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河工程坝前垃圾处置模式探讨
——以湖南省湘资沅水干流为例
2020-01-12伍佑伦刘晓群
伍佑伦,刘晓群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007)
自2016 年12 月河长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1],经过2 年多的实践探索,“山青水绿”景象已初现,但河湖保洁特别是拦河工程坝前垃圾的管理因缓冲区间长、监管难的问题,尤其汛期洪水将堤岸两旁垃圾冲入河道,拦河坝前水流流速加剧,人工打捞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等仍成为河湖长制工作的难点问题。
1 成因、特点、危害
1.1 成因分析
农业生产生活成因:山林植被物及农作物秸杆、病死禽畜、农村生活垃圾、其它天然漂浮物。
城镇及工业生产生活成因:生活与建筑垃圾。
其它成因:水质富营养化的流域中,“水浮莲”、“水葫芦”绿色垃圾较多,其生长繁殖旺盛时期可占到打捞垃圾量的70%~90%。
1.2 成因特点
主汛期漂浮物来自于陆地面源被雨水冲刷后带入河流中的杂物,主要为天然山林植被物、农作物秸杆以及生活垃圾等。农忙时期稻草占坝前垃圾总量的50%。非汛期漂浮物相对较少,主要为枯死树木和生活垃圾。
根据河湖巡查及日常调研发现,湘江流域衡阳段以水浮莲、水葫芦为主,郴州段以生活垃圾、枯枝为主;沅水流域以生活垃圾、枯枝、杂草为主;资水流域以水葫芦、生活垃圾为主。
1.3 危 害
1)漂浮物吸附在电厂拦污栅栅体上,影响机组发电效益;
2)漂浮物长期浸泡,腐烂变质,产生有毒物质和气体,污染水体,影响水质与空气质量;
3)大量的水面漂浮物,特别是白色漂浮物,破坏水面景观;
4)漂浮物缠绕船舶螺旋桨等,影响航运安全。
2 垃圾处置典型方式
针对拦河工程坝前垃圾漂浮情况,湘江、沅水、资水流域均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治理。
2.1 湘江流域综合处置模式
湘江流域坝前垃圾采取“拦河工程管理单位为主出资、购置设备,负责打捞上岸,地方政府负责上岸后的转运、处置模式”;其中,大江大河采取政府出资委托专业公司处置;小河小溪采取政府出资分级分包模式。以郴州市为例,处置模式比较综合。一方面,政府主导,合力推动。安排河道水库保洁专项资金,各地政府采购、租赁及各沿河水电站自筹购买清漂打捞船,开展河道保洁。同时,成立市河道水库保洁办公室,建立河道水库保洁联席会议制度,将河道水库保洁工作纳入各地政府“民生100 工程”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范围。联合环保、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水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督查。另一方面,发动社会力量。扩大“绿色卫士”保护湘江行动范围,壮大志愿者队伍,组织引导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团体,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河道水库保洁志愿活动,倡导形成“洁水、爱水、护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2.2 沅水流域“政府管河道+水电站管坝区”处置模式
县政府设立资金、安排人员、购买打捞船舶保证辖区河道、水面整洁;水电站出资购买坝前垃圾打捞船舶、上岸吊车,委托当地人员负责坝前垃圾打捞上岸,运输到当地垃圾中转站。地方政府采取平时清理和每年1 次大清理维护相结合的河道水面清洁。水电站管坝区采取经常性坝前垃圾清理方式。
2.3 资水流域“电站委托专业公司打捞”处置模式
资水流域拦河工程坝前垃圾处置采取委托专业打捞公司负责坝前垃圾清理上岸、分类,运输到当地垃圾中转站。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意识不强。部分县市区以河流不产生垃圾,坝前垃圾集聚是拦河工程造成为由将清理责任转交拦河工程管理单位。电站等拦河工程管理单位认为,拦河工程本身不产生垃圾,坝前垃圾集聚是地方政府河道保洁工作不到位造成。最终电站等拦河工程管理单位虽妥协承担打捞责任,但思想上并不接受,缺少积极性。
2)监管机制不畅通。电站大部分属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难度大。若无省级或企业总部调度,地方水利、环保部门对于电站等企业的监管职能无法正常发挥。
3)保洁资金无保障。河道保洁经费主要依赖市县财政或电站自筹,市县财政负担较大,电站等拦河工程管理单位为企业性质,追求经济效益,对坝前垃圾清理的经费安排不充分、不及时。
4)监管设施建设不足。省保洁办己建成了全省河道保洁监控系统,但由于监控探头数量偏少,未实现拦河工程全覆盖,且部分监控探头损毁,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市与市、县与县的交界,往往无法安装监控探头,无法对垃圾是否出境进行有效监控。对于位置较偏远的拦河工程,地方政府的监控设施更是难以布设。
5)群众环保意识薄弱。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虽然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国民素质并未与经济水平齐头并进。河湖岸线利用存在乱建、乱种等问题,生活、生产垃圾入河问题严重。
4 建 议
拦河工程坝前垃圾形成与处理非常复杂,问题在河里,根子在岸上。河面垃圾处理需要水陆综合治理,上下通力协作,政府、企业、社会互相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
4.1 源头控制要加强
分类严控垃圾来源。生活垃圾部分:生态环保部门应负责生产企业、水上餐饮场所、沿河居民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收集航道内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转移上岸,集中处置;地方政府负责完善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活垃圾管控确保不入河、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环境保护意识,拒绝过度包装及垃圾乱丢行为。生产垃圾部分:农业农村部门制定优惠政策推广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减少作物秸秆入河;林业部门建立督察制度,督促规范林场树木砍伐后残枝败叶收集与堆放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公众、企业形成良好环境保护意识,拒绝垃圾入河行为;公安部门加大对企业、个人生产垃圾入河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处罚。河道天然垃圾(水葫芦、水浮莲等):农业农村部门取缔非法养殖业及沿河重污染养殖业;出台优惠政策,控制农业生产过程中氮素、磷素投入;水利部门取缔非法占用河道,完善城乡废水回收管网建设,实现粪便、生活污水、雨水分管道收集。
4.2 各方责任要明晰
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方政府与河长要履行辖区河道内垃圾清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垃圾不出境。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跨行政区域河面漂浮物、私自倾倒垃圾的打捞与处理的责任主体。水利、生态环保、国土、农业农村等部门履行自身监管责任,建立联席会议,促进部门间相互配合。二是水电站、航电枢纽等拦河工程管理单位及所有权人要履行坝前垃圾集中打捞与清运的主体责任,釆取有效措施,及时打捞与清运。非行洪期,要严防垃圾下泄。三是地方电力公司要督促所属各电站认真履行坝前垃圾的清理责任,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四是省、市级河长及河长办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上下游、左右岸的协调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和督查考核,明确奖惩机制。基于此,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相关责任部门、拦河工程管理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河道保洁联动机制,创新跨行政区域联动的流域保洁整体推进模式。
4.3 监控手段全覆盖
要进一步加大监控系统的建设,分级建设监控系统,扩大监控的覆盖范围,尽量做到全覆盖。特别是在行政区划交界处要布设监控探头,并确保能长期正常工作,确保行政区域垃圾出境与坝前垃圾下泄的问题能得到有效监管。适时引入无人机、遥感影像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河湖大巡查。
4.4 宣传、引导手段要跟上
生态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组织河湖管理、垃圾分类、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宣传教育,各级地方及河长办、拦河工程管理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置河道保洁光荣榜与黑名单,及时通报河道保洁工作典型;同时,挖掘环保企业、环保志愿者事迹,开辟专栏或者进行专题报道。各级水利部门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环保部门结合“世界环境日”组织志愿活动,宣传环保、生态建设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