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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家的法治思想与“以法治国”

2020-02-25高斯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法家法治

高斯

摘 要:本文阐述了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即注重法律的权威、依法办事、以法治国。并认为法家是通过明法、重刑和信来实践法治思想的。最后评价了法家法治思想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法家;法治;以法治国

先秦时期,社会变革,百家争鸣,孔孟主仁义教化,墨翟倡天志兼爱,老庄言清静无为,虽各成一说,然对世之治乱有大裨益者,莫过于法家,法家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术流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管仲、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他们打出“法治”的旗号,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在建立统一的封建君主专制的王朝中发挥了巨大的指导作用,下面将对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一、法治思想

法家是“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以论政治者,当时称为法术之士,汉人谓之为法家”。《中国哲学史》法治是法家提出的一种理想、主张和治国方案,也是法家思想的核心,梁啟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称之为“法治主义”。关于“法治”的表述可见诸先秦的法家著作如:《管子·明法》:“以法治国”;《管子·法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商君书·君臣》:“缘法而治”;《商君书·更法》:“据法而治”;《商君书·壹言》:“垂法而治”;《商君书·慎法》“任法而治”,“以法相治”。

在法家看来,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首要的是制定出让人人都必须遵守得法,以此来治理国家。不难看出“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动轶法律范围以外。”所以法家特别强调立法,主张立法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法律的制定要考虑到人民的利益与愿望。

实施法治,不但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且也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法家同时也认为,仁义、道德、贤智等是厉行法治的障碍,必须加以排除。法家的法治思想,触及到了法律的本质,认为法律具有公平、公正性。法如同量长短的尺寸,正曲直的绳墨,称重量的衡石,像度量衡规范物体一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强调法的客观性、平等性。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奴隶主贵族垄断经济、政治特权,有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所以法家主张以平等、公正的法来代替维护贵族利益的礼。让法为整个国家利益服务,它高于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私利。法家的这种法治思想无疑具有进步性。

从上述可知,法家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为本,在治理国家时要严守法律,依法办事,并认为法律是公正客观的。

二、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出自《管子·明法》,它表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并不是一种空泛的理论,而是一种可以实践的方案。他们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方法和途径。

第一,明法。法家法治理论的第一项内容就是要求国家“立法明分”,作到有法可依。

第二,重刑。为了使法律行之有效,法家提出了重刑的主张。法家重刑的目的不是给罪犯以严重的惩罚,而是为了去奸、去刑。

第三,信。信是治国的三要素之一。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信赏必罚;二是不僭赏不滥罚。

法家还从人性论角度出发,阐述了实行法治的原由。法家认为,治国用法治,而不能借助于其他手段,这是由人类所具有的“好利恶害”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人的本性是不能改变的,因此不能以道德论人,必须用利害察人。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德教是不起作用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

总体说来,法家的“以法治国”包涵明法、重刑和信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合而用之,国便可治。

三、法治思想的进步意义

法家关于法治的思想,在当时是有着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的。

第一, 追求变法革新,顺应时代要求。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大变革时代。随着井田制瓦解和土地私有现象的出现及发展,以及商品交换的日益广泛,原来固有的观念正发生着动摇。面对这一时代潮流,法家“不法古,不循今”,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不断变法革新。他们意识到了历史是不断进步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他们批评那种“欲以先王之政,治当时之民”的复古主义,说他们只不过是守株待兔一类的人。历史上的君主之所以能够取得突出的成绩,就在于他们能根据各自的历史条件与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法制。而制定法律的最好办法是去尽量满足大众的利欲要求。因此,百姓要求土地私有,法家就主张废井田、开阡陌、奖励开垦,在破除旧的统治基础的同时,建立新的统治基础。百姓对世卿世禄制度不满,想加官进爵,法家就主张论功行赏,鼓励人们耕战,只要战功卓著,便可获得官职。基于这样的认识,那些登上中国政治舞台的法家人士,几乎无一不从法家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但同时,要改革就要冲破重重阻力,打破习惯势力的束缚,甚至付出鲜血和生命,他们认为为了平衡民众利益而招致祸患,是“仁智之行”,不顾民众利益而畏祸避患是“贪鄙之为”。

第二, 法家强调法治,主张“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内容,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宝库也是一个巨大的贡献。但在封建时代,握有生杀大权的君主凌驾于一切法律和一切社会成员之上。他不会以自己的刀斧来自戕,臣下更不敢运用君主赐予的权柄,来惩罚君主自身。商鞅尽管不同意君王私天下的做法,但在太子犯法时,商鞅还是不得不承认太子不可刑,转而把刀斧举向太子师、傅。这说明,在专制时代,法家的法治原则只能在权利允许的范围内贯彻。但在春秋战国时代,法家的这一理论对奴隶主贵族的“刑不上大夫”等旧体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综上所述,法家的法治思想和“以法治国”的方略,是符合当时时代发展和人民愿望的。在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由诸国互争雄长向一统天下演进的过程中,取得了其他诸子无法比拟的成就。秦的统一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法家的法治理论是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中华书局,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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