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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与演化:正义论域下的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

2020-02-21戴小俊温作民

社会科学家 2020年8期
关键词:正义概念人类

戴小俊,温作民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南京林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环境正义”理念源自美国环境运动,之前尚有主流的“环境主义”,其后也有正在崛起的“生态正义”,看似相似的环境思想词汇,潜藏着“环境正义”理念发展脉络上的关联性。首先,“环境主义”与“环境正义”同样采用“环境”这个关键字,而且也都是某种因关心环境议题而来的环境意识与实践,但实际上二者的主张包含了相当程度的紧张关系;其次,“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则同样强调“正义”这个概念,也常被拿来交互使用,只是使用者对正义概念的适用对象不见得有相同语境。若能够厘清这三个词汇之间的概念差异及演化关系,将有助于理解“环境正义”理念的发展脉络。因此本文根据理念演化观点分析环境正义理念的发展脉络,希望从分析“环境”差异观点着手厘清“环境主义”与“环境正义”的关系,凸显环境正义崛起的原因;另外,通过“正义对象”的讨论澄清“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之间的微妙关系,并探讨环境正义的内在局限性及“生态正义”对“环境正义”可能提供的补充意义。

一、“环境”的正义

(一)“环境主义”的“环境”正义

20世纪80年代出现“环境正义”这个新兴环境运动口号,正义概念顿时成为环境领域热门议题。然而,“环境”与“正义”联结使用并非到环境正义运动出现之后才有的现象。美国密西根大学泰勒教授指出,早在20世纪初期及中期,许多环境主义者就常以正义概念来形容人类对自然的作为,尤其是以不正义这个语词来指陈人类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说法最为常见。如,马什、缪尔等人,都曾反对人类行为在自然界所造成的不正义后果[1]。致力于荒野保护的马什,对于少数荒野爱好者接近大自然的权利必须屈服于多数者的专制一事提出抗议,认为这是不公平的;缪尔则强调,任由当世代的人把自然资源耗尽或毁坏自然景观,对未来世代是不公平的,大自然拥有“权利”、野生地自有其价值,因此,应该成立国家公园以保护野生地[2]。同样的,李奥帕德也注意到人类对自然生态不正义的作为,《沙郡年记》的“土地伦理”概念,叙述人类行为对地球及生态系统的伤害,人和土地以及自以为凌驾于其他物种的关系是一种不公平的特权;卡森《寂静的春天》同样使用不正义的概念来质疑政府与工业界滥用化工产品,造成当世代、未来世代健康受损以及自然生态受到伤害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3]。可见以正义与公平的方式来对待自然界的态度,已潜藏于早期环境主义者的思想脉络中。其后,在环境运动推动下,哲学界开始拓展伦理学研究到非人类自然物,出现环境伦理学等新兴哲学,反省人类中心主义、探讨人与动物或其他生命个体的关系,甚至于探讨物种或自然生态的道德地位,在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上获得高度共识。然而,随着工业化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加剧,美国环境主义者虽然使用正义词汇从事环保诉求,但已无法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及族群在环保行动上的正义想象,因而面临同属环境行动阵营的“环境正义”组织的严厉批判。

(二)“环境正义”的“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起源于环境社会运动,而且与“环境主义”在概念上相似度极高,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二者在核心理念上应该是一致的。然而,不管是环境行动偏好上或者是对环境的想象上,两个环境行动阵营其实有着相当大的分歧,以至于到后来环境正义要对环境主义进行严厉的批判,另立门户。“环境正义”与“环境主义”在概念上的歧见大致可由两个面向分别说明。

1.主流的偏见

对于环境正义阵营来说,环境运动中激进的环境主义者或是环境伦理学理论,对大自然也多沈缅于19世纪浪漫主义以来的美好幻想,缺乏对现实社会的细致关注,环境保护行动关注的对象主要是自然生态中的森林、河流、非人物种。对环境主义者而言,环境中需要被保护的是自然界的权利,而非人类社会的平等环境权。“环境主义”与“环境正义”两大环境阵营在词汇上共享“环境”一词,但也因“环境”的观点歧异而导致彼此间的巨大鸿沟。对环境正义阵营而言,环境主义阵营有过于浪漫、厌人及偏爱白人的种族歧视等缺失,破坏了和有色人种环保人共同合作的机会,环境正义阵营因而从社会、政治、伦理及制度等各种层面对“环境主义”提出挑战[4],从另一个面向来诠释“环境”概念。

2.不同的“环境”想象

源自美国白人上流社会对自然的特殊偏好以及对“环境”的狭隘理解,激起有色人种及劳动阶层的反对声浪。奥斯顿[5]强调环境是“人们生活、工作和玩耍的地方……我们追求以平等、互敬、互利和正义为基础的关系……拒绝狭隘的定义,环境不只是古老的森林,也不只是拯救鲸鱼或拯救其他濒危物种……我们了解生命周期和生命的关联性,但是,我们的社区和我们的人民也是濒危物种。”据此,环境正义阵营重新定义“环境”一词,把人的生存问题(特别是弱势族群的生存问题)置入环境议题的核心,重视真实社会层面的生活环境问题。因拉夫运河事件而闻名的吉布斯,也以“为自己家园和家庭而战”这种更贴近现实生活的方式来定义“环境正义”[6]。自此,环境议程转向环境社会正义议题,关注人类社会环境分配不公、工业污染以及世代间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呼吁政府重视城巿社区的生活健康和卫生条件,把环境运动带往一种广泛的社会正义运动。

(三)“环境正义”的难题与解方

环境正义思潮快速崛起并传播至全球各地,成为普世性的环境典范。然而,如同环境主义者可能忽略人类社会弱势者的环境不利处境一般,环境正义阵营的主张也有令人不安之处。尽管“环境正义”坚持平等精神,对污染风险及环境利益的分配不公提出矫正诉求,但在实际行动上,“环境正义”似乎只在意从政治经济的角度来看待环境资源的分配情形,一味地聚焦在如何让所有人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拥有舒适的生活水平。但标举环境平等价值的环境正义却忽略了另一个环境不平等的事实,亦即,非人自然物一直承受着人类过度开发所造成的环境退化后果,自然界的生物、无生物以及生态系统等,不断受到人类的不公平对待。因此,“环境正义”目前的理论与实践脉络虽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其重要前提,却不必然导致环境的永续性,只求公平改善所有人类的生活质量,其极端形式甚至还有可能强化人类对自然的剥削[7]。环境正义如果只是表面支持环境保护,骨子里对自然生态却不友善,将是一件相当荒谬的事。因此,在环境领域追求正义理念,势必要发展出一种能够兼容人类社会公平与自然生态健全的正义理论,这显然是现下“环境正义”理论最需要克服的内在难题。追求环境平等催生环境正义概念,解决环境正义对自然的不友善则促成了另一波环境正义理念的演化。承袭自强调大自然拥有权利、公平对待大自然的环境伦理精髓,近年来陆续有多位学者宣称“环境正义”不应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动植物等各种非人自然物都应该被视为环境中的成员,甚至包括物种以及生态系统,也应该给予关注与考虑,成为正义的对象[8]。而人类在环境领域的正义诉求能否名副其实地成为一种支持环境健全的环境正义理念,关键就在于此。

二、“正义”的环境

“环境正义”在关注对象上的盲点导引出“生态正义”,两者之间的差异以及正义概念的适用对象等问题也将论题焦点转移到“正义”概念,在合理性的论证上各自遭遇挑战。如前述,“环境正义”过度关注人类社会的环境公平,被指责其作为整全性环境理论的不足;而“生态正义”则面临传统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质疑。两个理论看似面临不同压力,其实关键都在于如何表述“正义”一词。正义一直被用在处理人类彼此之间的对待关系或社会事务状态,这是环境正义可以快速融入社会正义概念的原因,但也因此容易陷入传统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盲点,从而忽略非人自然界可能受到人类的不正义对待,以至于无法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环保理念。主张对自然行正义的“生态正义”似乎可以弥补这项缺憾,因为它提倡将正义的对象扩大到生态范畴,但先决条件是它必须能合理回应“非人自然物是否能成为正义对象”的质疑。

(一)正义的误用?

把正义概念联结到环境议题确实是一项创举,一旦成功,其发展轨迹就成为正义概念的演化历程。但新兴的“环境正义”以及“生态正义”两个概念能否在正义家族中合理地占据一席之地,却不是环保人士一厢情愿地把“环境”或“生态”与“正义”复合为“环境正义”或“生态正义”等词汇,就可被正义理论学者接受。

有关正义的对象,当代自由主义大师海耶克坚决主张,只有人类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把“正义”应用于人类行动或规则以外的种种情势,乃是一种范畴误用[9]。自然既不可能是正义的,也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以拟人化方式来解释物理世界是人们根深蒂固的习惯,但这个习惯却造成词汇的滥用[10]。文森特也指称“环境正义”是一个概念上的误用,是少数人在环境论域上对正义概念过高的期待。而且,正义是一个与政治学绑在一起的概念,把正义理论应用到环境议题上已超出正义的范围,因此他认为“环境正义”是一个不可能成功的计划。海耶克坚守的正义理解是正义体系中长久以来的严格正义传统,正义范围仅限于维护私产权、确保私人契约关系得以稳健运行及惩治犯罪和违约等事项,至于社会正义阵营主张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便实质地提升每个人追求美好人生的机会,似乎违反了正义的本意[11]。严格正义概念确实曾是正义的主流见解,但海耶克忽略了人们对概念的诠释与理解会随着时代而改变,正义的内涵就随着时代需求不断地演化。另一位自由主义大师密尔早在19世纪已提出“社会与分配正义”概念,挑战财产与社经资源的不公平分配,打破了传统的严格正义框架,为正义注入了一股重视平等的实质正义内涵。到了20世纪后半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更以社会正义为核心,成为当代正义理论的主流论述。曾是主流的严格正义无法否定现今社会对公平分配的强烈要求,以环境公平为内核的环境正义理念虽然不同于海耶克所坚持的严格正义,但其内涵显然符合当代社会正义的讨论范畴[12],因此,环境正义并非对正义概念的误用。社会正义提供了环境正义的合理基础,然而,从社会正义继承而来的分配正义模式是否是这个时代赋予正义的唯一内涵,是近年来重要的正义论题。此外,扩大正义对象到非人自然物的生态主义仍应回应文森特的质疑,究竟生态正义是否是正义概念的误用,还是少数人在环境论域对正义概念的过高期待?

(二)生态正义的限制与进展

在道德判断上是否应该把非人自然物纳入考量?这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伦理拓展议题。不管环境正义或生态正义的环境关怀理想具有多大吸引力,论题成立的关键仍在于能否成功回应人类与非人自然物之间是否有正义关系?简言之,自然是否为正义的合理对象?

1.理性的限制

当代正义理论大师罗尔斯传承康德的观点,在正义对象论题上,主张唯有人类才是理性存有者,理性是拥有正义感的核心元素。在理性主义的规范下,“动物和自然界其余部分”因为缺乏正义感的能力,因此,罗尔斯坚守人类才是正义或道德唯一主体的底线,只有道德人才有权要求平等的正义,非人类自然物——不管是动物或自然界的其他存有——都不是正义的对象。罗尔斯的《正义论》主张[13],正义只能应用在具有正义感,并且能参与正义讨论的理性存有者身上。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再次提到[14],正义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其中最严格的限制正是将正义延伸到人类与动物的关系和自然秩序之中。多年来,这个观点为自由主义理论圈定正义对象也设定分配模式,正义概念只聚焦在社会的事物分配以及分配的最佳原则。其追随者也顺着这个模式,以不能进入契约、无法进行自愿合作、不能拥有财产权或不能互惠等理由,拒绝非人类自然物成为正义的对象。

2.正义的演化

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可以清楚地看到横隔在人与非人之间的理性障碍。这条从康德以来划定的界限阻隔了非人自然物的正义资格以及人类对它们的直接道德义务,人类独享正义的保障。但正义是否真的只能为人类服务?其实在观念史上正义的概念内涵呈现多次演化的痕迹,而当代所有人平等地作为正义对象的信念也并非一直如此。回溯最早对正义的讨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15],色拉叙马霍斯直率地向苏格拉底指出“正义也者,便是强者的权益”。这种正义观表述了无论谁来统治,都会用权力实施有利于己的法律,正义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里赢者说了算的规则。当时苏格拉底力陈,统治者应该要促进全体人民的权益,因此,正义应该要照顾弱者的利益。尽管在漫长历史中,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确实长期处于以“强者权益”定义正义的扭曲状态,然而经过不断努力,人类社会的主流正义思想已不再以强者权益定义正义,当代社会追求的正义理想正是当年苏格拉底济弱扶倾的期待,正义应该成为为弱势争取平等的重要手段与目的。社会平等是正义理念的演化结果,也是这个时代正义之所以能够快速获得普遍认同的重要原因。

然而,正义作为一个不断进步的价值理想是否就此止步?正义是否有可能进一步演化?以今日的正义理论观之,人类以作为理性能力的强者自居,抱持着独尊人类作为强者的信念,对于理性能力的弱势者或无理性者,维持着以权力者的权益作为正义框架的不合理逻辑,仍旧复制着一种有待打破的不正义结构——以理性资格阻碍非人自然物成为正义对象,以自身利益为唯一考量,并且自认对其他非人自然物无须负起道义责任的强者思维,这种以特定条件垄断正义资格的做法完全违反了当代正义理念所呈现出的平等价值。因此,依正义演化的精神,适度地扩展正义的适用对象不仅不是正义的误用,反而是正义概念应然的进展。

当代的正义理论就在这种演化精神导引下,出现了新的发展。1988年温茨在《环境正义论》[16]中提出了多元正义理论的“同心圆理论”(The Concentric Circle Theory),可以说是生态正义发展的先驱。温茨设定的同心圆把人类及所有非人自然物纳入正义对象,并依照亲近性的程度来决定人类所有正义对象的义务强度,关系愈亲近,所承担的义务愈强。同心圆图像呈放射状向外扩展,个体自我位居核心。最靠近自我圈内的责任对象相对较少,愈往外责任对象愈多,依此类推,道德责任扩展到非人自然,通过放射性的伦理扩展达成生态正义的理想。

另一位生态正义的支持者史洛斯伯格认为,环境正义论述一直局限在自由主义的正义框架中,不仅阻碍了正义理论与环境正义运动的联结,也造成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两个概念的断裂[17]。因此,他主张应该建构一个多元主义进路,以当代丰富的多元正义理论为资源,糅合分配、承认、参与和能力等相互关联的众多元素来理解并开展多元主义正义理论,在相似性与完整性的基础上,承认非人自然物是共同社群的一部分、包括人类以及其余的自然世界都在延伸的正义社群之中,尊重大自然社群成员以及自然群落,不论是个体动物或是其所处的生态系统,都要维持其自然功能的实现,因为每一个自然实体都有权享受其自身生命形式的丰满,即使非人自然物无法进行政治参与,但在人类决策中仍须将自然世界的利益纳入考虑。史洛斯伯格通过多元正义理念突破独尊分配模式造成的盲点,把环境的和生态的正义汇聚成一个更大、更广、更具包容性的论述进路,凸显环境正义及生态正义都是使用正义的语言解决相同类型的问题,同时也让人类与非人自然物都纳入正义的对象。

(三)“环境正义”的优先性与合理限制

生态正义主张承认对自然的正义,成为环境正义之后,环境领域的新正义观念。然而生态正义能否兼具理论与实践尚有诸多挑战,其中一项严峻考验在于实际政治场域的可行性。如同环境正义观念出现后对现实的环境政治产生冲击一般,生态正义的实践需要思考可能出现的现实影响。环境正义理论可以制定环境正义原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冲突,然而一旦人类利益与非人利益冲突之时,生态正义的支持者将如何进行道德与政策的权衡?在人类与非人自然物处于道德平等的情况下,人类如何宣称自己取用环境中其他自然物的权利是合理的,而不至于陷入人类中心主义的责难?

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催生了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多布森称之为生态主义(Ecologism)。多布森强调,一个可持续的和得以实现的生存方式,必须以人类与非人自然世界的关系,以及人类社会与政治生活模式的彻底改变为前提[18]。巴克斯特受到多布森的启发,在《生态主义导论》书中[19]提出“生态主义的政治道德”论点来解决人与自然价值冲突的难题,特别是在人类基本需要和非人自然物基本需要出现冲突时的道德权衡中,生态主义主张给人类利益予以优先。“环境正义”代表人类利益,“生态正义”则包含了人对非人自然物的利益权衡,一旦二者冲突,而其中涉及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这种情形将比在人类与非人类之间进行资源分配以满足非人类自然物的基本需要的原则具有优先性,人类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合理取用生存所需资源。“环境正义”的优先性纯粹来自人类是地球上在道德上最值得关怀的生命形式,因此,在议题的重要性上,“环境正义”的课题是比“生态正义”的课题具有优先性,人类的基本需求比非人自然物在使用自然资源的条件上更具有优先性。这样的人类优先性设定最终是否又会陷入“环境正义”可能破坏环境的矛盾情境之中?为了解决这项疑虑,巴克斯特在此为人类的行为设下限制,即便人类的道德地位在差序评比下胜出,但利益冲突的情况一定要被严谨地考虑,以确认冲突是真实且不可克服的。因此“生态正义”要求在满足基本需要之外,对人类行为做出限定:一是人类不能为所欲为,必须尽可能地保留非人自然物满足其基本需要的必要条件;二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调动自然资源、破坏非人自然物满足其基本需要;三是人类必须建立足够的观点,以使非人自然物的资源不会被无限制损害;四是人类有责任限制增长数量。只有当人类基本需要与非人自然物基本需要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才可能为了前者牺牲后者,而且人类有义务尽全力避免这种冲突发生。巴克斯特认为,遵守以上原则所导出的结果将能符合正义要求,而不会与正义要求相矛盾。如此一来,既能保存“环境正义”,也可兼顾“生态正义”。

从环境正义到生态正义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新形态的正义框架可以有两方面优点:首先,“生态正义”的合理性将使得自然的道德地位获得确认,道德社群延伸到非人自然物,帮助建构完整的环境伦理社群;再者,“生态正义”的成立可以帮助确认“环境正义”的边界,透过承认非人自然物的道德地位约束人类的环境行为,要求人类对自然行正义,让“环境正义”不至于在狭隘的人类利益下破坏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的”正义理论。

三、结论与讨论

概念演化是人类文明的常态,时代需求会自动产生动力。早期环境主义者忽略现实社会的环境分配不公,催生了另一种“环境”理解——“环境正义”理念,引领世人看到环境中的污染与生存问题,关心社会各个阶层的家园与生活质量,建构人类社会平等的环境权利。新形态的环境正义理念明确地促使人们对过去在环境领域曾经做出的不公平行为进行反省与改变。然而,只以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前提,压迫与剥削自然,时代还是会促动另一波正义概念的发展。在新兴的多元正义观点挹注下,生态正义获得概念演化的能量,以开放的态度承认这个世界的多元价值体系,非人自然物具有受正义体系保障的权利,并在生态正义的架构下,尝试以同心圆理念或者优先道德原则等重视实践的理论来克服可能面临的价值冲突,合理安排人类与非人自然物的正义关系,明确人类的生态义务并且汇集政治与道德的力量约束人类对环境的作为。当然,生态正义概念的演化发展,无论理论和实践层面,均赋予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诸多启示和借鉴。

一是建构基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生态文明理论体系。生态文明是一种超越西方工业文明的文明形态,中国选择生态文明发展之路,是主张“德法兼备”社会主义生态治理论体现[20],不仅要在实践层面摒弃西方工业文明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老路,也要在理论层面跳出西方生态中心论和现代人类中心论,打破西方生态文明理论的话语霸权,构建基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生态文明理论体系。生态正义概念的演化过程即是对西方工业文明不断反思的过程,其概念对中国生态文明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和反思价值,但也必须看到生态正义概念产生发展于西方社会场域,与中国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理念、价值、文化以及国情、社情等方面的差异,需要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

二是坚持生态正义价值诉求,推动国际生态治理体系变革。生态正义概念是基于多元正义观点,将道德社群延伸到非人自然物,突破狭隘的人类利益,拓展到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从生态治理现实看,生态正义尚未能在人类社会中完全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生态治理体系中的权力、义务、责任等难以公平匹配。当代生态危机的本质要求发展中国家生态文明理论研究必须突破西方生态文明理论的霸权话语,通过变革由资本所控制的不公正国际政经秩序,坚持环境正义的价值诉求,反对西方发达国家把当代环境问题归结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并切实捍卫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环境权。[21]生态正义价值给予了公平正义的国际生态治理体系构建动力,发展中国家应坚持生态正义价值诉求,通过互利合作,推动国际生态治理体系变革。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国际生态治理体系变革中更应展现大国担当,成为维护国际生态正义重要力量。

三是以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正义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命共同体理念高度契合,生态正义通过将人类社会的正义拓展至非人自然物,并合理安排二者之间的正义关系,二者最终目的都在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应以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引,高度关注自然物以及生态系统的正义诉求,在制度设计中坚持生态正义导向,合理规范人类活动,在国内生态治理中,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在经济绿色发展与生态健康发展之间统筹生态正义,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国际生态治理中,坚持生态环境全球共责、全球共建,推动构建基于国家间生态正义治理新格局,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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