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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同体:地权变动中乡村共同体的转型与重构

2020-03-03钟小容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共同体利益土地

钟小容,尹 恒

(西华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一、问题的提出:共同体视域下的乡村社会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马克思的著名论断,不过他更强调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认为区别于共同体而存在的社会只是满足了人的物质生活的需要,而共同体除了物质生活的满足还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1]394。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则认为,基于人的自然意志基础上结合而成的为共同体,基于理性化选择基础上结合而成的乃为社会。区别于“社会”而存在的“共同体”形式,意味着亲密、和谐、美好的生活状态,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伴休戚与共、同甘共苦[2]。共同体作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除了包含人们相互之间的物质、经济关系,更是一个温暖舒适的场所,成员间彼此相互依靠。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种共同体的特质表现得更为明显[3]2。对于我国乡村社会的考察,日本学者清水和平野的村落共同体[4]14-35以及美国施坚雅的基层市场共同体[5]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费孝通将我国乡村面貌的解读表现为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同筑基础上的“差序格局”社会,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在土地上的,赋予了我国乡村社会浓厚的乡土性[6]。

从土地层面切入我国乡村共同体的大量研究都趋向于认为,在土地实行“双轨制”经营以后,以家庭为单位的自主经营活动使以往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的乡村整合逻辑丧失合理性[7]。脱离了国家强制力控制的农民演变为一个个“马铃薯”似的存在,乡村社会表现为一盘散沙。乡村公共性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日益式微[8],侵蚀了乡村共同体的内在基础。面对日益离散化的乡村社会,乡村公共性的式微使得共同体内的伦理价值逐渐让位于农民的经济理性。如何重构乡村共同体成为制约乡村治理转型的一大瓶颈。项继权提出应当通过服务将分散的人们重新联系起来,在服务的基础上重建人们的社区认同[9]。黄家亮也指出,应当以重建农村服务体系,治理体系以及公共价值体系为抓手,以农村社区建设作为乡村共同体重建的依托[10]。杨郁和刘彤认为,基于当下乡村共同体解体的社会现实,依靠共同体自身的力量无法实现重构,必须以国家力量的再嵌入弥补乡村自主性的孱弱,实现共同体的重建[11]。上述关于重构乡村共同体的研究都倾向于将乡村社会置于国家的框架之下,以国家力量的注入实现乡村社会的重构。但历史的经验证明,乡村社会有其自身的生命力,制度的变迁应当以社会的实际情况为依托。基于当下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土地流转社会现实,乡村共同体重构应当置于乡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之中。从某种程度上看,土地流转在实现集中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劳动力需求,吸引当地农民通过被雇佣的形式,实现就地就业。这其实实现了农民个体化之后的重聚。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以共同体理论为基础,探讨土地流转对乡村共同体的重塑,特别是分析土地流转导致的新的乡村社会结构单元——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具体形态、表现特征、重构基础以及对乡村社会的重组,对于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家权力嵌入下乡村共同体的变迁

(一)生产共同体:人民公社时期的共同体样态

1. 强制性制度变迁:生产共同体的形成

传统的小农经济是原始落后、自由散漫的。要把“一盘散沙”式的农民纳入统一的制度规划变迁路径中,就需要将国家权力的触角延伸到农民的经济生活中,通过对农村经济行为的超经济控制实现对农村的全面控制。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以“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实现了“消灭地主经济、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国家通过“有计划的社会变迁”实现了中国基层乡村社会的翻转。这为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全面前嵌入乡村社会,打造乡村生产共同体,实施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农民之间遵循自愿原则实行互助组开始,中国农村社会基于土地制度而产生的社会变迁便开始了。从初级社开始,历经高级社到最终的人民公社,依赖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农民成了依附于集体的存在[12]。生产经营活动置于生产队之中,必须接受公社、大队下达的种植计划,而不具备自行安排农业种植经营的权利[13],农民更多是承担一种“生产者”角色。借助土地集体化的实现,乡村社会进入到生产共同体社会。

2. 获益与积弊共存:生产共同体的走向

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渗透构建的生产共同体模式,将农村置于国家统合性支配的框架之中。由国家权力强制编织的融政治、经济与社会关系为一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成为生产共同体的乡村社会形态,生产、生活与政治空间高度同构成为这一时期生产共同体的基本特征。生产共同体在改变社会连接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力的大规模集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指导原则带来农村面貌的极大改变。集体化时期开展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平整土地、修筑排灌水渠道等大型工程,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业种植的条件,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同时,集体化的生产方式使得农民从事农业的风险得到分担,在引进作物新品种、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高农作物产量方面得到质的提升。公社集体利用群体的力量在一定程度弥补了个体行动力量的不足,在保护弱者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优越性。

但这种生产大集体也严重限制了农民自主性的发挥。在人民公社内部,任何成员都不具备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排他性产权,使得成员的劳动成果难以量化到个人,对个体的有效激励不足,“搭便车”行为却日益普遍。集体内成员的生活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使得公社时期的生产共同体呈“强公平弱效率”样态。国家通过行政式的关联构筑起农民对村庄的依赖和认同。但是,公社控制着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从而掌握着对社员的支配能力,把公社的各种生产、组织、人员要素强制生硬地粘连在一起,属于“机械式整合”,无法使得人们对公社产生心理认同与归属感。人民公社后期呈现出来的低效率充分证明,脱离农村发展的社会实际,一味地依靠强制性的政治权威是无法将农民个体聚合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的。

(二)共同体消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的乡村困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迁,在确定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赋予农民以自主的经营权,充分发挥集体和农民两方面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潜力得到开发。在短时期内实现了农业产出大幅度增加,农村形势一片大好[14],“吃不饱”的问题得到解决。不过在包产到户以后,土地的经营与管理都不再受制于统一的强制性规则,农民脱嵌于原本固定的集体组织,重新成为独立经营的农户。一般来说,各农户都力求由家庭内部解决生产问题,尽量不求助于他人。若家庭内无法解决的,则求助于亲友之间的关系网络,依靠非市场的物资与劳务交换[15]113。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使得农民的原子化、个体化程度日益加深,其离散性不断侵蚀着乡村共同体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消解着共同体的形态。

1. 生产关系的变迁

共同的生产劳动是维系乡村共同体的重要纽带。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统一的生产劳动构筑起乡村社会高度统一的共同体形式,也为农村带去了灾难。缺乏动力机制的畸形联合,使得人民公社最后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户为单位的经济形态在使农民回到个体化状态的同时,也使农户彼此之间的社会距离逐渐增加,造成乡村共同体联结机制的日益式微。同时,乡村共同体能否发挥社会团结作用,关键在于不同主体间是否存在相互合作的必要性以达到相互帮助的目的以及合作得以实现的可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将农民的关注点转移到如何通过更加自主化的精细种植以提高自家粮食的产量,合作精神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16]。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日益发展,农业的机械化程度空前提高,人力劳动被一定程度的机械化操作取代的同时意味着农业生产对劳动力需求的程度降低,这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家户主义取向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社会基础。劳动力的短缺得到了机械化的补偿,因而为农民之间的合作再添鸿沟,使得乡村社会家户之间的合作在分田到户以后变得更为困难[17]。

2. 社会关系的疏离

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表现为以个人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所形成的熟人社会,血缘关系的远近、往来的频率和感情的亲密程度成了决定乡村社会关系的关键所在。而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个体化的农民在市场化浪潮中日益理性化,亲属之间关系的亲疏越来越取决于彼此间在生产经营方面合作的有效和互惠的维持,利益正在成为维系关系亲疏的重要砝码,构建了乡村“差序格局的理性化”社会模式[18]61-62。随着维系乡村共同体的血缘关系被市场关系所取代,乡村共同体的社会基础迅速消解。同时,受科技大发展及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的影响,大批农民“洗脚上田”,进城务工,“离土离乡”,“民工潮”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19]。农民逐渐退出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村民之间的交往频率降低、关联度降低,社会关系日益疏远,乡村社会在农民自由背景下的乡土联系更加弱化。随着个体化农民被卷入市场化、工业化大潮程度的加深,农民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对财富最大化的追求成为行为选择的主要依据,传统的道德秩序、礼俗规范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个体意识的激发弱化了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依赖以及对共同体的归属感,统一的行为规则让位于个体化的经济理性。利益关系的转移、亲属关系的疏远、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社会规则的转变,导致乡村共同体在经济体制转变的背景下日益消解。

三、共同体重构:土地流转背景下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一)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1. 土地流转的社会现实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形成了我国农村小规模耕地占有模式,这种模式最初在激发农民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市场化浪潮的逐步推进,大量农民在城市的吸引力作用下进城务工,农村土地由老人耕种或者抛荒现象严重,家庭农业呈现弱质化。而一些有能力耕种土地的农民却受制于无法获得更多的土地,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不利于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进行土地流转是解决上述的问题的重要思路。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日益增加。2004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仅0.58亿亩,截至2018年底增长到5.3亿亩,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快速上涨[20],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乡村新的社会现实[21]。快速的土地流转为规模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促进了大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的同时,也使得土地承包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乡村社会生产者的构成发生变化,农户单一主体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等多主体转变。基于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乡村社会农地规模经营模式也表现为多种模式,主要划分为家庭农场(承包大户)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社等)形式、农业企业(龙头企业)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以及上述不同主体间的合作经营形式[22]。多样的经营形式赋予了乡村社会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离土不离乡”的诉求。

2. 规模经营基础上雇佣关系的产生

无论是通过流转村内土地形成的农业种植大户,还是携带资本下乡而来的外来群体,都在通过土地流转承包大面积农地改变农村细碎化经营模式的同时形成了大规模经营。其对劳动力的雇佣将大部分村民吸附其中。土地承包方与农民作为利益相关主体,围绕土地经营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这种关系虽为经济关系,却深深嵌入乡村社会内部。土地流转作为农村规模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础,实现了农村社会经济上的重组,分散农户再一次围绕土地的物质生产以共同的利益为价值取向,按照市场化的逻辑重新结合在一起。作为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一致性是其结合的基础。围绕土地流转后的集中经营,通过自愿结成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合作关系,在农民与土地经营者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形成新的共同体模式——以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联结不再依靠国家政治力量主导的行政建制,对契约精神的维护和利益制约关系的形成,成为土地流转背景下利益共同体得以形成和稳固的动力机制。

(二)利益共同体的特征

1. 异质性

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依赖于利益一致性基础上围绕农地流转所产生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农地流转带来村庄内人口流动的同时,也使得原本封闭、静止的村庄与外界的互动增强。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以“利益共谋”为基础,有着利益一致性的主体,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加入到利益共同体中,但是其成员身份却并不受过多的限制。与公社化时期形成的生产共同体相比较,利益共同体的成员并没有严格的行政区划限制,可以是本村人员,也可以是外村人员,甚至是农村社区之外的城市人口。区别于公社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基础上的“机械结合”,利益共同体是建立在个人差异性基础上的“有机结合”[23]91。共同体内成员享受成员权利、分享共同体福利资格的获得不再依赖身份上的同质性。利益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差异性使得成员之间在资源禀赋、受教育水平、思想观念等各方面都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构成主体的差异性使得共同体呈现出异质性的特征。

2. 开放性

现代化是一个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历史进程,在追求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很容易被抛弃在进程之外,成为“历史的弃儿”[24],而利益共同体的出现则将农民带进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共同体内异质性的构成主体使得农村摆脱了主体同质且单一的面貌,从城市携带资本而来的群体,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为乡村注入更多现代化的气息。围绕不同主体与土地的联系,利益共同体实现了对不同社会成员的聚合。因而在价值追求方面,共同体不再单纯面对村庄社会内部,仅以满足生存为价值追求,而是转向面对市场,面对多元化的主体,以更高经济利益的取得为价值追求,具有外向型的特征[25]。利益共同体所要解决的不再是农民的温饱问题,而是致富问题,及时根据市场的动态调整经营的方式及管理的理念才能保证共同体持续稳定的发展。构成主体的多元化、价值理念的现代化赋予了利益共同体更加开放的特征。

(三)利益共同体重构的现实基础

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依赖于土地流转背景下农地的规模经营,经营模式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吸附[26]。基于自愿结合基础上的共同体模式,成员间结合的基础则体现为公共利益的存在,存续的动力表现为利益的合理分割。而对利益的维护和合理分割则依赖于市场化、契约化的操作机制。公共利益的存在和公共规则的改变成为土地流转背景下共同体重构的现实基础。

1. 公共利益:土地流转背景下利益共同体重构的物质基础

利益共同体的形成首先依赖于共同利益的存在。作为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个人利益的实现和维护是其做出一定社会行为的出发点。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7]82。利益共同体作为农村社会经济上的一种重组,将分散的农民围绕土地的物质生产、土地价值的合理分割,按照市场化的契约机制重新结合在一起,共同的经济利益是其实现的基础。对于土地承包者来说,通过转入农民的土地,获得利益实现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劳动力不足成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桎梏,雇佣当地农民则是打破这一桎梏既切实可行又能保障利益实现的重要途径。对于农民个体而言,流转土地虽然失去了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但身处利益共同体内则不仅避免了小农经营与市场的不适应性[28],降低了分散经营的风险,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土地流转后利益的缺失,其利益诉求得到了满足。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之间围绕农地经营,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取向:即通过一定的劳动投入,实现农地的最大化经济价值,形成双向互赢的利益格局。

利益共同体存续的基础在于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合理分割以及比较利益的存在。共同利益的存在是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基础条件,但是维系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则在于利益的分割、剩余价值的分配机制。所谓利益分割表现为在农地流转经营过程中,农户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以及按雇佣关系出让劳动力获得报酬,而规模经营主体则通过集约化的农地经营后获得收益。只有不同的主体都能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获得属于自己的经济收益,通过农地流转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才有存续下去的动力。此外,比较利益的存在也是其存续的重要动力。在依靠农地流转经营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内部,比较利益的存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表现为农民与规模经营主体之间。对于农民而言,只有流转土地、出让自身劳动力的生产模式产生的经济效益高于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时,农民才会选择这样的生产方式。其次,对于规模经营者而言,只有在流转农民土地、雇佣劳动力,实现规模经营获得的经济效益大于小规模生产或者其他生产方式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转入他人的土地,通过雇佣劳动力的方式,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最后,比较利益的实现还在于不同雇佣劳动力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同事”关系的新型农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取向,结合在规模经济体内。作为一个个理性的经济人,按照市场逻辑的结合不同于简单的互助,彼此之间更是合作的关系。对自己及“同事”的劳动价值都有相应的判断,即在横向的农民之间,劳动与收益成正比,比较利益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利益共同体才有存续的动力保障[29]。

2. 公共规则:土地流转背景下利益共同体重构的秩序基础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的社会是乡土性的。”[6]30费老提出的“乡土性”表明了土地的重要性,既是我国传统农村社会重要的经济来源,也是情感的依托。不具有流动性的土地,塑造了我国同质性较高的乡村社会。长期以来乡村社会纵向上以血缘关系为核心,横向上以地缘关系为核心,形成了以个人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网络,传统乡村社会呈现出“熟人社会”的共同体特征。基于此,衍生出一系列村民高度认同的行为规范、道德伦理等“地方性知识”[30],“自愿型的强制”成为维持乡村共同体和谐稳定的内生性规则[31]。如今土地流转,围绕共同利益的实现和个人利益的合理分割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在改变土地细碎化经营的同时实现了农民新的结合。这种结合不同于传统乡村共同体中乡村社会的整合规则,而是在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规模经营主之间,围绕农地的物质生产形成农村社会要素的重组,是一种全新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土地经营格局、农民重组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村治理的基础也慢慢瓦解,利益的渗透使乡村共同体增加了更多市场化的色彩[32]。 一者,对土地经营利益分割的原始动机,为利益共同体赋予了丰富的市场化内涵;二者,依靠雇佣关系形成的新的农民组织形式,只能以契约精神作为公共性规则,血缘与地缘不再成为社会公共规则的主要来源;三者,以契约精神为公共规则的治理机制迵异于乡村传统规范的内生性治理机制,内在机理的不同使得乡村共同体打上了新时代的烙印。

在现代化日益发展的过程中,城乡互动的增强,使得乡村社会也被裹挟进现代化的潮流中,将市场化的逻辑带入到乡土社会中。改变了乡村的社会面貌,重构了乡村的社会结构,实现了对农民“理性化”的改造的同时也重塑了乡村的社会关系网络。但将现代性进一步渗透到乡土社会细胞中的同时,也为乡村治理带去新的难题。一是,面对日趋理性化、离散化的农民,如何实现有效的整合;二是日趋现代化的治理需求如何满足。而利益共同体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为乡村治理进一步优化转型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基于土地流转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模式与乡村治理的重要连接点在于其实现了对现代农民基于自愿原则基础上的再组织化。剖析利益共同体的内在机理,利益的渗透和合理分割是维持其存续的重要基础,重构基础的转变带来共同体内部公共规则及权威来源的流变。对利益的维护来自契约化机制的兜底,契约精神的渗透对维护土地流转背景下乡村社会新面貌的重塑具有重要作用。

从细碎化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格局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乡村社会发展与国家建设相互磨合的产物。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乡村社会的治理应当契合乡村社会的运行逻辑。在此背景下,乡村治理体制变革也必须适应乡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在乡村治理权威发生流变的情况下。乡村治理的完善必须基于社会成员利益的维护与保障基础之上,从维护农村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顺应乡村社会权威流变的社会现实。在具有牢固社会基础的利益共同体内部,围绕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注入政府服务的力量。依靠国家力量的适当介入,建立起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联结机制,才能从本质上把握乡村治理优化转型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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