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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中美贸易”为视角

2019-12-30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9年7期
关键词: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区

胡 洋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一、《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出台的背景

在当今世界国际上追求自由贸易和WTO多边谈判停滞不前的大背景下,国家或者地区之间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来促进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已经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手段。

美国寻求同中美洲五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首要原因是FTAA战略及中美洲特殊的地理位置,既然同南美洲一些国家的矛盾不可调和,那么先可以同关系相对缓和一点的中美洲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将其作为整个FTAA战略的“桥头堡”去开展同南美洲国家的经济合作。

这也是出于双方的贸易状况考虑,根据2006年《经济自由度指数》的数据,在2005年,中美洲五国在同美国的贸易中都处于顺差状态,美国急需改变这种状况。同时,美国几乎是所有中美洲国家的第一大贸易伙伴,2006年《经济自由度指数》的数据显示,2005年,危地马拉有58.6%的产品出口到美国,萨尔瓦多有67.8%的产品出口到美国,洪都拉斯有66.1%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尼加拉瓜有35.9%的产品出口到美国。[1]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谋求同中美洲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在情理之中。

二、《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每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在独特的背景下往往会形成其独特的特点。本协定是在美国的主导下签订的,具有美国控制主义的特点。

(一)协定受美国主导签署

该自由贸易协定是原定于2004年签署,当时只有萨尔瓦多快速签署了该协定,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和危地马拉是在截止日期后迫于美国的压力才签署了该协定,哥斯达黎加更是在两年后才同意,原本该在2006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该协定只能延期到2006年3月1日才正式生效,可见该自由贸易协定受到来自中美洲五国的抵制有多大。这既是中美洲国家对曾经的殖民者的憎恨,也是不愿意美国操控本国经济的强烈反应。

(二)协定没有考虑到中美洲国家经济落后的现实状况

对比美国而言,中美洲五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美国在主导签署该协定之时,只注重技术水平的发展,却没有考虑到这些国家落后的经济水平,导致协定的一些内容不符合这些国家的国情。例如该协定第十五章的知识产权,该章一味强调对专利的保护,以至于忽略了国情。

在条款15.9中关于药品专利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说明缔约方应规定:“如果一方允许第三方使用现有专利的标的物生成必要的信息去支持药品市场审批申请,根据该授权生产的任何产品不得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制造、使用或销售”,而且在条款15.10与某些受管制产品的措施中也有相关规定,不再列举。从以上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相对于协定签署的当时,该协定对于药品专利的保护尤为严格,虽然有效的清除了非专利药品,但是,这对经济落后的中美洲五国的医疗系统造成了沉重的打击,药价过于昂贵。

(三)协定签订后美国又增加附加条款

在该协定签署以后,美国又增加了附加条款,比如海关检查标准等,协定签署的过程中本来就矛盾重重,几个国家都是迫于压力才签署该自由贸易协定,增加条款让这些国家更为担心。这些附加条款所涉及到的方面基本在协定的正文有过介绍,包括第五章的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第十三章的电信以及第十五章的知识产权,美国在这些关系到中美洲国家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又严格了相关规定,这些附加条款几乎取代了中美洲五国的相关法律,让中美洲国家感觉到国家主权已经受到了侵犯。

三、《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自由贸易区(FTA)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几乎所有的WTO成员国都参加了一个或者多个自由贸易区,作为法律文本的自由贸易协定(RTA)都不可避免的要包含争端解决机制。

(一)具有“软法”化倾向

现今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多种模式,现有的RAT争端解决机制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政治模式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种是混合模式争端解决机制;第三种是司法模式争端解决机制。[2]而本协定选择的是一种相对具有柔性的争端解决模式,在第二十章争端解决机制的20.1条就规定了,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争取通过合作协商去解决问题,第20.4也规定了双方的磋商程序,还是强调协商;在本章的第20.5条规定了斡旋和调解委员会,但也只是加入了第三方进行调解,还是软性;包括第20.6条规定的仲裁程序,其也不是真正的“硬法”,而且仲裁是磋商和斡旋不能解决问题的第三选择。

由此可见,本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斡旋-仲裁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烈的“软法”倾向,注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二)强调“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本是源于私法,最初只在涉外合同中适用,但是一些国家将其扩张到了其他领域,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3]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中很多地方都有“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第20.3条的可选择解决争端场所,其规定:“如在本协定及另一项争议方所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世贸组织协定所涉及的任何事宜上有争议,原告方可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但是在选择了解决争端的场所后,解决争端的场所就确定了,具有排他性,这可以看做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合理限制;而且在第20.4条的磋商当中,也规定:“任何一方如果对协定的实施中发生的任何事项有争议,都可以主动与缔约方磋商,该条款的规定注重双方的意愿”。

综上所述,《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上都注重对争端双方意愿的尊重,强调“意思自治”,这与《中智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极大的类似性,而且都更强调投诉方的的意愿。该原则的体现有助于缓和美国与中美洲国家的关系,促进双方经贸的合作。

(三)救济手段侧重非惩罚性

在世界范围内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当中,对于不执行协议的救济手段主要有惩罚性和非惩罚性两种。WTO由于其本身强制执行能力较弱,所以它的救济手段也是非惩罚性的,并不强调对违约方的惩罚,而是强调违约方能够恢复正常履行条约的状态,这也体现了WTO促进成员国友好合作的目的,在和谐中发展贸易。本协定也注重救济手段的非惩罚性,如20.16条中规定:“即使双方未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还可以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谈判”,以此来解决问题。

由上所述,《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遵循WTO解决争端的原则,强调救济手段的非惩罚性,有助于缓和该协定本身在某些内容上的不公平所带来的矛盾。

四、《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参与国际贸易必然涉及到自由贸易协定,如何正确应用自由贸易协定,如何有效应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弊端,这也一度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经济问题之一。

(一)《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往往能够促进缔约方的贸易发展,但是对于非缔约方来说却可能会阻碍贸易的发展。

美国在1994年的迈阿密西半球首脑会议上提出了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设想,目标是建立一个包含整个美洲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由于美国同拉美的关系历来就不和谐再加上一些政治和经济上的原因,截止到原本计划的2005年,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设想也没有成为现实。但是建成了两个较大的自由贸易区,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和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区,其他的都是一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虽然美国美洲自由贸易区的战略目标目前没有实现,但是它对中国与美洲国家的贸易始终是一个潜在的威胁,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简称NAFTA)和US-DR-CAFTA已经对中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从战略意义上来讲,US-DR-CAFTA肯定会对中美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协议签订后,美国与中美洲国家之间的的关税大大降低,中美洲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一些初级产品对比中国出口的产品将更具有价格优势,将会挤压中国的同类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4]另一个重要的影响是《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的达成使得美国的FTAA战略又前进了一步,如果美国的FTAA战略真正实现,将会大大影响中国同整个美洲国家之间的贸易。

(二)中国的应对策略

在追求自由贸易的当今世界,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多,但是自由贸易协定产生的弊端已经成为了很多国家对外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从贸易本身出发,应对自由贸易协定首先应该加强自身的发展,加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减轻因为价格对出口带来的影响;然后就是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的结构,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来生产,例如在中美洲国家主要的出口产品农产品方面,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农产品出口应该进行供给侧结构改革,对中美洲国家相对弱势的作物农产品应该提高产能,而对于其发展较好的水果类等应该减少生产,以此通过农产品的供给侧来减少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5]

从战略意义上来说,在本协定和《美墨加协定》(简称USMCA)已经签署的背景下,我国可以考虑同中美洲国家展开经济合作,构建《中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临近的国家韩国已经同中美洲五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这值得我们借鉴。关于双方展开合作最重要的一点是,鉴于USMCA中的原产地规则比以前的NAFTA更加严格,对中国已经构成了原产地壁垒,中国可以考虑将在墨西哥的跨境投资向中美洲国家转移,以此来规避可能产生的壁垒。[6]在双方展开合作的可能性方面,中国已经同中美洲的哥斯达黎加和萨尔瓦多建立了外交关系,在政治领域已经取得了突破口,在未来应该积极谋求双方在经济方面的合作,如果中国能够同中美洲国家展开良好的贸易合作,甚至建立自由贸易协定,对于减轻该协定对“中美贸易”的影响,消除美国FTAA战略的潜在威胁都大有帮助。

五、结语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发现,(从2018年9月的“中美贸易战”到2018年10月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达成了《美墨加协定》),这其中的贸易规则变化会对“中美贸易”造成多大影响,中国又该如何去应对这种变化,无法以一言概括,但是,在今后的“中美贸易”中,中国可以将在墨西哥的跨境投资向中美洲五国转移,加强同中美洲国家的经贸合作,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本协定尤为重要。最后,笔者认为《美墨加协定》的达成已成定局,“贸易战”也并非长久之计,寻求其他的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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