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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永久和平的自然保障

2020-02-10胡宗超

关键词:法权康德和平

胡宗超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1795年由热月党人执政的法国政府与普鲁士政府签订了《巴塞尔和约》,普鲁士率先退出反法联盟,法国政府与普鲁士政府之间的敌对战争状态暂时告一段落。然而,目睹这一切的康德意欲寻求的并非这种短暂的、不稳定的和平,他想要达至一种“永久和平”。带着这种对人类命运和历史的深切关注,康德于同年为此提供了“一个哲学策划”,撰写了《论永久和平》一文。在《论永久和平》一文中,康德详细叙说了达到永久和平的条款和构想,并且坚定地认为永久和平并非空想、幻想,永久和平将是一种必然状态,它是由“自然”提供担保和保障的。而在其10年前的一篇文章即《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中,康德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达成一种内外部完善的国家宪政,进而进入一种世界公民宪政,是“自然的一个隐秘计划”[1]34。

康德在两篇论文中出现相似观点并非偶然。康德在《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中表现出对人类现实特别是人类实际的理性发展状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历史进程的忧虑。在他看来,虽然实际生活当中的“人在其努力中不像动物那样仅仅依照本能行事,但也不像有理性的世界公民那样在整体上依照一个商定的计划行事,所以他们似乎也不可能有一个合乎计划的历史”[1]24。人类无法从宏观上预设任何理性的“自有意图”,无法为整个人类历史的走向提供一种理性而光明的前途。因此,基于人类的“无能”,他认为人们有必要在人类历史的荒诞进程中揭示出隐秘于其中的“自然”意图,以便使同样作为造物的人类可以像其他自然物一样以一种合乎“自然法则”的方式推进自身历史的发展。同时,揭示这样一种“哲理的历史”将为人们的实际历史发展提供一种范导。而1795年康德发表的《论永久和平》并非应景之作。当时,法国政府与普鲁士政府签订的和约仅仅只是暂时的停战协定,这种暂时的协定并不能缓和康德在前文中所呈现出来的那种忧虑,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因为这种并非建立在法则之上的妥协往往隐藏着更大的、不稳定的风险。因此,康德必须要基于蕴藏于“自然”之中的智慧对永久和平进行更为理性的规划。正如康德《论永久和平》一文的副标题所示,这种规划实际上就是他之前所说的“哲理的历史”的“一个哲学策划”。如康德所言,“自然曾产生一位开普勒,他以一种出人意料的方式使行星的离心轨道服从一定的法则,并且曾产生一位牛顿,他从一个普遍的自然原因出发解释了这些法则”[1]25。康德在这两篇文章中所要做的就是发掘自然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设定的合目的性以及自然在其中起到的保障作用。总之,从这两篇文章中可以看到康德在这一问题上思想观点的连续性。因此笔者将主要以这两篇文章为文本依据,藉此考察康德关于永久和平的自然保障观点。

一、 永久和平及其条款

在康德看来,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整体,同组成国家整体的个体一样,国家也是一种具有“人格”的存在,因此可以像评判个体的人那样去评判具有“人格”的作为整体的国家。在《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一文中,康德提及了关于人与人之间同时也适用于国与国之间三种可能的命运或发展形态:

第一,偶然会合形成的某种形态。即,个人或者具有“人格”的国家就像伊壁鸠鲁所说的“原子”,“(人和)各国就像微小的物质尘埃一样,通过其偶然的碰撞来尝试各种各样的形态,这些形态又被新的冲撞所摧毁,直到最后有一天形成这样一种能够按照自己的形式维持下去的形态”[1]32。

第二,某种人性的最高阶段。“自然在这里遵循着一种合乎规则的进程……把我们的类从动物性的低级阶段开始,逐渐地一直引导到人性的最高阶段。”[1]32

第三,止步不前的状态。“从人民的这一切作用和反作用中,总的来说任何地方都不会产生任何结果,至少不会产生任何聪明的结果,事情将保持自古以来的样子。”[1]32

其中,第一种形态强调了人和国家发展的偶然性,第三种形态强调了人和国家发展的停滞性,从启蒙运动宣扬的进步的历史观来看,这两种形态无疑是充满悲剧性的。作为启蒙思想家,康德无疑是乐观的,他从自然目的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和国家的未来命运和发展形态是第二种。他指出,人类文化、道德是向前推进的,人们可以而且应当期待进步,期待一个更善的时代,“这种进步虽然时而被打断,但绝不会断绝”[2]313。在他看来,第一种和第三种形态是不合乎理性的。其原因在于: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自然部署的合目的性,比如,“在北冰洋畔寒冷的荒漠里,还生长着苔藓,鹿把它们从雪下刨出……盐碱的沙漠毕竟还有骆驼,她仿佛是为了游历沙漠而被创造,使沙漠不致闲置无用……”[3]368,因而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并非是独立的原子式存在,它们之间的会合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某种目的的,具有不同的天赋和才能的往往会汇聚在一起并相互合作,国家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不一,却为当地的生物提供了必要的生存发展条件;同时,“在各部分中假定自然部署的合目的性,却在整体上假定无目的性”[1]33。这同样不合乎理性,因为让人类与国家之间保持一种止步不前的停滞状态“甚至违背了一个睿智的世界创造者和统治者的道德性”[2]33,而且历史和现实中人与人、国与国关系的相互掣肘和止步不前并不会对人和国家的未来存在一个必然命运和完善的发展形态构成否证。

因此,康德认为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将达到某种“人性的最高阶段”。而这种“人性的最高阶段”在《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中被描述为“一个普遍管理法权的公民社会”[1]29,而在《论永久和平》中却被表述为“永久和平”状态。在这样一个公民社会中,其内部需要自己的国家施行宪政,“保证一个共同体之内人与人之间的安全和自由;(在外部)需要完美的国际宪法,使各国放弃战争的野蛮状态,进入和平的文明状态”[4]。在康德看来,外部环境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建立一种完善的公民宪政的问题,取决于一种合法的外部国际关系的问题,而且没有这种关系就不能得到解决”[1]31。所以说,康德把问题最终归结到了国与国关系的处理问题上。在他看来,只有“建立起类似于一个(世界)公民共同体的状态”[1]32,人们才能在自己的共同体内部处于无拘无束的自由之中,进而发展自己作为被造物的自然禀赋。而这种世界公民共同体状态实际上就是康德后来所说的国与国之间的永久和平(状态)。

简单地说,永久和平就是“彻底结束一切战争,人与人之间和平共处”[5],就是“终结国际间的自然状态,即终结国际间无序的战争状态,而进入法治的国际联盟”[6]。彻底结束一切战争、终结无序战争状态指的是不仅要结束过去、现在的战争,同时还要取消未来发生战争的可能性。为了达到这种国家间的永久和平,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提出了人类和由不同民族组成的国家所应作出的努力,其中包含6条临时条款和3条确定条款。永久和平的6条临时条款包括:

1.任何和约的缔结,如果是以为了一场未来的战争而秘密地保留物资来进行的,均不应当被视作和约的缔结。

2.任何独立自存的国家均不应当能够通过继承、交换、购买或馈赠而被获取。

3.常备军应当逐渐地完全废除。

4.任何国家均不应当在涉及外部国家纠纷时举债。

5.任何国家均不应武力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宪政和政府。

6.任何国家在与另一个国家作战时,均不应当容许自己采取必然使得未来和平时的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些敌对行为。[3]348-352

其中,第1条是从动机上讲的,要求国与国之间签订和约时必须是真诚的,保证和平是唯一目的,而不是作为进一步战争的手段,“和平”应该是国家之间处理各种关系的目的,而不能充当为手段;第6条也强调了战争谋略的使用不能危及人们对诚信的信心,如果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丧失了,那任何条款都不可能落实;第2、5条则强调了国家的“人格”和主权,体现了国家间的道德,既然国家应该被视为具有“人格”的存在,那么康德在个人实践领域提出的绝对命令即“你要这样行动,永远把你人格当中的人性以及他人人格当中的人性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也应该同样被视为对国家的“绝对命令”,任何时候都不能将任何一个独立国家作为手段随意摆布和利用;第3、4条则限制了进行战争的基本力量,如对战争所需要的军队和资金进行限制,这是更加偏重外部环境的限制,而不是主观动机上的限制。“上述六条在康德看来是最基本的底线要求。”[7]而在此基础之上,康德又提出了3条国家间永久和平的确定条款:

1.每个国家中的公民宪政应当是共和制的。[3] 354

2.国际法权应当建立在自由国家的一种联盟制之上。[3] 359

3.世界公民法权应当被限制在普遍友善的条件上。[3] 363

国家是达成永久和平的主要参与主体,康德确定的这三项条款都是对国家作出的限制,参与构建永久和平秩序的国家必须是共和制国家和自由国家,国家间要遵循一些国际政治伦理。同时,更应该注意的是,康德在这里分别强调了保证国家法权的共和制宪政、保证国际法权的自由国家联盟以及保证世界公民法权的普遍友善的政治伦理。

我们暂且不考虑康德所说的这些纲领性条款是否完备,但至少在康德自己看来,这些条款并不是一种幻想,人类和国家如果能够遵循这样的条款,是有可能不断接近永久和平的,而更重要的是,提供这种保障的是“自然”。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一文的附论中比较详细地说明了自然是如何为国家法权、国际法权和世界公民法权提供保障的。

二、 永久和平的自然保障

康德在《论永久和平》的附论中曾直言,为永久和平提供担保和保障的“正是自然这位伟大的艺术家”[3]366,自然“通过自己的,尽管强加于人的艺术,把我们的类从动物性的低级阶段开始,逐渐地一直引导到人性的高级阶段”[3]371,最终使人类走向永久和平。特别要强调的是,康德认为这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是自然强制的结果。他用谚语“愿意者命运领着走,不愿意者命运拖着走”来表达自然的这种强力保障。

(一) 自然的临时安排

在自然实现自己的意图、迫使人类组建国家并最终走向永久和平之前,它为自己的目的作出了一些临时安排。根据康德的描述,自然的临时安排包括:“1. 它已眷顾地球上所有地区的人,使他们能够在那里生活;2. 它已经通过战争把他们驱入各地,甚至驱入最荒僻的地区,去垦殖那里;3. 它已经通过同样的战争迫使他们进入或多或少有法律的关系之中。”[3]368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用了大量例子说明自然是如何使生活在各地的人们通过战争被迫分离尔后又进入或多或少的法律关系之中的。但是,从《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一文中可以得到更清晰的解释。在该文中,康德主要是从作为自然之产物的人所具有的特殊性进行阐释的,他认为人有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1]27。

首先,人作为动物,具有强烈的个别化(孤立化)倾向,自然为每个人提供了各自的居住环境和资源,但每个人又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一切,希望从自己的群体里分离出来,为自己赢得独立的、更优越的环境和资源,这就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战争,战争对有限资源的争夺使人们不得不前往其他各地去寻找更多的资源和更优越的环境。

其次,人也有一种“使自己社会化的偏好”[1]27,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加强了这种偏好。在这种偏好的推动下,人们选择进入或多或少的法律关系之中,因为只有置身于存在契约和法律关系的社会化生活中,自己才能防止他人的威胁,个人的“非社会性”才能得到更好满足,自己的自然禀赋也能得到更好发展。“一切……最美好的社会秩序,都是非社会性的果实,非社会性被自身所逼迫而管束自己。”[1]29

在自然的临时安排中,康德想要强调的是“战争”。在康德看来,战争是自然的安排,它“似乎被嫁接在人的本性上,而且被视为某种高贵的东西”[3]370,“战争”是人性中所存在的“非社会性”要求的结果。对于作为动物物种存在的人类来说,战争是自然驱散人类的手段,但也是促使人们走入或多或少法律关系的因素。这些因素使人们在一定规范下重新组合,是人类走向文明与和平的准备和临时安排,是催逼出人性当中的“社会性”以限制“非社会性”的动力。

(二) 自然的真实意图和作为

康德把“战争”当作“自然的临时安排”,那么自然的真实意图又是什么呢?康德说:“人想要和睦一致;但自然更知道什么对人类有益:它想要不和。”[1]28个体之间形成的那种和睦并不能保证人类整体最终走向和平,反而个体之间的短暂集结往往是为了更为剧烈的战争。但在康德看来,“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这才是战争的真正目的”[8]。人与人之间不可能自然地生发出和睦,而是要靠自然提供的限制条件达成。

为了将人们推向永久和平,为了建构达成永久和平的国家法权、国际法权、世界公民法权,自然又提供了哪些保障,又是如何作为的呢?根据康德的叙述,自然的作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这与康德前面所说的确定条款是对应的。

第一,对于建立共和制国家和国家法权而言,“自然的机械作用就能够通过自然而然地即便在外部也相互对抗的自私偏好而被理性当做一种手段来使用,为……法权规范创造空间”[3]372。自然造就了人的“非社会化”倾向,使人们具有不尽相同的偏好,而由人构成的民族之间也就具有不同的偏好。民族内部即便和睦,但自然使得他们在外部与具有不同偏好的民族相邻进而面临威胁。在康德看来,自然的这种安排使得一个民族内部不得不建立起国家以应对其他民族(要注意的是康德所指的国家通常指的是民族国家)。但在这里,康德仅仅说明了自然在建立国家上的作为,而没有说明要建立什么类型的国家。康德认为,人们所要建立的唯一合法的国家是共和制国家,因为共和制宪政不仅在起源上是纯正的,它起源于自由、平等、服从等这样一些原始契约,是“惟一完全适合人的法权的宪政”[3]371;而且它所导致的结果也是最优的——将导向永久和平,因为“如果为了决定是否应当开战,需要有国家公民的赞同……他们将为开始一场如此糟糕的游戏而思虑再三”[3]356。康德虽然没有使用太多的语言去说明自然在建立共和制宪政上的作为,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他所说的仍然是自然利用“自私的偏好”。人类通过避免不同偏好之间的抑制和抵消使自身被迫成为一个法权意义上的好人,进而在自由、平等、服从这样一些原始契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共和制的国家。因为只有在这些原始契约基础之上,人们才能更好地保有自己自私的偏好。

第二,对于建立自由国家的联盟和国际法权而言,联盟和国际法权的建立以相邻国家的分离为前提,而自然保障了这种前提。康德认为,一个囊括其他周边国家的“巨型国家”并不可取,也是自然所不希望达到的。因为随着国家政府规模的扩大,法律就会越来越丧失约束力,同时这种君主制的独裁将“根除善的胚芽……最终沦为无政府状态”[3]373。为了保障自由国家联盟和国际法权的建立,自然利用语言和宗教的差异阻止了各民族的融合,造就了一个个独立、自由的民族国家。自然保障了民族国家的独立和自由,而各民族国家也在相互竞争中达到平衡状态,而不是任由某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削弱其他一切力量。

第三,对于建立普遍友善的国际政治伦理和世界公民法权而言,自然虽然用宗教和语言保障了民族国家的独立和自由,但它又同时引进了贸易,使得普遍友善的国际政治伦理和世界公民法权得以建立,进而达至永久和平。康德认为,“在隶属于国家权力的所有力量中,金钱的力量或许会是最可靠的力量”[3]373。因此,自然利用国家自私的偏好形成贸易和商贸精神,这种精神无法与战争共存。通过这样的机制,自然使得独立的国家不致于充满暴行和战争,这种商贸精神也为同处于地球表面的人类建立起一种普遍友善的伦理。国家相互之间的贸易使得外来人在尝试与原住民的交往中受到友好对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从而进一步使彼此独立的国家间建立联系并形成契约和公共法律关系,由此“人类最终越来越接近一种世界公民的宪政”[3]364。

三、 结语

对于康德所言的永久和平的自然保障而言,可能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康德是不是过于乐观,亦即在现实中,自然是否能真的能提供这些保障。比如,在现实中我们的确可以看到自然为不同地区的人们提供了分布不均的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推动了和平的发展。一方面,自然提供的资源是极度不均的,这就造成了一些国家资源极其丰富,一些国家资源极度短缺而无法满足自身需求,这种极度不均本身就会使那些资源短缺的国家在交往中缺少谈判的砝码,交往的公平性也因此被限制;另一方面,自然提供的资源也常常是同质的,一个国家既可以与某个国家进行贸易交往以满足自身偏好,同时也可以向其他具有同质资源的国家购买。这些因素都使得某些资源短缺的国家处于弱势,或者加剧了具有同质资源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反而不利于和平。我们从中似乎也能看到自然要人类发生冲突和战争的安排。因此,为了说明自然的目的,康德似乎在现实中仅仅找了一些片面和微小的经验证据。

但是,这样的质疑在康德自身的理论体系当中并不成立。在康德批判哲学的整个体系中,自然或者上帝被认为是“自在之物”,是人类理性所无法真正把握的,而康德以及其他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并不能真正把握到作为“自在之物”的自然整体的目的和“自然隐蔽的计划”。康德早在《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中就强调“我们目光太短浅,不能看透自然策划的隐秘机制”[1]36。对康德而言,自然保障的人类历史进程仅仅是一种“理念”,这里的自然及其目的、计划仅仅是一个“悬设”,只能为人类未来提供一些启示和导向,因此他说自然的这种保障在“实践方面是足够的,并且使得努力达成这个(并不纯然是幻觉的)目的成为义务”[3]374。正如有些学者所说:“历史将最终达到‘永久和平’及人自身秉赋的完满实现这种‘预言’,只不过是作为道德存在者的人眼中所希望并努力为之作准备的前景。”[5]它虽然可能并非是实际的必然结果,但将之作为导向性原则是可以为人们处理国与国之间以及整个人类之间的关系提供指导的。

永久和平是无数人的美好期望,但康德并不希望它停留在期望和幻想中,他为人们提供了永久和平的具体的条款。从自然目的论角度来看,康德认为这些条款及其实现是由自然凭借人的偏好的机械作用来提供保障的,而且这种保障在“实践方面是足够的”[3]374。康德的这种观点深刻体现了他对人类整体命运的关切,他通过揭示永久和平的自然保障试图说明战争只是自然的临时手段,而和平才是其真实意图,藉此要求人类按照这样一种自然法则行事,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自然的合目的性来推动人类历史行动的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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