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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成功度研究

2020-02-14李林王艺贾佳仪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

李林 王艺 贾佳仪

[摘 要] 基于政府介入視角,以213个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调查问卷为数据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了政府介入度与项目利益分配方式选择之间的关系及二者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结果表明:政府介入度与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协同显著影响项目成功度,政府介入度介于适中的强度下,最有利于项目成功。其中,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力度显著正向影响项目成功度,政府对项目的审查力度与项目成功度呈倒U关系。政府介入度显著影响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最终得到利益分配方式在不同政府介入度前提下的优先选择顺序。

[关键词] 产学研协同创新;政府介入;利益分配;项目成功度

[中图分类号]  C9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20)01—0049—09

Research on the Success Degree of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roject

——Based on the Synergy between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Profit Distribution Mode

LI Lin, WANG Yi, JIA  Jiayi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213 IUR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roject questionnaires were used for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he profit distribution mode selection and its impact on project success degree.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show that 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the profit distribution mode selection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success degree of the project, when 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level is moderately strong, it is most beneficial to the success degree of the project. Among them, the government support degree for the project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impact on the success degree of the project, and the government review degree has a negative U relationship with the success degree of the project.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significantly affects the profit distribution mode selection. Finally, the priority order of the profit distribution mode under the premise of different government interventions is obtained.

Key words: IUR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roject success degre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profit distribution

加强统筹协调,大力开展协同创新,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更好地推进自主创新[1]。目前,协同创新项目是当前开展协同创新活动的主要形式[2]。对于部分产学研协同創新项目,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最主要的责任主体,担任着发起者、主要责任方、部分资金提供方等角色,通过政策的引导,直接或者间接地介入了项目[3-4],对于组织协调和激励引导协同创新合作深入有效地开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协同创新合作是合作主体各方优势互补的自主行为, 但在实际合作过程中, 各方在价值取向和社会职责上存在差异与冲突。因此,从政府角度切入找到协同创新合作的最佳模式,实现项目成功最大化成为各地协同创新合作共同面临的难题。

首先,当前的政府介入活动在表面上体现了政府对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的重视,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推动效果。许多学者通过分析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发现政府未能从微观角度充分考虑企业动机以预防投机项目[5-6],政府采取的介入协同创新项目的激励措施存在目标不明确、任务不合理、物质不充分等问题[7-8],政府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在不同产业、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9]。然而,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政府角色、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介入权的研究,缺乏政府不同介入行为和介入力度对项目成功度影响的研究。

其次,无论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选择哪一种模式,本质上都属于社会交易行为,这种交易的特殊性在于交易目的是进行创新活动,促成合作各方提高创新能力,实现项目成功[10]。利益分配是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开展过程中最为关键且矛盾最突出的问题,它对项目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11]。已有研究多从人员、技术、合作、资金等视角出发,缺乏对不同政府介入的前提下,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如何影响项目成功度的研究,且较少对机制和各因素之间的协同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如何通过政府介入有效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项目成功度,需要深入考察探索政府介入度、合作模式与利益分配方式选择三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因此,研究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中政府的介入程度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是极为重要的。

一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政府介入度与利益分配方式

政府的介入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合作各方达成的合作契约提供保障与监督,识别并有效克服协同创新合作中的交易障碍。例如在有些项目合作过程中存在企业方的投机行为,此时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确保了项目的规范开展,而项目有了第三方的监督,利益分配也更加公平合理。综合分析现有文献,可知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介入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包括政策、资金以及项目资源上的支持与奖励,指导项目业务开展和对项目进行审查等[13-14],本文将政府对项目的这种介入程度用政府介入度来进行描述。杨子刚[15]的研究发现政府介入情景下的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中的利润分配系数的取值范围相对于纯市场行为更大,政府介入使得技术转让的交易价格的上限变大,进而导致利益分配发生改变。政府为项目提供支持例如资金支持,可以降低项目研发过程中技术创新的高风险,避免企业在项目进展中供给资金的中断[16],在这种介入情况下,合作主体不受研发资金的约束,更倾向于选择产出分享方式或混合支付方式[17]。而政府对项目的审查可以避免研发方产生恶性驱动进行一次性交易,降低企业间的恶性竞争,选择最公平的利益分配方式[18]。因此,政府对项目的介入行为与项目利益分配方式具有多角度多层次的关联性,研究政府介入度与利益分配方式选择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各合作主体的积极性,实现各方的利益均衡,促成合作。

综上可知,政府介入项目的不同行为和不同力度对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影响。据此,本文提出假设一:

H1:政府介入度显著影响项目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

(二)政府介入度与项目成功度

政府的介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项目类型、项目组织、合作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等相关联,对项目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在申报协同创新项目时,项目类型与政府政策的关联度越高,政策支持性越强,越有利于项目申报成功。并且此类项目在未来开展过程中由于得到政府的支持阻碍也相对较小,通过政府的合理介入,实现预期成果的可能性更大。黄劲松的研究[19]指出纯市场行为无法解决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事前专用性投入和协调成本问题,协同创新合作主体需要通过双边治理,达成信任和实现契约合作,而政府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不确定性和专用性投入。政府加大对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的奖励补偿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对项目资源的整合力度、对项目业务的指导力度以及审查力度,有利于项目的合作各方及时获取信息资源,提高项目各方合作的积极性和合作效率[20],推动项目成功。其中,政府加大对项目的奖励补偿、提供资金等行为的支持力度,可以更好地把握项目的关键路线,降低项目风险,推动项目成功[21]。然而王仁祥的研究[22]指出政府通过审查的方式介入项目时,审查次数过多会严重损害项目信心,降低企业自主权,而审查次数过少则导致项目缺乏监督力度,项目成功率降低。综上可知,政府的上述支持性行为有利于提高项目成功度,审查行为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要视审查力度大小而定。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政府介入度显著正向影响项目成功度。

H2a: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力度显著正向影响项目成功度。

H2b:政府对项目的审查力度与项目成功度呈倒U关系。

(三)政府介入度与利益分配方式的协同作用

由于各合作主体利益诉求和价值理念的不同,利益分配成为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开展过程中最关键且矛盾最突出的问题,它对项目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将直接影响各合作主体的积极性,最终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只有妥善解决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各合作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才能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健康的发展。在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规制调整的实际项目中,合作各方不仅公平合理地享有协同创新带来的利益,同时协同创新项目的成功度较同类项目也有了显著提高[23]。常雅楠和王松江[24]提出利益分配可以有效解决合作各方不同利益诉求与矛盾,科学公平的利益分配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廖奇云和王凯[25]的研究指出合作开发模式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可以促进各方相互协调配合,解决利益冲突,是合作项目成功运行的关键。Hadjinicolaou的研究[26]指出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和组织管理支持的内部政治文化是阻碍项目应用成功的主要障碍。Badewi的研究[27]发现规范化项目利益治理框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了转型项目的成功率。因此,利益分配方式对项目成功度具有显著的影响。

当产学研之间形成了合作,有限理性使得契约不完全,合作过程中许多机会主义行为难以观测和证实,此时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有利于确保契约的顺利履行[28]。杨子刚[15]对两种不同的合作模式在纯市场行为和政府介入情景下做了博弈分析,发现不同合作模式在两种情景下对增强合作主体的合作意愿,调动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研发能力,增加社会经济效益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政府介入对合作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影响。许多学者对利益分配方式和合作模式的关系进行了研究:Dai等[29]的研究也表明不同的合作模式对利益分配产生的影响有很大差异。Dong等[30]指出在不同的合作模式下,只有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才能实现利益的均衡。曾江洪和肖沙[31]通过建立由项目方和投资方组成的合作博弈模型,论证了基于合作模式选择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可以使各利益相关者获得最大收益。时茜茜等[11]通过建立协同合作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给出了不同决策模式下的最优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承包商与供应商选择集中决策对供应链系统整体收益最优的利益分配方式。综上,根据假设一的分析,以及政府介入项目的不同行为和不同力度与合作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之间的关系,结合利益分配方式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本文提出假设三:

H3:利益分配方式与政府介入度协同显著影响项目成功度。

总结以上假设,本文的理论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 理论模型图

二  研究设计

(一)数据收集与样本特征

本文最终使用的样本数据来源于2019年2月至6月间课题组回收的正式问卷。每一份问卷代表一个具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每位受访人员均来自不同的项目,所有题项采用李克特7点量表进行测量。发放人群为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领域的重要专家和项目成员,要求受访者根据自身经验和实际项目绩效填写问卷,对项目进行评估。最初版本的问卷量表是通过阅读现有文献和咨询专家获得,为了确保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发放了18份试点问卷,分析了回收的14份试点问卷各指标的平均值和相关系数。通过修改问卷,得到具有较好信度的最终问卷。数据收集进行了16周,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受访者发放了345份问卷,其中125份纸质版本,220份电子邮件副本,总计收集213份经过验证的问卷,有效率为61.74%。通过分析213份样本数据,得到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其中,收集项目的单位性质主要为企业、高校和中介机构,样本数据在中国七大区域均有相应的采集量,因此,样本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较广泛的区域分布和行业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行业与区域上的政策差异,达到了本研究的基本要求。

(二)初始模型的构建

自变量:基于多名学者有关政府行为和政府介入的研究[13,14,32-38],筛选后采用21个题项测量政府介入度(GI),具体的变量说明如表2所示。利益分配方式的划分主要参考嵇忆虹等人的研究[39],将其分为固定报酬方式、产出分享方式和混合支付方式三种方式。

因变量:基于Wit对项目成功的研究[40]和黄菁菁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影响因素的研究[41],筛选后采用项目时间进度情况(S1)、项目成本控制情况(S2)、项目质量要求达标情况(S3)、企业总体满意度(S4)和合作方总体满意度(S5)5个题项测量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的项目成功度(PSD)。

控制变量:为了控制其他因素对本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选取项目核心企业规模、项目所处阶段、项目所属行业领域、项目所在区域作为控制变量,由于项目核心企业规模等均不是等距变量或名义变量,因此在构建回归模型前均将其转化为虚拟变量,各变量均以第一个题项作为比较类型。

本研究运用因子分析和回归分析的方法,通过建立Logit回归模型与多元回归模型,定量分析政府介入度和利益分配方式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政府介入度对利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影响。

(三)政府介入度的因子分析

基于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政府介入的方式、内容与程度,引用文献筛选得到21個政府介入度指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政府介入项目的具体状况。为了降低评价指标间的相关性,减少指标个数,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政府介入度评价指标进行分析。

(1)对政府介入度指标进行相关关系检验,得到KMO值为0.919,具有相关性,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2)根据原有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根据特征值大于1的条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因子,最终提取了方差累积贡献率为84.704%的四个公因子,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政府介入度评价指标原始数据的信息。

(3)采用最大方差法对因子载荷矩阵实施正交旋转以使因子具有命名解释性,由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可知:Z6,Z7,Z8,Z9,Z10,Z11和Z12在第一个主因子上有较高的载荷,可解释为政府对项目资源的支持力度,用G1表示。Z17,Z18,Z19,Z20和Z21在第二个主因子上有较高的载荷,可解释为政府对项目的审查力度,用G2表示。Z1,Z2,Z3,Z4和Z5在第三个主因子上有较高的载荷,可解释为政府的奖励补偿支持力度,用G3表示。Z13,Z14,Z15和Z16 在第四个主因子上有较高的载荷,可解释为项目业务指导政府参与度,用G4表示。

(4)采用回归法估计因子得分系数,并输出因子得分函数,根据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并以上述四个主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可以写出综合因子的得分函数,以此计算政府介入度。可得政府介入度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GI=(20.17×G1+15.593×G2+15.248×

G3+13.333×G4)/84.704=31.17%×

G1+24.66%×G2+23.57%×

G3+20.61%×G4

综上可得:通过因子分析得到的政府介入度GI和提取的四个公因子均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以作为简化后的解释变量进一步验证与其他变量之间的关系。至此,完成了初始模型的构建。

三 实证研究

(一)假设H1的检验

采用Logit回归模型对政府介入度与利益分配方式的数据进行拟合,检验结果见表3。在对该模型进行统计检验时,发现似然比检验(Likelihood Ratio test)中χ2的统计量为16.078,而 P{χ2>16.078}=0.004,小于边界值0.05,检验结果落入了拒绝域,故可拒绝原假设,说明解释变量全体(G1G5)与广义Logit P之间的线性关系显著。因此,所建立的 Logit 模型是合理的(模型选择正确)。

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整理如下:

(1)政府介入度显著影响固定报酬方式的选择。G1、G2、G3、G4的统计检验在5%的水平上显著,G1、G2、G3系数符号为正,G4系数符号为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G1、G2、G3对于固定报酬方式的选择有正向作用,G4对于固定报酬方式的选择有负向作用。

(2)政府介入度显著影响产出分享方式的选择。政府介入度G1、G2、G3、G4的统计检验在10%的水平上显著,G1、G3系数符号为正,G2、G4系数符号为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G1、G3对于产出分享方式的选择有正向作用,G2、G4对于产出分享方式的选择有负向作用。

(3)当政府介入度为G1、G2、G3、G4时,选择固定报酬方式的发生比率分别是混合支付方式(参照类)的1.459、1.335、2.176、0.756倍,选择产出分享方式的发生比率分别是混合支付方式(参照类)的1.346、0.938、2.281、0.861倍,且统计显著,因此,在选择固定报酬方式和产出分享方式的倾向上,G3(政府的奖励补偿支持力度)的影响程度最大。

已知政府介入度,选择利益分配方式的机理分析如下,整理结果如表5所示:

(1)固定报酬方式的定价与利益分配发生在创新成果商品化之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因此,当政府主要的介入行为是对项目资源支持和对项目进行审查时,选择其能够避免研发方进行一次性交易,促进资源公平配置,制约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2)产出分享方式的定价与利益分配发生在创新成果商品化之后,由利益驱动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实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因此,当政府对项目进行奖励补偿支持如资金支持等,合作主体不受研发资金的约束,选择其可以降低项目研发过程中技术创新的高风险,避免企业在项目进展中资金等供给中断。

(3)混合支付方式介于上述两种方式之间,需要提前支付少许入门费,研发方以技术入股,有共同开发和按股分利两种定价方式,创新成果投产后按利润比例支付。当政府主要的介入行为是指导项目业务时,项目类型和利益分配方式与政府的关联度较高,项目组织与政府的协调程度也需要纳入考虑,此时选择混合支付方式更有利于均衡政府、企业和研发方各合作主体的利益。

(二)假设H2、H3的检验

1.相关分析

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中,包括政府介入度等7个变量,表6列出了各因子的均值、标准差和因子间的相关系数(对角线以下)。初步验证了假设H1、H2、H3。

2.回归分析

在回归分析之前,本文对其进行了多重共线性诊断,结果符合回归分析的前提条件,具体结果如表7所示。

(1)H2的检验:以项目成功度为因变量,模型1中只加入了政府介入度(GI)作为自变量,模型2在模型 1的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以验证稳定性,结果表明:加入控制变量后的模型仍保持稳定,政府介入度(GI)与项目成功度正相关(β=0.774,p<0.001)。同时,加入控制变量后,政府介入度(GI)的一次项系数由0.869降低为0.774,主要是受到项目所处阶段这一控制变量的影响,然而二者共同作用时,对项目成功度的解释度仅增加0.6%,和单一变量的解释度极为接近可忽略不计,因此,H2得到了支持。由于政府的介入能够减少项目进展过程中的阻碍,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各方合作的积极性和合作效率,推动项目成功,因此上述计算结果是合理的。

(2)H2a和H2b的检验:为了考察政府介入度的二级指标对项目成功度的具体影响,模型3在政府介入度的四个指标G1、G2、G3和G4作为自变量的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模型4在模型3的基础上加入政府对项目审查力度的二次项作为自变量,结果表明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力度(G1,G3,G4)与项目成功度正相关(β>0,p<0. 001),并且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程度为G1>G4>G3。由于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力度包括政府对项目的奖励补偿、资源支持、项目业务指导等,能够更好地把握项目的关键路线,避免资金等供给中断,促进项目顺利开展直至项目成功,因此上述计算结果是合理的。而政府对项目审查力度的一次项系数不显著(β = -0.2,p>0.1),二次项系数显著(β=-0.154,p<0. 001),证明政府介入度(G1,G3,G4)与项目成功度是线性关系,政府对项目审查力度(G2)与项目成功度是倒U关系,并且解释了项目成功度变化的46.6%,H2a和H2b得到了支持。由于政府审查项目时,审查次数过多会严重损害项目信心,降低企业自主权,次数过少则导致项目缺乏监督力度,项目成功率降低。因此,上述计算结果是合理的。

(3)H3的检验:以项目成功度为因变量,模型5在利益分配方式作为自变量的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数据结果显示三种利益分配方式的一次项系数显著(β>0,p<0. 05),并且解释了项目成功度变化的61.2%,说明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是显著影响项目成功度的。

(4)模型6是在模型4的基础上加入利益分配方式作为自变量,结果发现政府介入度和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回归时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依旧显著,并且二者对项目成功度的解释度增加14.7%,对项目成功度的解释度达到了61.3%,大于两个单一变量的解释度。因此,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的政府介入度和利益分配方式协同影响项目成功度。这个结果也与程强和石琳娜有关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协同演化机理的研究相契合[42]。其中,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程度大于政府介入度,并且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在政府介入度的基础上对项目成功度产生显著影响。

由于政府介入度影响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为了综合分析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在不同政府介入度的前提下对项目成功度产生的影响,采用Toothaker和Larry[43]建议的简单斜率画图的方法,在模型1的基础上,选择固定报酬方式(β=-2.393(12.203),p<0. 001),产出分享方式(β=0.78(-0.279),p<0. 001)和混合支付方式(β=2.427(-0.485),p<0. 001)分别进入回归方程,选择回归方程的非标准化系数,通过作图的方式加以分析。

如图所示,政府介入度的二级指标与项目成功度呈倒U型关系,项目成功度随政府介入度上升之后下降,当政府介入度介于适中的强度下,最有利于项目成功。低介入强度下,选择固定报酬方式进行利益分配,项目成功度较高,因为此时项目类型和利益分配方式与政府的关联度较低,选择固定报酬方式最具有规范性;高介入强度下,选择产出分享方式和混合支付方式进行利益分配,项目成功度较高,其中混合支付方式更有利于项目成功,因为此时项目类型和利益分配方式与政府的关联度较高,选择“产出分享方式和混合支付方式”更有利于均衡各合作主体的利益。

图2 政府介入度与利益分配模式的交互作用

四 研究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与理论贡献

本文以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为研究对象,从政府介入和利益分配方式两个视角出发,检验了政府介入度与利益分配方式选择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对项目成功度影响的协同效应,进一步分析了利益分配方式在不同政府介入度前提下的优先选择顺序,并且衡量了政府不同的介入行为和介入力度对利益分配方式和项目成功度的影响。具体的研究结论如下:

(1)政府介入度的大小显著影响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当政府主要的介入行为是对项目资源提供支持和对项目进行审查时,优先选择固定报酬方式;当政府主要的介入行为是对项目进行奖励补偿时,优先选择产出分享方式;当政府主要的介入行为是指导项目业务时,优先选择混合支付方式。

(2)政府介入度的大小和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显著影响项目成功度,二者具有一定的协同作用。其中,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程度更大,政府介入度次之。

(3)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力度显著正向影响项目成功度,政府对项目的审查力度与项目成功度呈倒U关系。其中,政府对项目的支持活动中,政府对项目资源提供支持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程度最大,政府指导项目业务次之,政府对项目进行奖励补偿最小。且当政府介入度介于适中的强度下,最有利于项目成功。

(4)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在不同政府介入度的干扰下对项目成功度产生不同影响,低介入强度下,选择固定报酬方式更有利于项目成功;高介入强度下,产出分享方式和混合支付方式更有利于项目成功。且二者的优先选择顺序:混合支付方式>产出分享方式。

(二)管理启示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的研究结果为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主体提高项目成功度提供了参考依据,为政府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提供了政策建议。

(1)对于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主体而言:在已知政府介入项目的情况下,为了提高项目成功度,可以通过评估具体的政府介入情况,选择最优的利益分配方式,如表8所示。

(2)对于政府而言:根据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政府不同的介入行为和介入力度与项目成功度之间的关系,政府要善于做產学研协同创新项目的服务者、协调者、参与者与管理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应当最大程度上增加对项目资源的支持力度。首先,政府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政策或信贷补贴政策,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其次,政府应当针对项目提高引进的关键技术专家的数量和水平,向创新人才提供资助,协调项目成员安排和完善福利制度;最后,政府应当加大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力度,为项目提供更加可靠有效的信息资源和机密数据。2)政府应当加大对项目的业务指导力度。首先,政府应当根据项目类型与政府的不同关联度灵活选择对项目业务指导的参与度,对于关联度较高的项目加大指导力度,提高项目组织与政府的协调程度;对于关联度较低的项目设立中介机构,发挥协调作用,减少成本的支出;其次,政府应当准确把握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协同创新的关键路线,为项目提供最新的信息,保证项目的创新成果满足政策需要与市场需求。3)政府应当加大对项目奖励补偿力度。首先,政府应当提前甄别企业的目的,根据项目类型进行分类管理,采取针对性的奖励补偿支持措施,对于包含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项目,重点加大对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包括奖励政策和惩罚政策,保护各合作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作组织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有关的手续办理流程,利用相关的产学研政策正向引导项目管理过程,为项目的成功提供制度规范和保障。4)由于项目成功度随着政府对项目审查力度的变化先增大后减小,政府对项目审查力度介于适中的强度下才最有利于项目成功。因此,政府应当在保持对项目适度的审查频率的基础上,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标准与奖惩措施、加大对项目各项内容的监督力度和审核力度,及时纠正项目运行中的不良问题,避免不公平现象,促使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主体更好地履行自我职责。

(三)研究局限和展望

本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本研究选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回收数据,但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主体的有效样本量较少,未来研究可扩大问卷的发放范围,提高研究样本的广泛性。另一方面,模型重点从政府介入和利益分配方式两个方面研究了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成功度的影响因素,或许还存在其他因素影响了项目成功度,如合作模式等,未来研究可以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对项目成功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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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5-17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协同创新项目利益多层次多阶段动态均衡及促进政策研究(7147307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产学研协同知识创新生态系统演化机理与政策支持效应评价(71573078)

[作者简介] 李 林(1963—),男,广西荔浦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创新管理,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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