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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条画与断例下的田宅典契程式

2020-02-25徐诗雨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契约

徐诗雨

摘 要:典契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南北朝时期,由于土地典当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兼并,因此宋代法律田宅典当契约很是重视,到了元朝,民商事立法相对滞后,法律实践中的法条也相较匮乏,条画与断例成了法律体系中较为丰富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典契程式的规制主要依靠大量断例和一些圣旨条画来对其进行指导。本文从圣旨条画和断例来探讨元代田宅典契程式状况。

关键词:条画断例;田宅典卖;契约

一、元代的圣旨条画与断例

条画与断例是元朝的两种特殊法律形式的专指,其中,条画相当于唐宋以来皇帝系统颁布的“令”或“敕”,在元代,常称“圣旨条画”或者“圣旨”,其是元代具有最高效力的特别法。而断例则與以往朝代一样,是经过司法审判实践而形成的个别判例或断案成例,其在元代具有基本法的作用。二者均散见于元代各种典籍中,如《元典章》,《通制条格》《至正条格》等,因此,若研究典契规制这类民事规范,需将散见于各类典籍中的条画与断例结合起来,二者互为补充才能清晰准确地把握元代民间社会中的土地典卖契约状况与发生的纠纷解决途径。

二、元代条画断例下的田宅典卖之契式规范

作为民事活动的典卖田土,发生当事人的权利争议问题是很普遍的,所以此时契约的规范格式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契约文本可以作为纠纷发生时的证据使用,于是在元代需要有条画或者通例来作为契约规范的依据,从而更好的来解决这类诉讼的发生。《大元通制条格》中以下通例的颁行,即是一则针对田宅典卖法律关系频繁出现争讼现象而形成的立法例。

“今后质典交易,除依例给据外,须要写立合同文契二纸,各各画字,赴务投税。典主收执正契,业主收执合同,虽年深,凭契收赎,庶革侥幸争讼之弊。都省准呈[5]。”

可见,政府是通过断例来对田宅典契应履行的法律手续作出了细密的规定,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发生民事纠纷的机会。元代政府根据民间典卖田宅活动,制定了标准的“ 典卖田地契式”和“典卖房屋契式”,以规范民间典卖田宅、土地的交易活动,具体样式见元人刊刻的《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

典卖房屋契式[1]

某里某都姓某

右某有梯已承分房屋一所,总计几间几架,坐落某都某土,名某处。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系某人住坐。今因贫困不能自存,情愿召到某人为牙,将上项四至内房屋,寸土寸木不留,尽底出卖(或云典)与某里某人,边当三面,言议断得时值中统钞若干贯文,系是一色现钞,即非抑勒,准折债负。其钞当已随契交领足讫,更无别领所卖(或云典)。其屋的系梯已承分物业,即非瞒昧长幼私下成交,于诸条制并无违碍等事。如有此色,且某自用知当,合备别业填还,不涉买(或云典)主之事。从立契后,仰本主一任前去管佃(典:云约限几年,备元钞取赎。如未有钞取赎,依元管佃),永为己物。向后子孙更无执占收赎之理。所有上手,一并缴连,赴官印押,共约如前,凭此为用,谨契。

从上述田宅契约文书样式中可知,契约中必须写明不动产所在地,以及不动产面积与出卖价格,且卖方必须做出一系列保证,保证事产是卖主自己所有并且是正当处理的,并且约定收赎事项,得有如未按期收赎,永为己用的字眼。而在末尾田地、房屋契式都共有的“赴官印押”字眼,这是第二道程序勘合给据以便“验价收税”,而典买田地契式中“前件产钱,仰就某户下改割供输、应当差发”,应当就是最后一道过割程序的体现。契约最后还需写明立定契约参与人。包括“出业人”(卖主)“知契”、“牙人”、“时见人”。与租佃契约的保人须负代还责任不同,典卖契约不需要保人,只要求卖方做保证,“知契”、“牙人”、“时见人”起到做见证的作用,防止卖主昏赖。

三、元代条画断例下的典契纠纷之具体案例

正因为契约文书在土地争讼案件中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元代对于民间常见的典卖田宅中具有合法契约文书的交易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只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则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其典卖或回赎关系的成立[1]。至元年间有一条记载于元典章的断例,就是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断例内容:

至元二十三年(1286) 十月,中书省回咨:江西行省为瑞州路赵虎仔,亡宋时典得赵贵全田土,明执合同典契事。都省看详,既有明立典契,即是活业,咨请就令,合属归对追照元立文约。委的是实,别无诈伪,依理归着[4]。

上述断例中的当事人典卖土地时间是在亡宋之时,虽然是宋元交替之际。由于元典主一直持有典契,并且内容合规,则证明为“活业”,即可以将土地依典卖契约赎回。元朝政府对这样的合法土地交易事件是给予法律保护的。相反,对不符合程序的行为,例如逃避所得税,违反前文所说交易程序而私自进行的田宅典当交易并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即使其双方已经交易成功,但在法律实践中也要被判否,并可以强制赎回。

四、结语

蒙古统治者作为征服者入主中原,并不想简单的承袭汉承袭汉法,但其蒙古法在中原地区的适用效能似乎又并不明显,在前不肯使用现成法典,后又无系统化成文立法的困境中,元代司法部门只能在不断的审判实践中寻找可适用的通用规则,用条画与断例来规制典卖契约程式似乎也是元代民商事法的特色之一,虽然没有完备的成文立法,但从丰富的条画与断例中我们还是可以窥见到元代典卖契约程式的完备程度的,并没有受到自身立法滞后的影响,反而较之宋代更加严密。

参考文献:

[1]吴海航.《中国传统法制的嬗变:元代条画与断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

[2]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考证》甲编第五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9

[3]梁凤荣.《中国传统民法理念与规范》[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9

[4]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 .《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3

[5]郭成伟点校.《大元通制条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6]白小平 中国古代买卖契约研究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孟繁清 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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