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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命题*

2020-03-16萨梯什雅恩著魏杏妮译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规范性生产力

萨梯什·雅恩著,孙 亮,魏杏妮译

(1.印度尼赫鲁大学 经济学院;新德里 999008;2.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241)

译者导言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中,正义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这一点从近些年来的文章发表数量来看就已经可以得知。它的兴起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现实社会分化引发的对公平正义的关注;另一个是理论层面的西方正义理论的引入,特别是西方学术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是否相适应的讨论。对于中国学者来讲,正义理论在马克思那里必然是有的,这个结论似乎没有什么可质疑的,需要质疑的地方仅仅在于,马克思在什么意义上承认正义而已。其实,就后者来讲,也存在着至少两个维度:一个是马克思仅仅在资本主义自身限度内寻求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正义,超越这一体系则完全不会被认可;另一个则是正义理念可以无限延续,到共产主义社会依然有正义理念。两者的研究任务就是为马克思打造出一个正义的规范。无论是否认,还是承认,粗糙点讲,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的规范性标准是相融合的,只不过是在资本主义还是在共产主义不同层面上的成立界限而已。

试问,是否我们必须知道正义是什么?正义的规范的标准是什么?又或者马克思知道正义的规范标准,它才能够不断地引领和规范着现实生活?笔者以为,对于马克思来讲,这种肯定性的思维方式,试图从一种正义“规范标准”这种同一性出发去规范非同一性生活的做法,恐怕马克思会大声疾呼“Nein”,这是由马克思对辩证法的变革所决定的。笔者曾在《马克思的近阿多诺阐释》[1]中讨论过这一点,征引一句阿多诺的话可能更容易说明,“我们可能不知道,什么是绝对的善,什么是绝对的规范,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人、人性和人道主义,但我们却非常清楚,什么是非人性的。我想说,人们今天更应该在对非人性事物的具体谴责中,而不是在人的存在的没有约束的、抽象的定位中寻找道德哲学”[2]。对于马克思来讲,即使在文本中找到对剥削、物化等等控诉,但是是否一定需要正义的规范标准作为支撑?这才是考察马克思正义概念的根本。

我们从非同一性视角,即从人的生活本身所遭遇的非同一性的否定性的存在感出发,并对于一切从同一性的、绝对的、高高在上的规范性出发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思路给予高度的警惕,可以将这种研究思路称之为“否定性正义观”的研究转型。笔者认为,马克思在这一思路上是直接颠覆了西方正义论思想史,从而也开启了崭新的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的研究方向。从文献来看,至少我们看到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后,西方已经在政治哲学领域里出现了“否定性正义观”的研究,只不过,他们没有使用笔者说的这个概念罢了,诸如巴里、又或者巴里的学生布法切。在《社会非正义研究》[3]中,布法切就讨论了各种非正义的现象。其实,在当代西方激进左翼思潮的政治哲学研究中,他们对于规范性也是十分警惕的。譬如霍洛威就一直聚焦于一个完美理念“Happy Ending”的存在,更不要说,在各种差异化的政治哲学中,根本不会存在什么规范性的共识问题。

当然,上述意义上讲,当他们谈论马克思正义论或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时,他们到底在谈论什么呢?马克思从其已经实现的,从肯定性的、规范性的、同一性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变革中转向否定性的、去规范性的、非同一性的政治哲学,今天的研究难道还要倒转这一历程吗?从目前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来看,这一趋势不是不存在,相反,显得较为普遍。由此,萨梯什·雅恩论证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规范性标准逻辑不相融合的文章,显然有一点警示的意义,至少,让他们在阐发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时候,不能那么过于随意地直接指认,正义相融合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之中。下面即为《重审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命题》一文的全部内容:

一、正文引言

本文的早期版本发表在2018年6月16日至20日在巴特那亚洲发展研究所(ADRI)举行的卡尔·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在那里所作的关于亚当·斯密纪念的演讲。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马克思主义在学术界和普通民众中都有广泛的追随者。大批被压迫和被边缘化的人在马克思主义中看到了一种主张建立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声称为揭示社会的本质及其在各个时代的变化提供了最终的关键解释,这吸引了大量的知识分子和学者。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人可以接受历史唯物主义所阐述的历史规律的真理,同时也可以接受未来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思想,而不会陷入任何逻辑上的困难。这篇文章的目的是细致考察研究历史唯物主义和正义观念之间的关系,正义观念是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文章特别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a)历史唯物主义是否具有规范性含义?(b)是否存在与历史唯物主义一致的非相对论性规范性标准?(c)马克思及其追随者著作中隐含的主要规范标准是什么?(d)马克思主义是否有关于正义的非相对论性概念?(e)是否有办法使正义作为消除剥削的价值的中心地位与历史唯物主义联系起来?

二、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的历史是可以用生产力的发展来解释的。人类在社会生产中形成了一定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对应着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的真正基础,而上层建筑则是由法律、政治和其他社会制度构成,社会意识的特定形式与之相一致。因此,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政治和精神过程的一般特征。在《资本论》第二版的结语中,马克思引用了《资本论》原版俄国评论家的一段话,他说,马克思认为社会运动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独立于人的意志、意识和目的,而且相反地,决定着人的意志、意识和目的。马克思宣称这是对他的目的的正确解释——即发现支配社会发展的规律[4]。生产力决定社会中其他一切事物的顺序,马克思在1846年给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有明确的阐述。马克思写道:

不管以怎样的形式呈现,社会是什么?人类相互作用的产物。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这种社会形式或那种社会形式吗?不能。假定人的生产能力处于某种发展状态,你就会得到这种形式的交往和消费。假定生产、交往和消费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你就会得到这种形式的社会结构,这种形式的家庭组织,这种形式的秩序或阶级,总之,这种形式的公民社会。假设有这种形式的公民社会,就会有这样的政治国家,而这只不过是公民社会的官方表述[5]66。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会与原来的生产关系发生冲突。这些关系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变成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随后,社会再次进入了解放生产力、建立新的生产关系、改造整个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革命时代。换句话说,在每一种生产方式中,首先都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对应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最终呈现出一种消极的性质,因此必须进行一场革命,以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对与错、善与恶的概念取决于社会的经济结构(基础结构);这些概念随着基础结构的变化而变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可以适用于一切时代。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只提出了历史发展的规律,因此不能对发展的规范性产生任何影响。从历史正朝着特定的方向发展这一事实,我们不能推断它正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我们需要一些规范性的标准来推断历史运动的好坏。如果关于历史运动好坏的判断对于时代来讲是恒定不变的,那么,作出判断的规范性标准必然是非相对性的。正如历史唯物主义所断定的那样,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相对于它们所处的时代的,由经济基础的结构所决定,它要求的非相对论性规范标准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论点是不一致的,除非历史唯物主义的论点有所淡化。

为了引入非相对论性的规范标准,淡化历史唯物主义论点的一种方法是,假设尽管大多数道德具有时代特征,但其中一部分并非如此,它与人之所以为人的因素有关。另一种方式是假设某些个人有能力超越时代特有的道德,比如世界历史人物。

三、马克思主义对历史进程的评价

尽管马克思没有任何明确的非相对论的规范性标准,但他的确做出了非时代特定的规范性判断,即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他的分析中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即通过历史的过程,人类正处在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中。正因为如此,对马克思来说,一件事情是好是坏,是对是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历史进程。由于整个历史进程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力,如果我们从中提取一个非相对论性的规范性标准,即生产力发展的较高阶段优于生产力发展的较低阶段,这种规范性标准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来讲是没有冲突的。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似乎没有任何理由不接受这一规范性标准,只要它的适用性受到“其他条件相同”的限制。但是,在历史唯物主义面前加上“其他条件相同”,这个标准就显得十分空洞了,因为在生产力发展方面存在差异时,其他条件不可能相同。因此,保留历史唯物主义的唯一途径就是在没有任何其他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提出规范性标准,尽可能少地淡化马克思按照符合或不符合历史进程来界定是非的方法。

四、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学者们对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得到的工资是正义还是不正义的问题上存在着尖锐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如果交易符合主流的生产方式,它就是正义的; 如果交易违反主流的生产方式,它就是不正义的。(马克思的原文是:“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译者注)[6]也就是说,如果交易是便利的,就是正义的; 如果交易妨碍了现行的生产方式,就是不正义的。用恩格斯的话说:“社会正义或不正义是由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决定的,即政治经济学。”[5]133。

这一点在马克思关于阿道夫·瓦格纳对其观点的解释的评论中表现得非常清楚。马克思说:

什么叫“对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但是在我的论述中,“资本家的利润”事实上不是“仅仅对工人的剥取或‘掠夺’”。相反地,我把资本家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并且非常详细地指出,他不仅“剥取”或“掠夺”,而且迫使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其次,我详细地指出,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7]。

伍德详细阐述了这一点:

例如,对奴隶制在古代世界中的作用的历史分析表明,这种制度与当时盛行的生产方式相一致,那么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古代人拥有奴隶是一种正义的做法,不仅对他们,而且对我们,甚至对任何人都是如此。认为古代奴隶制是不正义的判断,无论是当代人还是读历史书的现代人都是错误的[5]133。

值得注意的是,伍德的阐述意味着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存在着以往提出的非相对论性规范标准。因此,这种观点并不给予正义任何非相对论的地位。

另一方面,科恩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正义是非相对论性的规范性标准。他批评伍德,写道:

既然,正如伍德所同意的那样,马克思认为,按照资本主义的标准,资本家不是偷窃,如果他确实承认了资本家偷窃,那么也一定是在某种适当的非相对主义意义上的偷窃。一般来说,偷窃就是错误地拿别人应得的东西,偷窃就是不正义,而建立在偷窃基础上的制度就是建立在不正义的基础上的。

难道马克思不相信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因为他没有注意到抢劫构成了不正义吗?我认为,抢劫与不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至于任何认为资本主义是抢劫的人,都必须被当作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人来对待,即使他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也许马克思并不总是意识到他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 因为存在着被伍德巧妙利用的文本,这些文本表明,至少在写这些文本时,马克思认为所有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非相对主义概念都是空谈。如果文本真的表明他是这么想的,那么我会得出结论:至少在有时候可以显露出,马克思不相信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因为他对正义感到困惑[8]。

五、价值的多重性:逻辑上的可能性

如果有一个单一的标准来判断社会状态,那么事情就很简单了。如果两种状态在规范标准方面存在差异,则必须判断这两个相对于规范标准而言谁处于更优越的状态;如果两个状态在规范标准方面没有差异,那么这两个状态必须被判定为同样好。当有多个标准时,事情会变得更加复杂。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只讨论两个独立标准的情况。有两种可能性:(a)两个标准中的一个优于另一个,(b)两个标准都不优于另一个。如果一种标准优于另一种标准,则任何两种与主导标准不同的状态都必须仅以主导标准来判断。只有当两种状态相对于主导标准是一致的时候,其他标准才会起作用。如果这两个标准都不能压倒另一个,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标准会压倒另一个,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会反过来。

六、生产力与正义之争

根据马克思及其追随者的著作来看,我们已经确定了两个可能的非相对论性的规范性标准:一个是生产力的发展是好的;另外一个则是消除剥削是有益的。

在原始共产主义制度下,没有剥削,生产力薄弱;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剥削多,生产力强。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比原始共产主义的阶段更好。这就确立了正义的规范性标准低于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来评价好的规范性标准之上。在过去和未来的所有历史时代中,没有一个时代比后来的某个时代更好。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来评价一个社会国家的好的规范标准似乎高于正义的规范标准之上。有人可能会说,虽然历史上没有某个时代,也永远不会有比后来出现的某个时代更好的时代,但马克思主义学说并没有排除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考虑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先进国家掠夺非欧洲社会的积极态度,这样的论点如何可能还不清楚。科拉科夫斯基简洁地总结了他们的观点和背后的原因:

马克思和恩格斯相信高等文明的权利高于低等文明的权利。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殖民统治和美国对墨西哥的胜利,在他们看来是进步的事件,总的来说,他们支持历史上伟大的国家反对落后的民族,反对那些因为任何原因而没有独立的历史发展机会的民族。(因此恩格斯期望奥匈帝国吞并小巴尔干半岛,他认为波兰作为一个历史上的国家,应该被恢复,并将欠发达的民族纳入其统治范围,包括东立陶宛人、白俄罗斯人和乌克兰人。)[9]

尽管马克思注意到英国在印度的行动是出于最低级的动机,但他支持英国在印度的所作所为。在印度引起社会革命的过程中,英国确实是被最低级的动机所引导,并且毫无生气地进行着。但这不是重点。问题是,如果不在亚洲进行一场彻底的社会革命,人类能否实现其目标。 如果不能,那么虽然英国犯了罪行,但它是推动这场革命的无意识的历史工具[10]。

因此很明显,无论一个人是否接受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存在非相对论性的正义规范标准,都没有区别。即使非相对论性的正义规范标准的存在是被接受的,鉴于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衡量好坏的标准占主导地位,所以它也不会有任何影响,因为它在评估社会状态方面的辅助作用被历史唯物主义的论点排除了。

由于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信仰和对剥削为恶的规范性标准的承诺都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核心,因此需要对该学说进行解释,以便使这两个要素能够毫无逻辑困难地相互结合在一起。通过假设非相对论性的规范性标准的存在而使之合理化是不成功的。在以后,我们将探讨另一种保持历史唯物主义中心地位和谴责剥削的价值的可能方式。

七、社会主义是历史的终结

历史唯物主义给了我们历史规律,告诉我们人类是如何不可阻挡地走向社会主义乌托邦的。如果人类没有经历各种剥削的阶段,社会主义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存在。关于这些阶段的道德判断是无用的,因为根据历史规律,这些阶段将以铁的必然性一个接一个地出现。社会越接近社会主义阶段,就越有利于消除一切剥削。

对一切独立于人类意志而发生的历史规律进行严格的解释,将使一切政治行动受到历史的制约。因此,如果要使政治行动在带来变革方面发挥任何独立作用,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不可改变的历史规律。一种方法是主张:尽管社会在达到无剥削阶段之前必须经历各个阶段,但通过政治行动可能缩短达到社会主义国家所需的时间。但这种对铁一般的历史法则的淡化,将立即引发棘手的道德选择问题。假设要在以下两种行动方案中作出选择:在行动A达到社会主义目标所需的时间比行动B少,但行动A所涉及的人类苦难比行动B所涉及的人类苦难多。相比于这两种行动,行动A比行动B具有减少剥削的优势,因为社会主义在更短的时间内就能实现,但采取行动所涉及的更大的人类痛苦则是不利的。如果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中心在于人类的物质福利和他们的正义待遇,那么行动的选择就必须取决于它对这些考虑所产生的净效果。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在决定采取适当行动时曾进行过这样的计算。因此,尽管沿着马克思主义主张消除一切剥削的路线进行合理化阐释;历史规律仍旧是不可改变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前,历史的各个阶段,包括所有的剥削,都必须经历;通过人类协调一致的行动,唯一可能的是缩短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所需的时间;本可以用稍微淡化的方式使历史唯物主义的中心性合理化,也可以在没有剥削的情况下使正义合理化。然而,由于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在选择行动时没有考虑到人类的苦难,它陷入了困境。

八、社会主义的价值观

随着社会主义的到来,人类的史前史结束了,真正的历史开始了。从本质上说,人是社会性的人;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类的这一本质特征终于得以实现。人类对人类的剥削也结束了。马克思主义学说强调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两个特点。

令人惊讶的是,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在马克思后来的文本的讨论中,却从未被提及(马克思的确有过写作国家一书的想法,但后来放弃了——译者注)。虽然随着社会主义的到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不断发生的冲突已经结束,但是生产力的发展仍然有增无减。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从来没有妨碍过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也不会再受到束缚。也就是说,人类对物质产品的欲望的增长将与生产力的发展保持同步。鉴于可以享受的最大休闲有一个自然的上限,因此必须坚持所陈述的内容。如果出于某种原因,物质商品需求的增长低于由于生产力发展而产生的物质商品潜在供应的增长,这本身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知道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仅实现了人的社会化和消除剥削,而且欲望和欲望的实现也在持续增加。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一个积极特征是,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相比,人们对物质产品的欲望有了巨大的增长,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只要满足少量的基本欲望,人们就会感到相对满足。然而,资本主义制度,无法满足人类大部分的欲望。社会主义在增加欲望方面与资本主义一样好,在满足这些欲望方面也比资本主义要好。

为什么社会主义乌托邦背后的享乐主义价值观从未被认真讨论过,这很令人困惑。这种享乐主义价值观的重要性在于它与环境价值观的矛盾。

九、结束语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历史唯物主义和正义就是不被剥削的思想都是核心的内容。对马克思主义学说作出解释,使这两个中心要素能够相互结合,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对本文的分析表明,这种解释的构建存在着几乎难以解决的困难。因为如果放弃这两个核心要素,都会对学说本身造成严重打击,所以有趣的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淡化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并不等于完全放弃它,同时还可以使正义的观念真正得到某种程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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