在两岸关系重大决策或事件处理时,资鉴历史上的谏议制度,设计出相关行业专家和社会组织意见整理并直达决策层的机制,以及决策层必待各种意见的听证辩论后才做重大决策的机制等。

4.关于承认和尊重各类地方和社会自治的有关制度资源。

传统中国文化一定程度上是容许社会自治的。传统中国的社会形式很多,有血缘社会、地缘社会、工商社会、江湖社会、士绅社会、宗教社会等。这些社会,只要没有直接反叛或威胁朝廷,国家相当程度上是纵容其自治的。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血缘社会或宗法社会、工商社会的自治。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相当尊重基层社会的自治权力和自治习惯,一定程度上承认它們为法人并承认其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权利,不把国家社会治理简单看成是官方排他进行不许社会染指的事情。未来的两岸关系发展,若资鉴传统文化的智慧,就应该充分健全与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事宜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从法律上确认这些社会组织的高度自治权利,特别是参与两岸民间纠纷解决程序的权利,让他们以商会、协会、学会等自治组织名义直接参与或受托参与调查、出具专业意见、参与听证协调、参与审判仲裁、监督裁决和协议执行等。这种民间组织伴陪或支持其成员个体出场应诉的传统机制,在未来两岸关系发展中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公开而言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的。

四、传统的革新超越与两岸关系新出路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纲领。这一纲领,我的理解,前半句讲的是途径方式,后半句讲的是目标使命。两半句中都有“优秀”之定语,就是讲不是要简单地模仿或复制传统,而是要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进行革新超越。何为“优秀”?至少从技术上有利于民主法治和宪法政治目标,能为民主法治宪法政治的具体需要提供助力或资源者才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讲“推动两岸就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强调“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实际上也是强调传统文化在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特别是法制化发展上的纽带属性。

在两岸关系问题上谈资鉴传统文化资源,不是为了幽梦周公、保存国粹,而是为了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两岸关系中的难题解决。为何要特别强调“革新”“超越”?一方面是因为,若不革新不超越,就必然堕入历史轮回,在弘扬传统的旗号下不知不觉与民主法治宪法政治南辕北辙了;另一方面是因为,只有扬弃(批判继承)即革新超越,才能真的解决两岸关系中存在的这些中国式问题,若简单模仿传统或许可能更加剧这些问题。

在两岸关系上如何资鉴并革新传统?我们当然先要明确,资鉴革新的目的是为了从传统文化中寻找解决两岸关系现实问题的智慧。确认这一点之后,我们就必须特别弄清:什么是两岸关系发展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或困境?

两岸关系发展中的最紧迫问题,从大陆方面的角度讲,应该是以下问题:

第一,如何才能使两岸各种交往更好地增进双方相互信任、信赖、信心,而不是相反地加重两岸隔阂或离心倾向;

第二,如何才能在保持“一个中国”之起码法律(国际法、国内法)假定的同时使双方享有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空间;

第三,如何使两岸分离状态不至于因久拖不决而铸成(事实或法律上的)永久分裂之大错。

这三个问题,也许太宏大太抽象,但确实是最紧迫最难解的问题,每一个问题之下又可细分为很多二级三级具体难题。这些问题,要从传统文化里能找到“灵丹妙药”是不切实际的,但找到关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某些传统启示是可能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两岸交流,以增进互相信赖为旨,谨防加剧疏离,中国传统文化于此有什么特别启示呢?

两岸交流交往过程,要增进相互信赖,而不是使之减退,关键在于以长久稳定、可昭大信的法律机制以增进交流参与者的真实利益。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官方“敬事而信”,百姓“无信不立”,将“信”视为公权之魂,视为私约之魂。儒家思想中有两个最关键的价值,一个是实体性的“仁”,一个是程序性的“信”,以信行仁,无信则无仁。未来两岸交流增进互信互赖,应以建设完善“以信行仁”的两岸交流保障法制(机制)为要务。要使两岸交往真正变成有长久稳定法制保障的互利工程,而不仅仅是施惠促统工程,或不仅仅是博弈权谋运作。具体说来,让两岸交往事务中的所有争议更多地付诸司法审查以昭依法治国之大信,让两岸关系重大问题的立法及决策过程有更多公民或专家参与论证听证以昭程序正义之公信,让两岸关系中的纠纷解决过程更有相关民间社团全程法制化伴陪以监督程序正义之公信,而不是有意无意地鼓励“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的潜规则,以规避法律、得过且过为能事。

关于第二个问题,既要保持一个中国框架又使双方各有充分“意思自治”空间,中国传统文化对此有什么特别启示?

我们知道,海峡两岸保持一个中国最起码框架,最后底线可能就是“九二共识”即“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了。这一底线包含的意思就是:以特殊国内关系定位处理两岸事务、不向法理台独推进、保留统一为未来选项。但是,大陆方面的这一务实态度,国民党执政期间比较认同,民进党执政则尽可能回避。民进党执政集团认为,承认“九二共识”,有利于大陆,不利于台湾,他们认为这样的定位就等于给大陆方面更严厉限制台湾参与国际社会生活以更大法理依据,就等于台湾方面在拓展国际生存空间问题上自己捆绑手脚。他们的这一认识,我们认为是误解或偏见,但要说服人家很不容易。

走出这一困境,中国传统文化有什么启示呢?我认为,无非就是本于大公和诚信的协商,就是本于“名实互责”的平等协商。这一问题,对两岸而言,都有“名”与“实”两个方面的追求。对大陆而言,“名”就是“一个中国”得到最低限度的认可,“两个中国”没有变成法律事实;“实”就是可以借此阻止两岸关系国际化趋势加剧,防止法理分裂事实在国际生活中增多。对台湾方面而言,“名”就是“中华民国”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至少被对方实际认可;“实”就是在这一名号下可以争取相应的国际法主体身份和国际生存空间。大陆和台湾双方的“名”和“实”是有一定重合的,也是有一定冲突的。依大陆的“名”就不好容纳台方的“实”,依台方的“名”就不好容纳大陆的“实”。所以,“九二共识”实际上是缺乏堅实基础的,是有一定虚幻性或模糊性的。要争取双方在“名”和“实”两方面达到某种最低限度的一致,才能走出困境。这一最低限度的“名实一致”只能从“文化中国”处着眼。如果两岸将在文化的、地理的、民族的、市场的诸现有共识因素通过谈判协商合成为一个“中国”形态(机制)作为两岸最低限度之共“名”,将两岸交往事务和国际关系事务上业已协商共认或将来协商增扩的政治自主权和契约自治权作为两岸之共“实”,这一问题也许可以解决。简单说,在一个新“中国”共名或机制下,双方获得更大松绑。有意志自由,然后有真恋爱。

关于第三个问题,分裂现状如何不至于拖延成永久分裂,中国传统文化的智慧的启发有几个方面。第一,两岸共从辛亥革命的“汤武革命,应天顺人”16合法性中重新解释合成新“法统”或“正朔”,将两岸双方的现实政权通过协议定位为这一正朔的两个分支。第二,以协议结成的“中华共同体”组织机制以承载或体现凌驾于两岸政权之上的民族的、文化的、地理的、市场的甚至政治的(主要指国际事务上的协同机制、国内事务上的防撞机制)多层因素合成的“一个中国”之名(机制)。第三,一个允许国际社会适当参与监督而形成的17统一前关系基准协议(内容是禁止寻求独立或分裂永久化、禁止两岸事务诉诸武力、如有违反诉诸第三方仲裁等)及其监督模式作为防止永久分裂化的法律保障。

海峡两岸关系当然是政治关系,但是政治关系不排除有文化的纽带和面相,所以某种意义上讲,海峡两岸关系也可以视为“文化关系”。传统文化,是海峡两岸最后的共同语言,也许是最后的纽带和最大的政治,这一点必须清楚。如果把文化因素在两岸关系中的作用不当回事,也许就丧失了作为中国传统政治升华或革命性质的现代式国家统一的最后机会。当然,若仅仅以历史传统的方式完成统一,那就不必讲别的什么了,退回传统政治模式就是了。民主法治或宪法政治国家,在没有出现一方正式宣告独立、外敌直接接入公然帮助分裂、和平统一可能性绝对消失18等变局的情形下,用“非和平方式”实现统一,是不可以想象的。一旦在不具备这样条件的情形下使用武力推进统一,实际上就等于正式否定了现代民主法治宪法政治的“天赋人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基石价值,也否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以德服人”“崇尚和平”的“王道”基本价值,那么中国过去百年的民主法治宪法政治追求将付之一炬!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开始的中国政治文明近代化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就终止了!既然传统文化尚可称为两岸最大的共识基础和联系纽带,那么就应该将这一共识或纽带发扬光大;这种在两岸关系事务中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工程,也可能是更重要、更可信的、更直接的政治。将传统文化作为海峡两岸最后“共同兴趣爱好”来看待,也许是眼下发展两岸关系的真正开拓性思路。

参考文献:

[1] 曾祥铎.从中国历史上的九次大一统看海峡两岸未来统一《海峡两岸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台湾研究会1991年9月编印,第737页.

[2] 王运红.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的权力制约因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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